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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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年更新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年更新
5558-29-2
16.N-苯乙基-4-哌啶酮
39742-60-4
17.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21409-26-7
18.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25394-24-5
19.邻氯苯基环戊酮
6740-85-8
第二类
1.苯乙酸
103-82-2
2.醋酸酐
108-24-7
3.三氯甲烷
67-66-3
118-92-3
9.麦角酸*
82-58-6
10.麦角胺*
113-15-5
11.麦角新碱*
60-79-7
12.麻பைடு நூலகம்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299-42-3
13.羟亚胺
90717-16-1
14.1-苯基-2-溴-1-丙酮
23022-83-5
15.3-氧-2-苯基丁腈
4.乙醚
60-29-7
5.哌啶
110-89-4
6.1-苯基-1-丙酮
93-55-0
7.溴素
7726-95-6
第三类
1.甲苯
108-88-3
2.丙酮
67-64-1
3.甲基乙基酮
78-93-3
4.高锰酸钾(注3)
7722-64-7
5.硫酸
7664-93-9
6.盐酸
7647-01-0
注:
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3、高锰酸钾既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也属于易制爆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年更新)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目录(2018年)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目录(2018年)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目录(2018)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备注:
●44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8.08.01增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012.09.15增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
苯基环戊酮的公告【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2015.05.12增补: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公
告2014年第1851号(关于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5-12,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02.01增补:公安部《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
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清单种

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清单种

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清单种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清单(32种)第一类(18种和1个麻黄素类物质):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类物质(包括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羟亚胺(列管)、邻酮(邻氯苯基环戊酮列管)、溴代苯丙酮(列管)、α-氰基苯丙酮(列管)、2018年2月1日列管的N-苯乙基-4-哌啶酮(ANPP)、4-苯胺-N-苯乙基哌啶(4-ANPP)、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第二类(7种):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2018年2月1日列管的溴素和1-苯基-1-丙酮。

第三类(6种):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注:第一类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可能存在的盐类。

非列管制毒化学品清单(35种)制毒设备清单制毒犯罪相关知识告知书一、制造毒品与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相关知识(一)制造氯胺酮。

使用羟亚胺和盐酸等化学品可以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K)。

氯胺酮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制造甲基苯丙胺。

以麻黄素、伪麻黄素为原料可以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如果使用催化加氢法进行非法制造,氯代麻黄素(又称氯代麻黄碱、氯麻黄碱、氯麻黄素、熟麻等)是必经的中间产品,因此氯代麻黄素是非法制造冰毒的半成品。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毒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

(三)非法生产羟亚胺。

使用以邻氯苯基环戊酮(简称邻酮)和二氯甲烷、溴素、甲胺、氯化氢等化学品可以非法生产羟亚胺(俗称料头)。

邻酮和羟亚胺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四)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麻黄素、伪麻黄素。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与品种目录》2018版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与品种目录》2018版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 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14.N-苯乙基-4-哌啶酮
15.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6.溴素 7. 1-苯基-1-丙酮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2018年修订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8年修订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二〇一八年二月说明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1.物理危险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氧化性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属腐蚀物:类别1。

2.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属腐蚀物:类别1。

2.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

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三、《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一)“序号”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顺序号。

(二)“品名”是指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三)“别名”是指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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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 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14.N-苯乙基-4-哌啶酮
15.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第二类
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6.溴素7. 1-苯基-1-丙酮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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