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集下载

db37 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db37 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for thermal power plants)DB37/ 664—2007加入时间:2007-3-5 9:38:28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的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战朝、张杰、陈雷雷、韩道汶等。

本标准于2007年2月27日首次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各类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

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八年一月目录一、标准修订必要性 (1)(一)改善大气环境的需要 (1)(二)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 (1)(三)满足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1)(四)标准管理的要求 (2)二、现状分析 (2)(一)基本情况 (2)(二)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情况 (2)(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2)三、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3)(一)对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重新分类 (3)(二)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3)(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3)1.关于标准执行时段的相关要求 (3)2.执行时段调整方案 (4)(四)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5)(四)提出了氨逃逸控制要求 (8)四、达标可行性分析 (11)(一)燃煤锅炉超低排放 (11)(二)燃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11)(三)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11)(四)其他燃料锅炉 (12)(五)主要污染物达标可行性 (12)(四)氨逃逸控制 (16)五、经济、环境效益分析 (16)(一)经济分析 (16)(二)环境效益分析 (17)一、标准修订必要性(一)改善大气环境的需要根据2016年山东省环境状况公报,全省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66μg/m3、120μg/m3、35μg/m3和38μg/m3,分别较2015年同比改善13.2%、8.4%、22.2%和7.3%;“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平均为248.9天,同比增加34.2天;重污染天数为23.1天,同比减少6.8天;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6.74,同比改善9.7%;但仅有威海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距离规划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但我省大气环境污染形势仍不容乐观,仅有威海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各市距离达标(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35μg/m3、70μg/m3、60μg/m3和40μg/m3)差距仍然较大,要实现《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的目标,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 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 出力65t/h以上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 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 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 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 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全厂第1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计算
C1、C2、Cn--折算后的第1 时段中第1、 2、n 台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
硫浓度,mg/m3;
V1、V2、Vn--第1 时段中第1、2、n 台火力 发电锅炉排烟率(标态),m3/s;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标准中
1μmol/mol(1ppm)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 二氧 化硫质量浓度。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 1μmol/mol(1ppm)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 质量 浓度。
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 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2时段中通过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 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a,在本 标准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火电厂建设项 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有机硫在煤中均匀分布的,其主要形式是硫茂(噻吩),约占有机
硫的60%,它是煤中最普通的含硫有机结构,其它的有机硫的形式是
硫醇(-SH)、二硫化物(R-SS-R)和硫醚(R-S-R)。低硫煤中主要
是有机硫,约为无机硫的8倍;高硫煤中主要是无机硫,约为有机硫的3
倍。
硫醇RSH氧化反应最终生成SO2和烃基:
(1-30) (1-3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批准日期1996-03-07 实施日期1996-03-0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GB13223-1996代替GB13223-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91)是199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GB13223-91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Ⅰ、Ⅱ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GB13223-91中的“现有火电厂”和“新扩改火电厂”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一致。

本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制定Ⅲ时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Ⅲ时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的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

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

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废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版)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版)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版)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664—2019代替DB37/664—201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2019-03-07发布2019-09-07实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目 次前言.....................................................................................................................................................................I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5)6达标判定 (6)7实施与监督 (6)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7/664—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进行分类和定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增加了氨逃逸和氨厂界浓度控制指标要求;——加严了大气污染物部分项目排放限值;——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军华、丁程程、郭龙、邓保军、张战朝、史会剑、苏志慧。

本标准于2007年2月首次发布,2013年5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或蒸汽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或蒸汽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或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

DB37_ 2376—2019《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_ 2376—2019《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376—2019代替DB37/2376—2013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Regional and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XXXX-XX-XX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监测要求 (4)6达标判定 (5)7实施与监督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2-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2-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2—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图1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6 实施与监督 (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战朝、马姗姗、范国兰、史会剑、谢刚、蔡燕、林淑胜、李殿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664-200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 以上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工作组讨论稿)标准编制组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目录i1项目背景11.1任务来源11.2工作过程12《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07修订的必要性12.1国家、省及其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22.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22.3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23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3.1省电力行业发展现状33.2存在的问题44修订原则及总体思路54.1修订原则54.2总体思路65标准主要技术容65.1适用围65.2时间段和区域的划分65.3术语和定义75.4污染物控制项目75.5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85.6达标排放技术分析145.7监测要求156污染防治技术分析166.1烟尘控制技术166.2SO2控制技术186.3NO x控制技术196.4汞控制技术227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237.1SO2排放标准237.2烟尘排放标准267.3NO x排放标准287.4汞排放标准30 8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31 9标准征求意见情况31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观,促进全省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火电行业作为排污大户,是影响空气质量和减排目标完成的重要行业。

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07实施以来,对控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个标准总体宽松,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2012年1月1日,国家环保部颁布了新标准GB13223—2011,大幅收紧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针对重点和环境敏感地区制定了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达到与国家新标准相对接,适应我省新的环保要求,实现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的决定》提出的“白云,繁星闪烁”的目标,省环境保护厅下达了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计划。

1.2 工作过程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龙源电力技术股分、三融环保工程、省环境保护规划院在接受任务后,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1)2012年*月*日,下达了《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

(2)2012年*月*日,成立标准编制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对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资料收集、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

(3)2012年*月,根据省环境保护要求和火电行业大气污染排放现状,并考虑技术、经济可行性,完成标准和编制说明草稿。

(4)2012年10月17日-18日,在环保厅召开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专家讨论会。

针对标准初稿,结合专家建议,形成了标准及编制说明的初稿。

(5)2012年11月1日,邀请地市环保局在市环科院召开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座谈会。

根据座谈会意见,形成标准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6)2012年11月—12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工作。

(7)2012年*月—*月,根据有关意见(附后)修改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8)2012年*月*日,在召开了标准专家审查会(专家审查会意见附后)。

(9)2012年*月*日,根据审查会意见修改形成了标准报批稿。

2 《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07修订的必要性2.1 国家、省及其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空气质量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国家对重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该通知要求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重点区域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在地级城市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

我省工业体系完善,国民经济位于全国前列。

但目前大气污染物排放基数大,减排任务重。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的决定》提出的“白云,繁星闪烁”的目标,省“十二五”环保规划明确要求,十二五期间“努力实现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新突破,空气能见度大幅提升,空气质量改善走在全国前列”。

为了削减二氧化硫的产量,强调了燃煤电厂的脱硫设施配备、运行和分布要求,并对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

火电行业是大气污染的重点排放源,因此,控制火电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实现我省环境保护目标的意义重大。

基于国家、我省及其环境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促进火电行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总量控制目标和削减任务。

2.2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省是以燃煤发电为主的能源大省,截至2011年底,全省发电装机容量达68050MW,全年发电量3172亿kW·h,其中火力发电占98.6%。

2011年,全省燃煤火电厂SO2和NOx排放量分别占全社会排放量的50.5%和49.3%,是影响空气质量和减排目标完成的重要行业。

同时,我省燃煤火电厂存在结构不合理、排放绩效高等问题。

我省火电厂平均单机容量仅为60MW,低于(96MW)、(78MW)、(177MW)和全国平均水平(111MW);平均供电标准煤耗335g/k W·h,高于(318 g/kW·h)、(307 g/kW·h)、(319 g/kW·h)和全国平均(329g/kW·h);平均SO2排放绩效2.96 g/kW·h,高于(1.65 g/kW·h)、(1.4 g/kW·h)、(1.24 g/kW·h)和全国平均(2.46 g/kW·h)。

加严排放标准,能够提高燃煤电厂清洁生产水平、降低单位发电量污染物排放,倒逼高排放机组淘汰,加快电力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2.3 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DB37/664—2007实施以来,对控制我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0年,全省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装机容量达20612MW,超出国家下达省“十一五”脱硫装机容量36个百分点。

全省燃煤电厂脱硫装机容量占总装机容量的比例达到95%以上。

近年来,我省火电厂脱硫脱硝及除尘技术发展迅速,新建大型燃煤机组均按要求同步采用了低氮燃烧方式,并在环境敏感地区开始建设烟气脱硝装置。

一批现有火电厂结合技术改造安装了低氮燃烧器。

电除尘器技术水平已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已能满足各种容量的火电机组需要。

各种可应用于火电机组的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等高效除尘器相继涌现,并有不同程度的实际运行案例。

这些控制技术为提高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供了技术支撑。

“十一五”以来,我省以SO2减排责任书为抓手,全面推进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项目建设,截至目前,全省所有火电机组均配套建设了脱硫设施,绝大多数燃煤电厂采用的是湿法脱硫设计,脱硫效率高、运行稳定,SO2排放浓度达到200 mg/m3以。

我省有9台机组与主体同步建设了脱硝设施,设计脱硝效率在60%-70%之间,NO2排放浓度控制在200 mg/m3以下。

3 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1 省电力行业发展现状电网是一个以省域为界、火电为主的相对独立电网,水电、风电等非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不足l%。

截至2011年底,全省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804.8万千瓦,全社会用电量累计3635.3亿千瓦时,发电量完成3172.4亿千瓦时,接纳省外电量达462.8亿千瓦时。

第三产业和居民用电比重增加,用电结构更趋合理。

受经济发展和工业拉动影响,全省用电量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省用电量年均增速11.53%,电网统调最高负荷年均增速9.88%。

3.1.1发电装机情况截至2011年底,全省发电装机总容量6804.8万千瓦,当年净增556.4万千瓦。

其中,统调公用机组装机容量4494.4万千瓦;地方公用及企业自备电厂装机容量2310.4万千瓦。

全省电源结构以火电机组为主,装机6237.7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91.67%,其中,燃煤机组6045.7万千瓦,余热余压余气、垃圾和生物质机组合计192.0万千瓦。

风电、水电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合计357.1万千瓦,占5.25%。

全省装机结构进一步优化,电源建设继续向大容量、高参数、环保型方向发展,统调公用机组平均单机容量由“十一五”末的28.3万千瓦提高到29.4万千瓦,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共计84台、3494万千瓦,占全省装机容量半数以上,是参与电网调峰、保障电力供应的主力机组。

3.1.2电网建设情况电网建设保持高速发展。

截至2011年底,电网共有220千伏及以上系统变电站324座,变压器620台、变电容量13583万千伏安,输电线路814条、长度总计23512公里。

其中,500千伏系统共有变电站30座,变压器59台,变电容量4350万千伏安,输电线路73条,长度5525公里。

各级电网协调发展,实现了全省每个市均有1座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每个县(市)均有1座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全省已形成覆盖17市的“五横两纵”500千伏主网架,与华北电网实现了“两点”联网,电网结构进一步优化。

、潍坊、聊城、枣庄、一、一日照、一威海、南一莱芜一东、北一东营等9个地区电网己形成独立的供电区。

2011年2月28日联接我省和自治区的世界首条±660银东直流输电工程成功实现双极投运,我省高峰时段接纳外来电能力达到750万千瓦,标志着“外电入鲁”战略取得重大突破。

3.1.3电力供需情况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化水平的不断加快,我省电力需求日益增加,发电量保持较快增长。

(一)发电情况:近十年来全省发电量保持稳定增长,但后期增势不强。

2011年累计完成发电量3172.4亿千瓦时,增长2.6%,比上年低5.1个百分点,比全社会用电量增幅低7.6个百分点。

其中,统调公用机组受省外来电大幅增加影响发电增速明显放缓;地方公用机组在风电快速增长拉动下,发电量由上年负增长转正。

通过提高统调公用机组利用水平,全省电力生产单耗、厂用电率稳步下降,促进了电力工业节能减排。

(二)用电情况:2011年全社会用电量累计完成3635.3亿千瓦时,其中,第一产业用电量85.4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3%。

第二产业用电量2844.3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78.2%,其中,工业用电量2555.72亿千瓦时,轻、重工业用电量分别为553.7和2258.3亿千瓦时。

第三产业用电量317.3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8.7%。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388.2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10.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