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统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统计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统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统计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统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政策、法规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统计标准和制度方法。

(三)了解国内外的统计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与统计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从事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二)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或企、事业单位的大型统计调查工作;

(三)作为主要参与者,编辑出版统计专著、译著、教材、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国家或省级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已结题验收,成果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项目的参加者;或市(地)级、厅(局)级二等奖获奖者,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

2、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市(地)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3、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或市(地)级、厅(局)级先进个人奖励;

4、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在全省综合或专业的优秀统计分析报告评选中获奖1篇;或在市(地)、省直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组织的评选中获奖2篇;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被县以上政府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

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中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