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山塘、海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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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平台建设的目标和愿景

标准化平台建设的目标和愿景

标准化平台建设的目标和愿景一、总则1.1编制目的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设计》,为明确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运管平台”)建设的任务和要求,特编制本导则,规范和指导运管平台的建设工作。

1.2适用范围《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中确定的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等9类水利工程(水文测站除外)。

1.3编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8号);《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浙水科〔2016〕1号);《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2016年度工作方案》(浙水办科〔2016〕4号);《浙江省水利信息化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浙水函〔2016〕118号);《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设计方案要点》(浙水办信〔2016〕3号);《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规程(试行)》(浙水河〔2016〕1号);《浙江省大中型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河〔2016〕2号);《浙江省山塘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农〔2016〕1号);《浙江省大中型灌区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农〔2016〕1号);《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农〔2016〕1号);《浙江省泵站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农〔2016〕1号);《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管〔2016〕3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管〔2016〕4号);《浙江省海塘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管〔2016〕5号);《农村水电站管理规范》(DB33/T2008-2016);《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11〕65号)。

宁波市防洪条例(2019年修正)

宁波市防洪条例(2019年修正)

宁波市防洪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宁波市防洪条例(2000年7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7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第三章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四章防汛抗洪的组织与实施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防洪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规划编制、防洪工程建设管理、水情监测预警等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解读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解读

2016年目标
完成80个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50年一遇及以

上标准海塘、省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的堤 防); 500座1000kW以上水电站; 400座以上小型水库; 200 座以上山塘; 200 个以上农村供水工程; 100个以上水文测站 示范县完成1个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辖区内20%水利 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和验收工作。
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
1、按照省政府和省水利厅的要求,结合地
方实际,提出开展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总 体思路。 2、开展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原则。 3、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 实施对象与数量;省级或国家级水管单位创 建目标;政策制定;物业化管理;信息化水 平(定量目标、定性目标)。
五年计划安排
程运行管理负直接责任的机构。水利工程管 理责任主体是指对运行管理负直接责任的组 织或机构,如乡镇(街道)、管委会、水管 会、村委会等。 尽早落实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5月份 实施方案中尚不能明确的,最迟2016年12月 底之前要明确。
(二)工程创标五年计划 五年计划围绕五年总目标,统筹考虑,合理
实施方案的编制要点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介绍
1、辖区内已建成运行水利工程数量、分布总体
概况。按工程规模、类别描述。 2、水利工程管理现状情况。工程管理方式(自 行管理、物业化管理等数量、比例),岗位设置、 人员、经费(来源、使用)等情况;承担水利工 程物业化管理的机构培育情况。 3、存在的问题。
个月内,按要求完成自查自评工作。省、市、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据 水利工程管理标准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列入 年度计划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工作。
抽查复核
省水利厅牵头,省、市两级联合组成工程标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征求意见)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3月目录一、总则 (1)二、验收内容与标准 (2)三、验收程序 (3)四、附则 (5)附表1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15)附表2 浙江省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21)附表3 浙江省山塘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26)附表4 浙江省海塘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30)附表5 浙江省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34)附表6 浙江省大中型水闸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38)附表8 浙江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46)附表9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50)附表10 浙江省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56)附表11 浙江省圩区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59)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成效,确保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取得预期效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浙江省水利厅《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站和圩区工程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

农村水电站验收按《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015年修订)》执行。

本办法所称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旱闸、涵闸、通道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闸泵、涵闸等交叉建筑物。

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对象为水利工程。

闸泵工程、水库与引水工程、堤防海塘与其交叉建筑物等一体化综合性工程应同步创建、同步验收;同一管理单位(责任主体)所管理的水利工程(尤其是同类型工程)宜同步创建、同步验收。

第四条大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1~2级堤防和设计防潮(洪)标准10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中型水库、省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省直属水文测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3~4级堤防、市级河道上4级以上堤防、设计防潮(洪)标准50年一遇的一线海塘)、小(1)型水库、日供水1万吨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和3万亩及以上圩区工程,以及市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非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流量站和市直属水文测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台政办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1 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台旱灾害应急处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台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国家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省有关法规,以及《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厅2016年8月目录一、总则 (1)二、验收内容与标准 (2)三、验收程序 (3)四、附则 (4)附表1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5)附表2 浙江省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11)附表3 浙江省山塘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15)附表4 浙江省海塘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19)附表5 浙江省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24)附表6 浙江省大中型水闸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28)附表7 浙江省泵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32)附表8 浙江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37)附表9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41)附表10 浙江省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47)附表11 浙江省圩区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50)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报告书格式 (55)附件2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抽查复核报告书格式 (59)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成效,确保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取得预期效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站和圩区工程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

农村水电站验收按《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015年修订)》执行。

本办法所称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旱闸、涵闸、通道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闸泵、涵闸等交叉建筑物。

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应逐个工程进行验收,其中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根据实际管护模式统筹考虑。

第四条大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1~2级堤防和设计防潮(洪)标准10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中型水库、省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省直属水文测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3~4级堤防、市级河道上4级以上堤防、设计防潮(洪)标准50年一遇的一线海塘)、小(1)型水库、日供水1万吨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和3万亩及以上圩区工程,以及市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非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流量站和市直属水文测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2021年)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2021年)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已于2021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处置与救援第五章灾后恢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协调机制和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已明令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其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方面的文件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外),一律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明令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乐清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乐政1乐政〔1990〕63号《乐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方江屿围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知》2乐政〔199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乐政〔1996〕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告》4乐政〔19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告》5乐政〔2000〕2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改革政策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乐政〔20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7乐政〔2001〕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教育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告》乐政发8乐政发〔2002〕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与渔业经济的通知》9乐政发〔20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意见的通知》10乐政发〔2003〕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11乐政发〔2003〕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乐政发〔2003〕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13乐政发〔20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非公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14乐政发〔2004〕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15乐政发〔200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16乐政发〔200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乐政发〔200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18乐政发〔200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门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通告》19乐政发〔2006〕1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服务基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乐政发〔2006〕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21乐政发〔2007〕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22乐政发〔2007〕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3乐政发〔2007〕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4乐政发〔2007〕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5乐政发〔2007〕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26乐政发〔2007〕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27乐政发〔2007〕8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28乐政发〔2008〕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29乐政发〔2008〕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0乐政发〔2008〕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债务人房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1乐政发〔2008〕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征入伍城镇兵、进藏兵、高原兵有关问题的通知》32乐政发〔2008〕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3乐政发〔2009〕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34乐政发〔2009〕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35乐政发〔2009〕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运行机制的意见》36乐政发〔2009〕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37乐政发〔2009〕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38乐政发〔2009〕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39乐政发〔2009〕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40乐政发〔2009〕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41乐政发〔2009〕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居(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42乐政发〔2009〕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43乐政发〔2010〕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44乐政发〔2010〕3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的通知》45乐政发〔2010〕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46乐政发〔2010〕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乐政发〔201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48乐政发〔2010〕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49乐政发〔2010〕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0乐政发〔201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基本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51乐政发〔2011〕3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52乐政发〔2011〕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53乐政发〔2011〕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54乐政发〔2011〕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55乐政发〔2011〕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资源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6乐政发〔2011〕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57乐政发〔2011〕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58乐政发〔2011〕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标准海塘管理的通告》59乐政发〔2011〕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60乐政发〔2011〕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61乐政发〔201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62乐政发〔2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63乐政发〔201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64乐政发〔201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乐清湾港区疏港公路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浅海滩涂管理工作的通告》65乐政发〔2012〕1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的通知》66乐政发〔2012〕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67乐政发〔2012〕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68乐政发〔2012〕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69乐政发〔2012〕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70乐政发〔2012〕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71乐政发〔2012〕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72乐政发〔2012〕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基准地价的通告》73乐政发〔2012〕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雁荡山风景区进行客运改革的通告》74乐政发〔20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75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76乐政发〔2013〕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77乐政发〔2013〕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78乐政发〔2013〕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79乐政发〔2013〕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80乐政发〔2013〕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81乐政发〔2013〕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82乐政发〔2013〕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3乐政发〔2013〕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84乐政发〔2013〕5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85乐政发〔2013〕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提速提效若干规定的通知》86乐政发〔2013〕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四小车”通行的的通告》8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88乐政发〔201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89乐政发〔2014〕2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占用、出租或者承租海域的通告》90乐政发〔2014〕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1乐政发〔2014〕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92乐政发〔2014〕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总部(楼宇)经济园企业入驻办法的通知》93乐政发〔2014〕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94乐政发〔2014〕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95乐政发〔2014〕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县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96乐政发〔2014〕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江镇山马段国有围糖、滩涂使用权回收工作的通告》9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实施意见》98乐政发〔2014〕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99乐政发〔2014〕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100乐政发〔2014〕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和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通知》101乐政发〔2014〕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102乐政发〔2014〕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103乐政发〔2015〕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省级中心镇扩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04乐政发〔201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乐清市省级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105乐政发〔201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退二进三”和“优三”实施办法>和<乐清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106乐政发〔2015〕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107乐政发〔2015〕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108乐政发〔2015〕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09乐政发〔2015〕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信联信惠农贷”行动计划试点的通知》110乐政发〔2015〕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区域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111乐政发〔2015〕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12乐政发〔2015〕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13乐政发〔201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工业机器人)发展的若干意见》114乐政发〔2015〕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115乐政发〔2015〕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和乐清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16乐政发〔2015〕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17乐政发〔2015〕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18乐政发〔2015〕5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119乐政发〔2015〕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高端人才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通知》120乐政发〔2015〕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121乐政发〔2015〕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122乐政发〔2015〕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雁荡山旅游功能区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职能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123乐政发〔2015〕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124乐政发〔2015〕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水电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125乐政发〔2015〕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雁荡山景区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126乐政发〔2015〕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办法的通知》127乐政发〔2015〕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128乐政发〔2015〕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129乐政发〔2015〕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130乐政发〔2015〕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1乐政发〔2015〕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132乐政发〔2015〕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133乐政发〔2015〕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134乐政发〔2015〕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35乐政发〔2015〕8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36乐政发〔2015〕8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涉税信息交换实施办法的通知》137乐政发〔2015〕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138乐政发〔2015〕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柳白供水区域自来水价格的通知》139乐政发〔2015〕9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乐清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140乐政发〔2015〕9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141乐政发〔2015〕9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2016-2020年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通知》142乐政发〔2015〕9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43乐政发〔2015〕10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没收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44乐政发〔20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45乐政发〔201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146乐政发〔201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7乐政发〔201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148乐政发〔2016〕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9乐政发〔2016〕1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0乐政发〔2016〕1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51乐政发〔2016〕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152乐政发〔2016〕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53乐政发〔2016〕2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154乐政发〔2016〕2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实行若干差别化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155乐政发〔2016〕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发改局等七部门委托雁荡山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15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7乐政发〔2016〕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8乐政发〔2016〕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159乐政发〔2016〕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160乐政发〔2016〕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1乐政发〔2016〕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批森林消防常年禁火区的通告》162乐政发〔2016〕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63乐政发〔2016〕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164乐政发〔2016〕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乐清科技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165乐政发〔2016〕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16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与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及政策处理工作的通知》167乐政发〔2016〕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168乐政发〔2016〕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169乐政发〔2016〕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170乐政发〔2016〕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71乐政发〔2016〕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乐政发〔2016〕6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172乐政发〔2016〕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砩头等13个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173乐政发〔2016〕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乐清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174乐政发〔2016〕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175乐政发〔2016〕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7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重点区域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177乐政发〔2016〕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工业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178乐政发〔2016〕7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9乐政发〔2016〕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80乐政发〔2016〕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81乐政发〔2016〕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182乐政发〔2016〕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乐政函183乐政函〔2003〕1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退离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批复》184乐政函〔200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乐清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185乐政函〔2006〕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一期启动区域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6乐政函〔2007〕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里港二期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7乐政函〔2007〕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一期北港区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8乐政函〔2009〕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申报征缴方式的批复》189乐政函〔2009〕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190乐政函〔2009〕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清市捕捞渔民生活补助方案的批复》191乐政函〔200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192乐政函〔2010〕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标准的批复》193乐政函〔201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批复》194乐政函〔2010〕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5乐政函〔20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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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坝肩的判别:以人站在坝顶中间,面向下游判断,左 侧即坝左,反之即坝右;坝左靠近山体部分的称为左坝肩, 坝右靠近山体部分的称为右坝肩;位于原溪流段的坝体称 之为河床段,位于河床段左侧的为左坝段,位于河床段右 侧的为右坝段。如下图所示:
3、土坝的常见坝型
1.均质坝:由大致均一的土料分层填筑而成,坝体本身具 均质坝:由大致均一的土料分层填筑而成, 有防渗作用。 有防渗作用。所用填筑坝体土料一般为透水性较小的粘性 壤土或砂质粘土。如深圳岭腰堂水库。如图a 壤土或砂质粘土。如深圳岭腰堂水库。如图a:
(二)、制度、人员、经费2 、制度、人员、经费2
巡查人员由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 巡查人员由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提 名经上镇乡(街道)主管领导批准,报县 (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巡查人员 同一年内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每年4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每年4月上旬由 各镇乡(街道)将巡查人员按统一表格汇 总报县防办。小型水库的巡查人员须与巡 查工作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小型水库与山塘
各级政府对所管辖水库的 安全负总责。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 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 座小型水库都确定一名相 应的政府领导为安全责任 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 (一)型水库,安全由乡 (镇)政府和县水利局共 同负责,以乡(镇)政府 负责为主。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 (二)型水库,安全由乡 (镇)和村共同负责,以 乡(镇)政府负责为主。
一、概
1. 2. 3. 4.

(二)我县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我县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的一些问题
建设标准偏低,工程先天不足 农业效益衰减,集体管护不周 管理经费太少,人员队伍不稳 业务素质不高,处置问题不当
一、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一、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一)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水利工程的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财 产安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水库山塘一旦失事,后果将不堪设想。明确 责任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第一步。有关文 件规定如下:
小型水利工程巡查知识
何旭斌
宁海县水利局
主要内容
一、概述 二、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归谁管
(一)明确管理责任 (二)规章制度、管理人员、经费
三、做个合格的水利工程巡查员
(一)知道一些水利知识 (二)查什么? (三)怎么查? (四)怎么记录与汇报? (五)其他注意事项
四、实例问题讲解
一、概

(一)我县水库、山塘和海塘的数量 我县水库、
2.土质防渗体分区坝:由透水性很小的土质防渗体和若干 种透水土石料分区分层填筑而成。 种透水土石料分区分层填筑而成。根据其防渗体位置不同 又细分为:粘土心墙坝;粘土斜墙坝;分区坝等。 又细分为:粘土心墙坝;粘土斜墙坝;分区坝等。

2.1粘土心墙坝:粘性土防渗体设在坝体中部或稍 2.1粘土心墙坝:粘性土防渗体设在坝体中部或稍 向上游倾斜。如黄坛水库( b)。 向上游倾斜。如黄坛水库(图b)。
2、巡视检查的重点 ⑴ 日常巡查的重点时间是汛期第一次巡查 汛期第一次巡查要对整个山塘进行全面的检查,特别是对有记录资 料的安全隐患部位进行特别检查,为整个汛期巡查打下基础。 ⑵ 巡查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现象 巡查的重点部位是大坝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坝面,坝脚及附近 范围,涵洞进、出口部位,特别是山塘的安全隐患部位等。 巡查的重点现象是出现的异常情况,例如,坝基处流土或管涌,坝 体严重渗漏、漏洞,坝面塌坑、裂缝与滑坡等危险迹象。 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可疑象征时,应进行特别巡查,并即时向上 级部门报告,要求派专人帮助进一步详细检查,探明原因。 ⑶ 对溢洪道要进行专门检查 溢洪道进水口、泄槽有没有阻挡泄水的障碍物,溢洪道两侧岸坡及 边墙是否稳定,确保溢洪道泄流通畅。
(二)、制度、人员、经费3 、制度、人员、经费3
为了进一步搞好山塘水库巡查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从2004年起,已安排经费作为山 县水利局从2004年起,已安排经费作为山 塘、水库巡查、记录、清理柴草之用, 2007年起又加大补助,每座小(二)型水 2007年起又加大补助,每座小(二)型水 库每年1200元、每座重要屋顶山塘每年800 库每年1200元、每座重要屋顶山塘每年800 元。镇乡街道按不小于1 元。镇乡街道按不小于1:1配套资金,作 为专项经费贴给巡查人员作为巡查经费, 并对水库、山塘安全巡查实施奖罚。 海塘巡查经费标准也不低于这个标准。
⑸ 输、泄水涵(管、洞):主要检查进、出口有无渗漏、启闭设 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灵活,管(洞)身有无断裂、损坏及 渗漏等情况。 ⑹ 近坝岸坡:主要检查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⑺ 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山塘巡查还包括以下内容:观察山塘水生物、 水源浊度以及嗅觉等感官性状,关注水体、水质,以防范危及饮水 安全的事件发生。 ⑻ 检查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整、清晰。 巡查时,应观测水库山塘水位尺读数(换算成水位);溢洪道泄洪 时,应同时观测溢洪道水位尺的水深读数;记录观测的时间(年, 月,日,时)和天气情况(晴,阴,雨)。注意天气预报情况,记 录降雨前与降雨结束后的山塘水位情况。 尚未设置水位尺的山塘应按《 尚未设置水位尺的山塘应按《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 行)》 行)》的规定尽快设置水位尺。
小型水库与山塘
以私人投资、股份制 等形式兴建的水库, 其安全由水库业主负 责。 山塘,其安全由乡镇、 村共同负责,以乡镇 政府负责为主。 特别指出:山塘与小 (二)水库的安全管 责任相同。因为很多 山塘安全的重要性与 小(二)型水库并无 区别。
海塘
海塘,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海塘的 海塘,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海塘的 日常管理和养护;在业务上受水利部门指导。 (《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我县海塘工程,经过1997年以来的标准化建设与 我县海塘工程,经过1997年以来的标准化建设与 2006年以来的除险加固,工程本身情况相对较好, 2006年以来的除险加固,工程本身情况相对较好, 所以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养护与阻止不法侵占,比 如重车上坝、保护范围内挖塘、种菜、乱搭乱建。
一般水库(山塘)出险事前都会有一些征兆, 如果平时做好巡查和记录,可以提早发现 情况,避免一些意外的发生,因此加强水 库巡查对水库(山塘)安全度汛非常重要。
巡查范围、 巡查范围、项目和内容
1、巡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址区、溢洪道、输(泄)水涵 (管、洞)、以及近坝岸坡和水体、水质等。 2、巡查项目和内容 ⑴ 巡查项目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⑵ 坝体: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 蚁害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 等。 ⑶ 坝址区:主要检查有无渗漏、塌坑、凹陷、隆起等现 象。 ⑷ 溢洪道:主要检查有无堵塞、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 溢洪时是否会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
小型水库与山塘
小型水库按库容分小(一) 型、小(二)型,库容在 100万~1000万立方的属 100万~1000万立方的属 小(一)型,库容在10 小(一)型,库容在10 万~100万立方属小(二) 万~100万立方属小(二) 型。10万以下的称山塘。 型。10万以下的称山塘。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 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建管[2002]188号 水建管[2002]188号 浙江省政府《 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0]99号 浙政发[2000]99号 宁波市政府《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0]156号 甬政发[2000]156号
县水利局职责
1.对本区域内的所有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1.对本区域内的所有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提 出建议。 2.作为中型水库的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职 2.作为中型水库的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职 责。
(二)、制度、人员、经费1 、制度、人员、经费1
建立巡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座水库、 山塘的巡查人员必须相对固定1 山塘的巡查人员必须相对固定1~2人,年龄 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初中或以上文化 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初中或以上文化 程度,熟悉工程情况,责任心强,经过培训, 持证上岗,村领导( 持证上岗,村领导(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 主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 主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一般不兼任巡查人 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须报县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做个合格的水利工程巡查员
(一)知道一些水利知识
1.要记住一些数字 1.要记住一些数字 每个相关责任人,包括安全责任人、巡查人员和 安全监督人要对自己负责的水库的基本情况(包 括大坝、溢洪尺寸、库容、特征水位、下游有多 少村庄、多少人,出险时如何报警、如何撤离等) 熟记在心。这是基本要求;也是因为省、市、县 一旦抽查到,如果这些情况一问三不知,那就影 响整体形象了。另外还要了解一些水库的相关知 识。
2、山塘、水库一般由哪些部分组成 山塘、
山塘、水库是一般由大坝、溢洪道、放水建筑物三部分构 成。各部分名称及作用分别为: 大坝:位置可分为坝顶、外坝脚、外坝坡、内坝脚、内坝 大坝:位置可分为坝顶、外坝脚、外坝坡、内坝脚、内坝 坡、坝左、坝右。坝的作用主要是利用坝体抬高水位,使 坝的上游形成一个水库; 溢洪道: 溢洪道:一般由引水渠、溢洪堰、泄水渠(陡坡)和消力 池等部分组成,溢洪道是水库的安全阀。其作用是排泄水 库的洪水。 放水建筑物: 放水建筑物:一般由放水闸门、拉杆、(包括墩子)、启 闭机及启闭机房等组成。其作用就是把水库的蓄水有计划 的放出来,供下游灌溉发电和其他用水。
三、做个合格的水利工程巡查员
(三)怎么查?
巡视检查方法和重点
1、巡视检查的一般方法通常是用眼看、耳听、脚踩、手摸和鼻闻等 直观方法。 ⑴ 眼看:察看迎水面大坝附近水面有否旋涡;迎水面护坡块石有否 移动、凹陷或突鼓;防浪墙、坝顶有否出现新的裂缝或原存在的裂缝 有无变化;坝顶有否塌坑;背水坡坝面、坝脚及附近范围内有否出现 渗漏突鼓现象,尤其对长有喜水性草类的地方要仔细检查,判断渗漏 水的浑浊变化;大坝附近及溢洪道两侧山体岩石有否错动或出现新裂 缝;山塘水生物、水源浊度等。 ⑵ 耳听:耳听有否出现不正常水流声。 ⑶ 脚踩:检查坝坡、坝脚是否出现土质松软或潮湿甚至渗水。 ⑷ 手摸:当眼看、耳听、脚踩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则进一步用手 作临时性检查;对长有杂草的渗漏外逸区,则用手感测试水温是否异 常;或辅以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例 如裂缝宽度和长度、凹坑大小等。 ⑸ 鼻闻:山塘水是否有异常气味,作为水质巡查的一种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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