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转折点
黄河小浪底工程合同管理

黄河小浪底工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了工程顺利进行。
在黄河小浪底工程中,合同管理更是至关重要。
由于工程规模宏大、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因此,合同管理必须做到精细化、标准化和系统化。
合同范本需要明确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工程的名称、地点、建设规模以及主要的建设内容。
这些信息是合同的基础,也是后续所有条款的前提条件。
合同要详细规定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如甲方(业主)和乙方(承包商)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
同时,还需明确双方在工程中的角色定位和责任分工。
合同范本中还要包含详尽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
这不仅是乙方施工的基本遵循,也是甲方监督验收的重要依据。
进度计划要合理可行,质量要求则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在费用支付方面,合同要清晰列出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以及违约责任。
例如,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根据工程进度的不同阶段来逐次支付,以此激励承包商按计划推进工作。
安全与环保是现代工程项目不可忽视的两个方面,合同中应当对这两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环境保护措施等。
变更和索赔管理同样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情况,合同应该预见到这些变化,并为之设立合理的处理机制。
争议解决条款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旦发生纠纷,合同应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比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黄河小浪底工程的合同管理范本需要涵盖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从基本信息到进度质量要求,再到费用支付、安全环保、变更索赔管理以及争议解决等,每一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这样的合同管理不仅能够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还能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黄河小浪底枢纽工程施工合同争端的解决方案综述

黄河小浪底枢纽工程施工合同争端的解决方案综述
庄岩
【期刊名称】《电网与清洁能源》
【年(卷),期】1998(000)004
【摘要】近30至40年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国际FIDIC组织指出,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变得愈来愈大,而且更加复杂,致使施工合同其争端的发生率及其所涉及的范围和复杂程度亦随之迅速增加。
无论此种合同争端是源自不完善的建设管理程序自身方面,或者由于不适当...
【总页数】1页(P56)
【作者】庄岩
【作者单位】西北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51
【相关文献】
1.严格管理技术创新铸就千年治黄丰碑——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质量纪实 [J], 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
2.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与实施 [J], 刘红宝;李立刚;游建京
3.黄河小浪底枢纽工程安全监测系统鉴定技术研究 [J], 张鸿喜;刘成栋
4.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 [J],
5.黄河地名文化走进联合国·一地一景黄河美景——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 [J], 张亦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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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成就案例

水利工程施工成就案例——以小浪底水库为例我国水利工程施工成就举世瞩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便是小浪底水库。
小浪底水库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是黄河流域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被誉为“亚洲第一库”。
它以其巨大的综合效益,成为了水利工程施工成就的典范。
一、工程背景小浪底水库工程以防洪、发电、灌溉、供水为主,兼顾旅游、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
工程的建设背景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黄河流域的洪水威胁,历史上黄河曾多次发生大洪水,给沿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二是黄河流域的水资源短缺,严重影响着沿线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二、工程概况小浪底水库工程于1994年开工,2001年建成投运。
水库总库容126.5亿立方米,设计洪水位273米,校核洪水位275米。
水库大坝为混凝土重力坝,坝长1667米,坝高160米。
工程还包括一座装机容量180万千瓦的水电站、一组排沙建筑物和灌溉渠道等。
三、工程施工技术创新小浪底水库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果。
首先,在大坝施工中,采用了滑模、串筒、翻板等多种先进的施工技术,大大提高了施工效率。
其次,在水库排水、排沙系统中,发明了多项专利技术,实现了高效、安全的排沙目标。
此外,在工程建设中,还广泛应用了计算机辅助设计、自动化监测等先进技术,确保了工程质量。
四、工程效益小浪底水库工程投运以来,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
首先,防洪效益显著。
水库建成以来,成功抵御了多次洪水威胁,保护了沿线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发电效益显著。
水库水电站累计发电量超过300亿千瓦时,为沿线地区提供了清洁、廉价的电力资源。
再次,灌溉效益显著。
水库可以向黄河流域调入大量水资源,缓解沿线地区的水资源短缺问题,提高农业产值。
此外,水库还具备旅游、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功能,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
五、结论小浪底水库工程是我国水利工程施工成就的典范,它以卓越的工程质量、显著的效益和先进的技术创新,为世界水利工程树立了标杆。
小浪底工程合同争议处理

小浪底工程合同争议处理李其友李根成摘要小浪底工程建设的过程,充分体现出FIDIC条款合同管理的特点。
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与工程有关的变更、业主和工程师的指示、后续法规的改变、索赔事件的处理等都同时产生。
在关系到工程延期和费用的问题上,承包商和业主分歧很大。
在长期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形成了争议。
借助DtkB听证协调,最后圆满解决了争议。
关键词 FIDIC条款合同争议处理一、引发争议的基本原因第一类是与合同文件的规定及合同条款的解释有关。
如“当地劳务调差”争议,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接受DRB(合同争议评审组)建议协商解决了争议。
第二类是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以“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的不利的地下条件”为由提出工期延误和巨额索赔的争议。
包括大量的设计、合同方面的变更,特别是地下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较大,双方在是否属于“无法预见的不利条件”方面很难界定。
第三类是关于工程延误与赶工的争议。
业主方面为了保证工程按期截流和蓄水,与承包商达成赶工共识,工程师以变更令形式要求承包商必须确保工程截流和蓄水的日期不变。
同时,工程师根据合同双方达成的“搁置争议,实施赶工”的共识,对延期进行评估并划分延误责任。
但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在工程延误的责任、延误时间和业主承担的赶工费用等方面的分歧很大。
二、承包商要求工程师依据第67条作出决定的情况小浪底主体工程的二标和三标形成的争议,工程师曾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承包商对每一个争议课题进行了几十次会谈,在工程师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承包商按照67.1款的程序,要求工程师作出决定。
工程师按第67条作出决定的争议题目见表1。
表1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师决定统计表三、修改原合同的第67条,引进DRB1996年底,业主与3个土建国际标的承包商讨论引进争议评审组的机制,旨在以最小代价尽快解决争议,避免走上仲裁。
业主和承包商于1997年10月31日成立了DRB。
在工程师对争议作出决定之后,合同双方可以把争议继续提交DRB调解,DRB听证后仍然解决不了时,再进入仲裁程序。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_小浪底水利枢纽国际合同管理的经验与体会_上_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小浪底水利枢纽国际合同管理的经验与体会(上)张基尧(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北京 100811)关键词: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小浪底水利枢纽中图分类号:F 284+TV 6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1 1408(2011)01 0001 13收稿日期:2010 12 13作者简介:张基尧(1945 ),男,山东济南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
小浪底水利枢纽是治理黄河的重要控制性工程,它以地质复杂、布置困难、技术要求高、管理难度大而受到我国水利水电行业的普遍关注,尤其是由于它全方位实施国际招标,成为我国水利工程第一个全面与国际接轨的项目。
小浪底水利枢纽至今已建成并成功运行10年,发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但是,小浪底工程建设中三大国际承包联营体隶属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承包商、分包商,与项目业主之间围绕合同管理,呈现出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
代表国家利益的项目法人 小浪底建管局,依靠各方面的支持,在团结全体建设者优质高效地建成小浪底工程的同时,又妥善处理了纷繁复杂的各种合同纠纷,积累了可贵的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经验。
当前,我国正实施 走出去!战略,我回顾总结小浪底国际合同管理的做法和体会,目的是对国际项目的投资者或承建者提供一些借鉴。
1 小浪底水利枢纽的基本概况与国际招标1 1 小浪底水利枢纽概况小浪底水利枢纽(以下简称小浪底工程)位于三门峡水利枢纽下游130km 、河南省洛阳市以北40km 的黄河中游最后一段峡谷的出口处,控制流域面积69 4万k m 2,占黄河流域面积的92 3%,是治理黄河的关键控制性工程。
小浪底工程建设总工期11年,主体工程工期8年。
1994年9月1日主体工程正式开工,2001年底主体工程完工。
2009年4月,通过了国家验收。
小浪底工程投入初期运行后,在防洪、防凌、减淤、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综合效益。
小浪底工程施工索赔和反索赔以及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分析

小浪底工程施工索赔和反索赔以及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分析王建国小浪底工程是我国治黄史上伟大的跨世纪水利工程。
工程投资除国内投资外,还使用了11.09亿美元的国际贷款,其中世界银行硬贷款8.9亿美元,按世界银行规定及国际惯例,工程采用国际性招标。
经过激烈竞争,三个以外国公司为责任方的联营体分别中标承建三个工程标。
他们中标后,又将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以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其它外国公司和中国公司,生产关系错综复杂。
由此带来的不同形式的施工索赔和反索赔也多种多样。
习惯上,我们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补偿自己损失上权利要求称作“施工索赔”(包含经济索赔工期索赔),而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通常情况下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评议和批评,指出其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地方,使其索赔要求被全部否定或去除索赔计价中不合理的部分,称作反索赔。
由于小浪底工程生产关系的复杂性,既有众多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的施工索赔和反索赔,也有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施工索赔和反索赔,它们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影响。
国际惯例的索赔是正常的合同管理业务,大量的、方方面面的书面索赔文件成了小浪底独特的景观,从1994年外商开工进场以来的几年中,仅业主收到的承包商索赔信函,就有千封之多。
一、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及引用条款引起施工索赔的原因很多,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风险引起的索赔。
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如爆发战争、物价暴涨、恶劣的自然条件、施工现象条件复杂、货币汇兑风险、法规变化等等。
由于在承包合同的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业主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相对的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要多一些,所以往往承包尚为了克服这个风险提出施工索赔。
小浪底工程由于后继法规的出台、税制改革的影响导致的索赔比较突出。
后继法规是指合同签定后国家及有关部门新出台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指由于1995个实行新劳动法在工作时间(每周工作5天,并且对加班时间也有限制)、加班工资标准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黄河小浪底工程的合同管理

黄河小浪底工程的合同管理
黄河小浪底工程自筹备之初便秉承了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
从招标投标到合同签订,再到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和结算审核,每一环节都体现了细致入微的管理思想。
在合同管理
范本中,首先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以及监理方的职责
范围,确保每个参与主体都能明确自己的角色与任务。
合同范本对工程质量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
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基础,结合小浪底工程的实
际情况,制定了一套详尽的质量控制体系。
这不仅为施工单位提供了清晰的质量追求目标,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质量争议提供了评判依据。
进度控制是合同管理中的又一重要内容。
小浪底工程规模宏大、技术复杂,任何环节的延
误都可能对整体进度造成影响。
因此,合同范本中对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要求作出了明确
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奖罚机制,以保证项目能够按照既定计划高效推进。
在费用管理方面,合同范本同样做到了精确细致。
从预算编制到费用支付,从变更成本到
最终结算,每一步都有严格的流程和审核机制。
这既保证了资金的合理使用,也避免了因
费用问题导致的纠纷。
当然,风险控制也是合同管理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小浪底工程面临的自然条件复杂多变,
加之工程技术难度大,潜在的风险因素众多。
合同范本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预测和
分类,并针对不同情况设定了应对措施和责任分担机制,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
合同范本还注重对环境保护的约定。
鉴于黄河小浪底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合
同中特别强调了环保要求,确保在建设过程中能够兼顾生态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小浪底国际工程业主方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小浪底国际工程业主方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是国家“八五”重点工程,是利用世行贷款的特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投资逾347亿,其中世界银行贷款10亿美元,为世界银行在中国最大的贷款项目。
按照世行要求,工程引进了FIDIC管理模式,根据FIDIC的要求实行国际招标并推行了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对工程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由于小浪底巨大的工程规模、复杂的地质条件,而且承包商都是国际知名的具有百年以上合同管理和索赔经验的老牌公司,所以在小浪底合同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合同问题,承包商提出了大量的变更和索赔事件,这在国内工程建设中是空前的,在国内的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该工程的国际合同管理中有很多可以学习和借鉴的东西值得梳理和总结。
本文介绍了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国际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系统及其执行情况,重点介绍其国际标段在FIDIC范本下的合同组织、合同实施及合同事件的处理。
在案例介绍的基础上,对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得失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本文分为案例描述和案例分析两大部分,案例分析部分总结了小浪底工程合同管理的成功经验,包括务实的合同管理体制、客观公正地进行变更处理、严格而高效地进行索赔处理、系统的档案管理、审慎地指定分包商等。
同时,小浪底工程合同管理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包括对合同风险的防范不够、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不够有力、对合同具体问题的处理上缺乏灵活性和主动性等几个方面。
与传统的国内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相比,由于合同的参与方及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差异,国际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体现了其更大的系统性和更大的复杂性。
国际工程业主方的合同管理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合同本身和具体合同事件的处理手段。
本文在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国内其他国际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实践及后果,针对中国国际工程管理的特点,对具体合同事件的处理前瞻性地提出了一些原则性方法,期望能对中国国际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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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转折点
小浪底水利工程是一个在工程技术和合同管理方面都具有挑战性的大型国际工程。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黄河干流上修建一座154M高的黏土心墙堆石坝,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技术难题。
尤其是要在左岸单薄的山体上修建16条隧洞,其中3条导流洞(导流后改建为3条孔板泄洪洞),3条排砂洞,3条明流泻洪洞,4条引水发电洞,1条灌溉引水洞,它使小浪底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技术成为国际水利工程建设罕见的复杂课题。
从工程的招标和施工合同管理方面讲,小浪底水利工程也是一项真正的大型国际工程。
1995年5月,外国承包商在导流洞(是第二标范围)施工时遇到了数次塌方,便擅自停工。
在咨询工程师的反复催促之下,直至1995年12月,3条导流洞的施工仍处于半停工状态,施工形象进度较原合同计划工期拖后达11个月,使计划中1997年10月底实现主河道截流即将落空。
如果截流拖期,不仅给我国造成政治和经济损失,还将引起承包大坝(系第一标)和发电厂(系第三标)的外国承包商的连环索赔,会引起不可收拾的局面。
在这一关键时刻,小浪底工程管理局在上级领导的支持下解决了三个关键性的问题,为工程的按期截流和顺利施工打下了基础。
第一,在施工进度严重托期的情况下,由谁来督促承包商履约?
小浪底工程是按照FIDIC合同条款进行施工管理的。
因此,一切合同实施过程的问题,应由咨询工程师(施工监理)——小浪底工程建设咨询公司来主持处理。
但是,二标承包联营体的牵头企业——德国旭普林公司(ZUBLIN A。
G)绕过咨询工程师而直接同业主单位——小浪底建设管理局的领导接触,进行“高层会谈”,讨论工期延误任何处理的问题,并籍此机会向业主提出高额补偿,而且不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截流日期(1997年10月31日)实施截流。
这样的高层会谈反复10次,不能达成协议,竟使承包商感到有求于他。
这显然是不符合FIDIC合同条约的规定,势必使工期延误更趋严重。
水利部领导派专家组同业主及监理单位的领导充分协商以后,决定停止高层会谈,而由咨询工程师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直接处理这一合同问题。
这样,才把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纳入正常轨道,使二标承包商处于承担合同责任的严峻压力之下。
第二,对严重拖期的二标承包联营体,采取什么措施?
导流洞施工进度的严重延误,重要是承包商的责任。
隧洞施工中发生塌方,在土建工程中是经常发生的现象,应由承包商自动与咨询工程师磋商,采取克服措施,力争实现合同规定的截流日期,承包商绝对没有权暂停施工,更不能因此要挟业主。
事实上,二标牵头承包公司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时间远远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因此,工期延误的责任在承包商方。
对“劳务分包合同”为首二标承包商的严重拖期如何处理,讨论中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有的专家认为,二标承包商没有能力实现按期截流,多次谈判又达不成协议,应按FIDIC合同条款63。
1条“承包商违约”处理,由咨询工程师决定终止二标合同,由中国的施工单位取代,靠我国自己的水电施工队伍,实现按合同规定日期截流。
第二种意见是:以旭普林为首的二标承包商已进场]相当数量的设备,可向他提供一定数额的赶工费,促其迅速增加设备,加快施工进度,仍靠他实现合同规定的日期截流。
第三种意见是:终止合同的风险太大,会导致合同纠纷,影响加速施工及按期截流;应强调其合同责任,要求他按合同规定实现截流,并建议他引进中国的施工力量,进行施工分包,以确保实现按计划截流。
经过反复研究,决定按第三种意见办理,由咨询工程师正式致函承包商,要求其采取施工分包,加速施工极度,实现按计划日期截流。
旭普林公司最终屈服于合同压力,不得不采纳咨询工程师的意见和决定。
第三,如何加强施工力量,保证按计划日期截流
实践已证明,旭普林公司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组成强有力的赶工队伍,势必要引进中国成建的水利水电施工队伍,加强施工管理,才能把已延误了的11个月的工期抢回来,实现按计划日期截流。
经过艰难而紧张的谈判,旭普林公司在1996年2月8日同中国水电一局,三局,四局,十四局(简写为OTFF一方)签定了“劳务分包合同”。
应该说,这项劳务分包使旭普林公司具备了加速施工的实力,也使业主对按期截流有了依靠,对合同双方都是有利的,但是,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式签字后不久,旭普林公司特别致函咨询工程师及业主,强烈要求咨询工程师承认1996年2月8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为“指定分包商”性质。
紧接着,在1996年2月21日,加拿大国际工程管理公司(CIPM)的专家亦来函强调:这个分包应属于”为“指定分包商”。
二标承包商和加拿大咨询专家提出这一要求,在中方领导人员中引起了分歧与争论,不少的人坚持认为:应该承认“指定分包商”。
这里有一个责任的问题。
旭普林公司既然已经在与OTFF的“劳务分包合同”上签了字,为什么又提出是“指定分包商”呢?这说明,他对“劳务分包”是否能实现按计划日期截流没有信心。
因为按照合同责任,如果是“劳务分包“,不能按期截流的责任完全在总承包商——旭普林公司的肩上;如果是”指定分包商“,不能截流的责任自然推到咨询工程师和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肩上,及责任在业主方面。
与此同时,由于小浪底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采用”指定分包商的具体规定,业主一方“强迫”承包商接受指定的分包商,则属于业主的违约。
因此,很明显,咨询工程师和业主不应该同意OTFF是“指定分包商”的提法;轻率地同意为“指定分包商”,会使业主陷入尴尬的合同责任中去。
基于这一分析,专家组坚持不能承认为“指定分包商”,并明确指出:旭普林公司想把他已签了字的“劳务分包”改为“指定分包”,是没有道理的。
事实已经证明:成建制地引进中国的施工机构进行劳务分包,是外国承包商应该采用的一种正确的做法,他保证了小浪底工程的按期截流成功。
中国水利水电施工队伍介入导流洞施工以后,很快地显示出他们的顽强拼搏精神,使大量延误了的工期逐步的迅速抢回。
旭普林公司从这里受到了启发,尝到了甜头。
次后,他又主动地把隧洞群的进口段施工分包给水电十一局,把出口段分包给了水电七局。
事实证明,如果不采取成建制分包的措施加强施工力量,小浪底工程不可能实现按期截流。
以上三个问题的正确处理,理顺了小浪底工程的合同实施,保证了按期截流。
整个工程在水利部关心和领导下,施工进展顺利,工程质量良好,管理工作达到了国际的水平。
通过小浪底工程合同管理的实践,我们可以得到国内大型工程进行国际性招标施工的以下两点启迪:
第一,要充分发挥国内施工力量的作用。
在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中,中国已具备了相当雄厚的施工力量,拥有大量的施工设备。
在国内今后的国际性工程的招标中,应充分依靠国内的施工力量,不应该规定只要有外国的承包商才能充当承包联营体
的牵头公司,中国的承包商只能担任配角。
事实上,不少的中国承包公司已经具备了担任总承包商的技术和组织能力。
第二,要充分发挥国内施工监理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国内已建了许多国际性招标承包施工的大型工程,如水坝,水电站,高速公路等等;中国的许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早已打入国际市场,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施工监理经验,具备了担任施工监理的能力。
在许多大型工程的施工中,我国的技术管理人员能够独立地做好施工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