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73号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1720元和9380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260元。
按照426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4260元与182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82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72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100元。
(四)困难企业及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1720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720元。
(六)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维持6元标准不变。
(七)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3128元。
(八)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维持969元标准不变。
(二)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3480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三、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筹资标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筹资标准分别为200元和300。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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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适当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津人工[1996]1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适当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津人工[199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6c6d6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c4.png)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适当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适当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津人工[1996]1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平衡与外省市及中央直属单位的工资关系,进一步解决工资套改中的突出矛盾,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工资人员范围:一九八五年后首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一九八五年七月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调整工资办法:列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如一九九三年工资改革套改后的工资低于到一九九三年任职九年以上、同专业技术职务、同工作年跟人员工资的(不含按照津人工[1995]14号文件所升工资档次)。
可在本人1993年10月1日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三、具体问题:1.199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提高后的工资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2.列入上述范围的人员,1993年10月以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先提高工资再按提职的有关规定进入新职务工资标准。
3.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并执行职员工资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提高工资条件的,应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基础上晋升工资。
4.1993年10月1日以后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中,符合提高工资条件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
5.外省市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调整工资档次。
6.提高工资的人员,增加的工资均从1995年10月起执行。
四、审批程序:提高工资的人员,需填写《工资变动审批表》,经主管区、县、局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天津市2011年度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相关待遇调整标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240元,增幅为12.5%,月平均工资为3520元,日平均工资为161.8元,小时平均工资20.2元。
2011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9720元,月平均工资为331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
二、2011年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032元,月平均工资为4836元,增幅为12.5%,计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此为准。
三、2012年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520元计算。
四、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9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津劳局[2006]32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6]329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1998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a 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010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 各项待遇标准将按新标准计算

2010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各项待遇标准将按新标准计
算
来源:每日新报关键字:职工平均工资;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作者:李
茜 2011-02-17 15:16
简要内容: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17日电:根据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
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昨天(416
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2010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1
年度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规定,2010年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540元,增幅为12%,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日平均工资为143.8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8元。
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586元,增幅为14.7%,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
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128元和4299元计算。
此外,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记者李茜通讯员崔宪伟)。
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人社局发〔2011〕50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籍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要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
2.加强已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认真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管理。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都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应持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在本市注册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缴费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无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也应按本规定参保缴费。
4.加强跨省市转入人员参保和接续管理。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0a6c5a804d2b160b4ec02d.png)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8月25日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参保缴费登记(一)在外省市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按规定到本市登记备案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凭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申报缴费时,应查验其上年度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并留存复印件。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我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其个人负担部分,劳动者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
(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年龄、户籍、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
对于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标注其户籍性质;对于已经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确认缴费基数时,应增加标注其户籍性质。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六)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携带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能够证明申请补缴期间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补缴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含)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问超过12个月而不超过36个月(含)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超过36个月的,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经区县审核汇总后,按月报送市补缴会审小组复核,复核通过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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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240元,增幅为12.5%,月平均工资为3520元,日平均工资为161.8元,小时平均工资20.2元。
2011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9720元,月平均工资为331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
二、2011年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032元,月平均工资为4836元,增幅为12.5%,计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此为准。
三、2012年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52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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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9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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