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供用水合同
济南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

济南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按照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济南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15]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
为更好地做好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有关的便民服务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居民阶梯水价实施对象为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二、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时间、周期及衔接1、实施时间按照《通知》要求,居民阶梯水价方案自2015年05月01日起实施。
2、实施周期居民阶梯水价以日历年为实施(结算)周期。
居民阶梯用水量基数按年核定、两个月抄表一次、逐月累进的原则计算。
2015年的阶梯用水量按实际8个月的用水量计算。
3、新旧水价衔接自调价实施之日起,界定新旧水价,第一次抄表按调整前的水费单价结算,第二次抄表按调整后的阶梯水价结算。
三、居民阶梯水价分档水量及价格济南市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用水量为单位实施。
当累计水量达到年度阶梯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超出部分实行下一阶梯价格。
(1)户内人口4人(含)分档水量和价格见下表:(2)户内人口4人以下的不需办理手续,户内人口5人及5人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用水基数3立方米,即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6立方米,并自多人口签约登记次月起计算。
(3)未实施户表改造的居民用户,水价暂按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阶梯水价实施一年后,对仍未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适当加价。
需要办理一户一表业务的用户,应与供水企业联系办理相关业务。
(4)对于卡式水表预付费的居民用户,按日历年内累计购水量执行阶梯水价。
(5)按照物价局规定,托幼园所、学校、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医院、福利院)、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农贸市场等非居民用水户,不实行阶梯水价,供水价格在第一阶梯到户水价4.20元/立方米基础上提高0.15元,即4.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为2.9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1.0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为0.40元/立方米)。
热力管网施工合同---98号

热力管网施工合同---98号草山岭旧(村)居改造项目室外热力管网施工合同草居旧改工程第98号合同草山岭旧(村)居改造项目室外热力管网工程施工合同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社区居民委员会2011年3月施工协议书发包方: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方:济南陆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区管理方: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区管网)西区管理方: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区管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四方就草山岭旧居(村)改造项目室外热力管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草山岭旧居(村)改造项目室外热力管网工程工程地点: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工地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草山岭旧居(村)改造项目室外热力管网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除土石方挖填外的管道及管道安装、焊接、试压等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东区热力管网:从换热站出来车库内至各个楼,至原总包合同界定的出单元第一个阀门处;从换热站出来的至西区给西区A1-A9号楼供热管线计算至西区车库外边沿 1.5米处,就近有阀门井的计算至阀门井(含阀门井砌筑及阀门安装),从换热站出来给A#楼及北山地块预留的管线,暂时计算至中心路与菠萝山环山路的人行道交叉处。
2.西区热力管网:自西区车库外边沿1.5米处(就近有阀门井的自阀门井开始计算(不含阀门井砌筑及阀门安装))至原总包合同界定的出单元第一个阀门处,从换热站出来给A#楼及北山地块预留的管线,暂时自中心路与菠萝山环山路的人行道交叉处计算至北山A#楼第一个阀门井处(不含阀门井砌筑及阀门安装)。
3.发包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承包方工程范围及材料供应方式。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自 2011 年 4 月日至年月日。
依据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国家备案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济南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入网指南

集中供热入网指南济南热电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二〇一四年七月目录前言 (2)第一章入网流程图 (3)第二章供、用热方须完成工作 (5)第三章申请、规范、文件、合同 (8)3.1换热站选址及楼内采暖方式要求 (8)3.2 换热站(能源站)站房土建要求 (11)3.3 楼内采暖设计要求 (13)3.4施工验收 (16)3.5热平衡调试具体要求 (17)3.6 济价费字[2013]71号文 (22)3.7 济政发[2011]37号文 (25)3.8 济政发[2003]3号 (29)前言为让用热申请方方便、快捷了解并掌握新入网用户的集中供热开发的程序、流程和规定,确保新入网的各项工作达到流程化和标准化,衔接好供、用热双方各自的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供热公司供热范围内的新入网用户的集中供热的开发指导工作。
济南热电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二〇一四年六月第一章入网流程图(用热申请方须知)[需提供资料:1.面积图审表2.规划证3. 盖章的热表明细表4.配套费发票5.建委联络单]第二章供、用热方须完成工作第一条:供热方须完成工作1.配套热源建设;2.配套红线外供热管网建设;第二条:用热申请方须完成工作1.因申请用户周边有潜在用户,须由所属办事处或办事处指定的居委会统一办理用热申请及用热手续,按片区统一规划用热,所有供热设施按照《济南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统一由热电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开放式既有建筑小区);2.因申请用户为既有非节能建筑,须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第三条第一款“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
”之规定,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开放式既有建筑小区);3.为解决小区供热问题,小区须建设单独、地上换热站,换热站供热规模按5万平米规划建设,站址及站房面积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时须满足环评要求,按规定做环评报告(新建小区及周边无换热站的开放式既有建筑小区);4.根据《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的通知》“2013年底前划定城市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控制区。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范文(3篇)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范文【导言】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供热服务质量和用户权益,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活动,提高供热服务水平,保障市民的温暖生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包括居民供热、机关单位供热、商业供热等。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规定中涉及的名称解释如下:1. 城市集中供热:指通过管网将热能从供热厂传输至区域内各用户的供热方式。
2. 供热厂:指负责供热热源的设施。
3. 管网:指城市集中供热系统中输送热能的管道网络。
4. 用户:指接受城市集中供热服务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5. 供热服务:指供应热能、维护供热设施、提供热能使用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供热厂管理】第四条【供热厂选址】城市集中供热厂的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1. 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环境保护要求;2. 选址应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确保安全距离。
第五条【供热设施建设】供热厂应具备下列设施:1. 热源设施:应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烧设备;2. 配电设施:应具备稳定可靠的配电设备;3. 监测设施:应建立并维护供热设施运行的监测系统。
第六条【供热设备维护】供热厂应建立健全供热设备维护体系,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和更新,确保供热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三章管网管理】第七条【管网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网建设应符合以下原则:1. 管道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经过质量检测合格;2. 管网布局应合理,方便维护和扩展;3. 管道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洗、疏通。
第八条【管网维护】供热管理方应建立管网维护队伍,负责管道巡检、漏点修复等工作,确保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管网优化】供热管理方应定期开展管网调整和优化工作,根据用户需求合理调整管网布局,提高供热效率。
房屋租赁合同简单模板版(实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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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5•【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1994年8月19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电力事业的发展,满足城乡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济南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物价、技术监督、城建、园林、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电力事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社会各界、境外组织和个人投资电厂和电力设施建设,其投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电力企业和用户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电力的权利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对电力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和查获窃电、非法用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的有功人员,由电力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由市、县(市)电力管理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电力发展规划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电网部分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工程转包合同范本15篇

工程转包合同范本15篇工程转包合同范本1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承包范围及内容:1.4承包方式:第二条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本工程于日开工至第二条质量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
第三条合同价款计算约定第四条工程款支付:比例和时间4.1进入工地现场付第五条甲方工作5.1甲方应在乙方队伍进场时对进场人员进行总交底,交底的内容为:a)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其他创建目标;b)涉及到甲方的现场施工的相关管理制度;c)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d)本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过程、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以及控制要求。
5.2甲方代表按本合同的约定行使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
5.3甲方代表应指导、督促乙方按甲方对现场管理的各项标准组织施工,全面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执行甲方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要求、现场安全文明标化管理要求等管理标准。
5.4甲方在开工前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有关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5施工期间,协调乙方与其他单位关系。
第六条乙方工作6.1乙方应严格按施工图、施工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与文明,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
6.2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配合好甲方与业主的各项工作。
并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6.3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乙方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济南市供用水合同》

《济南市供用水合同》
甲方:济南市供水公司
乙方:(乙方的详细信息,如个人或单位名称)
一、合同目的:
二、合同内容:
供水范围及方式:
1.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济南市指定区域内的生活用水服务。
1.2 供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来水管网供水。
供水量及计费方式:
2.1 供水量按月计算,具体数量为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数字或公式)。
2.2 计费方式为按照实际使用水量计算收费。
供水质量及保障:
3.1 甲方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供水安全。
3.2 甲方负责及时处理供水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紧急情况。
合同期限及解除条件:
4.1 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4.2 如甲乙双方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经书面通知后
__________天内未予改正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其他约定:
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签署及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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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供用水合同
(户表)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供水人:
用水人:
为明确并维护供、用水双方在城市供水和用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水地址、面积、性质和计量器具
(一)用水人注册给水号,用水地址为 ,用水面积 m2。
(二)用水性质为用水,现执行供水价格(遇物价部门调整水价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装结算水表类型为计量水表,水表口径为DN mm,安装位置为。
供水人仅对以上注明的事项负责。
因用水人原因变更上述任意一项的,用水人须提前向供水人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条用水计量、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供、用水双方按照本合同中注册登记的结算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结算水表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
供用水任意一方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由供用水双方共同委托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
检定结果异常的,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并根据检定结果退减或补收水费,退、补水费的用水时间不超过检定完成日之前的_____个月。
3. 结算水表故障或异议期间,用水人同意供水人根据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或前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或新装水表计量水量合理确定用水人期间用水量及水费。
(二)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规定抄表周期(每两个月抄验一次)抄验结算水表并计收当期水费,用水人应在抄表当月至次月月底前缴清当期水费。
2.用水人缴纳水费可选取委托银行代扣、预存水费、网点缴费、网上支付缴费、自助缴费、手机缴费、智能卡充值等方式。
第三条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结算水表室外落地安装的,为供水人设计安装的结算水表处;结算水表安装在用水人所居住建筑物管廊的,为该建筑物前(室外)最近的供水阀门处,无外阀门的为距建筑物外墙1.5米处。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含结算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因漏水造成的损失由供水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含水表井室、井盖、表箱及管道、闸门等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因漏水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承担。
第四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用水人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为用水人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二)应当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应当保证公共供水管网末梢的水压不低于国家标准。
(四)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水价和国家法定计量机构检定的结算水表的数据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加价收取水费。
(五)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水人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答复。
(六)如需变更抄录结算水表或计收水费的周期,应当提前一周通知用水人。
(七)有权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面积和直供水建筑高度用水。
(八)有权要求逾期未足额缴纳水费的用水人限期补交并加收违约金。
(九)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或用水人责任等原因致供水人不能抄录水表时,供水人有权要求用水人在日内自行整治完毕或委托供水人进行整治,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自供水人发现不能抄录水表至用水人整治完毕期间的用水量及水费,用水人同意供水人根据下列第种方式估算:
1.用水人前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2.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如用水人逾期未整改完毕,供水人因此估算水量产生的多估水费,供水人不予退还。
(十)用水人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结算水表和供水设施,且未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时间超过日的,供水人可拆除其结算水表和供水设施。
第五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结算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结算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确定的水价及计收的水费申请复核。
(五)对当期用水量有异议时,有权在当期缴费期限内向供水人书面申请复核。
(六)有权要求供水人在七日内对用水人提出的催缴水费的异议进行答复;对供水人不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的,有权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供水人足额缴纳水费。
(八)应当保证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不得埋压水表;配合供水人抄验结算水表、确认计量数据;并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九)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本合同约定的用水面积之外进行转供水。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多收水费的,供水人除退还多收水费外,还应从多收之日起到退还全部多收水费之日止,每日按多收水费的‰支付违约金。
2.因供水人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或未按规定更换故障水表,给用水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水、降压、水质质量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视不可抗力影响,供水人部分承担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水费的,除应补足应缴水费外,还应从欠费的隔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支付违约金。
用水人在接到供水人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人经提前48小时通知后,可以对用水人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当用水人交齐水费和违约金后,应及时通知供水人(营业所或客户代表),供水人应当于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2.未经供水人同意,用水人擅自增加用水面积,供水人可以停止供水,由用水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用水人出租用水的房屋而引起实际用水人变化,并因租赁方拒交水费或因逃逸、停业等原因导致欠费的,由出租方即本合同用水人承担责任,负责清缴所欠全部水费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用水人擅自改建、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非火灾擅自启用公共消火栓的;采取技术手段使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的;在结算水表前私自安装供水管道的;在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隐瞒或改变用水性质的;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用水;非法充值后用水、转供水以及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的,供水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年。
合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
遇以下情况时,本合同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或供水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欠缴水费达个月以上;
2.用水人房屋、用水地址拆迁;
3.用水人搬迁、用水地或房屋产权变更等致其不再继续用水的,在60日内仍未办理过户、销户手续的;
4.用水主体变更,供水人与新用水人不能适用本合同的;
5.用水性质变更,当月未通知供水人,并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水费的。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通过济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供水人份,用水人份。
供水人(盖章):用水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