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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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

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
季度工艺运行分析报告,得4分;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查年度、季度工艺运行分析报告,工艺运行管
理规定、调控方案、应急预案等
2
再生 水回 用
(1)厂内回用及厂外回用各得1分;
(2)无再生水回用不得分
厂内回用于脱水机反冲洗、绿化浇灌、道路喷 洒等;厂外回用于景观、工业等,需有具体工 程措施
1
消毒
消毒设施正常运行,并有规范的安全运行场所和防护措施,得1分; 设施正常运行,有规范的安全运行场所,但无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 措施不完善,得0.5分; 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不得分
量<设计水量的40%,不得分;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得2分
新(扩)建污水处理厂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 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三年以 上不低于设计能力的85%
2
进水
水质
(1)实际COD年平均进水浓度≤设计进水水质,得2分(≤0.5倍设计
进水水质,得1分);
(2)设计进水水质<实际COD年平均进水浓度≤设计进水水质的1.3倍,但日均出水水质均达标,得2分,否则得1分;
3
人员
配备
(1)人员配备满足处理规模要求, 且生产人员比例>50%,技术人员比例≥20%,得2分;人员配备相对合理, 得1分;人员配备不合理, 不得分(2)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经验,得1分;否则
提供职工名册和分工。技术人员是指有技术职
称并从事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部 建标[2001]77号文《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
8
安 全 管 理
10
3
安全 管理 制度
每缺一项扣0.6分,扣完为止
有健全的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检查记录齐全;发现安全隐患有积极的响 应措施、 并能及时解决; 安全检查台帐及安全 隐患排除记录齐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现场检查的通报-苏建城〔2016〕6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现场检查的通报-苏建城〔2016〕6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现场检查的通报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现场检查的通报苏建城〔2016〕611号各市、县建设局(委)、市政和园林局、水务局: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1号令)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苏建城〔2010〕325号)要求,我厅于2015年10月12日—16日组织对206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包括:16座201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城市污水处理厂、5座2014年新建设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185座苏中苏北地区“十二五”期间建设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

检查发现,各地政府日益重视城镇污水治理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加强监督管理,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逐年提高,但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仅部分能正常运行。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检查情况16座201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污水处理厂强化厂区内部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运行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

2014年新建设的5座污水处理厂有4座未正常运行。

(一)主要做法1、强化政府监督管理。

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监管力度。

特别是南京市溧水区完成鹏鹞污水处理厂的政府回购工作,并采取多项措施进行整改。

宜兴市明确了欧亚华都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厂外排污企业管理,重建厂外管网,维修和更换设备,运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江苏 排污费征收标准

江苏 排污费征收标准

江苏排污费征收标准
江苏排污费征收标准。

江苏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工业化程度较高,排污量也相对较大。


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江苏省实施了排污费征收制度。

排污费是指污染者排放污染物所需支付的费用,是一种经济手段,通过征收排污费来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江苏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排污费征收标准主要包括污染物
排放标准、排污费计算方法和征收程序等内容。

其中,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排污费征收的基础,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按照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在江苏省,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主要根据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
来确定。

具体来说,对于不同的污染物,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方式,以反映其对环境造成的不同影响程度。

同时,还考虑了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和治理设施的完善程度等因素,对于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要求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或奖励。

此外,江苏省还规定了排污费的征收程序和管理办法,包括排污费的申报、核定、缴纳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数据,并接受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排污费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江苏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制
定的,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排污费征收标准,可以更好地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量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算征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量按节水管理部门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地表水的单位,有水表计量的按抄表数计算,无表计量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水量。

在计算水量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现行征收标准;生活用水每吨0.20元,其它用水每吨0.25元,目前超过省收费标准的市,在今后污水处理费调整时逐步冲低。

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七条使用自来水的,由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规定的标准一并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使用自备水的,由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下属单位收取。

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成本或管理费用。

征收单位可以从所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征收额的0.2%作为手续费,具体比例向各地自定。

第八条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建设部《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l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超过工程设计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其超标排污费。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作的资金来源之一,主要用于:(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三)对于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全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6(000)005【摘要】<正>苏财规[2016]5号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以及《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总页数】6页(P37-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J], ;2.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3.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第六章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8.29•【字号】苏价工[2003]274号•【施行日期】200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苏价工[2003]274号2003年8月29日)泰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泰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泰价工[2003]258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计委、环保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3]44号、苏建城[2003]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6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提出的“十五”期间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至“十五”期末,污水处理费平均每吨由现行的0.33元调整到1.10元。

其中:2003年调整到每吨0.70元,2004年调整到每吨0.90元,2005年调整到每吨1.10元。

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由你局报市政府决定。

二、进一步规范水价构成。

现行自来水到户价格具体构成为:含税基本水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省水处理专项费用。

请你市严格按省规定的价格构成执行,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成本控制和核算,做好降本增效工作。

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后,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本审定。

四、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水排入城市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标准向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交纳污水处理费。

五、你市所辖的各县(市)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由你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你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保证专款专用。

你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污水处理资金按省制定的办法执行,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维护。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苏建城〔2015〕612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城〔2015〕612号各有关省辖市建设局、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园林局,南京、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泰兴、沭阳县(市)建设局,昆山市水务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省城镇排水许可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实施是严格源头控制、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尾水和污泥再生利用的有效手段,对于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污水排放行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纳入排水行业重点工作,抓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分类推进”的原则落实排水许可制度。

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排水许可管理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下一步,我厅将把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二、有序实施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一) 尽快开展排水户普查。

各地要结合当前现状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尽快开展排水户普查,摸清家底。

各市、县(市)要于2016年上半年完成对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排水户普查,并将普查结果上报我厅(上报格式附后)。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10•【字号】苏价工[2002]261号•【施行日期】200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苏价工[2002]261号2002年7月10日)南京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我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的请示》(宁价工[2002]186号)收悉。

为建立有效的污染防治筹资机制,保证你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确保如期完成你市治污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你市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调整原则1、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2、实行还本付息价格政策,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融资需要。

3、建立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机制,保证污水处理费的合理使用。

二、调价水平按照以上原则,南京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每吨由现行的0.56元调整到1.05元,各类用户具体水平为:民用水、行政事业用水每吨由0.55元调整到1.00元;工业用水每吨由0.55调整到1.05元;商业服务用水每吨由0.65元调整到1.25;特种用水每吨由0.58元调整到1.28元。

三、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水排入城市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交纳污水处理费。

四、你市所辖的各县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由你局按上述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这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幅度较大,为避免引起不良反应,你市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领取了特困证书的职工家庭,要给予适当的补贴,以保证污水处理价格改革的顺利推进。

六、你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污水处理厂、管网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你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污水处理资金按省制定的办法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2000年9月18日)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缓解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运行费用困难,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价范围:这次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的范围为县及县以上使用市政公用水厂的用户。

对有自备水源并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这次仍不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调价标准:各地城市供水企业供应民用水,到户价每吨提高0.25元,其中城市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20元,基本水价每吨提高0.05元。

考虑到今年工业企业改革脱困任务很重,因此,对工业企业暂按这次污水处理费调整部分减半征收,即工业用水,到户价每吨提高0.1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10元,基本水价每吨提高0.05元。

其他用水到户价按居民用水调价幅度相应调整。

城市供水价格提高后,为解决水利工程供水部门的困难,同时缩小工业用水利工程水与自来水用水利工程水的差价,决定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中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即由现行的每吨0.03元提高到0.04元。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个别地区对自来水厂仍未征收地表水资源费的,应当按规定征收。

三、对三年内不建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暂不调整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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