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研究
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进步,税收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收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国家的财政利益,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认定和严肃追究责任。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税收违法行为是指依法需要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使用虚假资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逃避税款缴纳义务等一系列违规行为。
税收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包括偷逃税款、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等。
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包括从行为和结果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行为方面,主要是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行为进行审核,调查是否存在虚假资料、隐瞒有关情况或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结果方面,则是根据实际的税收征收情况与纳税人申报的税收情况进行比对,确定是否存在未缴纳的税款。
二、责任追究税收违法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的财政利益,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等措施。
2.刑事追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可以移交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处理,涉及诈骗、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刑事法律规定进行追究。
3.民事赔偿如果由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财政利益遭受损失,税务部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纳税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4.个人信用不良在征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建立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将会影响其申请国家发放的贷款、股权融资等方面。
由此可见,纳税人的守法纳税不仅与个人信用有关,还涉及到融资渠道等方面。
总之,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十分重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严格规范,避免出现对纳税人的不当打击,同时保证国家财政利益的安全,增强纳税人合法纳税意识,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平稳有序。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收缺口的存在使得偷税漏税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打击。
偷税漏税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或减少应缴纳的税款,严重侵害了国家财政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有效打击偷税漏税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
一、偷税、逃税罪的处罚标准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因故意逃避缴纳税款被判刑的刑期一般在三年以下。
当罪犯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利用虚假发票等手段进行骗税的罪犯,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上,严重者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罪犯的骗税金额大于一千万元,且情节极其严重,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甚至是死刑的判决。
二、偷税漏税行为处罚标准1. 行政处罚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表现为:(1) 罚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等,税务机关可以对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一般是欠税金额的30%至100%。
(2) 拒不改正罚款若企业或个人拒不改正偷税漏税等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每日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3) 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缴款项对于较为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除了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外,还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并追缴其应缴纳的税款。
2. 刑事处罚若偷税漏税行为情节严重,涉及数额较大,已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公安机关可以将其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
往往情节严重的偷税漏税案件都会面临有期徒刑和罚款等刑罚。
3. 其他处罚税务机关还可以采取暂扣票据、财产保全、限制外汇使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责令所在单位终止业务活动等处罚措施。
三、防范和遏制偷税漏税行为防范和遏制偷税漏税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税务部门也应融入新技术手段,加强税务管理。
关于企业欠税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关于企业欠税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企业欠税行为是指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要求,未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于企业欠税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欠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2. 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欠缴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欠税的情况,按照欠税金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比例进行罚款。
同时,对于恶意逃税、偷税漏税等严重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欠税金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进行罚款。
3.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于欠税企业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限期的长短。
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未缴纳税款的,将面临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4. 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欠税严重、拒不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一段时间,以限制其经营活动,迫使其履行纳税义务。
5. 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拒不缴纳税款、恶意逃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无法继续经营。
二、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欠税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 恶意逃税企业通过虚构交易、偷税漏税等手段,故意逃避纳税义务,达到一定数额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2. 非法抵扣税款企业虚构或者变相虚构交易,非法抵扣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3. 隐匿、转移财产企业为逃避纳税,隐匿、转移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4. 多次欠税企业多次欠缴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5. 偷税漏税企业通过虚构交易、少报收入等手段,故意偷税漏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逃税案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隐瞒应纳税收入、虚报支出、少缴税款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扰乱了税收秩序,因此,我国对逃税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逃税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逃税案例概述1. 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A公司通过虚报成本、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2000万元。
2. 案件经过2016年,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存在逃税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对A 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3. 案件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对A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罚:(1)追缴少缴税款2000万元;(2)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1000万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逃税法律规定分析1. 逃税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逃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4)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5)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 逃税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逃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下:(1)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2)税务机关对逃税行为人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和国家财政秩序。
为了维护税收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务法规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促进大家遵守税法。
一、偷税漏税罪偷税漏税罪是指纳税人有意通过伪造、隐匿、篡改、销毁账簿、票据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根据偷税漏税数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国家对偷税漏税罪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罚款额度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偷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罚款金额通常在欠税数额的3倍左右。
2.追缴欠税:无论偷税漏税数额多少,国家都会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欠税金额,同时要求纳税人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3.刑事责任追究: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中,国家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最严重的偷税漏税罪行可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可能会受到刑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纳税人无实际交易,而虚构或故意伪造购买、销售等虚假交易票据的行为。
国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1.罚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通常是虚开发票金额的2倍以上。
2.追缴增值税税款:国家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同时要求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3.刑事责任追究:对于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国家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可能会受到刑罚。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国家对欠税的追缴行为。
国家对逃避追缴欠税罪采取了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逃避追缴欠税罪一般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通常是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的2倍以上。
2.追缴欠税和逾期纳税款:国家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欠税金额,并要求纳税人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偷税漏税案例及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故意隐瞒应纳税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扰乱了税收秩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偷税漏税案例,探讨相关法律法规,以警示纳税人遵守税法,维护税收公平。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崭露头角,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增长,其偷税漏税行为也日益严重。
三、案例经过1. 隐瞒收入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故意隐瞒销售收入。
经审计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虚列支出500万元,2016年虚列支出800万元,2017年虚列支出1000万元。
2. 虚列成本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虚列原材料采购成本、虚列运输费用等手段,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经审计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虚列成本300万元,2016年虚列成本400万元,2017年虚列成本500万元。
3. 逃避税款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累计少缴税款1200万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处理1.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2. 追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追缴该公司偷逃的税款120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3.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偷逃税款50%的罚款,即600万元。
4. 刑事责任由于该公司偷税漏税行为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案例分析1. 偷税漏税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该公司因偷税漏税行为,不仅被追缴了偷逃的税款,还被处以罚款,法定代表人还受到了刑事处罚。
这充分说明了偷税漏税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
税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甲公司,因涉嫌偷税、逃税,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
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自2016年起,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经核算,甲公司涉嫌逃避税款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逃税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构成偷税、逃税行为。
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逃税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合法。
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24年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税务领域的管理和执行一直是重要的工作。
由于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的频繁出现,行刑衔接成为了处理涉税案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
本文将对涉税案件中行刑衔接的机制、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分析和讨论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难点和挑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期为税务执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背景与意义涉税案件行刑衔接是指在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对涉案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流程。
行刑衔接的意义在于将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有效地连接起来,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同时也保护了国家的税收权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税务管理中,涉税案件的行刑衔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涉及到税法的有效实施和税务行政效能的提高。
三、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法律制度,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行刑衔接问题,如信息共享不足、部门协同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及时打击和处理。
此外,法律条款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不一致、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管的不够到位,都可能导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存在一些空白或漏洞。
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以实现涉税案件的有效处理。
四、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难点(一)信息共享的难题信息共享是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信息保护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信息共享困难重重。
如何打破部门壁垒,实现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在处理涉税案件时,一些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
这使得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无法明确把握处罚和追诉的标准。
对于这些模糊性法律规定,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工作,为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
五、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解决方案(一)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解决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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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研究关键词: 逃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内容提要: 涉及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既是税收行政处罚的对象,也是刑法修正后逃税罪的制裁对象;如何衔接好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双向互动,对于加强对逃税行为公法控制,规范税收管理秩序意义重大。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将《刑法》第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己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照修改前的规定,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数额标准不再在刑法中具体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1]一、逃税行为的双重性质逃税的行政处罚与逃税的刑事处罚两者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问题。
逃税行为是具有刑罚后果的行政违法,属于刑事违法的领域,但就其本质而言,它首先违反的是行政秩序,具体而言,其一,逃税行为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进一步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逃税本质是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才能合理的解释将“受到行政处罚”作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可能途径。
按照修正案的规定,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己受行政处罚。
其三,修正案对具体的构成犯罪的逃税数额不再在刑法层面作出规定,而是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规定,体现了更加务实的立法理念。
由于刑法修正案逃税罪制裁的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对象,而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随刑法修正案而改变,因此,在对逃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这两者关系上,[3]就存在实体规定和程序操作两方面的区分与衔接的问题。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实体规定上的区分与衔接(一)在行为的客观方面1.根据修正案,行为人因逃税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次数成为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于初犯,“逃税数额、比例”再高,只要能够接受行政处罚,一般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在五年内因逃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逃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的。
修正案将“已受行政处罚”作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与原刑法关于偷税的规定相比较,其实际效果是将部分按照原刑法条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行为转变为“行政违法行为”并接受行政处罚,以及在某些情况(即不接受行政处罚)下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法律待定状态。
当然这不同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以罚代刑”现象,相反是给予逃税行为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精神。
因此修正案反映出立法者在逃税行为性质认识上的深刻转变: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刑罚适用的补充性不仅应体现在逃税数额、比例的“量”上,而且应体现在违法行为本身的“质”上。
2.“逃税数额、比例”仍然是认定逃税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或是刑事犯罪行为的重要界限。
原刑法采用“具体数额加比例”定罪标准,尽管规定明确,但已经不能适应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变化,也无法顾及东、中、西部各地区税源、税收分布不平衡的客观现实。
修正案采用“不规定具体数额的情节加比例”标准,比如同样是10万元的逃税额,10%的比例作为入罪标准,则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不构成犯罪,100万元以下的就构成犯罪,因此,修正案在维护刑法权威性的同时,在经济社会时际发展、区际差异与刑事立法的有机结合等问题上体现了务实性和灵活性。
3.行为的手段。
修正案一改原刑法条款叙明罪状而转而用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将逃税的手段概括规定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而征管法仍然与原刑法条款保持一致,即采用列举式规定。
在逃税手段方面,修正案的规定要比征管法更为周延。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原则,实践中就可能出现一种情况:一种行为手段并没有包括在征管法规定的逃税当中,却符合修正案关于逃税的规定。
对此,刑法是越过征管法直接调整,抑或是有所收敛?本文认为,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法益,法益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纷繁复杂。
所以,法益保护必须适用恰当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应是最后予以考虑的保护手段,只有在其它手段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它才能允许被使用,刑罚的启动必须审慎、谦抑。
[4]故在上述情形中,刑法越过征管法进行直接调整,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违背,但不作调整似乎又不足以实现打击犯罪的刑事立法目标。
由此,征管法列举式规定与刑法修正案的概括式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目前看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修改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使之与刑法修正案相统一,这也符合历次关于逃税行为刑法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一贯模式。
(二)行为的主观方面主观状态的认定应当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一个重要标准。
根据行政法理论通说,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一般以客观的违法行为为准,在主观认定上采用过错推定。
[5]因此,纳税人客观上实施了征管法第63条所指的四种行为即构成逃税行为,法律并未要求税务机关必须证明相对人实施逃税行为时的主观过错。
行政处罚是以高效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实践中纳税人心理状态复杂,税务机关也不具有考察判断纳税人主观动机和故意的能力。
相比之下,刑法修正案“欺骗、隐瞒手段”的概括性规定则包含了主观状态认定的重要内容,因为只有在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欺骗、隐瞒”。
因此,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认定逃税罪时,行为人主观故意是不得推定的。
可见,在逃税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与逃税刑事责任追究中,对行为主观认定的原则和具体要求有很大区别。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程序上的区分与衔接多数情况下,逃税首先由税务部门发现,当税务部门发现逃税行为触犯刑法时,就应将案件移交给司法部门。
因此,如何衔接好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双向互动,对于加强对逃税行为公法控制,规范税收管理秩序意义重大。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证据标准的衔接问题对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逃税罪行的刑事责任追究都离不开证据证明,而且举证责任在于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
但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违法行为者的影响具有质的差别,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即证明标准相应地有很大差别。
[6]通说认为,在刑事责任追究中证据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而行政处罚的证据则应当达到“实质性的证据”或“清楚、令人明白、信服的标准”,这个标准低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但高于民事案件中的“占优势盖然性证据”标准。
[7]故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税务机关根据行政处罚的证据要求所证明的相对人逃税行为,因达不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证据要求而被司法机关变更或否定(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在此情形下,只要达到法定的证据标准,税务机关仍然可以维持先前对逃税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和处罚,而不受司法认定的影响。
(二)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工方式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重新确定修正案的最大亮点在于增加了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根据第四款,纳税人是否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成为能否追究逃税初犯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这个规定将不可避免的对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办理逃税案件上的分工合作方式带来变化。
因为根据修正案以及其体现的刑事立法精神,对逃税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将根据违法者是否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为前提,因此,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案件,公安机关等待税务机关现行查处和移送就成为一个符合逻辑的必然选择。
修正案的这一逻辑结果,对于“涉嫌犯罪的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能否先行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特别是能否罚款”的问题也有重大影响,此前,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争论。
否定观点认为:税务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之前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否则将违背“重罚吸收轻罚,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原则。
[8]而肯定的观点似乎更有说服力:构成逃税罪的行为同时也是税收行政法意义上的逃税行为,故对之处以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违反“吸收原则”。
另外,如果逃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其之前已受过的行政处罚罚款依法折抵罚金,[9]也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实践中,不允许税收行政机关先行作出行政处罚也会带来诸多弊端,等等。
[10]从刑法修正案来看,税务机关对于涉嫌逃税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行政处罚,从而为这种争论提供了明确的、终局性的法律回答。
(三)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与刑事处罚追诉时效差异情况下的衔接征管法第86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为5年,逃税行为也包括在内。
而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结合修正案逃税罪最高法定刑的规定,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为10年。
逃税行为发生之日起(如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下同)不满5年的,按照上述先行政处罚,后刑事责任追究的次序办理,当无疑问;而在逃税行为发生日起超过5年但不满10年的情况下,对逃税行为将不进行行政处罚,但刑事责任仍应当追究,但如何衔接,特别是嫌疑人无法缴纳罚款,从而不能满足修正案规定的“接受行政处罚”从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这个问题如何妥善处理,目前没有权威定论,显然修正案的规定是针对在行政处罚追究期限内的逃税行为而言的,没有超过这一期限如何追究的规定。
修正案的立法精神在于给予初次逃税行为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精神。
对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违法行为者不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在于法律的规定,而并非违法者主观拒绝接受处罚,因此,上述立法精神仍应当适用。
因此,本文认为,税务机关仍可以下达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的通知,违法行为者完全履行的,可不予刑事责任追究,如违法行为者履行瑕疵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1]黄太云:《偷税罪重大修改的背景及解读》,载《中国税务》2009年第4期,第20-22页。
[2]逃税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属罪名之一。
[3]本文中,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在行政处罚语境中“偷税”行为,在刑事追究语境中为则称为“逃税”行为,而在两者关联的语境中则称为“偷、逃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