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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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xx集团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职能部门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并接受总裁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集团内部审计常设机构为监察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有关规定,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3、负责对集团各经营单位的经营过程和经营结果进行审计,并及时向集团总裁报告审计结果;

4、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5、协助外部审计机关对集团的审计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范畴和权限

第一条内审工作在集团总裁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及其分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负责报告工作。

第二条内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各种财务报销事宜的审核、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

4、内部控制制度;

5、经济责任;

6、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

7、经营项目的概(预)算、决算;

8、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9、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条内部审计对集团有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监察审计部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根据、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直接反映。

第七条集团有限公司授予监察审计部如下经济处理、处罚权力:

1、集团成员法定代表人所承负的资产增值保值指标,未经监察审计部审计,

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2、没收账外资金上缴集团;

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通报。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一条例行审计程序

1、内部审计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

3、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根据、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4、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执行人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送总裁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6、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总裁提出申诉。

第二条离任审计程序

1、各下属公司或部门负责人任期终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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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审计部门据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

2、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经集团批准的资产增值保值责任书;离任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料;任期内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报告和有关部门做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计划、决策;各种财产盘点表等;

3、审计结束后,监察审计部应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做出客观刚正的评价;

4、审计报告应请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5、《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集团总裁,并抄送人力资源部、被审计人;

6、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向集团总裁提出申诉,由集团领导决定是否进行复审或驳回申诉;

7、《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由监察审计部作为审计档案归档;

8、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需充分占有资料和深入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监察审计部也要在自身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

第三条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监察审计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集团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审计人员

第一条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及审计员任免或调动,由集团总裁批准。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内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刚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条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属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和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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