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要求与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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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刑事犯罪的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刑事犯罪的处罚的原则是什么在违反了法律规定⽽接受刑事处罚的时候,这个情况就需要⾯临⼀些处罚的原则性问题,那么关于刑事犯罪处罚的原则是如何在法律中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犯罪的处罚的原则是什么罪⾏法定原则的内容1、排斥习惯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于刑罚均由法律明⽂规定,因此,刑法必须是成⽂法,习惯法当然不能成为刑法的法源。

2、禁⽌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只能对其施⾏以后的犯罪适⽤,不能对其施⾏以前的犯罪适⽤。

3、禁⽌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明⽂规定的事项,⽐附援引与⾏为性质最相似的条⽂⽽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近似于⾃由擅断,它允许法官根据相似的刑法条⽂,随意⼊罪,以⽆为有,以轻为重,当然与罪刑法定主义相违背,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必定禁⽌类推解释。

4、禁⽌绝对的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法由法律明⽂规定,禁⽌绝对的不定期刑的刑罚,以防⽌法官的专横擅断。

5、刑罚法规的适当: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是适当的。

6、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由刑法条⽂明确予以规定。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相适应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的⼈⾝危险性相适应适应法律⼀律平等原则1、定罪平等2、量刑平等3、⾏刑平等其他原则⼀、罪责⾃负原则1、罪责⾃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当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不能连累⽆辜。

2、罪责⾃负原则的基本要求:①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为的⼈,对于没有实施犯罪⾏为的⼈不能对其定罪;②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邻⾥等关系⽽没有参与犯罪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客观相统⼀原则主客观相统⼀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主客观相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被告⼈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的有机统⼀。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并惩罚违法行为。

在刑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同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适用。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法定原则法律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刑事行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不能有任意行使权力的行为。

法律必须具备明确性、确定性、规范性,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

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释和适用。

只有在法律法定原则的指引下,才能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过轻。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则规定,刑事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只适用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情况,不得追溯到过去影响个人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循,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最有利原则最有利原则是指在适用刑事法律时,应选择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解释或适用方式。

具体而言,包括法律解释方面的最有利原则和证据运用方面的最有利原则。

法律解释方面的最有利原则要求在模棱两可或争议性较大的法律解释问题中,应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证据运用方面的最有利原则则要求在对被告人的证据要求、审查和运用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定罪与量刑相分离原则定罪与量刑相分离原则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定罪和量刑应当分开进行。

定罪指是否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量刑指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法院在定罪阶段应客观、全面地审查事实和证据,确保定罪的准确性;在量刑阶段则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量刑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特殊性原则特殊性原则是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刑事犯罪行为要采取不同的刑罚方式和程度。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定义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 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
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较重,需要长期关押的犯罪分 子。
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 过25年。
无期徒刑
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 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 罪分子。
减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累犯制度
累犯定义
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类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处罚原则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与立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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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定义
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 。
立功定义
期限
无期徒刑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可 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进行减刑
或假释。
死刑
定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执行方式
死刑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前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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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而刑法的实施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将介绍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并对每个原则进行简要阐述。

#### 第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构成、适用以及刑罚的规定必须依据法律来进行,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刑罚行为都是无效的。

合法性原则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效避免刑罚的滥用和任意性。

####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犯罪和刑罚的法定性,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明文规定。

这一原则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任意处罚和滥用刑罚权力。

#### 第三、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状态。

这一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司法机关在确定罪责时必须严格审查证据,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 第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

依法判决刑罚必须考虑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确保刑罚的公正和适度。

#### 第五、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法律对所有的公民一律平等对待,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无论身份、职务、财富等因素,都不能改变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第六、缓刑原则缓刑是刑法中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采取以判决缓期执行、暂不执行或执行中途中止的方式展开。

这一原则的提出是为了对一些犯罪分子给予改造机会,减少对其生活和家庭的负面影响,同时可以减轻刑罚执行的成本。

#### 第七、法律效力原则法律效力原则要求刑事法律的适用必须具有明确力,不得具有追溯效力。

这意味着刑事法律只对实施之后的犯罪行为起法律效力,并且不会对过去的行为和事实产生影响。

以上是刑法七大基本原则的简要介绍。

这些基本原则保障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明确了犯罪行为与刑罚适用之间的关系。

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础原则之一。

它强调了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轻重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旨在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合理。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述。

首先,罪刑相适应原则强调的是刑罚与犯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每一个犯罪行为都有其特定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因此,刑罚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确定。

对于同一类的犯罪行为,同样的刑罚应当适用于所有犯罪人,以保证刑罚法律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其次,罪刑相适应原则也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

犯罪行为的轻重主要根据其所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来判断。

刑罚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进行适度的增减,以期实现刑罚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再次,罪刑相适应原则还要求刑罚与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相适应。

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年龄、性别、精神状况、前科记录等。

刑罚的确定应当考虑到这些个人情况,以保证刑罚对于不同犯罪人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例如,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可以考虑采用更轻的刑罚措施,如少年感化教育等。

最后,罪刑相适应原则还强调刑罚的限度和合理性。

刑罚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任何刑罚都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

同时,刑罚的执行应当符合刑罚的目的和意义,即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预防犯罪的目标。

总结来说,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刑罚的公正、合理和适用性。

它从犯罪行为的性质、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多个方面考虑,以保证刑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和相关司法机关应当秉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判断,并对犯罪人做出相应的刑罚决定。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民的安全和权益。

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刑罚的种类、程度和适用必须与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简单来说,就是要根据犯罪的情况来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以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首先,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不同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因此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来确定刑罚的种类。

比如,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经济制裁的方式进行惩罚;而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等,应当采取刑事处罚,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程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对社会的伤害程度也不同,因此需要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程度。

一般来说,对于危害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刑罚的程度也应当相对较轻;而对于危害程度较重的犯罪行为,刑罚的程度也应当相对较重。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

最后,罪刑相适应原则还要求刑罚的适用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需要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适用范围。

对于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可以采取缓刑、社区服务等替代刑罚的方式进行惩罚;而对于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应当采取剥夺自由等刑罚,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它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和适用必须与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只有在刑罚与犯罪相适应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合理,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在制定和适用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刑事判决中的法律适用原则与量刑标准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刑事判决中的法律适用原则与量刑标准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刑事判决中的法律适用原则与量刑标准在司法系统中,法官和其他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根据法律适用原则来进行判决,并根据相应的量刑标准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量刑。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刑事判决中所遵循的法律适用原则和量刑标准。

一、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司法工作的基础,其确保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理。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

这意味着无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或身份背景如何,都应当依法受到公正的审判,并根据实际情况受到相应的刑罚。

1.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可定为犯罪,也不得加以刑罚。

法律应当确切而明确地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范围。

1.3 最有利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最有利原则要求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为被告提供最有利的辩护条件,并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保证了自愿认罪和不服判决的被告能够在法律框架下享受公正审判。

二、量刑标准除了法律适用原则,司法部工作人员还需要根据相应的量刑标准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量刑。

量刑标准旨在保持刑罚的公正、合理与一致。

2.1 刑法规定的最低刑罚和最高刑罚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对应的最低刑罚和最高刑罚。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判决过程中应当遵循这一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并确定刑罚的幅度。

2.2 刑罚量刑标准的参考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最低刑罚和最高刑罚,司法部工作人员还可以参考其他因素来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

这些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被害人的损失、社会影响等。

司法部工作人员需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2.3 量刑合理性评估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判决过程中还需要进行量刑合理性评估。

这一评估过程用于核查和评估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判例。

“严打”政策管窥

“严打”政策管窥
刑法条文从重处理的规定。
三、“严打”与刑事司法公正
“严打”效益的实现须遵循三大刑罚适用原则:刑罚的及时性原则、刑罚的不
可避免性原则及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如贝卡利亚所言:“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刑罚的及时性易于使人形成犯罪与刑罚的因果观念’让人认识到有犯罪就必有
刑罚,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原则意味着没有任何犯罪行为
能够逃避国家的惩罚和社会的谴责。列宁指出,惩罚的防范作用不在于刑罚的
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即惩罚的意义不在于惩罚的轻重,而在于不可避免性、
不可逃脱性。刑罚的适度性即刑罚的轻重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民族传统
文化、公民道德水平、国家治国经验、及犯罪态势的严重程度,其强度只要达
到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即可。
一、我国“严打”政策概况
“严打”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特定种类的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
的刑事政策。“严打”的决策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其政策执行主体
包括公检法司各机关,并有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从1983年至今20年间,我
国已发动三次声势浩大且持久的“严打”斗争,第一次“严打”从1983年8月
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是责任个别化和预防个别化的统一。从报应主义立场
出发,刑罚个别化即根据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实施刑罚,恶性大则刑罚重,
恶性小则刑罚轻。从目的主义立场出发,刑罚个别化就是预防的个别化,即根
据犯罪分子再犯可能性的大小施以轻重不同的刑罚。由于具体犯罪情节的不同
体现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在刑事立法、司法上要具体问
化是建立在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上的个别化,即使是“严打”期间,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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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是指在特定时期内,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予以重点打击和防范的一种刑事司法和社会综合治理活动。

它是国家通过刑事政策调整打击犯罪的方向和力度,确定把某些犯罪作为特定时期的打击重点,以实现有效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目的。

严打要求有三点,即打击犯罪要从重、从快和从严。

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刑罚相适性原则、刑罚及时性原则和刑罚必定性原则。

严打要求与刑罚适用原则具有密切的联系:严打实际上是刑罚适用原则的运用和具体体现,刑罚适用原则对严打斗争具有导向和指引功能。

本文主要从刑罚适用的角度,论证严打综合整治斗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从重要求与刑罚相适性原则无庸置疑,从我国当前司法状况来看,对一些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刑、罚不当罪、查处不力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上述案件的发案率一再攀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气焰非常嚣张,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危及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

这次严打提出对这些犯罪予以从重打击,是纠正对其惩治不力、罚不当罪的现象的必要举措,将极大地震慑住一大批犯罪分子。

这里的“从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犯罪分子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而不是超出法定范围,搞法外定刑。

详言之,即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该判处重刑的,绝不能寻找种种借口判处轻刑;该判处实刑的,绝不能适用或变相适用缓刑,以体现严打斗争的政治原则性和法律严肃性。

严打从重要求实际上是刑罚相适性原则的体现。

所谓刑罚相适性原则,是指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匹配、相对应,与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呈一种正比例关系。

简言之,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罚相适性原则源自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实质是要求刑罚的设定和适用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保持一种合理的对称关系,以满足预防犯罪的目的需要。

刑罚学之父贝卡里亚提出的设立罪刑阶梯的观点鲜明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他认为,所有的犯罪,从最严重的犯罪,到最轻微的犯罪,都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排成一个由高到低的阶梯,而刑罚也应当由重到轻,作相应的阶梯排列。

他是从刑罚制定的角度来论证刑罚相适性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

司法是立法的延伸和实现,不言而喻,司法上更应贯彻和执行刑罚相适性原则。

刑罚相适性原则是预防犯罪的必然要求。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①费尔巴哈基于人的避苦求乐的本能而提出的心理强制说,虽然重在强调刑罚的威吓作用,但在某种程度上也蕴含着欠缺的刑罚量不足抑制犯罪欲念、难以预防犯罪的思想。

一般来说,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越重要,犯罪人通过犯罪活动所获得的满足感就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动机、力量就越强,阻止这种犯罪欲念的阻力也应当越大,即刑罚应当越重。

过轻或过重的刑罚都有害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刑罚过轻,罪犯受不到应有的惩罚,会减弱和抹杀刑罚的威慑力,甚至使罪犯在得大于失的诱惑下,不断实施犯罪;刑罚过重,则可能促使罪犯增加对犯罪的吸引力和神秘感,从而产生难以抑制的犯罪冲动,或者为了逃避过重的刑罚而不顾一切孤注一掷牵连实施其他犯罪。

因此,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符合预防犯罪的需要。

[!--empirenews.page--] 从重打击不是过重打击,不是对犯罪人施加的刑罚越重越好,而是应以刑罚相适性原则为指导,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具体情节,在法定范围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之所以要对某些犯罪予以从重打击,主要原因是这些犯罪在特定社会形势下的社会危害性较之在常态时期为重。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时间、场所、环境等的变化,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身危险性的事实境况并不是超时空的,一成不变的。

在不同的社会形势下,同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有变化的。

①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犯罪活动猖獗、社会控制力减弱的社会大环境下,同一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负面效应较之在良好的社会治安状态下要严重得多。

“刑罚世轻世重”,随着社会治安状况的变化,对某些高发案率和性质严重的犯罪,予以从重打击,是符合刑罚相适性原则要求的。

二、从快要求与刑罚及时性原则“从快”是严打斗争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严打的基本要求之一。

所谓“从快”,是指在遵循法定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尽快推进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种程序运行,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快速立案、快速破案、快速审理、快速裁判和快速执行,以最快的速度促使刑罚在罪犯身上获得实现,发挥其威慑效力。

这一要求的要旨有三点: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坚决杜绝超期办案;二是应当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加快工作节奏,力求缩短诉讼时间,尽量防止拖延;三是注意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不能任意侵犯、剥夺和限制。

之所以要从快打击犯罪,与刑罚资源的稀缺性特征是分不开的。

刑罚种类、刑罚威慑效力、刑罚适用人员及配套物质装备等的有限性决定一个国家可以适用的刑罚量在一个单位时间内有一个固定额。

要发挥这一刑罚额的最大功效,就必须加快刑事执法的运转速度。

严打从快要求与刑罚及时性原则的内涵是一致的。

所谓刑罚及时性原则,是指刑罚的裁断、执行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之间的时间间隔应当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刑罚的适用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效。

刑罚来得过于迟缓,无疑会使刑罚的功能大打折扣。

刑罚不仅有预防犯罪的功能价值,更有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价值。

刑罚及时性的公正意义在于,它能够尽快使恶行得到惩治,满足恶有恶报的社会公众普通的正义观念;它能够抚慰被害人受伤的心灵,避免私人复仇行为的发生;它能够尽早结束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判决前的监禁状态以及解除由此带来的对自己的命运捉摸不定而产生的精神折磨;它能够使守法公民受到教育和鼓舞,进一步强化和巩固其守法意识。

刑罚的及时性原则体现了诉讼机制所追求的效率这一价值目标。

高效率的诉讼活动要求司法人员通过最佳的方式,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对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

诉讼效率既体现了法律对诉讼活动各个阶段的时限要求,更折射出社会公众对及时裁判的渴望。

高效的诉讼活动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公正的司法是高效的诉讼活动的结果和体现。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诉讼过程是低效率的、迟钝的,则难免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诉讼拖延而遭致损害,从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刑事诉讼证据因未及早搜集保全而湮灭,证人的记忆力因时间推移而可能大幅衰退,从而难以揭示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也难以得到诉讼各方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

这次严打提出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正是诉讼效率的要求,是刑罚及时性原则的体现。

[!--empirenews.page--] 及时的刑罚能够强化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有效地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

“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①这种观点已为科学所证明。

心理学揭示,生物体均具有正负强化的机制,这种正负强化的效果与奖惩措施的速度成正比。

如果对犯罪反应迟钝,侦查破案不及时,审判工作拖沓,犯罪心理就会被强化,刑罚的威慑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如果对犯罪反应及时,在其刚发生或在完成犯罪之前就遭到社会的保护性反应,行为人即被捕获,则能产生良好的刑罚惩罚和威慑效应,潜在犯罪者将不敢贸然实施犯罪。

②司法实践也表明,犯罪行为被侦破揭露的时间长短直接影响着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反射关系在公众心目中的能否确立及其巩固程度,影响着刑罚的威慑效果,进而影响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

三、从严要求与刑罚必定性原则一般人将严打的基本要求理解为两项,即从重打击和从快打击。

但笔者认为,严打整治斗争活动应该还有另一项基本要求,即“从严”打击。

“从严”,是指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破案率,降低特定犯罪的黑数,使刑罚成为犯罪的必然后果。

亦即要严密刑事法网,使一切触网之鱼不管如何挣扎,绝无脱网的希望和可能。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应当聚集在一起,形成打击犯罪合力,使犯罪分子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

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一旦实施了犯罪,不管其隐蔽多深,潜逃多远,伪装多么巧妙,都应将其挖掘出来并充分暴露在阳光下,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从某种意义上说,“从严”打击犯罪对已然犯罪分子和潜在犯罪人更具有威慑力,更能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

这一要求主要内容有:一是要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侦查水平和破案能力;二是要深挖黑社会犯罪等的保护伞,坚决予以打击和铲除;三是要强化犯罪与刑罚的天然联系,不能有罪不罚;四是要注意对特定被告人正确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

从严要求是贯彻刑罚必定性原则的必然结果。

刑罚必定性原则,是指有罪必罚,无罪不罚,使刑罚成为犯罪确定不移的必然后果,从而在刑罚与犯罪之间建立一种天然的伴生关系。

刑罚的威吓作用不仅体现在其极端严厉性上,更体现在其不可避免性上。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效的美德。

”①现代刑罚司法理念更是特别强调刑罚应确定不移地成为犯罪的后果,以此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并不追求刑罚的残酷、无节制。

只要刑罚是犯罪不可避免的后果,只要其最终必定要降落在犯罪者身上,即使惩罚本身并不严苛,也会对犯罪者产生极大的威慑力;相反,即使刑罚十分严厉,但只要逃脱刑罚惩罚的概率很高,则行为人极易产生实施犯罪行为的冲动。

实践中,贪污贿赂等犯罪呈现的前仆后继现象与该类犯罪过低的刑罚实现率而带给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侥幸心理不无关系。

[!--empirenews.page--] 要建立刑罚与犯罪之间天然的伴生关系,以下两点必须做到:首先是要周密立法,严格遵循“严而不厉”的刑罚设置原则,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主要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

严而不厉,是指扩大犯罪圈,增加刑罚规模,降低刑罚强度。

②完善的立法应不给狡猾的犯罪分子留下逃避惩罚和规避法律的空隙,使其没有法律的漏洞和空子可钻。

其次,要严格司法,提高破案率,降低犯罪黑数,尽量使一切已然的犯罪行为都受到揭露和惩罚。

列宁曾指出:“惩罚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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