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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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2023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2023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2023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和水资源日益紧张的局面,节水工作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为了推进节水工作,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以评选和表彰那些在节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城市。

本文将介绍2023年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旨在为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推动我国节水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一、总则1.1 评选目的本次评选旨在建立和完善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树立典型示范城市,引导全国各地积极开展节水工作,推动我国节水事业的持续发展。

1.2 评选范围本次评选范围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城市。

1.3 评选原则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评选指标2.1 水资源利用效率评估城市对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用水等方面的水资源利用情况,评价其节水潜力和节水措施的实施情况。

2.2 水环境保护评估城市对水环境的保护情况,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水和自然水体等的保护情况,评价城市水环境改善和治理的成效。

2.3 经济社会发展评估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性,评价城市的经济发展与水资源利用的情况,考察水资源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2.4 水资源管理评估城市水资源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包括水资源监测、调度、调控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评价城市水资源管理体系的健全程度和管理能力。

2.5 水文化建设评估城市水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情况,包括水文化传统、水节庆活动、水利史迹保护和水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发展情况,评价城市水文化的传承和传播情况。

三、评选程序3.1 提名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本地城市进行提名推荐,提交相关材料和资料。

3.2 专家评审成立评审专家组,对提名城市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评定城市的节水工作成效。

3.3 公示投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和投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一)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一)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一)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成为国家节水型城市是当今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最高目标之一。

那么,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评选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来一一介绍。

一、总体要求1.坚持节水优先,把节水作为城市发展的基础性战略2.实行总量控制和差别化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利用3.依据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节水目标和计划4.推进“三水联动”,整合城市供、排、用水系统5.多措并举,加强水资源利用和节约二、评选指标1. 城市用水总量与人均水量1.城市用水总量:同类城市之间进行行业比较,按城市等级不同制定不同的用水指标2.人均用水量:采用全市人口平均用水量进行计算,与同类城市比较,达到或超过平均水平2. 水资源利用效率1.工业企业和居民使用水的效率2.工业企业的循环利用率3.农业用水利用系数4.绿化用水比例3. 水资源保护1.水环境质量2.水生态状况3.涵盖城市内外的水资源保护率4. 污水排放控制1.污水厂的处理能力2.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3.污水排放达标率5. 节水宣传和水价管理1.节水宣传和教育活动开展2.水价管理政策完善3.消费者节水水平普及率三、评选程序1.提交申请2.定期开展评估3.公示、推荐4.最终评选四、重点工作1.制定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2.开展城市节水社会宣传与教育,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3.推进科技创新,开展节水科技研究和开发4.加强节水技术的应用和实施,推广节水灌溉、低水耗厕所等节水措施5.完善节水财政和经济政策,加强节水投资力度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系统,各个方面都需要有所突破,以便最终达到成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目标。

让我们共同努力,实现“节水惠民,节水兴城”的理念,为城市可持续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五、重要提示1.在节水工作中,需要重视水的安全使用,并防止用水过程中出现污染的情况。

2.呼吁市民能够重视用水的相关规定,不随意浪费饮用水和工业用水,尊重水资源的重要性。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如下:
1. 组织管理:城市设立了节水管理机构,经费保障到位,节水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各项制度健全,制定了节水计划,用水统计工作规范。

2. 工业节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高,有节水技术改造计划,积极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工业企业用水符合行业标准。

3. 高效用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合理,管网漏损率在规定标准以下,公共设施用水符合节水标准,绿化、环卫、消防等用水采用节水型器具。

4. 合理配置:在景观、娱乐用水等高耗水行业推广应用中水设施,积极发展雨水、海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制定水价政策,促进合理用水。

5. 宣传教育:市民节水意识强,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建节水型单位、学校等活动。

6. 宣传设施:公共场所无明显的浪费用水现象,宣传牌匾内容准确。

7. 技术保障:人员培训开展较好,完成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

8. 水务管理:城镇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雨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管线等措施,按照雨水利用规范进行设计和管理。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的标准包括:所有指标均达到考核要求;“良好”指标符合考核要求;其他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的一类标准;“基本合格”为个别指标低于考核要求的二类标准;“不合格”即为不符合任意一项指标。

以上就是节水型城市考核的主要标准,评价一个城市的节水效果,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整体用水状况、节水设施的建设情况、市民的节水意识等多个方面。

在创建节水型城市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和市民的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减少水的浪费,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节水型城考核标准

国家节水型城考核标准

附件2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一、基本条件(一)法规制度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二)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四)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

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上述五项基本条件是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必备条件。

二、基础管理指标(六)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七)海绵城市建设。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八)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 %o,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0。

(九)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十)自备水管理。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 。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文章来源:中国节能技术与产品网添加时间:2006-8-15一、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共六条,是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

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

考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三)重视节水投入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四)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五)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六)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七)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八)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九)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十一)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

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8年)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8年)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用水定额与计划第九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附件1: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复查及管理。

二、申报范围全国设市城市。

三、申报条件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须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含)以上。

被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申报时间和考核年限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接受申报为双数年;复查自命名之日起每四年进行一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考核和复查评审当年的6月30日前受理申报与复查材料。

五、申报程序(一)申报城市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进行初审。

(二)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可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直辖市自审达标后,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

材料要全面、简洁,每套材料按申报书、基本条件、基础管理考核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分4册装订。

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要明确、统一,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书;(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经信、工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三)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五)《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及说明、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六)城市节水工作考核范围示意地图;(七)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环境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八)考核年度的《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等有关内容复印件;(九)省级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命名批复文件。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附件1: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复查及管理。

二、申报范围全国设市城市。

三、申报条件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须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含)以上。

被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申报时间和考核年限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接受申报为双数年;复查自命名之日起每四年进行一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考核和复查评审当年的6月30日前受理申报与复查材料。

五、申报程序(一)申报城市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进行初审。

(二)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可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直辖市自审达标后,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

材料要全面、简洁,每套材料按申报书、基本条件、基础管理考核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分4册装订。

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要明确、统一,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书;(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经信、工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三)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五)《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及说明、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六)城市节水工作考核范围示意地图;(七)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环境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八)考核年度的《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等有关内容复印件;(九)省级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命名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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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日期:发布人:2008年09月26日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为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24号)要求,省建设厅、省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时间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和复查均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材料上报时间为双数年的4月30日前。

三、申报程序(一)申请城市的申报材料分别报上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城市直接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

(二)设区城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初审,评定初审分数,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总分85分以上的城市,联合上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

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6份,分别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并附电子版。

申报材料包括:(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书(原件);(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三)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七)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件);(八)编制部门关于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原件);(九)县级市(县)经设区城市建设(市政)、经贸部门初审同意,联合向省推荐的文件(原件)。

五、考核程序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共同组织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考核工作程序为:(一)审查申报材料,基本材料审查合格后,到现场进行考核;(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四)现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生活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市场上流通的节水器具的检测、认证情况(抽查企业、单位、生活小区各不少于5个,市场不少于1个,按照1:1.4~2的比例提供备选);(五)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六)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考核意见;(七)向申报城市通报考核意见;(八)考核情况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

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

六、命名管理现场考核总分达到85分以上的城市,由省建设厅、省经贸委进行审定。

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已经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需按规定上报复查材料。

建设厅和省经贸委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复查。

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参加国家组织的复查。

(一)复查程序:节水型城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复查,提出复查意见,连同节水型城市自查资料报上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城市直接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

(二)复查材料:复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

复查材料包括: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以后的城市节水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三)对于复查不符合节水型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对不按期申报复查的城市,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一、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共六条,是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

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独立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

(二)重视节水投入,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三)在城市范围内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开展了节水器具检测、认证和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用水器具的改造。

(四)积极开展中水利用,设区城市建成并正常运行的中水设施(不含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设施)4座以上,总建设规模3000立方米/日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并正常运行的中水设施(不含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设施)2座以上,总建设规模1000立方米/日以上。

(五)大力开展关停自备水源工作,市区自备水的取水量不得高于公共供水量的15%。

(六)广泛开展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作,一户一表改造率达到城市居民用水户的40%以上。

二、基础管理指标(一)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二)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三)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五)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六)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

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七)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八)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

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统计范围为市区。

(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十)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一)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山东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暂定)》的指标。

(十三)节水器具普及率100%。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节水器具必须按照CJ 164-2002《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进行检测、认证。

(十四)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十五)城市污水处理率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80%、地级市≥70%、县级市≥50%。

(十六)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考核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十七)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

(十八)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

(十九)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

五、名词解释1.市区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

2.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城区人口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人口统计口径为准。

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是指年取水量与年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的比值。

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是指年工业取水量与年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7、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是指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年取水量之和与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9.城市供水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筑提供用水。

10.有效供水量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

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

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

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11.节水器具普及率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

公共场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应当使用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器具。

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包括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等)等方面的水量。

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13、城市污水处理率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污水处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量之和。

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总量的比率。

15、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是指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不含再生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和城市总取水量之和的比率。

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传统水资源利用量。

16、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包括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

附表: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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