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法律援助案件存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法律援助案件存在的问题1. 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不足尽管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仍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一方面,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不足,导致有需求的群众未能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另一方面,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存在资源分配不均、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案件数量的增长。
2.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律师专业素质不高。
部分法律援助律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导致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失误。
(2)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
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影响了案件办理质量。
(3)法律援助案件调解效果不佳。
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在调解过程中,由于调解员能力不足或调解方式不当,导致调解效果不理想。
3.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周期长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影响了案件的及时解决。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案件审查时间过长。
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存在审查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
(2)律师办案效率不高。
部分法律援助律师由于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导致案件办理进度缓慢。
(3)法院审理周期长。
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复杂、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审理周期过长。
4. 法律援助案件满意度不高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满意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
部分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群众需求,导致服务质量不高。
(2)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态度不佳。
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对群众咨询和诉求处理不及时,影响了群众满意度。
法律援助制度改革

法律援助制度改革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领域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当前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亟待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建立并发展了一段时间,但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法律援助服务资源不足。
虽然国家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投入,但由于法律援助服务需求巨大,资源仍然不足以满足需要。
其次,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不一致。
有些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性,导致援助质量参差不齐。
再次,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协作不够紧密,信息交流不畅,导致援助效率低下。
最后,法律援助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二、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针对目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首先,改革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效能。
通过科学合理的改革举措,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使更多的群众从中受益。
其次,改革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次,改革有助于提升法治建设水平。
一个健全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推动法治建设。
三、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为了解决目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进行改革:1. 加大法律援助服务资源投入。
政府要加大财力投入,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的覆盖面和力度,确保服务资源的充足。
2. 提升法律援助人员素质。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确保援助质量。
3. 建立法律援助机构间的协作机制。
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形成资源共享、信息畅通的良好局面,提高援助效率。
4. 完善法律援助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加强对援助质量和效果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我国的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力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
1994年初,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
我国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条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同年5月《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在此后的时间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法律援助案件出现的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援助案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法律援助案件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法律援助案件中的问题1. 法律援助资源不足当前,我国法律援助资源相对匮乏,尤其是在基层地区。
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大量当事人的需求;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2. 法律援助申请门槛较高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当事人由于对法律援助政策的了解不足,或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顺利申请到法律援助。
此外,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过于严格,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无法获得援助。
3.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有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未能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导致案件结果与当事人的期望相差甚远;有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缺乏有效的辩护策略,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4. 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足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政策了解甚少,甚至存在误解。
这导致许多有需要的当事人未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5. 法律援助案件跟踪管理不到位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跟踪管理不到位,导致案件进展缓慢,甚至出现错案、漏案等问题。
三、对策分析1. 加大法律援助资源投入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资源的投入,增加法律援助机构数量,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待遇,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投身法律援助事业。
2. 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法律援助机构应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援助。
同时,加强法律援助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
3. 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虽然全国大局部城市建立了援助机构,积累了一些经历,但目前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X,还处于探索和开展阶段,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亚需解决、加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1、经费短缺,鱼待纳入国家财政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
在一些法律援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法律援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
例如,2001年英国和荷兰的法律援助经费占到了其全国财政支出的1%,丹麦占到了0.5%。
我们再以邻国日本为例,日本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
二是社会捐赠,这局部经费来源较少。
2001年日本政府民事法律援助经费25.75亿日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03%。
刑事法律援助经费,都是由政府提供,实践需要多少经费政府就拨出多少经费。
2001年日本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为66,28亿日元,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0.08%。
法律援助经费每年由“法律援助协会〞向法务省提出预算申请,经法务省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财政支出方案。
①但由于我们国家尚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国家财政直接支出的法律援助经费少得可怜,2001年仅为5500万人民币,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十亿分之3.7,实属杯水车薪,法律援助经费只能靠法律援助机构去东凑西要。
每年的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太大,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
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方财政做得还是比拟好。
例如,XX、和XX等地方每年都从财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经费,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
可见,要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2、人才缺乏,·急需多方培养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9600万平方公里,13亿人口,而且80%是农民,在这80%的农民中,有相当一局部分布在遥远的山区农村,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需要法律保护。
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十年来,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体系。
我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以地方立法形式通过《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同时省委、省政府将“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心”列为200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但是,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局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不能予以满足。
二是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认识上比较模糊。
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有可无,要么抱着能搞则搞,不能搞就拉倒,要么实行“会上重要,会后次要,碰到实际困难不要”的作风,导致人员不到位,职能没发挥的局面;还有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的事,在职能上界定错误;也有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机构,今后所有的法律援助案子都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承担该项任务,以此抹杀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管理的职能。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
由于基层财政困难,领导一怕增加人员编制,二怕增加负担,很难在经济上予以支持,多数地方只给予少量的开办费,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别人甚至地方连开办费都做不到,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批准后长期不挂牌开展工作的状况,有名无实。
法律援助的挑战和改进方向

法律援助的挑战和改进方向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那些无力自费雇佣律师的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然而,当前法律援助在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行改进。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面临的挑战,并提出改进该制度的方向。
一、法律援助面临的挑战1.1 经费不足目前,国家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依然不够。
由于经费有限,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无法满足广大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的需求。
这导致一些群体,特别是贫困人口无法享受到法律援助,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1.2 资源分配不均衡现行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立位置偏向于大城市,而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却相对稀缺。
这造成了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以至于有些地区的群众无法获得及时和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这种现象加剧了城乡差距,增加了贫困人口的困难。
1.3 服务质量不高部分地区缺乏专业的法律援助人员,导致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
一些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缺乏经验和专业素养,对于案件处理不得法,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
同时,一些律师也不愿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导致援助队伍的建设难以推进。
二、法律援助的改进方向2.1 加大经费投入政府应该增加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正常运转。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等方式,增加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需求,保障贫困人口的合法权益。
2.2 完善资源配置机制应该在农村和偏远地区逐步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确保资源的均衡分配。
同时,采取政策鼓励专业律师到农村地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提升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2.3 提高援助服务质量应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完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激励机制,鼓励更多有经验和专业素养的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提高法律援助的专业性。
2.4 推广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借助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可以建立起一个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平台。
这样不仅可以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服务,还可以将援助资源更好地整合和分配。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改革的方向。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从最初的刑事辩护扩展到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
特别是对于涉及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案件,法律援助的力度不断加大,为更多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帮助。
(二)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逐步加强国家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不断增加,各级政府也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一些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完善服务流程等措施,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
许多法律援助律师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受援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然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衡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援助资源相对丰富,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法律援助资源则较为匮乏。
这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受援人在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和质量上存在较大差距。
(二)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依然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法律援助的供给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需求。
尤其是在一些复杂、疑难案件中,法律援助的专业人才相对短缺。
(三)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不知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方向(一)优化法律援助资源配置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投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法律人才向这些地区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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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因此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标签:法律援助;弱势群体;对策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是1994年,此后在飞速的发展之中。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正式出现了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
这充分表明了在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了法律援助活动。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多的成绩:2004年以来,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平均以30%的幅度递增;2008年办理案件近55万件,提供法律咨询超过430万次;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组建法律援助机构326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55708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达到12778人。
这一切表明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并产生了积极有益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司法保障作用。
二、现阶段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宣传力度方面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大多设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法律援助在城市宣传不足,在农村的宣传就更少。
一些人对法律援助的認识比较模糊,认为法律援助可有可无。
由于宣传手段的不到位,还有一些人不相信法律援助机构,思想上有顾虑,认为不花钱是得不到法律援助的,或是即使得到援助也是形式上的,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帮助。
(二)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方面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无法根本解决。
目前我国涉及法律援助问题的法律依据即《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于法律援助在我国发展的历程较短,难免出现规定不够全面和详细的问题。
而且与西方已发展百年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是实施法律援助效果如何的关键,目前虽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基本建立,但也出现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
从我国实践来看中央到地方,依次设置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级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地市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县区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除了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律师、公证管理机构、人民法院系统、律师协会等也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管理。
由于机构的重复设置,职能交叉、权限不清,运作不够规范,机构设置的不平衡,因此就造成了各职能部门争夺权力、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的产生,难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的问题1.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远远不足。
我国现阶段从业律师虽然已达到18万人左右,但是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大概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不足万分之一,低于巴基斯坦和泰国等发展中国家。
全国法律援助人员的数量十分有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个方面的需要,造成大量的法律援助工作无人承担。
法律援助人员不仅在数量上远远不够,在质量上也是急需提高。
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过硬的专业基础知识,办案经验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这就使法律援助的办案效果相对较差。
2.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且缺少制度保障。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虽然条例规定经费由同级政府提供,但并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所以政府投入的多少就由政府随意决定了。
据统计,全国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2001年为5541万元,人均不到5分钱,2003年拨款为1.52亿元,人均仅一毛多钱。
而香港每年的法律援助拨款是8亿港元,英国2001年是17亿英镑。
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作中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工作效率低下。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资源的短缺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是阻碍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难题。
三、解决我国法律援助问题的对策(一)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法律援助就是为了让这些经济困难需要援助的人得到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所以我们要让群众相信法律援助机构,取消思想上认为不花钱就不能办事的想法。
为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快速发展法律援助事业,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知晓度和美誉度,让更多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人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通过法律宣传,从根本上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技能。
(二)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立法现行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发展迅速,对于保障和规范相应的工作起到重要作用,但也逐步表现出一些不足,不能满足现阶段实际工作的需要。
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实施效果。
虽然目前我国在2003年实行了《法律援助条例》但条例中规定的但对比较简单,需要加以完善。
比如:在法律援助对象上,条例在第一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经济困难”的公民,然而对什么是“经济困难”全国并无统一的标准。
由于各地的消费水平不一样,对经济困难的界定就有不同的标准;在律师的办案补贴上,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指派的律师可以得到相应的办案补贴。
对于“补贴”的标准未加以详细的界定,是办案经费还是劳动报酬?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律师能得到办案经费之外的报酬,有的律师只能领到办案经费而无法律援助工作的报酬。
(三)壮大法律援助队伍,解决援助主体的缺乏1.提高法律援助律师报酬。
社会执业律师是法律援助主体的主要力量,我国的《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律师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
强制规定律师必须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做法不利于调动律师办案的积极性。
我国在《法律援助条例》施行前,大多数地方由于经费问题不仅不给办案律师任何费用,甚至要求律师自己负责。
2003年《条例》施行后,各地虽然给予律师办案补贴,但有限的成本补贴往往不够律师的实际办案花费,导致一些比较有经验的律师难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
这对于调动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案件质量无疑是不利的。
2.建立以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为主,社会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为辅的法律援助模式。
为解决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问题,我国必须采用混合式的模式,也就是在大力发展专职律师队伍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实习律师等人力资源,并广泛动员社会志愿者和有志于从事法律援助的法律人才参加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
主要的措施有:第一,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交给机构的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在案件多专职律师人手不够的情况下,可以委派社会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承办。
这样既可以减少承办案件的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减轻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负担。
第二,要求所有获得律师资格但还未获得执业证书的实习律师在一年的实习期内,必须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现行的《律师法》规定诉讼代理、辩护业务必须由律师进行,鉴于此,实习律师可以从事法律援助中的非诉代理、咨询、调解的工作。
这样一来可以在保持与《律师法》规定的一致性的基础上,解决律师的供需矛盾并使实习律师得到丰富的办案经验从而保证了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第三,充分调动其他力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形成有效的补充机制。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一切有意愿加入到法律援助事业的法律工作者都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
充分利用已退休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专业师生等资源,建立非营利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用来解决部分法律援助工作。
已退休的法律工作者虽然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但他们拥有较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工作资源,鼓励他们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不仅使他们老有所为,而且可以缓解一部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这样就使更多的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帮助。
而对于各法学专业的师生,可以建立“法律诊所”等机构,由法学专业的师生为本辖区经济困难的人群提供法律援助。
这样,既可以使法学专业的师生积累经验,为他们提供接触社会的窗口,又为法律援助工作挖掘了新的潜在的资源。
(四)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资金,建立完善经费保障体制全国2009年法律援助经费达到75760.37万元,比上年增长11%,是1999年经费的约35.7倍。
虽然近几年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与经济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要相比,还是有明显的差距。
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单靠政府拨款会使大量需要援助的人群拒之门外,要顺利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寻求其他解决经费困难的途径:第一,法律应明文规定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而且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结合我国的实情,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积极倡导社会广泛捐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功能。
第三,尝试推行费用分担制度。
也就是说受援人因胜诉使其经济情况有所改善,并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费用时,应按照规定分担部分援助费用。
虽然我们的法律援助都是无偿的,但从我国国情出发,可以在不增加受援助人负担的情况下尝试分担费用。
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并且可以节省国家财力,更好的实现法律援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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