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2OO4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2OO4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黑档发[2004]5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07.12【实施日期】2004.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2OO4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黑档发〔2004〕55号)各市地县档案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省(中)直各单位、在哈大专院校档案部门:为做好2004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黑人发[2004]8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材料审查各基层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发[2001]92号),认真审查参评人员的全部评审材料。
二、“绿色通道”政策从今年开始,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实行直接聘任的单位除外)实行职称评定“绿色通道”政策。
(一)对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在本岗位创造性劳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限制,免于外语、计算机考试,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及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提交评委会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人员应提交学术、技术、业绩成果等方面的佐证材料,填报“优秀人才高级职称申报表”。
(二)对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显著工作业绩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年限限制,不作外语、计算机和年度考核等方面要求,视其在国外工作经历和学识水平情况,由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同意后,即可向评委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及我国互认的职业资格,原则上予以承认。
三、申报材料申报人员向评委会提交的材料要规范、齐全,《评审表》中的内容要填写清晰、准确、无漏项。
黑龙江省中小学中高级职称评定新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中学一级教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小学高级教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5、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任助级职务4年。
黑龙江省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3免费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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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doc 6页)

论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doc 6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等专业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高级讲师、讲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高级讲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讲师。
第三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中从事教学、应用技术开发、生产实践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申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达到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任职资格:(一)大学本科毕业5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为讲师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年以上;(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2年以上。
三、学历破格申报条件:讲师破格申报高级讲师条件: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以上;后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 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第七条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一、外语要求(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黑人保函[2010]382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382号)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7号)要求,为全面做好2010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标准及要求(一)2010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和评审工作,仍按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发[2001]92号)执行。
(二)为增加职称评审工作透明度,保证评审质量,各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的推荐程序。
申报职称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报人单位主要领导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推荐结果无效,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学历破格人员需填写《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提交本专业答辩论文一式7份,并在评委会开评前进行答辩,合格者方可参评。
答辩的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按照黑人发[2007]49号、黑人发[2007]50号、黑人函[2007]87号等文件执行。
(五)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职称。
【精品】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工程技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工程技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工程技术系列各类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工程技术系列各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评审条件中,工程技术系列划为12类专业:机械工程、建材工程、煤炭工程、纺织工程、轻工工程、商业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畜产品工程、安全工程、地方铁路工程、地震工程。
一、机械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机械设计、电力拖动、自动控制、机电一体化,机械加工、铸造、锻压、焊接、热处理,自动化仪表与系统、光学与光电仪器、精密仪器、电工测量,设备管理、设备维修、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等专业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监督、检验、销售、服务及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建材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水泥、玻璃、陶瓷、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建材机械的制造加工、工程设汁.非金属建材地质探矿、测试及相应的配套专业的设计、施工、科学研究、推广及技术管理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煤炭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采矿、矿建、地测、通风、选煤、机电、机械、运输等专业的工程生产、建设、设计、科研和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纺织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麻、棉、毛、丝、针织、染整、机电等纺织工程科学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产品开发、销售等相应配套专业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五、轻工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食品、日化、造纸、动力、塑料、轻工机械、印刷、皮革毛皮、家用电器、木材制品、衡器、装饰装璜等专业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生产制造、技术管理、开发、销售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六、商业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食品加工、食品冷藏、商品养护、商品检验、商品机械及相应配套专业生产、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培训及技术管理等技术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职称

2012年全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为确保今年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人社发﹝2012﹞47号)和省教育厅(黑教师﹝2012﹞133号)文件要求,现将全省普通和成人高校教师、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大系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一、呈报评审材料要求(一)单位呈报的材料1.关于申报部分系列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请示(或委托评审函)一式一份。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须提交主管部委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通过的委托评审函。
2.按学科先后顺序打印(不必分页)的拟评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见附件1)。
3.按学科分页打印的《拟评高级、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一式三份,见附件2)。
4.在上报评审材料之前,填写《接收材料通知单》(见附件5),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必须按学科分页填写,中级不用分页。
(二)个人呈报的材料1.《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在其中一份封面右上角注明“主表”字样)。
2.现任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学历、学位证书。
4.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5.申报教师职务者,要提供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6.任现职以来代表自己最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教材、科研项目书(项目申报审批单)、成果鉴定书和获奖证书等。
7.外语考试成绩单或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外语免试条件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见附件7)及有效证件(如出国批件和护照,国家发放的BFT合格证书,四、六级考试成绩单,毕业证书,身份证等)。
8.计算机考试成绩单或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计算机知识免试条件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及有效证件(如毕业证书等)。
9.同级改职人员填报《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见附件8),夹到《评审表》“主表”封底前。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2007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2007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黑档发[2007]2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7.17【实施日期】2007.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2007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黑档发[2007]28号)各市(地)县(区)档案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省(中)直各单位、在哈大专院校档案部门:为做好2007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黑人发[2007]7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条件(一)2007年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仍按《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2001]92号)执行。
(二)有关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知识的要求,按黑人发[2007]49号、黑人发[2007]5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2007年继续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具体按黑人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申报中级职称人员仍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四)2007年继续将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得的与档案专业相关的专利纳入全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的“业绩与成果”项,具体按黑人发[2006]41号文件执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除经国家批准的一些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定职称外,其他机关(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仍不能评定职称。
二、申报材料申报人员向评委会提交的材料要规范、齐全,《评审表》中的内容要填写清晰、准确、无漏项。
具体包括:1、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现任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现任职资格证书。
4、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交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5、有效的学历证书。
党校学历在提交本科毕业证书的同时须提交专科毕业证书;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须提供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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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档案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档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及其它部门中从事档案管理、档案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四、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较坚实的档案学理论基础,较全面地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档案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三)了解档案专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一般地了解相关政策、法律和现代科技、管理科学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档案专项业务工作,解决有关业务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在业务工作中有所创新。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并能辅助进行档案管理。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按标准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档案业务工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2、通过调查研究,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提出过有针对性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
3、参与制定有关档案工作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研究水平,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掌握档案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
(三)熟悉国内外档案工作水平和发展趋势,能对档案事业发展提出可行性设想。
(四)了解与档案专业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解决过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档案专项工作,并有较强的决策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研究创新能力和写作能力。
对所承担的某项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工作写出综合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或档案利用分析报告等。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本职业务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获得省级档案学会二等奖的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1篇;
2、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得到市(地)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可;
3、通过调查研究,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提出过有针对性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并被采纳;
4、完成省(部)级档案主管部门科研项目1项,其成果经省(部)级档案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5、解决档案利用工作中的难题,完成高质量的专项档案利用分析报告;
6、完成档案专业科研课题研究或档案史料专题研究项
目1项,经专家认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利用档案史料撰写的历史专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造诣。
(二)熟练掌握档案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并有深入的研究。
(三)熟悉国内外档案工作水平和发展趋势,对档案事业发展提出过可行性设想,并得到专家或相关部门的认可。
(四)熟练掌握与档案专业相关专业的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能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学术研究,解决过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卓著,对档案事业的发展有较大贡献。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写作能力,工作中有创造性。
(三)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本地、本部门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订档案管理工作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四)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档案信息收集和数据处理,并能辅助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
(五)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获得省级档案学会一等奖的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其成果经省(部)级档案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档案专业论著或档案史料编纂研究成果获国家二等奖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
4、对档案业务建设或档案现代化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过3项系统的有实用价值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并被省级档案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定;
5、获省级科技进步或社会科学二等奖;
6、独立完成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或档案学会组织的档案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4个专题;
7、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得到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可。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利用档案史料撰写的历史专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申报者所提供的科研成果,若属于研究成果,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调研报告等;
若属于应用成果,须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证书或验收通过报告。
第十九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