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一、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1、总有机碳(TOC):总有机碳是指污水中有机物的总量,一般按照比重计算,单位为mg/L,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总有机碳标准为5mg/L。
2、氨氮:氨氮是指氨和氮的总量,单位为mg/L,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氨氮标准为1.5mg/L。
3、总磷:总磷是指污水中磷的总量,单位为mg/L,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总磷标准为0.5mg/L。
4、总氮:总氮是指污水中氮的总量,单位为mg/L,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总氮标准为3mg/L。
5、化学需氧量(COD):化学需氧量是指污水中有机物的氧化能力,单位为mg/L,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COD标准为10mg/L。
6、悬浮物:悬浮物是指污水中可以悬浮在水面上的物质,单位为mg/L,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悬浮物标准为5mg/L。
7、色度:色度是指污水中的色彩,单位为度,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色度标准为15度。
8、水温:水温是指污水中的温度,单位为摄氏度,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水温标准为25摄氏度。
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控制1、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水质控制,首先要进行污水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处理等方法,以达到污水净化的目的。
2、污水排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水质控制,其次要进行污水排放,采用排放标准、排放管理、排放控制等方法,以达到污水排放的目的。
3、水质监测: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水质控制,最后要进行水质监测,采用定期监测、定点监测、定性监测等方法,以达到水质监测的目的。
综上所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为:总有机碳5mg/L,氨氮1.5mg/L,总磷0.5mg/L,总氮3mg/L,COD10mg/L,悬浮物5mg/L,色度15度,水温25摄氏度。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控制,需要进行污水处理、污水排放和水质监测。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19991总则1.1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
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水质标准和要求2.1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水质检验3.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张小平杨琢微魏桂珍。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城市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工业和农业用水的综合排放,其中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杂用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加,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对城市杂用水的水质标准进行严格监管和控制,对维护水环境和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杂用水中的生活污水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氮、磷等营养物质,以及各种微生物和病原体。
如果生活污水排放不当,会对水体造成严重的污染,影响水质。
因此,对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需要符合一定的水质标准,确保排放水质符合环境要求。
其次,工业废水是城市杂用水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废水中含有各种有机物、重金属、毒性物质等,如果排放到水体中,会对水质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对工业废水的排放需要严格控制,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另外,农业面源污染也是城市杂用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来自农田的化肥、农药和畜禽养殖的粪便等,这些污染物通过径流和渗漏进入水体,对水质造成污染。
因此,需要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和管理,减少其对水环境的影响。
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相关标准和监测体系。
比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等,这些标准对城市杂用水的水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了城市杂用水的排放水质符合环境要求。
除了建立水质标准外,对城市杂用水的监测和治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建立监测站点,定期对城市杂用水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异常情况。
同时,加强城市杂用水的治理和处理,采取合理的处理技术和措施,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总之,城市杂用水的水质标准是保障水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
需要加强标准的制定和监管,确保城市杂用水的排放水质符合环境要求,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同时,还需要加强城市杂用水的监测和治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异常情况,保障水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 25.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颁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1 总则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
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项目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悬浮性固体,mg/L105色度,度3030臭无不快感觉无不快感觉pH值 6.5~9.0 6.5~9.0 BOD5,mg/L1010 CODcr,mg/L5050氨氮(以N计),mg/L2010总硬度(以C a CO3计),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铁,mg/L0.40.4锰,mg/L0.10.1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总大肠菌群,个/L33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02
2002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市政给水水质和国家健康标准的要求。
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水质,在物理性能指标、化学性能指标、微生物性能指标和毒理学性能指标四方面均应达到给水标准要求。
物理性能指标主要包括:PH值6.5-8.5;化学性能指标主要包括:氯化物<200mg/L,硫化物<25mg/L;微生物性能指标主要包括总大肠杆菌数限制在2000CFU/100mL以下;毒理学性能指标主要包括:有机挥发物无害类型,不含TFHC。
CJ-T 48-1999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1999批准日期1999-06-04实施日期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19991总则1.1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水。
1.3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
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悬浮物(mg/L)≤
20
10
浊度/NTU≤
5.0
6
溶解氧(mg/L)≥
1.5
2.0
7
总磷(以P)计≤
1.0
0.5
1.0
0.5
8
总氮(mg/L)≤
15
9
氨氮(以N)计?≤
5
10
粪大肠菌群/(个/L)?≤
10000
2000
500
不得检出
11
余氯(mg/L)≥
0.05
12
色/度 ≤
30
13
石油类(mg/L)??≤
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序号
项目
冲厕
道路清扫、消防
城市绿化
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
1
pH
6.0-9.0
2
色/度 ≤
30
3
嗅
无不快感
4
浊度/NTU≤
5
10
10
5
20
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1500
1000
1000
-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mg/L)≤
10
15
20
10
15
7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1.0
1.0
1.0
0.5
1.0
9
铁/(mg/L)≤
0.3
-
--
0.3
城市杂用水回用标准

城市杂用水回用标准
一、水质要求
1.悬浮物:杂用水水质应满足悬浮物质量浓度不超过100mg/L。
2.pH值:杂用水水质应满足pH值在6.0~9.0之间。
3.化学需氧量:杂用水水质应满足化学需氧量不超过150mg/L。
4.生物需氧量:杂用水水质应满足生物需氧量不超过5mg/L。
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杂用水水质应满足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质量浓度不超过
1.0mg/L。
6.余氯:杂用水水质应满足余氯质量浓度不超过0.5mg/L。
7.其他指标:杂用水水质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卫生要求
1.杂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定,不得含有病原体、
有毒有害物质和异味等。
2.杂用水系统设备、管道、阀门等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不易结垢、易清
洗消毒的材料制造。
3.杂用水储存设施应设有通气口、检查口、溢流口等安全设施,防止出现浮
渣、异味等问题。
4.杂用水系统应有完善的消毒设施,保证水质安全卫生。
5.杂用水系统还应设有水处理设备,对水质进行净化处理,提高水质品质。
三、目标用途要求
1.杂用水可用于城市绿化浇灌、道路冲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不得用
于饮用和食品加工等方面。
2.杂用水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3.杂用水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使用安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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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0-2002
前言
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真是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巾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冉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二项。
本标准是在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
(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
(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城市杂用水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
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对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neq ISO 5815) GB/T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eqv ISO 5813)
GB/T 7494 水质阴离了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neq ISO 7875-1)
GB/T 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eqv ISO7393-2)
GB/T 11913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idt ISO 5814)
GB/T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idt ISO 5667-1)
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neq ISO 5667-2)
GB/T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neq ISO 5667-3)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本语和定义
3.1 城市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3.2 城市杂用水
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的非饮用水
3.2.1 冲厕杂用水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用水。
3.2.2 道路清扫杂用水道路灰尘抑制、道路打除的用水
3.2.3 消防杂用水市政及小区消火栓系统的用水。
3.2.4 城市绿化杂用水
除特种树木及特种花卉以外的公园、道边树及道路隔离绿化带、运动场、草坪,以及相似地区的用水。
3.2.5 建筑施工杂用水
建筑施工现场的土壤压实、灰尘抑制、混凝土冲洗、混凝土拌合的用水。
4 水质指标
城市杂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混凝土拌合用水还应符合JGJ63的有关规定。
5 采样及分析方法
5.1 采样及保管
水质采样的设计、组织按GB/T12997及GB/T12998规定。
样品的保管按GB/T12999规定。
5.2 分析方法分析方法按表2规定。
5.3水质监测城市杂用水的采样检测频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巾杂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统一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2 城市杂用水的水质项目与水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地方或行业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
6.3 城市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PB09天酞蓝色(见GB/T3181),并于
显著位置标注“杂用水”字样,以免误饮、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