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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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刑法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践的思考

关于新刑法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践的思考

关于新刑法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践的思考白晋元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将我国宪法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规定为它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新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超法律的特权。

”这一立法举措,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意义。

刑法由无“基本原则”的规定,到明文规定,这无疑是我国刑法制度的根本完善,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立法本身是针对不特定人所设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其平等性较好解决,而在司法实践中将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适用于特定人时,仍能保持平等,就绝非易事,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和司法者本身素质的影响。

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完完全全、不折不哲地遵循、贯彻这一原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摆在每个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庄严、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

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考:第一、要完成好这一任务,必须认真学习、领会这一原则的深刻含义及立法的现实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法理上讲,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上的平等,二是司法上的平等。

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没有立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就失去前提,没有司法上的平等,立法上的平等就失掉意义。

所以,我国新刑法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文化、党派、团体、信仰,也不分财产多寡、地位高低、职务大小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加重或减轻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身份,与刑法本身对特定身份量刑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因为刑法这种特定身份对量刑轻重有影响的规定,是立法者基于惩治与预防犯罪的需要而预先设置的。

比如对累犯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自首者、立功者从宽处罚的规定等等。

最新 浅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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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浅谈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尽管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学界对该原则是否是基本原则,人人平等是单纯的司法平等还是立法与司法上的统一等问题争议很大,相关学者如张明楷、赖早兴、刘树德等也提出了不同见解,笔者通过文献调查的方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拟对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该原则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促进相关研究,全面贯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解读(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是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尽管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但学界对于该项原则是否应当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争议很大。

持否定说的学者以为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失偏颇,认为基本原则是不同部门法之间相区别的重要法律标志,显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刑法所特有的。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认为虽然宪法已经规定了这一基本原则,但并不排斥部门法将其具体化,关键在于部门法是否有需要。

诚然用纯粹的现实需要的观点来说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原则似乎欠充分,笔者以为要论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的基本原则关键在于它符合基本原则的要件和要求。

《辞海》中关于“原则”的概念:“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换言之,只要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就应当是原则,而无须顾及是否为特有。

因此我们在谈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否为基本准则时,就不必考虑是否其为刑法所特有,只要能表现刑事活动的一般规律,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准则,就可以认为是基本原则,因此当然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应当包括立法平等刑法第4条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因此就有学者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并不包括立法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佚名文章网络点击数:186更新时间:2008-10-22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疑是一个重要准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并非易事,它比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更为艰难,在现阶段,还存在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回眸新中国从几千年的封建浓雾里走出,在这一漫长的“人治”里程中,君臣之道、三纲五常、受命于天、君命重于一切等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准则。

毛泽东与黄炎培沉重地谈到用“民主”来改变中国“人亡政息”的周期律时,许许多多的人们还不知道“民主”是什么,事实上,民主就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意味着法治,与“专制”对立。

我国在1954年实现了立法上的平等,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1954年宪法的诞生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直到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林彪、“四人帮”乱党乱政,使得1954年宪法还没有完成其历史使命时,就结束了生命,一部有着严重错误和缺陷的1975年宪法在制乱者的操纵下颁布了。

这次立宪,可以说是中国立宪史上的一次大倒退,它取消了1954年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反映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轻视。

1976年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我国进人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

由于当时一些理论上和政治上的是非还没有搞清,对极左路线的危害及其批判还不够深人,特别是作为极左路线产物的“文化大革命”还未遭到全盘否定,因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仍未在宪法中得到肯定和恢复。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摘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所包含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

在本篇文章中,作者将通过简要概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所包括的含义,进而进一步分析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先,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作用和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善的措施和解决方法。

【关键词】刑法;人人平等;作用意义请你们查询一下统计数据,它会告诉你们哪些阶级要进监狱、苦役劳改所和上断头台。

有一个社会,那里的人只要犯罪就会落入法网或宪兵手中,那就是穷苦阶级;还有另一个社会,那里有些人几乎犯有种种罪行,但他们却可以不受刑法的处分,或者至少不必害怕它:那就是富人阶级[1]。

十九世纪法国著名的小资产阶级空想社会主义学者皮埃尔·勒鲁的这段话,及其深刻地揭露和批判了刑法在当时的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

众所周知,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国家的建立、法律的制定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一个社会有序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它的公民在刑法面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这个国家的统治地位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社会的秩序将会遭到严重的破坏。

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第四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

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的意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应包含以下几点:首先,从犯罪人方面来看,不管其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背景、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如何不同,无论其曾经做出过怎样的贡献,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所规定的刑罚予以惩罚和量刑,绝不容许任何人有任何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其次,从受害人方面来看,无论其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等如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应该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对待,决不允许因以上情况的不同而给与不平等地对待;第三,分清反对特权与区别对待。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已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能对任何人搞歧视。

由于立法的原因、人为因素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刑法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我们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从而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1、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对于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身份、社会地位和职权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都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2、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因人而异。

第二,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

二、刑法在现实生活中未能完全实现人人平等的原因(一)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阻碍平等的实现我国刑法和世界各国的刑法一样,都是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赋予法官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自由裁量权,因为允许在量刑中存在一定波动,就可能使不同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情节的罪犯做出轻重不同的判决,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确定刑罚本不算违法,但是,表现是在法律上的不平等问题,这里有立法方面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自身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规定为一个量刑副度,无论从刑罚的种类、性质以及现行刑法中的幅度和台阶来分析,还是从特殊案例及其社会以效果来考察,把三个性质完全不同、后果极其悬殊的刑种规定在一个量刑幅度内、跨度太大,极易使量刑结果不协调、不均衡。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者:邢博琰来源:《学周刊》2018年第06期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老少皆知。

而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要通过学习,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的刑法理论进行学习与研究,从而达到真正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句话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原则;适用平等;区别对待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06-0188-02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8.06.120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起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先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开始的。

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则是由资产阶级运动的兴起而开始的。

尤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确立。

法国的代表人物卢梭曾经说过一句富含哲理性的话语“每个人生来都是平等自由的”。

但是这句话却很难实施,因为它的前提是以维护等级制度平等,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相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习惯了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也把它作为国家的根本原则来使用,而且在联合国宪章中也有所体现。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修订并没有那么一帆风顺。

从1954年最开始确立平等这一原则,到受“左”倾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被删除,再到后来又在1982年宪法中进行恢复,这个过程百折千回。

直到1997年,在刑法中对这一平等原则给予重申。

很多人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混为一谈,它是“刑法的唯一性,不能和其他部门共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各部门法的共存后的体现。

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改

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改

摘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任何罪犯都应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刑法适用活动中这一原则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文中着重从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分析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适用情况,并提出在刑事司法中贯彻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既是社会的强烈愿望,也是社会市场经济下的客观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要严格执行该平等原则,改善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如下措施:确立平等的立法规则,确保立法的合理性与规范性;严格执法,反对任何形式上的特权;加强执法者的法律知识培养,提高其思想觉悟;全民普及法律知识。

关键词: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刑事司法;人人平等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in the application ofcriminal law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equal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n china.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pplicable criminal law refers to any criminals should be equal to the applicable criminal law shall be prosecu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law conviction,sentencing and execution,people will not allow any privilege beyond the law.This principle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guidance and restraint for activities in criminal law.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three aspects of conviction, sentencing and execution of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in the criminal law, and puts forward some problems in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in criminal law in criminal justice needs attention.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in criminal law,which is the strong desire of society,is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 of the social market economy.It is the need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legal system.Should strictly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impro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past,mainly to take measures as follows:establishing equality of legislative rules,to ensur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legislation and normative;strictly enforce the law,the privilege against any form of; strengthen the enforcement of law knowledge culture,improve their ideological consciousness,popularize legal knowledge.Key words: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criminal justice;everyone is equal目录摘要 (1)Abstract (2)引言 (4)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及内容 (5)(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5)(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内容 (5)1.刑法定罪平等 (6)2.刑法量刑平等 (6)3.刑法处罚平等 (6)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作用和意义 (7)(一)是社会的强烈愿望 (7)(二)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客观要求 (7)(三)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7)三、妨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因素 (8)(一)量刑范围跨度过大造成量刑的不公平 (8)(二)刑法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9)(三)社会地位与经济因素的不同 (9)四、改善的措施 (10)(一)确立平等的立法规则,确保立法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10)(二)严格执法,反对任何形式上的特权 (10)(三)加强执法者的法律知识培养,提高其思想觉悟 (11)(四)全民普及法律知识 (12)(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2)结语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6)引言我国古时就有“法律面前一切平等”的法律思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民主社会的建立,我国在宪法及刑法相关条文中明确规定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中存在的不足.doc

我国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中存在的不足.doc

我国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中存在的不足罪刑法定原则,佃97首次被我国的刑法采纳,其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最直白的解释是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处罚,必须预先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但在实际的司法适用中,罪刑法定原则出现了很多“水土不服”的症状。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国人传统上思想的冲突中国封建社会漫漫2000多年,很多思想,观点已经深入国人的骨髓。

“杀人偿命”之类的传统观点,即使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后,恐怕大部分的国人还是这样想的。

我们总是说“群众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古代的君王也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可见“水的力量” 不可小觑。

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吴英案”,可以说是民众舆论力量的一个很好的体现。

这里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吴英案。

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整个案件下来,反反复复在各级法院之间徘徊了近5年。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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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缺陷,障碍及其克服(2009-03-17 20:26:15)转载标签:法律平等原则刑法司法公权力中国杂谈《摘要》:本文通过我国适用刑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试图分析刑法规范在运行中所遇到的各种阻碍,以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平等权司法独立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及其意义(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辨析97新刑法第四条规定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我国学界对此条规定的刑法平等原则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按照主流观点,应作狭义理解,仅指司法上的平等,即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

令一观点则认为包括司法与立法上的平等两个方面。

笔者亦赞同狭义理解,但应当指出的是,依拙见造成此种分歧的原因视为一种立法上的缺憾。

如果单纯从刑法第四条来看,适用刑法平等中的适用并不能包含制定的内涵。

依此理解,似乎从法条上来看,即为司法平等,并无立法平等之意。

但是作为一项刑法的基本原则,它应当是贯穿于刑法始终,并且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必须是刑法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

然而照第四条来看实则与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处于互相对立的一种状态。

因此,第四条其实为立法不科学的一种体现,因为它仅仅只指对待罪犯的司法上的平等,并不能涵盖公民立法上的平等,所以适用平等应改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较为恰当。

但是本文是基于适用的角度去论述的,因此在后面的论证过程中,均采取狭义理解。

(二)适用法律平等原则的沿革及其确立的意义我国旧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根据宪法33条第2款及其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由于宪法在法律体系的超然地位,任何其下位法的制定,修改,适用,解释都必须符合宪法所涵盖的精神,所以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作为一项贯穿刑法体系始终,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是不言而喻的。

1 对于法治建设的推动随着97年新刑法的颁布,适用刑法平等原则被明确的写入刑法典,这不仅是刑法体系的完善,更标志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向前迈进。

虽然法治理论是一个非常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其自身也在不断扩充以及调整内部自身结构。

但其核心问题无外乎两个即对公权力的限制,以及对私权利的保护。

而确定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更是彰显这两点的重要性,因为刑法规范的实施主体是代表着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而适用的主体为代表私权利的人民。

平等适用意味着法律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某种界限,即有限的权力,在此界限范围内公权力行使才有效力。

与此同时又为私权利(包括罪犯)提供了一个统一标准的保护。

因此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可以视为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

2 适用刑法平等对于公民自由的保护诚如西塞罗所言: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所以我们都是自由的。

假如有某种力量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法律的主人,那么法律就成为了它的附庸,而我们必然会被那种力量所奴役,进而丧失自我。

长此以往,人民就会丧失自由,更会失去对法律正当性的期盼,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之所以信仰法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的预测可能性。

正是因为有了这种预测功能,我们才能进行一切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甚至可以说我们任何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大串我们认为比较确定的预期之上。

人民通过法律这种预测可能性可以轻而易举的判断出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这个意义上讲,预测可能性可以视为自由的前提。

但是倘若刑法并不能平等的适用或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区别适用,那么注定会使人民的行动受到限制,进而萎缩。

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都不能够随心所欲的决定(当然要受到一定限度的制约),那么自由便无从谈起了。

3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罪犯的保护适用刑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将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按照某种标准有机的结合的一种复杂的过程,因为它并不是自然状态下发生的,这一过程必然需要人的参与,但是由于人性中固有的缺憾使得这种融合的过程充满着危险性。

裁判者极易用一项冠冕堂皇的理由将他的感情因素渗透进审判的机制中,并且最终左右案件的结果。

我们说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罪犯的大宪章”。

其意义就在于,它要求司法者必须极力克制内心的偏见或冲动,坚定不移的适用刑法上的规定,而不是自我的评判。

二适用刑法平等的障碍及其产生原因的解读(一)障碍的表现一般而言,我们认为,适用刑法平等的内容应该包括1 平等保护法益2 平等认定罪犯3 平等裁量刑罚4 平等执行刑罚那么所谓障碍即为上述四项内容的对立面,即无任何正当理由的差别保护法益,认定罪与非罪不清,罪行擅断以及滥施刑罚。

由于适用刑法仅限于司法范畴,故对于此处可以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法院,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

反观我国在司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还是十分严重的,类似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以及行政机关越权干扰司法的现象比比皆是。

所以我们在刑法学研究的过程还应当注重刑法规范与现实生活相结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

(二)障碍产生的原因深层分析关于障碍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具体而言可以归结为制度与文化两个方面。

1 历史文化方面因素诚如苏力教授所言,中国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的确其实上述的障碍实为西法移植后一种“水土不服”的表现。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公权轻私权的国度,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始终占据着正统法律思想的位置,自秦代以后中国社会进入了所谓的宗法专制社会。

在森严的等级秩序下,个人是完全属于家族的,家族的统领家长掌握着一切大权,子孙的财产与人身完全受家长支配的。

在法律上,也是严格的进行了等级划分,例如法律明文规定,卑幼是绝对不能忤逆父母的。

因此子女受父母的扑责不但不当逃避而且应受之怡然,虽挞之流血,亦“不敢疾怨”,仍得颜色婉愉,“起敬起孝”。

在此种情况下要求个人萌发平等的观念断然是不可能的。

更何况统治者通过伦理道德不断地去维系人民的价值观,凡是超越礼虽规定的等级,便是为道德虽不允,为法律所禁止。

甚至通过这种不断的强化使得人民逐渐意识到儒家所规定的这种差别性规范是臻于治平的良具。

正是由于这种合理化的分工,使得每个人都能在自己的位置上各尽其所,各司其职,这样才是一种良性循环。

所以,为何现代国人较之西方平等意识淡薄的缘由就显而易见了。

并且中国一直就是一个重刑的国家,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即是刑。

有很多纠纷在家族内部就可以得到解决,而往往告官就得不到合理的解决,人民普遍有厌诉的心理。

这也就间接导致刑法惩罚一面的作用极端化,而教育一方面的作用弱化。

最后由于一直以来的行政与司法不分,地方官员同时具有司法与行政两项大权,这也就是现代中国社会行政机关出于内心中潜在的一些不信任的因素经常干预司法的原因之一。

总体来说,宗法专制社会阶段的文化与现代法治是完全不合拍的。

所以即使当时的社会制度具有超历史性,但是文化方面的巨大落后性,使得平等只能处于理论层面。

2 制度方面因素刑法在适用过程中问题的出现从另一方面来讲与现行体制也有莫大的关系。

首先司法不独立使得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各种各样的人为因素的干扰。

其次监督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地权力制控与舆论监督,使得司法权滥用的危险性增加。

再次,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资格以及能力评定机制的缺失使得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最后执法观念落后,并没有完全树立起平等执法的理念,并且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仍然盛行。

三适用刑法平等障碍的解决机制本文无法也不可能提供具体化的解决措施,只能从宏观的角度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角度予以论述。

首先,制度与文化有着复杂互动的关系,切莫忽视两者之间的联系。

两者之间是一种交替进化的过程,而不是某一方高歌猛进,另一方停滞不前。

因此我们在改革中特别要强调本土资源与法治的密切关系。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关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这显然就是一项法治理念与中国本土资源结合的体现。

在大多数中国人的观念中,这种纠纷即使数额再大都应当由社区中规则解决,也可以称为地区性的“法律”来调整,而不是应该由公权力机关进行处理。

假若司法机关凭籍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处理,反而会遭致人们的反感。

当然举此例并不意味着我认为应当回到简单的主要由家族和伦理来调整人际关系的社会中去,恰恰相反在我看来法律运作的合理性在于它能够为人们提供一套解决机制,人们可以自由的选择各种机制作为解决自己纠纷的手段(当然一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除外)。

因此对于适用刑法平等的解读不应该将其绝对化,而应当比较性的看待这个问题,考虑政治,经济,文化,习惯,风俗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法治建设亦应当如此。

其次关于司法独立一直是我们司法改革中的首要目的。

司法不独立,既有历史传统的行政司法混合的因素,又有现行体制的原因。

尽管宪法126条与刑事诉讼法第5条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司法独立已经取得了不少的进步,但是离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还具有不小的差距,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还经常受到各种各样的人为因素的干扰,这必然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在一个社会的中,最佳的控权模式是网状控权。

在网状控权结构中,没有绝对的权威,各个相互作用的部门彼此是独立的,平等的。

网状控权模式的前提是政治权力多元,即存在势均力敌的多元利益集团。

以此看来,司法权应该也是制衡状态下的一环,而不是超越于其上的一项权力。

我国司法权滥用问题比较严重实际上就是缺乏有效地制约,并且很多制约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可变更性。

例如,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法院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以及未满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外,一审案件应该公开。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很难做到这一点,公民如果希望参与司法审判必须经过及其繁琐的程序以及身份审查。

而作为向社会传播真实信息的的记者若想转播庭审过程也需要进行资格许可,这条规定无疑给暗箱操作钻了空子,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基层法院都以无正当理由的方式拒绝了新闻媒体报道。

又如权力机关对于司法的监督,经常是个人指示或者事前监督,而非集体监督与事后审查。

这都是导致司法不独立的原因。

所以若想真正实现适用刑法的平等,还应当不断推进司法独立的进程,尽可能赋予司法官员中立的立场并且实行有效地控约机制。

最后,假使司法权是独立的,并且适当的遵循了一定的文化传统,司法者完全处于中立的态度去审判,仍然出现适用方面的障碍,那么原因只有从司法者自身找起。

由于我国建国初期实行的是部队人员兼管司法,所以初期的一批司法官员法律素养普遍较低,审理案件的标准更多的阶级划分的标准,这就使得罪行的认定以及量刑方面都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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