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
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得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
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定应当追诉得,按照当时得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就是本法不认为就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得,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具有生命的人。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单位,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也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产生影响。
此外,犯罪主体还分为直接犯、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责任和处罚。
自然人和单位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后,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般主体指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则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罪过是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不作为则是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即“应为而不为”。
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现为具体的直接的现实的损害。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3、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6、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7、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0、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2、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3、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5、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7、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18、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刑法总论名词

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2.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3.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5.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6.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7.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它的内容为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事后法的禁止)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8.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10.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1.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2.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13.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
(如杀人、防、强奸等)14.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
(如妨害清算罪等)15.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16. 非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的犯罪。
17.国事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
18.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
19.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20.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
刑法名词解释、术语汇总

6、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26、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26.1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26.2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法学方法上的解释方法)
4、刑法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
4.1属地管辖原则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部刑法。
4.2、属人原则这里的“人”即本国公民,是针对我国公民
在国外犯罪的情形:(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
员和军人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原
11、行为基于意思的身体动静
12、行为对象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人(人
的身体、身份或者状态)与组织(法人、非法人团体与机构)。行
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
13、犯罪结果指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者危险状态。结果是所有的犯罪的共通的构成要件要素。
14、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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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广义的是指,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第六章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4.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七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5.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是内心起因。
6.认识错误,是指行文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第八章正当行为
1.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地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和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5.避险过当,是指避险明显超过必要地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十章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
1.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2.犯罪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各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4.犯罪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是犯罪未达成即遂的犯罪停止形态。
5.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为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状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1.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施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的状态。
2.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罪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3.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因为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4.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形态。
5.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6.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7.牵连犯,是指已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8.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第十二章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者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第十三章刑罚概说
1.刑罚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赋予“刑罚”名称,用以惩罚犯罪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有特定机关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1.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的刑罚方法。
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生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6.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7.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8.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9.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第十六章刑罚裁量
1.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刑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解决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行度或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2.量刑的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实施情况。
第十七章刑事裁量制度
1.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到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有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行为。
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
其他犯罪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4.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5.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执行制度
1.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为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第十八章刑罚的消灭
1.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2.时效
3.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赦免其刑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