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及其公约解析
2.IMO的公约

Chapter VII
• Chapter VIII • Chapter IX • Chapter X • Chapter XI • Chapter XII
New
• Chapter XIII • Chapter XIV
2005年打击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 定书 •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International Maritime Regulations of IMO
• 1976 年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 • 1977年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及
2012年开普敦协定 • 1995年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值守标准国
1974年SOLAS公约已有160多修正案
AMOCO CADIZ, 1978
Herald of Free Enterprise, 1987
Estonia, 1994
Scandinavian Star, 1990
International Maritime Regulations of IMO
Chapter I
修订公约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 电设备)关于操舵装置的海上试验要求
修订公约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新增对油轮和化学品船惰性气体系统和所有新造 船舶通风系统的强制性要求,
IMO Conventions and Amendments Update
MSC.366(93) 通过时间:2014.5.22 默认接受:2015.7.1 生效时间:2016.1.1
IMO Conventions and Amendments Update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公约,旨在保护海事劳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海上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福利。
本文将从公约的背景、目的和重要内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航运业的蓬勃发展,海事劳工的数量和重要性也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海上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风险较大,海事劳工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海事劳工的权益,国际海事组织于1958年制定了第一份海事劳工公约,随后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二、目的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海事劳工在工作中享有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安全、工作和休息时间、薪酬、伙食和住宿条件、医疗保健等。
公约的实施旨在提高海事劳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质量,减少事故和伤亡的发生,保障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重要内容1. 船舶招募与就业:公约规定了船舶招募与就业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招募程序、招募广告、劳动合同等。
船舶招募过程中,不得进行歧视性别、种族、国籍等的行为。
2. 工作和休息时间:公约要求船员在海上工作期间享有合理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具体规定了船员的工作时间、换班制度、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3. 工资和福利:公约规定了船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年假工资、伙食和住宿条件等。
船舶所有人必须按时支付船员的工资,并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4. 安全和健康保护:公约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安全和健康保护措施,以确保船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船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穿戴个人防护装备、遵守船舶消防、救生等规定。
5. 医疗保健:公约规定了船员在海上工作期间的医疗保健权益。
船舶必须配备合格的船舶医生和医疗设备,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紧急救援。
6. 社会保险和福利:公约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船员在海上工作期间和退休后都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7. 劳动争议解决:公约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机构。
IMO的名词解释

IMO的名词解释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简称I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成立于1948年,总部位于伦敦。
IMO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海事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
作为全球海事事务的核心机构,IMO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规则,为海事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IMO在其7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为保护海洋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
其中最重要的里程碑是《国际海上油污染防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简称MARPOL),它于1973年起草,于1978年正式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各种海上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为全球海运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
除了环境保护外,IMO还致力于提高航海安全和防护水平。
其中最著名的公约是《国际海上搜救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简称SAR),它于1979年颁布,旨在确保船舶在海上遇险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援助。
SAR公约设立了国际海上搜救区域,并规定了各国救援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提高了搜救行动的效率和成功率。
而《国际船舶和设备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SOLAS)则规定了船舶和设备的安全标准,以减少海上事故的发生。
在海事业务方面,IMO的工作也十分重要。
IMO制定的《国际海事人员培训、资格和勉励规则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简称STCW)确保了船员在专业知识、技能和行为方面的标准化,提高了全球船员的素质水平。
香港公约 imo 船舶检查导则

香港公约imo 船舶检查导则1.引言1.1 概述在香港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和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船舶检查导则的背景下,船舶检查作为确保船舶安全和保护海环境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对香港公约和IMO船舶检查导则进行全面介绍和分析,并探讨它们对船舶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以及为相关工作提供的启示和建议。
香港公约是国际海事界为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而制定的重要公约之一。
它旨在为全球海上运输提供安全和保护措施,并规定了船舶设计、建造、设备、操作以及船舶所有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作为一个综合性公约,香港公约的实施对于确保船舶在航行中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环境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IMO船舶检查导则也是船舶检查工作的重要指南之一。
该导则包含了检查的目的、范围、程序以及要求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旨在为船舶检查人员提供统一的操作指引,并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通过遵循IMO船舶检查导则,各国的船舶检查机构和从业人员可以更好地履行检查任务,确保船舶安全合规,并提高全球海上运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香港公约和IMO船舶检查导则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探讨其背景、目标和原则、检查目的和范围、检查程序和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我们还将总结香港公约和IMO船舶检查导则的重要性,并就船舶检查工作提出相关的启示和建议,以促进航运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在后续的章节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对香港公约和IMO船舶检查导则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读者能够通过本文深入了解这两个重要的航运标准和指南,为船舶检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首先会对香港公约和IMO船舶检查导则进行简要的概述,以便读者对主题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解析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onvention),又称载重线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30年通过的一项海事公约,旨在确保船舶在不同水深和不同季节的海洋条件下,具备足够的浮力和稳定性,以保证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载重线公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在各种操作条件下都能保持在安全的载重线以上,即船舶的安全储备力量,以防止船舶过度装载或失去稳定性而发生灾难。
根据公约的要求,船舶的载重线必须按照船舶的尺寸、结构和建造材料等因素来确定,并且必须符合安全的浮力和稳定性标准。
船舶的载重线标志位于船舶的船体侧面,标有一系列代表特定载重条件的平行线。
公约规定了三种载重线:夏季线、冬季线和满载线。
其中,夏季线是最低载重线,适用于在夏季和热带地区航行的船舶。
冬季线则适用于在冬季和相对寒冷的地区航行的船舶。
至于满载线,它是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的,表示船舶正在以最大载重状态航行。
公约还规定了一系列与船舶载重线有关的技术要求,包括船舶的稳定性计算、载重线、舱口孔和其他开口的位置和尺寸限制,以及必要的测量和记录要求。
此外,公约还涉及了船体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评估、测量手段和技术标准、安全设备和装置的要求等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也规定了各国船舶的国家协定载重线,即根据各国自身的国情和立法需求,可以有所调整。
但是,在没有国家协定载重线的情况下,船舶则需要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载重线的设定和符号标记。
这项公约自1930年生效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航运业务需求和技术进展。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也对于全球海事行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总之,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是为了确保船舶在不同季节和海洋条件下具备足够的浮力和稳定性,以保证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公约。
通过规定船舶的载重线、技术要求和测量标准等,公约为全球航运业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和指导,为航海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IMO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介绍

IMO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介绍从成立至今,国际海事组织(IMO)已经走过了60年的历程。
由IMO制定的和船舶污染有关的公约有防止船舶污染技术标准、污染干预和应急响应,以及污染损害责任和赔偿三大类的20多个公约和议定书(相关公约汇总情况见附表),在防止船舶污染方面取得了卓著的成绩。
国际油轮船东污染联合会(ITOPF)的数据表明,以油类物质的事故性污染为例,超过700吨溢油量的污染事故从70年代的平均25.2起/年逐年减少至80年代的平均9.3起/年、90年代的7.8起/年,从2000年以来平均3.6起/年;船舶溢油量从70年代年均31万吨降至80年代年均12万吨、90年代11万吨,2000年以来降至年均2.7万吨[1]。
IMO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贡献举世瞩目、众所公认,早在1997年赢得了享有盛誉的环境Onassis奖[2]。
1 防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背景1.1 环境意识的提高及新问题的出现二战以来石油的开采和利用导致船舶运输的原油和成品油数量与日俱增,对环境的威胁日益明显。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一些国家意识到来自船舶的油污染,尤其是船舶的操作性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
第一个防止船舶污染的公约是《1954年油污公约》(OIL54),该公约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
公约主要是针对船舶油类物质的操作性污染。
该公约制定之时,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3](IMCO)还未成立。
1967年的“托利·卡翁”号溢油事故震惊了全世界,人们重新审视OIL 54,并开始关注当时日益增加的化学品运输的威胁和其他船舶污染源,由此产生了著名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73),这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防止来自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除了油类以外,还包括散装液体化学品、包装有害物质、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
这起重大的污染事故也向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包括公法和私法方面的问题。
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日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通过了两个重要的公约,一个是INTERVENTION 1969,该公约在国际公法领域是一个很大的突破,给予沿海国政府干预的权利。
IMOSOLAS公约新要求解析

IMOSOLAS公约新要求解析
一、SOLAS公约:
SOLAS公约(国际海上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的重要海事公约,旨在保护船只在海上行驶的安全和提高船舶的安全标准。
SOLAS第一个版本于1960年制定,并在1974年修订了升级,即SOLAS1974,随后又于1988、1995、2000、2004、2024年和2024年等不同时期修订升级。
二、2024和2024年的新要求:
1、2024年:
(1)SOLAS2024中引入了新的标准,要求装载液体化学品的船只在船舶安全管理法规(ISM)的范围内,确保船舶安全管理系统得到充分的保护,避免运输液体化学品引起的意外。
(2)SOLAS2024还要求船只携带安全组织和逃生设备,安全组织包括员工培训、紧急抢救设备、设备维护、消防设备及演习等,而逃生设备包括逃生船、救生衣、救生背心、救生圈等,以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2、2024年:
(2)SOLAS2024还强调了在船舶安全管理中保护无人机驾驶员的安全,决定了船舶安全管理系统ISM的要求:船只必须设置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安装实时监测系统。
imo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介绍

imo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介绍IMO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关于如何控制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世界海洋免受破坏和污染。
该公约于2018年6月8日生效。
一、公约的背景随着油轮采用各种型号的货轮,IMO国际公约的出台就带来了很大的变革,包括规则要求影响船舶设计的性能要求。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要求船只必须实行安全操作,目标是限制每个船只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经济环境。
二、公约的内容1. 船只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为节约能源和降低污染,禁止多余能源消耗,控制船舶最大压载水。
2. 操作管理:实施有效的管理程序,要求船只评估和管理每次出行的压载水,以避免不必要的消耗和压载水的增加。
3. 监督:实施针对船体和集装箱的维护、维修及检验程序,监督货物的装卸情况,以确保船只的安全操作。
4. 规范:开发和实施安全管理系统,制定船只相关规定并采取行动确保其遵守。
5. 环境保护:要求船只在航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染、噪声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以保护自然环境。
三、公约的好处1. 提高能源效率:实施有效的船只管理程序,减少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提高船只运营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2. 增强安全性:增加船体和集装箱维护、维修及检验,确保船只安全操作,保障船只和船员的安全。
3. 减少污染:根据公约实施有效反应,以防止船只污染海洋环境,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
四、公约的影响随着IMO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的实施,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有助于促使船只在运行时采取安全和环境友好的行为,保护世界海洋不受破坏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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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
国际责任
11
2.3.1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法主体是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 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它们必须具 备三个条件 --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类型: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民族解放组织
IMO公约的实施取决于各成员国政府。各缔约 国有责任使本国船舶符合公约规定的要求,并 可对违章现象予以处罚。
33
2.9 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
转化
UNCLOS STCW 发证规则 领海及毗连区法 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和
纳入
SOLAS、MARPOL等
部令、海事局通知
其他
34
B 海洋环境保护
21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CLC1969)
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FUND 1971 )
1971年海上运输核材料民事责任公约 (NUCLEAR 1971)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LLMC1976)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PAL 1974)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BUNKER2001)
第二讲 IMO公约的法律基础
1
2 IMO公约的法律基础
国际法的特性、渊源及基本原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海事组织文件分类 国际海事公约的缔结、生效、履行、适用、修 改及终止 国际海事公约概况
2
2.1国际法的特征、渊源及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8
2.2.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际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 --就国际习惯法规则而言,大部分国家认为国际 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以作 为本国法的一部分来直接适用; --就国际条约而言 :转化 ;并入 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 :优先适用国内法; 优先适用国际法;和谐解释,推定为不冲突, 后法优于前法
约束那些已经批准公约的政府 满足公约生效的条件 :例:《1974年SOLAS国 际公约》的生效条件是25个国际加入且这些国 家商船队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 宽限期:一般从几个月到一年不等 IMO公约通过生效所需时间平均在5年以内
27
2.5.2 公约的生效、履行及适用
各缔约国政府必须采取公约所规定的措施,以 承担其履约义务 :制订相应的国内法或修改 国内法 ;提供一些必要的设施 ;培训人员执 行公约所规定的职能 各国可以通过签署(signature)、批准 (ratification)、接受(acceptance)或核准 (approval)以及加入(accession)的方式接 受公约的约束 公约的实施取决于船旗国,港口国,沿岸国
28
2.5.3 公约的修改与终止
明示接受(explicit acceptance):1972年以前,
所有的公约修正案都必须规定比例(如2/3)
的缔约国接受后方能生效
默认接受(tacit acceptance):
1972 COLREG, 1974 SOLAS均引入该程序
29
2.5.3 公约的修改与终止
15
2.3.3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
概念和地位 :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以各种 国际合作为宗旨的由各国政府通过协议而建立 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组织一般制度 :成员制度 ,机构 ,表决制
16
2.4 国际海事组织文件分类
1
IMO文件在法律地位上的分类
2
IMO文件在用途上的分类
3
IMO文件在形式上的分类
法性)
国际习惯 -习惯法及其形成的证据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之共有原则,起
补充作用
辅助资料 –司法判例、权威学者的学说等
5
2.1.3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特征:各国公认 ;适用于国际法 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 具有强行法性质
基本原则的内容: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 政原则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 ;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 ;善意履行 国际义务
非条约文件:规则(Code)、决议 (Resolution)、指南(Guidelines)、建议案 (Proposals)以及通函(Circulars)等。非条 约文件是建议性,而非强制性的,没有法律约 束力。非条约文件可以被全部否认,也可以被 部分引用。 非条约性文件的效力并非一成不变,有一些规 则在初始阶段是以非条约文件的性质通过的, 后通过公约修正案,成为强制性规则。如: ISM CODE
6
2.2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
7
2.2.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两种观点: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 两者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各 自独立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 规则,不得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 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 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 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 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
2007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 (NAIROBI WRC 2007)
C 责任与赔偿222.4.3 按形式分类
公约 议定书 规则 通函
效力层次高, 一般为原则 性规定
效力层次 高,一般 为原则性 规定
强制性规则: 公约的组成 部分; 非强制性规 则:出现在 大会决议附 件或公约脚 注中,供参 考执行
权威性最低
我国是贸易大国、航运大国、海员大国。国际 航运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 位。 我国批准或加入了该组织几乎所有重要 的公约。
32
2.8 我国接受国际海事公约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国 际公(条)约和主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 委会决定。其它公(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 批准。
19
2.4.2 按用途分类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 197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COLREG 1972)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CSC 1972)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LL 1966)
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STCW 1978
12
2.3.2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
13
2.3.2.1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要素:定居的(永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
政府和独立的主权
类型:单一制的主权国家 ;复合制国家 (联 邦 ,邦联 )
14
2.3.2.2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 平等权 自保权 管辖权 : 属地、属人、保护和普遍性
终止方式 :条约期满;另订新约替代旧约; 缔约各方同意废约,单方面废除或退出;条约 规定的事项履行完毕
30
2.6 国际海事公约概况
截至2010年7月31日,60个公约及其修正案中
已有47个生效,还有13个有待生效
31
2.7 IMO海运政策对我国的影响
IMO已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在促进全球海上航行 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方面占据着至关 重要国际地位的国际组织。
3
2.1.1 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
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强制力的依据与国内法不同 主体与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不同 立法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强制执行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法律性
4
2.1.2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 (契约性,造
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 (STP 1971) A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SAR1979)
海上安全
20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MARPOL 73/78)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INTERVENTION1969)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及合作公约 (OPRC1990)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BWM2004) 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 (SRC 2009)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AFS2001)
17
2.4.1 IMO 文件在法律地位上的分类
条约文件:指国家间所缔约而以国际法为准的 国际书面协定或国际组织缔结的书面协定。它 具有强制性,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产生法律 效力。公约(Convention)、协定(Agreement) 以及议定书(Protocol)
18
2.4.1 IMO 文件在法律地位上的分类
9
2.2.3 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
我国宪法没有对国际法如何在我国国内适用做 出规定 国际习惯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民法通则》 第142条第3款和第150条的规定) 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 民商事范围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 国内法冲突时,国际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10
2.3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23
议定书分类
议定书
修改已有的公约。公约的 缔约方就商定的修改意见 达成一致,在议定书中说 明,未修改的仍按照并视 同原公约的要求办,加上 生效、文字等程序性条款 成为议定书,原公约的附 则中被修改的部分详细列 出作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