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以某市环境污染案件为例,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多家企业从事化工、冶炼等行业。
近年来,这些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对此反响强烈,纷纷向环保部门投诉。
经调查,部分企业存在非法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在接到居民投诉后,某市环保部门立即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
经调查,部分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2)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超标排放;(3)未按规定设置污染防治设施。
2. 民事诉讼在环保部门调查期间,部分受污染影响的居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行政诉讼受污染影响的居民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环保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四、案件判决结果1. 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企业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企业赔偿原告损失。
2. 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环保部门在接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环保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五、案例分析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辩论等;(2)法院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公正审理,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3)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案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时会被忽视或扭曲。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如何确保这一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王某与邻居张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吵中,王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为何在法律面前,王某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适用本案中,王某在法律面前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律师提出了一些特殊情况,试图为王某争取减轻处罚。
首先,王某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其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张某的医疗费用。
其次,王某在案发前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故意伤害行为是其重新犯罪的体现。
最后,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针对王某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1)关于家庭经济条件问题,虽然王某家庭经济困难,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家庭经济条件而减轻其刑事责任。
(2)关于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问题,虽然王某有前科,但故意伤害行为与其前科无关,不能以此为由减轻其刑事责任。
(3)关于王某主动投案、配合警方调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本案中,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其主动投案、配合警方调查的行为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
四、结论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尽管王某在案件中存在特殊情况,但法律没有因其家庭经济条件、前科或主动投案等情节而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文结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文结尾
说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是什么高高在上的口号,而是我
们生活里实实在在的事儿。
想想看,无论是谁,只要你犯了法,就
得面对法律的制裁,没有谁能够逃脱。
这公平吧?就像咱们打篮球,谁犯规都得被吹哨子,没人能搞特殊。
再说说,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是说法律会偏向谁或者对
谁更严格。
法律就像个公正的裁判,不偏不倚,只看事实,不看人。
所以呀,咱们得学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别觉得自己有什么特权,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还有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咱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去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要是觉得受到不公正对待了,别怕,拿起法
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律就是咱们老百姓的靠山,让咱们有底气,有
安全感。
最后啊,我想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仅是一个原则,
更是一种精神,一种文明的表现。
咱们得让这种精神深入骨髓,让
它成为咱们社会的一种常态。
这样,咱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更
加美好。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四年级作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250字

【四年级作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250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
更是保障公民权益的保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应该遵守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无论身份还是地位,每个人都应该受到
同等的对待。
法律不应该有任何偏袒或歧视,它应该公正、公平地惩罚犯罪行为,保护无
辜的人免受伤害。
无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普通市民,在法律面前都应该一视同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它
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规则。
无论是成年人还是儿童,每个人都应该明白法
律的重要性,并且积极配合、遵守法律。
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有序运行,人与人之间的关
系才能更加和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公正的审判。
无论是被告方还是原告方,每个人都有权利提供证据、申辩、辩解。
法庭应该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对每个案件
进行审理,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的裁判。
这样一来,人们才能对法律有信心,才能相
信法律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应该遵守的原则。
不论是社会地位高低,贫富差距大小,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对待。
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也是维护社
会稳定的基本要求。
希望每个人都能珍惜法律,尊重法律,共同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
【四年级作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250字

【四年级作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250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句经典的话语。
它告诉我们,无论贫富、年龄、性别、种族和国籍如何,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
在我们的国家,我们有很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权益。
我们有《宪法》、《刑法》、《劳动法》等等。
这些法律不仅仅是给我们指明了阻止违法行为的界限,也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保护。
无论是贫穷的农民工,还是富裕的老板,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违法行为。
法律不仅仅是为了约束我们的行为,还是为了保护我们的权益。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人偷了你的东西,你可以报警,法律将会为你讨回公道,保护你的权益。
再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给员工支付正当的工资,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如果雇主不履行这些规定,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法律将会为员工争取到应得的权益。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参与。
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的事情。
我们也可以为维护社会法律秩序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看到有人在公共场所吸烟,我们可以主动提醒对方。
如果看到有人欺负弱小,我们可以挺身而出,维护弱者的权益。
只有每个人都自觉遵守法律,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没有歧视,没有阶级。
无论是公民还是政府官员,都应该平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这也是体现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只有让每个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公正,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进步和繁荣。
让我们每个人都自觉遵守法律,珍惜法律给予我们的保护,共同建设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
法律人人平等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规定。
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实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一、引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是我国宪法的重要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实现。
二、案例分析1. 张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李某在网络上散布张某有不正当行为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李某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公民享有名誉权,李某作为侵权人,在法律面前与张某平等。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郭某诉某市人社局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郭某在某市人社局工作,因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郭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郭某胜诉,但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有效,驳回单位上诉,维持原裁决。
案例分析:本案中,郭某作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与单位平等。
法院依法保护了郭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王某诉某县教育局招生歧视案案情简介: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某县教育局申请助学金。
然而,教育局以王某父母有工作为由,拒绝给予其助学金。
王某将教育局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判决教育局给予王某助学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作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与教育局在法律面前平等。
法院依法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_人人平等案件(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以某地某案件为例,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一、案件背景某地发生了一起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李某声称,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张某则辩称,合同签订过程中并无欺诈行为,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
以下是案件审理的主要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李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2)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承诺的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证人证言。
被告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2)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承诺的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证人证言。
2. 事实认定法院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存在欺诈行为;(3)李某主张的赔偿损失无充分证据支持。
三、判决结果根据审理结果,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驳回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2. 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审查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 平等对待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平等对待了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充分保障了双方的诉讼权利。
3. 公正判决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五、启示本案表明,在法治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面前平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平等原则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平等就业案件,通过XX市法院的审理,展现了我国法律在维护平等原则方面的决心和效果。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35岁,大学本科毕业,原在某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因所在企业进行裁员,张某于2018年7月被辞退。
张某在求职过程中发现,某知名企业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女性优先”,张某认为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平等就业的规定,遂向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知名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女性优先”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某的平等就业权。
仲裁委员会裁定某知名企业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某知名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二)案件焦点1. 某知名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女性优先”条件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2.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是否合法?二、法院审理(一)事实认定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符合某知名企业招聘条件,但在面试过程中,因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女性优先”条件,张某未能进入下一轮面试。
张某在求职过程中多次尝试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提供同等就业机会,但企业均以“女性优先”为由拒绝。
(二)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歧视劳动者,不得设置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判决结果XX市人民法院认为,某知名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女性优先”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张某的平等就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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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
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
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
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
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
实践证明,不能说凡是资产阶级提出来或使用过的概念或口号,就都不能使用。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主体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例如我国宪法)都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少数国家的宪法(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不言而喻,法律平等的主体不仅仅是公民,而是所有的人,即包括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在内。
在第一种情况下,从字面上看,法律平等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不包括外国人在内。
事实上,法律平等并不限于本国公民,只是因为宪法是国家法律,主要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才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并不妨碍外国人也享有平等权利。
法律平等的主体应该是人而且可以是所有人,而不以本国公民为限。
因为平等是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而且平等权本身也不是绝对无差别的权利,它并不禁止或反对合理的差别,如果因为国籍的差异,有必要设立合理的差别,可以另以法律作出差别之规定,所以,平等权之主体,没有必要把外国人排除在外。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第2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
”(第6条,)现代国家往往通过国际条约承认外国人可以享受与本国公民相同的自由权利和经济权利,在这个范围内,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公民平等的权利。
而且,不少国家的国内法也承认外国人可以享有公权以外的自由权利,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的经济权利。
尤其是在WTO中,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外国人和其他外国人平等,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国人和本国公民平等。
由此可见,至少在私法的范围内,国民待遇原则已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承认和遵守。
因此,在不妨碍国家利益的条件下,平等权对外国人也可以适用。
总之,应该认为各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而不要拘泥于宪法条文所使用的文字。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两重属性和两大特点(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两重属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权利和原则两重属性,既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的基本原则。
但是,应该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两重属性不是并列的,而是有先后主次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原则是第二位的。
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平等是一项天赋人权。
现代不少国家的宪法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平等权加以规定。
许多国家(如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把“法律平等”明确称为平等权,但也都是规定在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章节中。
另外,也有少数国家的宪法是把“法律平等”作为原则规定的。
实际上,把“法律平等”规定为权利或原则,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根据“权利”可以推出“原则”,而“原则”的前提就是承认“权利”的存在。
但是,如果规定为权利,它就可以得到更好的实现。
从法理学上看,规则的实效一般都要比原则强,因为规则一般比较具体比较明确,可操作性较强,而原则一般都比较抽象比较笼统,可操作性较差。
很明显,规定为原则时当然是原则,规定为权利时就是规则了。
如果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侵犯,就可以直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保护公民的平等权也就成为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
而作为原则,虽然也是法律规定的,但它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的,是规范其职权的软约束,可以说是指导执法和司法的思想原则,缺乏“硬度”和“实感”,因为原则往往有例外,或者说原则性往往和灵活性结合在一起。
当然,国家机关严格遵照平等原则行使职权,也有助于公民实现平等权利,但这毕竟是间接的。
其实,把“法律平等”规定为原则,实际上承认了公民的平等权,只是这种承认是暗示性的,不够明确,也不利于对平等权的切实保障。
如果把“法律平等”作为公民的平等权加以规定,一方面能使它直接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对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也起到了约束和规范的作用,因为保护公民权利是国家机关职权活动的当然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然后才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当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宪法最好是把它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平等权。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两大特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绝对平等,而是相对平等,也就是说,法律平等承认合理的差别。
如果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法律规定了合理的差别,并不违反平等原则。
合理的差别对待,形式上看是不平等的,但实质上是平等的,因为出发点不平等,差别对待正是为了做到事实上的平等。
合理的差别对待必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2)必须以客观的分类为依据;(3)必须以实质性的差别为基础;(4)必须以促进事实上的平等为目标;(5)必须公平。
法律平等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法律平等只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还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十八、十九世纪所谓的法律平等,只是法律文字上的平等,实际上因为各人经济情况的不同,知识程度的差异,历史传统的不同,虽然注重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并不平等。
二十世纪以来的法律平等,注重实质上的平等,对于经济上、生理上或心理上的弱者,加以特殊保护,使之能与常人齐平,以符平等之实。
虽然现代的法律平等比过去更加注重实质的平等,但是从根本上讲,仍然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例如,在我国,民族之间、男女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事实上目前还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现象。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三个环节和三大敌人(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三个环节法律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包括法律制定的平等、法律内容的平等和法律实施的平等三个环节。
这三个环节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法律平等都将是不完整的。
其中,法律内容的平等是核心,其他两个环节都是为它服务的,法律制定的平等是法律内容的平等的前提条件,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法律内容的平等的保障。
法律制定的平等,就是指全体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与法律的制定。
这是民主制的首要条件,直接民主制要求全体公民都有权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代议民主制要求全体公民都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法律的制定。
如果没有这一点,无论直接民主制还是间接民主制,都是一句空话。
《人权宣言》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选出的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
”法律制定的平等,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内容的平等。
如果由一个人或少数人制定法律,因为立法者的偏私是难以避免的,所以很可能出现法律内容的不公正、不平等。
如果象卢梭所说的那样,法律是全体公民对全体公民的规定,那么,法律制定的平等和法律内容的平等都可以得到保证。
但是,人们之间是有差别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要对全体公民进行分类,要对一部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所以有可能出现不平等的内容。
固然,法律制定的平等,不能保证法律内容的平等。
但是,如果法律制定不平等的话,法律内容的平等就更难保证了。
法律内容的平等,是指法律规定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法律内容的平等,是法律平等的核心,没有法律内容的平等,法律实施的平等是不可能的。
如果法律本身是不平等的,实施法律还能平等吗?离开法律内容的平等,孤立地去谈“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这样的“法律平等”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指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平等,主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平等。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不论对什么人,在保护和惩罚上都应当平等对待。
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法律内容平等的客观要求。
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都要求法律实施的平等,如果法律得不到平等的实施,那么,所谓的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都将不复存在。
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法律内容平等的实现,法律内容的平等是法律实施平等的前提。
如果没有平等的法律,无论怎样平等地实施法律也不可能实现平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三大敌人既然法律平等是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而不是反对任何差别待遇,因此,法律平等不但不是平均主义,而且反对平均主义。
所谓平均主义,又称“绝对平均主义”,是小生产者要求平均享有社会一切财富的思想,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主张消灭一切差别,要求人与人之间在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物质分配和个人需要等各方面绝对平均。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它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直接相违背,而且脱离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一种无法实现的幻想,带有落后性和破坏性。
因此,坚持法律平等,必须反对平均主义,绝不能把平均主义当作平等来看待。
法律平等是相对平等,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但是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所谓差别待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高于一般人的待遇,即特权,另一种是低于一般人的待遇,即歧视。
所以,法律平等既反对特权,又反对歧视。
所谓特权通常是指按照自己意愿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不受约束的权力或权利。
有些特权是法律所承认的,甚至是法律赋予的,如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外交特权和豁免等,这种特权可以称为法定特权。
法定特权一般是合理的,所以法律平等原则一般不反对这种特权。
法律平等原则反对的主要是那种居于法律之外,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特权并不多,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而事实上享有的“法外特权”却不少。
这些法外特权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物,而是典型的封建社会的遗毒,是封建等级特权思想的反映。
法律平等和法外特权是水火不容、针锋相对的,凡是有法外特权的地方,就没有法律平等可言。
法外特权是实行法律平等的主要障碍,要坚持法律平等,必须坚决反对法外特权。
假如不反对和消除法外特权,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平等。
在反对法外特权的同时,也要反对歧视。
在世界上142部现行成文宪法中就有105部作了禁止歧视的规定,占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