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所制定的法律体系。
作为司法实践的基础,刑法基本原则仅凝结了多年来智慧的结晶,更深刻地彰显了人类正义和公平的追求。
本文将探讨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以及它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中的作用。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受到平等的对待。
这一原则确保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无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权力,每个人都应该接受同样的法律审判和惩罚。
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才能有效地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规定了刑法行为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作为标准,确立了人民群众对于刑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预测性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界定犯罪的构成、刑罚的种类和限度,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合法性以及公民对法律的合理预期和遵循。
三、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强调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法律未能证明其有罪之前无罪的推定。
这一原则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了滥用司法权和违反人权的行为。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疑罪从无原则促使司法机关充分审查和评估证据,以确保定罪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也被称为法律空缺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某个行为在法律上没有被明确禁止,那么该行为是允许的。
这一原则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限制了国家对公民行为的干预。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并为法治社会的巩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五、量刑与人性原则量刑与人性原则强调刑罚应当尊重人的尊严与人权,以人道主义和社会公正为导向。
量刑与人性原则要求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并为犯罪分子的改造提供机会。
这一原则强调刑罚应当避免过度惩罚和酷刑,注重犯罪人员的人权保护和社会重新融入。
总结: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司法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保障。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佚名文章网络点击数:186更新时间:2008-10-22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疑是一个重要准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并非易事,它比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更为艰难,在现阶段,还存在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回眸新中国从几千年的封建浓雾里走出,在这一漫长的“人治”里程中,君臣之道、三纲五常、受命于天、君命重于一切等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准则。
毛泽东与黄炎培沉重地谈到用“民主”来改变中国“人亡政息”的周期律时,许许多多的人们还不知道“民主”是什么,事实上,民主就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意味着法治,与“专制”对立。
我国在1954年实现了立法上的平等,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1954年宪法的诞生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直到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林彪、“四人帮”乱党乱政,使得1954年宪法还没有完成其历史使命时,就结束了生命,一部有着严重错误和缺陷的1975年宪法在制乱者的操纵下颁布了。
这次立宪,可以说是中国立宪史上的一次大倒退,它取消了1954年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反映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轻视。
1976年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我国进人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
由于当时一些理论上和政治上的是非还没有搞清,对极左路线的危害及其批判还不够深人,特别是作为极左路线产物的“文化大革命”还未遭到全盘否定,因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仍未在宪法中得到肯定和恢复。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文化]杨敬辉李波约3497字摘要:如何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学习刑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其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正确的理解。
Abstract: How to understand that in the criminal law “in front of the law all people being equal principle” becomes one of study criminal law most important tasks, we in analyze domestic and foreign educational world each kind of different theory in the foundation, gives the exhaustive analysis to it, thus achieves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平等区别对待key word: In front of law all people being equal principle Is suitable the equality Differential treatment作者简介:杨敬辉(1977— ),男,回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诉讼法研究生,方向诉讼法、司法制度;李波(1979— )男,河北邯郸人,法学硕士,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从事职业指导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一、概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这思想虽然很好,但却无法实施,因为它的平等是以维护等级制度为前提的,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的精髓所背离。
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摘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所包含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
在本篇文章中,作者将通过简要概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所包括的含义,进而进一步分析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先,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作用和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善的措施和解决方法。
【关键词】刑法;人人平等;作用意义请你们查询一下统计数据,它会告诉你们哪些阶级要进监狱、苦役劳改所和上断头台。
有一个社会,那里的人只要犯罪就会落入法网或宪兵手中,那就是穷苦阶级;还有另一个社会,那里有些人几乎犯有种种罪行,但他们却可以不受刑法的处分,或者至少不必害怕它:那就是富人阶级[1]。
十九世纪法国著名的小资产阶级空想社会主义学者皮埃尔·勒鲁的这段话,及其深刻地揭露和批判了刑法在当时的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
众所周知,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国家的建立、法律的制定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一个社会有序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它的公民在刑法面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这个国家的统治地位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社会的秩序将会遭到严重的破坏。
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第四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
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的意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应包含以下几点:首先,从犯罪人方面来看,不管其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背景、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如何不同,无论其曾经做出过怎样的贡献,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所规定的刑罚予以惩罚和量刑,绝不容许任何人有任何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其次,从受害人方面来看,无论其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等如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应该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对待,决不允许因以上情况的不同而给与不平等地对待;第三,分清反对特权与区别对待。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已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能对任何人搞歧视。
由于立法的原因、人为因素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刑法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我们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从而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1、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对于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身份、社会地位和职权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都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2、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因人而异。
第二,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
二、刑法在现实生活中未能完全实现人人平等的原因(一)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阻碍平等的实现我国刑法和世界各国的刑法一样,都是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赋予法官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自由裁量权,因为允许在量刑中存在一定波动,就可能使不同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情节的罪犯做出轻重不同的判决,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确定刑罚本不算违法,但是,表现是在法律上的不平等问题,这里有立法方面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自身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规定为一个量刑副度,无论从刑罚的种类、性质以及现行刑法中的幅度和台阶来分析,还是从特殊案例及其社会以效果来考察,把三个性质完全不同、后果极其悬殊的刑种规定在一个量刑幅度内、跨度太大,极易使量刑结果不协调、不均衡。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论文关键词: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立法体现司法适用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
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较严重。
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
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
例如,对累犯低于其主观个性及人身危险性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体的个人情况而减免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非是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相结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宗教、国籍等背景。
下面将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意味着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
在法律面前,人们不应被特殊群体或特权阶层所优待,也不应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这个原则保证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法律保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意味着法律应该平等对待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不能因为一些人的特定要求或特殊利益而对待他们更加宽容或严厉。
法律对于每个人都应该是一样的,无论是罪犯还是正直的公民,都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还意味着法律应该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应该保障每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并且保障他们在法律程序中的公正和公平。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没有人应该因为自己的社会地位或经济条件而被剥夺这些权利。
此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还要求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要符合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法律机关和司法机构在应用法律、审判案件时,应该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和无私的原则。
法律机关和司法机构应该在独立、中立和公正的基础上执行法律,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并且应该对每个案件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判断,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最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还要求法律应该满足社会多样性的需求。
法律应该尊重和保护不同人群的权益,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残疾人等。
法律应该制定保护这些人群权益的特殊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以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享受法律权益。
总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个原则保证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应该符合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无私的原则。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者:邢博琰来源:《学周刊》2018年第06期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老少皆知。
而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要通过学习,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的刑法理论进行学习与研究,从而达到真正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句话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原则;适用平等;区别对待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06-0188-02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8.06.120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起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先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开始的。
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则是由资产阶级运动的兴起而开始的。
尤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确立。
法国的代表人物卢梭曾经说过一句富含哲理性的话语“每个人生来都是平等自由的”。
但是这句话却很难实施,因为它的前提是以维护等级制度平等,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相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习惯了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也把它作为国家的根本原则来使用,而且在联合国宪章中也有所体现。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修订并没有那么一帆风顺。
从1954年最开始确立平等这一原则,到受“左”倾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被删除,再到后来又在1982年宪法中进行恢复,这个过程百折千回。
直到1997年,在刑法中对这一平等原则给予重申。
很多人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混为一谈,它是“刑法的唯一性,不能和其他部门共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各部门法的共存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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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
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目录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一)渊源 (3)(二)内涵 (3)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三、结语 (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一)渊源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
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
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
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
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而在西方,在力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17、18世纪开始成为一个得到社会普遍支持的政治主张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这一规定,终于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人类为之奋斗的理想变成了统治人类社会的神圣宪章。
今天,这一原则业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直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1954年《宪法》、1979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尽管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以前没有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明确规定,但强调刑法适用过程中必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一直是我们国家指导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考虑到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实际上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往往还不能真正做到,故此在《刑法》中明文规定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刑法适用中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维护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利益,所以,尽管“这个原则宪法已有规定,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
”(二)内涵“一切人生来平等”,林肯的这句至理名言为世界各国各族人们推崇,然而,翻查历史,我们会发现,人类从未达到过绝对平等的状态。
平等,是人类的理想,是和自由、公正同样至高的理想。
金钱少的人希望得到更多的金钱,农村的人希望在城市里工作,诸如此类,其实是希望自己能够像他人那样生活,这便是对平等的向往。
人类向往平等,源于现实存在的特权、歧视等不平等,因此,反对特权、抗议歧视成为平等要求的核心。
人类追求平等,是因为人类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欲望。
一方面,“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却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
”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意愿:对一切善的行为进行奖赏,对一切恶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且奖赏、惩罚的程度应当分别与善、恶的程度相均衡。
因此,对一个人是奖赏还是惩罚以及如何奖赏与惩罚,不是取决于该人的地位、身份等,而是取决于其所作所为及其结果:相同的情形应得到相同的对待,这便是平等。
人类追求平等,还因为在平等状态下一切将处于有序状态。
“人类并不仅仅满足于能够生存下去的状态,而具有不满于事物本来的混沌状态,想要使其条理化的本能。
换句话说,就是具有从混乱走向秩序的倾向。
”但是,一切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的发生,都与不平等有关。
也就是说,导致上述局面的人为原因,总是与不平等的观念、不平等的做法、不平等的体制相连。
一方面,不平等的状态本身就是一种无序状态。
例如,执法状况不能令人满意,有些该受处罚的没有受处罚,有些不该受处罚的却受处罚了,这种不平等的状态显然与不能保证平等执法的司法体制有关,与司法人员的平等观念淡薄有关。
另一方面,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起因于不平等的观念。
例如,针对他人实施犯罪,都是因为没有将他人视为与自己平等的人,如果像尊重自己的权利一样去尊重他人的权利,就不会对他人实施犯罪。
德国学者洪堡说:“尊重他人的权利是防范犯罪唯一可靠和万无一失的手段。
一旦不是每一个侵犯他人权利的人在行使他自己的权利时恰恰在同等的程度上受到阻止,那么不平等就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人们也就永远无法实现这种意图。
因为只有这样一种对等一致能在人内在的道德培养教育和国家措施的开展之间保持和谐,没有这种和谐,即使是最巧妙的立法也永远不能达到其最终目的。
”“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定与和平。
”反之,人们为了追求社会的安定与和平,必须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类一直在追求平等,但总是不尽人意。
西方国家宣扬平等已经几百年了,特权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不言而喻,平等适用刑法的任务在我国还相当艰巨。
而要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平等观念,建立平等体制,是关键中的关键。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为主要内容,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强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主要精神同样是强调任何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义务都应当受到同样的制裁。
就定罪处刑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而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什么差别。
这二者区别仅在于强调的重点不同,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刑法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即在定罪处刑时对任何行为都应以《刑法》的规定为标准,既不允许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定罪处刑,也不允许对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法外开恩。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的则是刑法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即在适用刑法时对任何人都应当以法律为尺度平等看待,既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允许有对任何人的歧视。
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我国刑法理论界有多种归纳方式:如从刑法适用的过程将其归纳为“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从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的角度,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归纳为“对任何犯罪的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对任何没有犯罪的人,都不得定罪处刑”;从刑法功能的角度,可以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归纳为“一视同仁地依法惩处任何犯罪分子”,“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免受犯罪的侵害”,等等。
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下面对我国《刑法》第4条的规定逐一逐句进行分析:(1)“任何人”:刑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应当遵守刑法规定的主体和执行刑法规定的主体都是人,因此,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适用的对象,只能是作为享有刑法规定的权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
刑法以规定禁止性义务为主要内容,作为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评价的对象,首先是违反刑法禁止性义务的人,即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所以,这里的“任何人”,首先是指“任何犯罪的人”。
其次,从行为主体与刑法规定的关系角度看,除“任何犯罪的人”外,本条中的“任何人”还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任何触犯我国《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即任何犯了罪的人);(2)任何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但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3)任何触犯我国《刑法》禁止性规定,但根据国际法或惯例,我国司法机关不能或可以不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人(如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人);(4)任何实施了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客观性质相似,但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的人(如实施了属于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的人)。
(2)“适用法律”:本条中的“适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刑法》规定的内容变为现实活动,或者说负有实现《刑法》职责的国家机关,在实现《刑法》规定内容的过程中依法追究违反《刑法》禁止性义务主体的责任,依法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任何应用刑法进行评价的合法权利的活动。
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理解与解释法律的过程,只有正确理解法律,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
要保证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保证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人人平等,首先就必须正确地理解刑法的内容。
刑法是以保障宪法和其它部门法确立的国家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为根本目的的国家基本法,因而也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唯一必须以宪法和其它部门法的规定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和组成部分的部门法。
刑法的这一特性决定了要正确理解刑法,必须以正确理解作为刑法根据的宪法和为刑法所保障的其它法律、法规的内容为前提和基础。
例如,如果没有对宪法和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内容就根本无法把握;没有掌握相关的民法规范、经济法法规,要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第三章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五章关于侵犯财产罪的规定,也就是一句空话。
换言之,本条中的“法律”,不仅是指作为定罪处刑标准的刑法,也不仅是指各种规范国家机关以刑法为根据而启动的各种职能活动的法,同时还必须包括作为理解刑法根据的宪法和作为理解刑法前提的、为刑法所保护的其它部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