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与冲突
《刑法》课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刑法平等原则 • 罪刑相适应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 定罪处罚。”
案例
•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 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 管理制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 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 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 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 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 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 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 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 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基本要求: • 排斥习惯法 •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 禁止有罪类推原则 •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成文法主义)
• 罪刑原则要求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依 据有明文规定的法规作为刑法的法源。也 即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的法律。
• 我国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 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刑法基本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刑法总则 适用范围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概念的规定 刑法第13条:“一 切… …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 ◆刑法分则
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涵
关于类推
1979年刑法第79条: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 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 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 反对类推的理由 主张类推的理由 1997年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心理强制说 费尔巴哈提出,国家制止犯罪的第一道 防线是道德教育,但有人会不服教育而 产生违法的精神动向,于是国家还必须 建立消除违法精神动向的第二道防线, 这就是心理强制。 心理强制的根据:趋利避害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涵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法定性:成文法,禁止事后法 合理性:犯罪圈的划定与刑罚量的分配要合 理 明确性:法律规范不能含混不清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排斥习惯法 否定不定期刑 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与扩张解释
刑法总则详解

刑法总则详解刑法总则是我国刑法体系的基石,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文将对刑法总则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我国刑法体系。
一、刑法总则的概述刑法总则是我国刑法的基础,是我国刑法体系的总纲领。
它包括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与刑事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刑法总则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禁止原则、刑法责任与行为主体原则、最后审判原则、真实认定原则、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等。
刑法总则还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人群、适用地域和适用时间等。
它明确了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即凡属我国领土的犯罪行为都受到刑法的管辖。
二、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明确规定,无论国家官员还是普通公民,在刑事活动中都应当平等对待。
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或财富等因素而获得特殊待遇或免于惩罚。
2. 刑法禁止原则刑法总则强调刑法的基本禁止性质,即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不能对合法行为进行处罚。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给予相应的刑罚。
3. 刑法责任与行为主体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刑法责任的适用对象,即刑法只适用于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刑法责任能力的人。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者因精神病等情况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将适用刑事教育或治安处罚等措施。
4. 最后审判原则刑法总则规定,被告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判决,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都没有权力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和判决。
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5. 真实认定原则刑法总则强调对犯罪事实要进行真实认定,并对取证和证据收集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庭应当依法得出认定结果,确保无辜不受刑罚,有罪不逍遥法外。
6. 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的统一,强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三、刑罚与刑事执行刑罚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第二节刑法基本原则

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1.历史的方法 2.比较的方法 3.案例分析的方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刑法的概念、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 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 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 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 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 律。
•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
•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 第一,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 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 第二,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 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 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 第三,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 法的规定。 • 第四,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作出的例外规定。
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 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5.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 充。即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有条件地适用本国刑 法。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我国也是如此。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 1、排斥习惯法 • 2、禁止类推 • 3、刑法无溯及效力 •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 5、明确性原则 • 6、实体的适当原则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3)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二、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1)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①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②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③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3)派生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主要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1)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997年4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 出发,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止了类推,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 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修订后的,《刑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 原则,并在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 则: 1、修订的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 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犯罪 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为。该概念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特征。(2) 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人们 指引了行为的方向,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刑 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将刑罚分为主 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 则和各种刑罚制度。(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确定了行 为人犯罪后接受刑罚措施的范围,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 定标准,确保犯罪人不受法外用刑。
(3)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4)在刑罚的种类上, 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在刑法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 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 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期。 在传统罪刑法定原则注意罪与刑的法定化的基础上,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在确 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时,还特别注重对罪与刑本身合理性的要求。即遵循实体 的正当程序原则,认为代表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刑法,内容必须适 当、正当,不得规定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不得规定残虐的、不均衡的 刑罚。
法学刑法基本原则知识点总结

法学刑法基本原则知识点总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灵魂,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对法学刑法基本原则的详细总结。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首要原则,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成文的罪刑法定: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者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
这意味着刑法的渊源应当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而不能是习惯法或者法理。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不得溯及既往,除非新法对行为人更有利。
这是为了保障公民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避免国家随意以事后制定的法律来追究之前的行为。
3、严格的罪刑法定:对刑法的解释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禁止类推解释。
但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和含混笼统,以防止司法机关随意解释和适用法律。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1、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使公民能够清晰地知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行动。
2、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防止司法机关随意入罪和加刑,确保刑罚的发动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定罪上的平等:无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如何,只要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2、量刑上的平等:对于犯罪性质、情节相同的犯罪人,应当给予相同的刑罚,不能因为个人的特殊情况而导致量刑上的差异。
3、行刑上的平等: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所有罪犯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因身份等因素而给予特殊待遇。
实现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2、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平等适用刑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助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
刑法基本原则解析合法性平等性与公正性

刑法基本原则解析合法性平等性与公正性刑法基本原则解析——合法性、平等性与公正性在刑法的实践中,合法性、平等性与公正性是三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它们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
本文将对这三个基本原则进行解析,以探讨其在刑法领域中的实际应用。
一、合法性合法性原则是指刑法的制定、修订和适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它是确保刑法正确、公正运行的重要保障。
刑法的合法性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原则:合法性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刑法规定必须明确而具体,不能模糊或含糊其辞。
法律应当准确界定罪名和犯罪行为,确保人民对其权益和义务有充分的认知。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制定与适用应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即只有事先经过明确规定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且法律对犯罪应当给予相应的刑罚。
3. 违法性原则:行为的违法性必须在事后而非事前确定。
这要求刑法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个人权利的保护,尊重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二、平等性平等性原则是指刑法的适用应当公正、平等,不得存在任何歧视和不正当的偏见。
平等性原则在刑法实践中起到以下作用。
1. 人人平等:刑法适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
司法审判必须独立、公正,不受任何干扰和不正当因素的影响。
2. 罪责平等:针对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刑法对不同个体的追责应当公平、一致。
不同人犯相同罪行应受到相同的处罚,确保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
3. 司法程序平等:司法程序中的证据获取、审讯和审判等环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保受讯人和被告享有平等的权益和程序保护。
三、公正性公正性原则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应当符合道义与公众普遍认可的正义标准,确保司法判决公正、公平。
公正性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性化原则:刑法应当尊重被告人的人权和尊严,避免不合理的刑事惩处,考虑到个体的社会背景和行为动机,减少对其不利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与冲突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信大家已经耳熟能详。
这三项基本原则贯穿了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毫无疑问是我国刑法的黄金法则。
这一原则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法律关系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它们在适用的过程中亦存在冲突。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犯罪,有那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个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是十分深远的。
它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官擅断,坚持了罪刑法定而非罪刑人定。
一方面,使人民了解到什么是违法的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也以规范的法律条文制约了法官的权利,从而保障了人权,稳定了社会秩序。
不管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的角度,罪刑法定原则都是有其实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某人偷盗公共财物价值一万元,法官裁定时必须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判断,首先,他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中盗窃罪的规定,而非其他罪名,必须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其次,他的偷盗财务数量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区间,那么只能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罪,不能主观臆断,也不可听信舆论。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他是保障刑法有序运转的重要条件。
但是,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引发了许多冲突。
在我看来,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不够高,对于罪刑法定的原则缺乏必要的深入了解,导致理解偏颇;二是社会舆论干预司法,巨大的社会和政治压力使司法难以维持公正公平的判决,从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下面我将用一个案例做具体的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因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从而能广为人知。
毫无疑问,这样一起后果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当事人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1月22日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数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
作为原三鹿董事长,她被宣告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终身监禁”。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人们无不拍手叫好,甚至而有人觉得判的过轻了。
但是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我们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
它有违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我们先来看法律条文《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问题便显现出来了。
《刑法》中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对象为“生产者、销售者”。
从字面意义上来说,田文华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他只是一个身居高层的管理者,那么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帽子扣在他头上是不是合适呢?或许有人会说,从广义上来说,她在三鹿身居要位,必然要代表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那么问题又出来了,从广义上来说,除了三鹿内部个别不参与生产销售的部门不能代表生产者和销售者,其余的或多或少都要受到处罚,可事实并非如此。
因此这件案件的判罚显然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在这里遭遇了冲突。
造成这种结果一方面是因为国民的舆论压力过大,关注度过高,不判难以平民愤;另一方面是因为司法机关任然存在这罪刑人定的观念,难以作出公正的司法判决。
实现罪刑法定的确任重而道远。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修订的刑法典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求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原则上确立了人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使传统社会中残存的不平等得到了消除,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对于保障人权和保障社会的稳定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现代法律精神的必要条件。
可以说,没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约束,刑法也就形同虚设。
但是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是有不小的差距,在实践过程当中,该原则的落实程度难以令人满意,下面就将对此进行分析。
人人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定罪上一律平等;第二,量刑上一律平等;第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可以说,这三个方面的落实都存在漏洞。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我爸是李刚”事件的主人公李启铭的判决结果传出,舆论一片哗然。
据说李启铭的判罚结果已经出炉---3年有期,监外执行,赔偿死者35万,伤者5万。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就很难让人接受了。
首先,李启铭以交通肇事罪被捕,一个酒后驾驶逃逸,超速在校园中行使,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并且扬言“我爸是李刚”的犯罪嫌疑人居然会以交通肇事罪被捕,有失公允。
在定罪上一律平的的原则已经违反。
其次,3年有期徒刑,监外执行,并且是在一死一伤的前提下,这更加难以接受。
交通肇事,酒驾,校园中超速,一死一伤,性质恶劣,仅以3年有期了事,显然违背了量刑上的一律平等。
而且监外执行,是否又违背了行刑上的一律平等?现实中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比如为什么有的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可以只判三年,有的人偷了辆电动车却被判了死缓,有的人可以注射死亡,有的人却必须承受冰冷的子弹。
这都是对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讽刺。
究其原因也十分复杂。
首先是历史原因。
中国千百年来的封建制度下等级观念十分浓厚,在短短的百年之内要将其完全消除也是不切实际的,必然有所残存,从而导致司法的不公正,人人的不平等。
其次是体制问题,司法不独立使司法过程对受到许多因素的干扰,难以保证绝对的公正;监督管理不力,使得司法程序有隙可乘缺乏行之有效的权力制约和舆论影响,司法权力滥用的机率增加;司法人才培养考核机制不成熟,法律人员的素养有待提高,法律人员并未完全树立起人人平等的观念等等。
想要真正确立起人人平等的观念,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它与历史与经济的发展相辅相成。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必须在司法的范围内尽最大的可能保证其公平与公正,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修订的刑法典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条规定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轻视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是法律公正规范的一个重要体现,通俗地讲,就是犯多大的错误,就定多大的罪,就受多大的刑罚。
它最早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
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是以规范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解释,使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该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同样存在着冲突。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就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与冲突。
对于这个案件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管形式上属于盗窃金融系统财务,但也有其特殊性。
如果仅仅按照普通的盗窃加以审判,那必定违背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就相当于把银行的过错也强加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显然有失公正。
而发回重审的结果就体现了其原则,有了一个较为公正的罪责刑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适应程度与多种因素有关,也非常难以掌控,除了要求立法的完备司法的公正,更重要的是法律人的素养。
所以作为将来的法律人的我们肩负着很重要的任务和使命。
构建和谐法制社会的责任不可推卸。
综上所述,刑法基本原则在当下中国社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适应的同时亦有冲突,而其解决的道路也必将异常坎坷。
这需要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我们法律人对正义公平的不懈追求和献身精神。
唯有如此,刑法基本原则才不会是一纸空文,人们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