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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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政治判断题练习试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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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政治判断题练习试题答案及解析1.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党委、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B【解析】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由此可见,该表述是错误的。

【考点】本题考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知识。

2.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基层国家机关。

()【答案】B【解析】农村村委会和城市社区居委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不是国家机关。

【考点】基层群众自治3.依法治国就是政府的依法行政。

()【答案】B【解析】依法行政只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方面。

依法治国的范围广,包括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人大行使立法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民增强法制观念等。

【考点】依法治国4.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公民当家作主。

【答案】B【解析】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考点】本题考查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

5.选举权与被选决权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其主体是全体公民。

【答案】B【解析】我选举权与被选决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部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考点】本题考查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6.汇率是用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答案】错误【解析】该题考查汇率,外汇是用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汇率是指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本观点混淆了汇率与外汇的内涵,故该观点是错误的。

【考点】汇率7.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每小题1分,共10分):【1】国家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

()【答案】B【解析】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的根本属性是阶级性。

常识备考:常考的部门法基本原则

常识备考:常考的部门法基本原则

常识备考:常考的部门法基本原则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该部门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该部门法的立法、司法和受该部门法规制的行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例:①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②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具有约束力;③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下面我们对在考试中常考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一下基本了解:No.1宪法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法律依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主权也被称为主权在民,人民主权要求一国之最高权力由最多数人民享有,此原则在我国宪法第二条上得以体现。

(二)基本人权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的概念。

人权源自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学说,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发展,从最初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方面扩展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三)法治原则法律依据:《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此条直接体现了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概念,即法律的统治,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活动,法治原则约束的重点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活动,可以分为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审判独立。

国家公务员试题题库及答案解析

国家公务员试题题库及答案解析

国家公务员试题题库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体现了宪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A. 人民主权原则B. 法治原则C.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D. 社会主义原则答案:C解析: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有公民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2. 根据我国行政法规,以下哪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不服的D.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内。

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A. 忠诚于国家B. 遵守法律法规C. 尊重和保障人权D. 保守国家秘密答案:A, B, C, D解析:国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忠诚于国家、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保守国家秘密等。

2.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以下哪些活动?A. 经商办企业B.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C. 参与赌博D. 参加非法组织答案:A, B, C, D解析: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不得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活动、参与赌博以及参加非法组织等活动,以保证公务员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三、判断题1.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意变更执行方式。

()答案:错误解析: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执行方式。

2. 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可以自由选择辞职。

()答案:错误解析: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辞职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能随意辞职。

结束语:通过本次试题的练习,考生应该对国家公务员的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规范以及行为规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专题18_走进法治天地(解析版)-备战2021年中考道德与法治精选考点专项突破题集(部编版)_

专题18_走进法治天地(解析版)-备战2021年中考道德与法治精选考点专项突破题集(部编版)_

专题18 走进法治天地一、单项选择题(一)命题点1: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理解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2021·湖北黄冈市·九年级一模)我们的成长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我们的父母是社会的劳动者,有《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道路上的行人、车辆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这说明()A.我们的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B.法律与我们的一生相依相伴C.法律只对违法的人有约束力D.法律指导着我们未来的生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生活与法律的关系。

A:我们的成长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劳动者有《劳动法》的保护,道路上的行人、车辆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等,表明我们的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生活离不开法律,A说法正确;BD:说法与题干无关,应排除;C: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C错误;故本题选A。

2.(2020·西安市铁一中学九年级其他模拟)2020年5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一案。

这体现的法律特征是()①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②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③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本质特征④司法是捍卫正义的最后防线A.②③B.①④C.①D.①②③④【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包括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三个方面。

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一案体现了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①说法正确;②③④不属于法律的特征,应排除。

故选C。

3.(2019·山东省青岛第一中学中考模拟)“法律是根高压线,谁碰上他谁触电;法律是个保护神,惩罚犯罪保护好人。

这句话体现了法律①规范人们的行为②维护公民的一切权益③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④制裁违法犯罪行为A.①②③B.①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律的作用。

法律人人平等论文案例(3篇)

法律人人平等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规定。

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实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一、引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是我国宪法的重要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实现。

二、案例分析1. 张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李某在网络上散布张某有不正当行为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李某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公民享有名誉权,李某作为侵权人,在法律面前与张某平等。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郭某诉某市人社局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郭某在某市人社局工作,因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郭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郭某胜诉,但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有效,驳回单位上诉,维持原裁决。

案例分析:本案中,郭某作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与单位平等。

法院依法保护了郭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王某诉某县教育局招生歧视案案情简介: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某县教育局申请助学金。

然而,教育局以王某父母有工作为由,拒绝给予其助学金。

王某将教育局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判决教育局给予王某助学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作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与教育局在法律面前平等。

法院依法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高考政治《法治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解析

高考政治《法治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解析

高考政治《法治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解析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原则和价值观,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了解法治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解和应对社会和个人面临的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治的基本原则出发,对其进行解析,以期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高考政治的相关知识。

一、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是指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以法律为手段实现治理的一种原则和价值观。

法治是法律至上,任何行为和权力都应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它要求所有公民、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治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法治的核心原则,它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可依、按法行政。

政府的权力必须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行使,而不是凭自己的意志和决策。

(二)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要求法律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时不得存在任何歧视和偏袒,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受同样的权利和受到同样的保护。

法律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维护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三)公正正义原则公正正义原则要求法律应当确保社会秩序的公正与正义,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作为正义的体现,需要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四)人权尊重与保障原则人权尊重与保障原则强调法治的目标是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人的自由、尊严、平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人民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五)法律确定性原则法律确定性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应当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公民和组织对法律应当有明确的预期和了解,不得出现法律的任意性和反复性,保证法律的稳定和可靠性。

(六)知情权与参与权原则知情权与参与权原则要求公民和组织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自由获取信息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法律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了解国家治理的决策和过程,使人民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行使合法权益。

三、法治的重要性与作用法治的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和稳定发展的基石。

2021年中考一轮道德与法治总复习课时训练:八年级下册第七课 尊重自由平等

2021年中考一轮道德与法治总复习课时训练:八年级下册第七课  尊重自由平等

第四单元第七课尊重自由平等例12020年6月16日,市民邓某基于想成名的目的,编造了“××酒店接待了北京来的人,有20多人发烧,被集体隔离”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传播,引起市民恐慌。

随后,邓某因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这表明()①自由是无限制的、绝对的②只要是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③网络世界是虚拟的,我们无需对自己的网络言论负责④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为代价A.①② B.①④ C.②④ D.③④跟踪训练1一只风筝在天上飞,却乞求挣脱线的束缚。

线终于断了,满心欢喜的风筝来不及拥抱蓝天,就一头栽了下来。

下列选项与这个故事寓意相符的是A.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B.自由不应该设置边界C.绝对自由是遵守法律的前提D.自由不需要法治保障跟踪训练2“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这一法律格言蕴含的道理有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是相同的③不同情况不得差别对待④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例2当年,杜鲁门当选为美国总统,有人向他母亲祝贺,“你有这样的儿子,一定十分自豪。

”杜鲁门的母亲回答道,“是的,不过我还有一个儿子,同样让我骄傲,他现在正在地里挖土豆。

”这一故事说明了()①践行平等,对待他人无差别②尊重他人,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③尊重他人,对所有人一视同仁④践行平等,要坚持人格平等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跟踪训练1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生理的缺陷使他们承受着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

面对弱势群体,我们应该①践行平等,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②平等对待并自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③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④自觉高人一等,歧视、嘲笑他们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③④跟踪训练2平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是社会发展的追求,践行平等就要平等对待他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论文编号:1112132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专业:姓名:准考证号:考试地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目录引言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 (2)(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2)(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 (2)二、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3)(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法治的要求 (3)(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人权的要求 (3)(三)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3)(四)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3)三、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4)(二)法律平等是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 (4)(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涵盖了实体平等和程序平等 (5)(四)法律平等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 (5)(五)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不能忽视社会的总体利益与整体要求 (6)(六)平等是一种权利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6)结论 (6)注释 (6)参考文献 (7)论文摘要 (9)关键词 (9)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引言平等是和谐社会之基,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基本法律和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如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是,随着不断出现的“同命不同价”、“教育权不平等”、“就业权不平等”等问题,使人们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存在很多理解上的偏差。

本论文就针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内涵的分析,来引导人们应该如何在现实中理解这一原则,从而让这一原则能贯彻的更彻底,进一步巩固法律在人们心中所树立的权威。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际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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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1112132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专业:姓名:准考证号:考试地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目录引言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 (2)(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2)(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 (2)二、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3)(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法治的要求 (3)(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人权的要求 (3)(三)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3)(四)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3)三、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4)(二)法律平等是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 (4)(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涵盖了实体平等和程序平等 (5)(四)法律平等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 (5)(五)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不能忽视社会的总体利益与整体要求 (6)(六)平等是一种权利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6)结论 (6)注释 (6)参考文献 (7)论文摘要 (9)关键词 (9)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引言平等是和谐社会之基,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基本法律和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如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是,随着不断出现的“同命不同价”、“教育权不平等”、“就业权不平等”等问题,使人们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存在很多理解上的偏差。

本论文就针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内涵的分析,来引导人们应该如何在现实中理解这一原则,从而让这一原则能贯彻的更彻底,进一步巩固法律在人们心中所树立的权威。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际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2]关于平等权的性质,胡锦光教授[3]认为其不但具有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在宪法中有所反映才能彰显自己的地位。

确立了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是确立其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基础。

同时,如果平等权仅是一个基本权利而不是一项基本原则,就无法保持其完整性,也会影响它在众多基本权利中的指导意义。

总之,对于权利性和原则性这两个方面,忽视任何一个都会造成对平等权性质的错误理解。

那么,对于这一原则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我觉得应该包含一下的几方面内容。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4]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3.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总之,它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也即司法和守法平等,它包括公民享有权利与应尽义务的平等和适用法律的平等。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个古老的原则。

在我国古代,就有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5]等等。

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

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6];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

但这些观念和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很大不同。

亚里士多德认为的平等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两者处于同样的地位,谁都不作对方的主宰,但奴隶是不算人的,自然也就不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中世纪后期,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人提出来的。

这种平等观念要求废除等级和身份特权,但是对财产、出生、教育、天赋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不平等却不予以关注。

按照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这种平等只能称为形式上的平等。

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这一原则被确立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并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

其后的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一般都有这一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7]。

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

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等等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

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

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

二、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在我国,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法治的要求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平等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所以保护公民个人的平等权不仅是法治的内在要求,而且有助于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人权的要求[8]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在宪法中的体现,所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也就是保障了人权。

同时,保障平等权有助于公民其他的权利的保护。

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公民其它权利的基础,对其它权利的实现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防止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侵蚀;它鲜明地反对法外歧视,有利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四)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再次,我国目前平等权的保护已经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平等权的条款,而且在04年修宪中增加了保护人权的规定,但是平等权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尽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包括我国宪法所确认,但现实生活的种种现象仍使我们对这一原则在生活中的适用产生困惑,如何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不平等”事实,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大问题。

所以,我们要弄清楚这一原则,首先要思考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目前,对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应用范围我国法学界有很大的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在实施法律时,即司法、执法、守法上的平等,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在立法上也一律平等”。

这种理解,实际上是一种执法或者说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

因为根据这种认识,平等,只有在立法之后才出现,法律做了某种规定,人们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来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而不得超越法律。

我认为: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它同时包含了了立法上的平等。

严格地说,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由四部分组成:[9]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例如有这样的一个案例:2005年12月15日,14岁的农村少女何源和另外两个城镇女孩在搭车上学的途中,发生车祸,何源和两个女孩同时遇难。

事发后,3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所属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协商。

不久,何源两同学的家人先后与公司私了,各得20余万元赔偿。

而何源的父母只能获赔5.8万元。

肇事方给出的原因是何源的户口在农村,而其余两个遇难女孩因都是城镇户口。

而据权威统计显示,2004年度重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 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 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一个就是20万元,一个只有5万多。

由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所以本案的赔偿在表面上看一点都并不违法。

但是无论在谁看来,三个相同年龄的女孩,在同一车祸中遇难,却得到不同的赔偿,这种结果的不平等是非常明显的。

而这种结果的不平等性,确实因为严格地执行法律所造成的。

所以可以说,本案的不平等性,源于相关解释的人格歧视色彩。

该案例的赔偿已经体现了适用法律的平等,因为赔偿是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的。

但是,这样的结果却远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而本质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做到立法的平等。

所以,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原则,我们有必要对法律进行审视,从根本上避免法律内容出现的歧视。

(二)法律平等是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法律平等不但不是平均主义,而且反对平均主义[10]。

所谓平均主义,又称“绝对平均主义”,是小生产者要求平均享有社会一切财富的思想,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主张消灭一切差别,要求人与人之间在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物质分配和个人需要等各方面绝对平均。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它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直接相违背,而且脱离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一种无法实现的幻想,带有落后性和破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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