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的计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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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计息规则

2007-10-27 13:54:08| 分类: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国际上有三种常见的计息规则(见表一):

(一)银行法。即用实际天数除以360(代替365或闰年的366),该方法也表示为ACT/360;这种利息计算略高于报价利率,存款、贴现债券、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等常用此法,主要用于货币市场工具。

(二)实际天数/实际天数(ACT/ACT)。在很多成熟债券市场上采用,该方法用实际计息天数除以一年的实际天数(闰年366天)。在大多数成熟债券市场上应用。如果利息是每半年支付一次,则从起息日到到期日的实际天数除以相应的半年的实际天数。

(三)30/360法,在美国公司债券市场和一些欧洲债券市场使用,此方法并不精确。

表一:世界主要国家债券付息惯例

按国际证券业协会(ISMA)的惯例,应计利息规则应明确区分出上下半年付息周期所含实际天数,即其一个完整年度内的两个“付息周期”天数是不同的,也就是认可ACT/ACT的做法。根据ACT/ACT法,可以计算上下半年的实际天数见下表二。

表二:不同付息周期内的实际计息天数

上表中,对于一年付息两次的债券而言,只要下一付息日落于3月、5月、7月、8月,则上下付息周期会相差3天。

如下以01国债11为例说明。该券起息日为2002年10月23日,年利率为%,付息频率为每年2次,交割量为9000万,交割日期为2003年4月4日。则:

交割日:2003-4-4

即本笔交易若按国际证券业协会的规定计算,买方将少支付元的利息。如果债券的付息日发生在3、5、7、8月份,若以1亿元的结算额计算,则利息差异可达1万元左右。若交割额再大些,则多支出的利息差额会更多些。尽管买卖双方按现行计息规则在利息支付与获取上机会均等,但这仍然会使一些投资者利用计息规则上的不同规定而事实上套取利息的“额外收益”。而这一差异,也正是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在计息处理上成交单与结算交割单差异的根本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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