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控内容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控内容“三同时”是什么?这个问题多数人都知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环保与节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在设计、施工、使用阶段具体现结合我厂填平补齐项目实施的三个阶段还有哪些需要“三同时”?现就个人学习体会分述如下:1 “三同时”在设计阶段的工作1.1 可行性研究报告1.1.1 设计内容1.1.1.1 环保与节能、节水。
1.1.1.2 劳动安全与卫生防疫。
1.1.1.3 消防设计。
1.1.2 投资估算在投资估算表中也详细列明了生产指挥中心及食堂消防喷淋投资111万元;环保项目绿化及景观投资120万元、采用环保材料;劳动安全与卫生防疫设计项目(职工卫生所等)。
上述安全内容作为初步设计指导性原则,对立项的批准与否是至关重要的。
1.2 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也叫“扩大初步设计”。
是在立项批准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对设计施工图提出的指导性文件,以文字说明为主,辅助以图纸进行说明。
在初步设计阶段,还要有更为清晰“三同时”设计思路。
在初步设计里面就有:1.2.1 环境保护和节能环境保护准备采取的措施与手段设施的布置与达到的功能;节能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如保温隔热错采用的材料、建筑构配件的使用、达到节能建筑的指标等),使用节能材料的方法和种类;尽量采用自然光线照明、自然通风;噪音的隔绝与降低噪音的手段;无障碍设计应采取的措施;厂区绿化美化等。
1.2.2 劳动安全和卫生防疫包括有害物质的种类、采取的防护措施;通风与采光的方式;电源的接地保护;防雷减灾的措施;采用节能环保建筑材料等;结构抗震应达到的标准;特殊房间需要的荷载;地基能够承载的荷载等。
1.2.3 建筑消防设计需要根据建筑的特性及使用功能界定建筑物的消防等级、防火分区及楼梯的布置;考虑消防的通行车道和登高面的设置;安全疏散应根据人数考虑疏散口的宽度;建筑配件及构造的防火措施;消防给水管道及消防栓等等;为保证“三同时”设计的有效性、科学性,通过第三方评估、初步设计审查的手段,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完善,以保证施工图设计的安全、环保性能、消防能够达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烟台市水土保持规划(2017-2030年)》的批复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烟台市水土保持规划(2017-203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烟政办字〔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烟台市水土保持规划(2017-2030年)》的批复烟政办字〔2018〕4号市水利局:你局《关于呈报〈烟台市水土保持规划(2017-2030年)〉的请示》(烟水字〔2017〕222号)收悉。
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烟台市水土保持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注重自然修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完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面积960平方公里,预防保护制度得到加强,重点防治地区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到2030年,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完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面积3360平方公里,轻度水土流失得到有效保护,中度以上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预防保护制度得到全面落实,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
四、要以全市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全面实施预防保护,加强重要河流源头区和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预防,充分发挥生态自然修复作用;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重要水源地上游和局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综合治理,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区域水土保持功能。
五、要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推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科技水平,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建设项目水资源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背景和目的
为了切实保护水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行为,特制订本《建设项目水资源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
三、定义
1. “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营阶段,必须同时具备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必要条件。
2. “建设项目”指经过审批合法获取土地使用权并享有相应权属的项目。
3. “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雨水等。
四、“三同时”管理要求
1. 规划阶段
- 在项目规划中必须充分考虑项目对水资源的需求、利用和保护措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方案。
2. 设计阶段
- 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水资源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合理配置水资源,并确保项目运行期间的水资源供应。
3. 施工阶段
- 施工工地必须合理设置水资源供应设施,确保工地作业和人员生活用水的需要。
- 施工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水源污染和水土流失等对水资源的不良影响。
4. 生产运营阶段
- 建设项目运行期间,必须正常向生产和人员生活提供足够的水源。
- 在生产过程中,要合理使用水资源,避免浪费和污染。
五、监督和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进行监督检验,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参考法律条文:水法、环评法、环境保护法等。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节⽔设施应当与主体⼯程节⽔设施应当与主体⼯程节⽔设施应当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
XXXX建设项⽬节约⽤⽔设施与主体⼯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第⼀条为促进合理⽤⽔,节约⽤⽔,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包括技术改造项⽬,以下统称建设项⽬),应当采⽤节约⽤⽔的先进技术,降低⽔的消耗量,提⾼⽔的重复利⽤率,必须选⽤和建设节约设施(以下简称节⽔设施)。
建设项⽬的节⽔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使⽤(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节约⽤⽔办公室主管建设项⽬节⽔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作。
各部门应按照各⾃职责,做好建设项⽬节⽔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建设项⽬节⽔设施"三同时",由节约⽤⽔办公室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项前,在申报⽴项的同时,将项⽬建议书送节约⽤⽔办公室。
第六条在建设项⽬的可⾏性研究阶段,应提出节⽔设施⽤⽔计划,报节约⽤⽔办公室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的,计划部门或的上级主管部门不批准建设项⽬计划任务。
第七条建设项⽬的初步设计⽅案,必须有节⽔设施的设计篇章,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的节⽔设施及预期效果。
节⽔设施的设计篇章应报节约⽤⽔办公室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的,规划管理部门不发给建设⼯程许可证。
第⼋条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设施的设计进⾏施⼯,保证节⽔设施的⼯程质量。
节⽔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节约⽤⽔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节⽔设施竣⼯,应向节约⽤⽔办公室申报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节约⽤⽔办公室通知供⽔部门供⽔。
节⽔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不得投产使⽤,供⽔部门不予供⽔,使⽤⾃备井的,由节约⽤⽔办公室封井。
第⼗条建设项⽬的节⽔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投产使⽤,未同时投产使⽤造成浪费⽤⽔的,由节约⽤⽔办公室按《⽤⽔浪费处罚规则》予以处罚,并提请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员的⾏政责任。
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城市节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助力全市高质量、高速度发展,助推人民满意的现代化品质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城市节水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体制机制建设,科学设置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选优配强人员队伍,强化业务能力培育提升,增强城市节水管理能力水平。
进一步理顺部门间职能关系,合理配置城市节水职能体系,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保障城市节水管理规范高效运行。
高标准对标国家和省节水型城市建设标准,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政策体系,着力构建系统化工作推进机制。
二、全面实施用水计划(定额)管理(一)深化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实施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作用。
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对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情况开展调研论证,合理调整城镇居民各阶梯水量、水价,适度拉大分档级差,2025年底前,出台实施更为严格的城市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政策措施,于2025年底前同步完成。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城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二)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化完善用水计划管理,严格核定下达用水计划,强化用水约束。
从严控制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定额(计划),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制定出台更为严格的政策措施,落实分档水量要求,提高加价标准。
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特种用水行业,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适当加倍。
制定并落实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强化加价费征收管理,依法依规足额征收。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提取30%用于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府领导下,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第五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六条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生活、生产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下达到各用水单位。
第七条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因进行基本建设及其他临时需要取用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的,须向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提报用水计划,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所需水量的证明材料;(二)节水措施的设计或节水器具安装使用等相关资料;(三)达到建设中水设施规模要求的,必须提交中水设施建设图纸及资料;(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型工程项目,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节水评估报告。
第八条用水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提报次月的用水计划,逾期不办理者,所用水按计划外处理。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参照用水定额,于当月底前审定次月的用水计划并下达到用水单位。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
第九条在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或局部区域用水紧张、需要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时,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对部分非居民用水户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提前予以公告。
用水户、用水性质改变的,必须及时到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规定1. 背景为了积极响应国家关于节约用水的政策,促进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项目的节水管理行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浪费,保护水环境,推动绿色建设。
2. 节水“三同时”原则建设项目节水管理应遵循“三同时”原则,即在规划、建设、运营阶段同时进行节水措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2.1 同时考虑节水方案设计在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节水方案,采取合理措施降低用水量,例如通过使用节水设备、合理设计水循环系统等方式。
2.2 同时实施节水设施施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节水设施的安装和施工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节水龙头、节水厕所、节水喷头等设备,优化管道布置,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2.3 同时加强节水管理与监督建设项目在运营阶段,应建立健全的节水管理与监督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设备的维护情况,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加强用水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用水浪费问题。
3. 相关责任与要求为确保建设项目节水管理的有效实施,相关各方需履行相应的责任和要求:3.1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设计合理的节水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相关节水措施。
同时,建设单位应对节水施工进行监督,并定期报送节水工作情况和效果。
3.2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节水设备的安装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同时,施工单位应培训工人熟练掌握节水施工技术和操作方法。
3.3 运营单位责任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监测和控制用水量,并及时修复和维护节水设备。
同时,运营单位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节水意识,推动节水工作的深入开展。
4. 监督与处罚为保证建设项目节水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对于违反节水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相关部门将进行严格的监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建设项目等。
“三同时,四到位”用水管理制度

浅谈“三同时,四到位”用水管理制度[摘要]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治国安邦,水是现代工、农业建设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代替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水不仅关系到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且也关系到人民日常生活用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
建设工程项目与节水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四到位”是节约用水一项重要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与节水设施有机的结合建设,形成了建设与生产管理的有序衔接,提高了管理水平。
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源头抓起,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从被动变为主动,能达到极好的节水效果。
[关键词]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四到位”《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水利部印发《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都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实行“三同时、四到位”的管理制度。
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
一、“三同时、四到位”是一项重要工用水管理制度通过多年不断实践、总结、补充、完善,“三同时,四到位”对新建、扩建、改建的过程项目的用水取得了积极的节水效果,收到了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做到建设工程项目的前面,提前做好了供水准备,做足了节水设施,改变了节水工作的局面。
“三同时、四到位”管理制度是节水工作的结晶,是节水技术管理工作的精品。
“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节水管理工作的三大法宝之一。
二、“三同时、四到位”技术管理工作程序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建设项目设计,相关部门要核算设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用水、节水指标等,对高耗水量、严重污染项目要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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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发布日期】2013-06-15
【生效日期】2013-07-01
【失效日期】2018-06-3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6月15日烟台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雨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和效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企业、公共服务和居民生活)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节水设施“三同时”)。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
资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烟台
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及各县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按
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服
务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节水措施方案”,
需要做初步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节水节能减排设计专篇”。
第五条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源条件和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
资源利用,计量仪表的配置及能否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
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
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4000人)的
居民小区、公寓、高层住宅;
(四)日用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五)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够覆盖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
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以及其它国家
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四)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间接冷却水循
环率≥95%,直接冷却水循环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
(五)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工艺水回收利
用率在60%以上;
(六)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555-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
(DB3702/T091-2006)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年设计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并组织评审。
评审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参加评审。
第九条项目节水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是否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取水定额、用水规模、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分析比较;
(五)用水设备、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合理性分析;
(六)节水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合理性分析;
(七)节水效益分析(主要节水指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八)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
行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
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整改后重新
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凭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用水节水评估评审意见、节水措施方案审核
意见等材料向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建设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对违反设计标准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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