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仅跨区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烟草零售许可证办理如何应对非独立于住所的经营场所

烟草零售许可证办理如何应对⾮独⽴于住所的经营场所如何应对⾮独⽴于住所的经营场所摘要:市场检查、案件侦办过程中经常出现经举报或者专卖内管、营销部门反馈,锁定某⼀卷烟零售户门店内存放违规卷烟,但由于经营场所和住所混同,专卖执法⼈员检查经营场所时,商户以⾏政执法⼈员,⽆权进⼊公民住宅搜查为由,拒绝配合相关⾏政检查。
检查往往被迫停⽌。
那么⾮独⽴于住所的经营场所检查难的原因是什么?⾮独⽴于住所的经营场所检查受阻的影响、后果有哪些?⾏政检查与刑事搜查的区别在哪⾥?⾮独⽴于住所的经营场所分类以及检查过程中针对每种类型的应对措施是什么?本⽂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实践经验,拟对上述问题作初步探索。
关键词:住所经营场所混同抗拒检查搜查⾮法⼊侵住宅⼀、出现⾮独⽴于住所的经营场所以及对于⾮独⽴于住所经营场所检查难的原因(⼀)住所和经营场所概念1.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处⽽确定的⾃然⼈或法⼈的地址,是公民⽣活和进⾏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场所。
《宪法》第三⼗九条:中华⼈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法搜查或者⾮法⼊侵公民住宅。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私⼈住所”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
《刑法》第⼆百四⼗五条:⾮法搜查他⼈住宅或者⾮法侵⼊他⼈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经营场所指企业法⼈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
众所周知,零售户开店需要固定的、相对独⽴的经营场所。
所谓相独⽴,从概念上应当是经营场所⾃成⼀体,不与其他场所有直接联系。
《个体⼯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
第⼗条规定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处。
第三⼗五条规定个体⼯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章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烟草知识竞赛(题库版)

烟草知识竞赛(题库版)1、单选除下列哪一项情形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B、认(江南博哥)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C、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正确答案:C2、单选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A.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B.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C.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D.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正确答案:C3、单选下列哪个()有权处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答案:C4、单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的罚款。
A、进货总额10%以上20%以下B、违法购进烟草专卖品价值5%以上10%以下C、进货总额5%以上10% 以下D、违法购进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正确答案:C5、单选下列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的是()A.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B.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C.罚没国外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D.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正确答案:B6、判断题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正确答案:对7、单选拍卖企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允许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七年二月五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卷烟渠道外进货与非法经营罪法律界定的案例分析

卷烟渠道外进货与非法经营罪法律界定的案例分析通过一起卷烟零售户,高价收购其他卷烟零售户的卷烟进行销售营利案件,对卷烟渠道外进货与非法经营罪进行了法律界定方面的探讨。
非法经营罪违反的是一种法律许可行为,是前置条件,在烟草法律实践中,同时违法的数量和金额必须达到《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5款之规定,才能认定,两者缺一不可,是共同界定的。
【关键词】卷烟;渠道;非法经营罪近年来,随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对涉烟案件的查处力度,卷烟零售户渠道外进货销售营利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但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和司法解释的缺少,在司法实践中给法律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困惑,对适用法律一直争论不休,使得相同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结果差异却很大,一些是按卷烟渠道外进货,作行政处罚,一些是按非法经营罪来进行法律责任承担,这无疑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
非法经营罪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对其认定有不少难点。
杨思藻对非法经营罪在烟草专卖法律实践案中也作了一定的探讨,但如何正确解读和理解卷烟渠道外进货与非法经营罪,认真把握《刑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两高关于非法经营罪、渠道外进货、卷烟批发等法律、法规解释,是罪与非罪认定的关键,笔者试图从一起卷烟行为案件进行解读。
一、案情简介持有合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胡某,在当地以高出烟草公司批发价5至20元的价格从其他持证卷烟零售户收购一批卷烟,以用于销售营利。
被查获各品种的卷烟570条,经有关部门鉴定,均系其他零售户从烟草公司购进的真品卷烟,货值13.941万元。
二、分歧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5款之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解释的第三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法经营是⼀种违法⾏为,有很多种类的违法经营,⽐如说没有经营学科就经营或者说经营⼀些违法的商品或者是多消费者⼈⾝安全有害的商品都是违法经营,那么什么可以构成违法经营呢?构成的要件有些什么呢?下⾯就有店铺⼩编为⼤家解释⼀下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法经营罪犯罪客体⾮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物品市场,国家实⾏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其中进出⼝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许可证和进出⼝原产地证明的⾏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统⼀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参加⽅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对中华⼈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许可证。
因此,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伪造、变造。
同时,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的特定进出⼝贸易⽽使⽤的,不允许进⾏买卖。
买卖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法经营罪客观⽅⾯客观⽅⾯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以及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主要有以下⼏种⾏为⽅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借证经营烟草不起诉案例

借证经营烟草不起诉案例第一种意见: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孙某无证经营额达135000元,属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应免予刑事处罚。
孙某借证经营,与-般的无证经营行为有本质区别,其社会絕害性小,可定罪但应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种意见: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孙某虽然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销售的卷烟是从该县烟草公司购进,并未违反烟草专卖法所保护的法益,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烟草专卖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其保护的法益为消费者利益和国家财政收入。
孙某借用他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烟草公司购买烟草用于经营,既没有销售假烟,也没有偷逃税收,故没有违法侵害消费者利益,也没有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
烟草专卖法对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行为的刑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
该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出借等行为未予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再次,“借证”经营与"无证”经营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不等同。
从表象上来说,"借证”经营属“无证”经营的一种,但从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来说,则与“无证”经营完全不同。
借证经营行为既不存在出售假烟、影响零售点合理布局等损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扰乱烟草市场秩序问题,也没有损害国家税收等利益,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适用条件和刑罚标准,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
最后,对于“借证”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完全可以根据行政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没必要动辄就上升到刑罚层面来调整,这不仅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有利于推进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法经营罪的⽴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公安部、最⾼⼈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法经营罪⽴案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法经营罪的⽴案标准是什么《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九条 [⾮法经营案(刑法第⼆百⼆⼗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法⽣产、储运、销售⾷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法经营⾷盐数量在⼆⼗吨以上的;2.曾因⾮法经营⾷盐⾏为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盐,数量在⼗吨以上的。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许可,⽆烟草专卖⽣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法经营卷烟⼆⼗万⽀以上的;3.曾因⾮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退货等⽅式向信⽤卡持卡⼈直接⽀付现⾦,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融机构资⾦⼆⼗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融机构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在外汇指定银⾏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及其分中⼼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法⼿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向外汇指定银⾏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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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仅跨区运营香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
其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其三,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
其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于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系混合罪状,该条规定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以及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空白罪状。
为了防止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导致刑法打击面过大,我国的立法机关及“两高”先后出台了多个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及主体进行限制。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该《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无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三种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和程度,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并未将无证承运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
因此,单纯的无证承运烟草制品的行为是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也明确不应将跨区经营香烟作为犯罪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尽管跨区销售香烟不构成犯罪,但却构成违法,那么跨区销售香烟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20%)。
认为无证运输烟草和从指定的烟草批发企业之外的渠道进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是:这两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市场管理的规定,因此只要情节严重——即经营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就应定罪处罚。
若按这种逻辑,非法经营罪的打击面将非常之大。
我国的经济模式已向市场经济转变,但仍遗留计划经济的众多痕迹。
市场秩序管理的范畴内,仍有许多需审批的事项。
如个体工商户经营要许可、特种行业经营要许可、旅馆等服务业经营要许可等等。
如果将所有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全都纳入非法经营罪的打击对象,显然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刑事立法的本意。
笔者认为,对非法经营罪这类有混合罪状、空白罪状的规定,在司法中的适用范围应以法
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明确指引为限。
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定罪处罚。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
(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
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
)
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
(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
)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