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地位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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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司法公正性

民事诉讼法与司法公正性

民事诉讼法与司法公正性司法公正性是一个社会中司法体制的核心价值观,它关乎着每一个人的权益和命运。

而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法律依据,应当对司法公正性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公正性的基本原则。

比如,根据法定程序和诉讼原则,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双方的平等地位,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此外,法院还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在审理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这些原则的确立和执行,为司法公正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民事诉讼法对司法程序的规范,也是司法公正性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体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这些环节的规范和执行,使司法过程更加公正透明。

例如,在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精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法院还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在审理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这些规定和实践,有力地推动了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司法救济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或请求再审,通过上级法院对裁判结果进行审查和确认,从而确保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一制度的存在,使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程序,实现对司法公正性的监督和保护。

然而,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公正性方面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虽然立法、实施和监督机构应当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但仍然存在一些司法工作者的行为不当,甚至腐败问题。

这些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性的形象和实施效果。

另一方面,诉讼参与主体的能力不平衡问题,也可能影响到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在一些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诉讼参与主体可能面临诉讼费用高昂、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而影响到他们的权益保护以及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工作者的培训和监督,同时加强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司法援助,以推动司法公正性的全面实现。

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题目

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题目

民事诉讼法方向选题(共233个)1.论我国民诉审级制度2.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3.浅议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4.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5.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研究6.人民调解制度刍议7.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8.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若干问题刍议9.论法院辩论原则10.民事纠纷救济机制成本分析11.民事检察权保障制度研究12.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13.由ADR制度谈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14.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15.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16.浅论法官释明权17.论阐明权的界限18.论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19.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司法救济20.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21.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22.略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23.浅析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24.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建构25.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26.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27.论法官独立28.法官独立与舆论监督29.人大代表个案监督的法律思考30.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31.我国释明权制度之规范与完善32.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33.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3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诉讼合意35.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36.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7.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38.我国举证时限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39.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40.试析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标准41.论证人拒证权42.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43.医疗纠纷中医生过错认定及其归责原则44.关于当事人合理逾期举证的思考45.民事诉讼当事人取证权保障探析46.民事举证妨碍规则初探47.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思考48.对视听资料法律地位的再思考49.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探析50.论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51.构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52.试论民事诉讼“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53.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54.从非法证据看偷录偷拍的判断标准55.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56.浅析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57.浅议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58.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定位59.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0.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研究61.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62.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63.论拟制的自认6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及其完善65.论民事诉讼司法认知对象的认定66.法律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下的思考67.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分析68.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制约与保障69.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认定70.证明责任正置分配标准71.论民事证据合意72.民事诉讼举证之期限及效力73.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74.环境诉讼因果关系推定比较75.虚拟财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76.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77.论保险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78.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9.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成立要件80.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81.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82.论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83.反诉类型化研究84.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85.民事撤诉制度的法理及相关立法86.论民事反诉制度87.论民事再审原则88.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基础89.建立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思考90.家事事件程序的法理分析91.民事抗诉若干问题的探析92.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93.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4.论诉讼保全中的保全措施95.略论在途期间之立法完善96.关于我国检察机关在消费者权益诉讼的作用的思考97.对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探讨98.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99.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100.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性质101.试议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102.浅论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分权运作103.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反思与改革104.论民事强制执行的改革与完善105.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106.论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107.论家事案件之执行108.试论我国的委托执行制度109.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保障110.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分析111.论代位执行制度112.民事协助执行人浅论113.试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114.试论民事执行中的豁免115.民事执行中的被执行人权益保护116.集团诉讼中律师作用研究117.试论民事错诉的法律规制118.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若干问题探讨119.试论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120.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21.浅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122.诉前财产保全123.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124.反诉提起条件初探125.论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26.民事地域管辖的完善127.论我国体育纠纷诉讼解决机制128.论仲裁的机密性129.再审中的诉权与即判力130.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现状评析及其完善131.现代社会医疗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132.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133.证券侵权赔偿民事诉讼机制若干问题研究134.论股东派生诉讼费用135.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历史考察与现实定位136.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思考137.论民诉法基本原则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完善138.民事简易程序现状分析及改革构想139.论我国督促程序之完善140.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41.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142.关于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思考143.民事诉讼救助144.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系统思考145.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146.试论我国的仲裁环境及其优化147.论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148.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方式与民事执行体制的构建149.论集中审理原则及其制度构想150.我国环境民事纠纷仲裁制度的构建151.造法性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研究152.论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及其诉讼程序153.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154.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思考155.关于“诉讼契约”的思考156.论民事错诉责任制度157.确权诉讼程序法律问题研究158.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健全和完善159.“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160.保险代位求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161.浅谈法官中立162.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益保护163.抵销诉讼及其判决的效力164.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165.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与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形式之完善166.民事公益诉讼模式论167.试析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构成要件168.现代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与民事纠纷解决路径选择169.论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与完善170.略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171.关于民事诉讼行为保全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172.中国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173.论法院监督仲裁裁决的范围174.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典体例的反思与重构175.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176.现代型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和当事人适格177.论仲裁第三人178.主观预备合并之诉179.论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180.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思考181.论民事诉讼收费的不合理性与改革182.调解真实原则质疑183.派生诉讼的适格原告及客体范围184.论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185.医疗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范围和取证方式186.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构建187.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之改造188.人事争议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189.督促程序中债权人的程序障碍探究190.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191.当事人的概念与当事人的更换192.追本溯源—-民事送达制度和程序保障权关系初探193.试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194.论司法为民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援助制度195.试论民事诉讼中上诉利益的衡平救济196.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197.略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案件受理费问题198.计算机网络交易纠纷中的管辖权问题探析199.我国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之重构200.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201.民事撤诉制度之重构202.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问题探讨203.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204.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205.民事诉讼契约化基本问题研究206.关于民事审判中当庭宣判之思考207.浅谈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208.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209.论破产程序的完善210.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委员会211.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制度212.论民事诉讼中的质证213.论民事诉讼中的视听材料214.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215.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216.论法院独立审判217.论股东派生诉讼218.论诉讼成本219.论我国选任制度的完善220.论我国律师的管理体制221.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22.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23.论共同诉讼224.论陪审制度225.论中国律师的地位226.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227.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228.论法院的诉讼指挥权229.论审级制度230.论司法公正231.论诉讼中的和解232.论管辖权和移转233.论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盗传必究一、名词解释1.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3.默认管辖:在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

4.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7.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8.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9.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10.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同时或者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产生各债权人请求之间互相竞争与排斥,权利难以获得全部满足的状况。

11.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2.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做出的判决。

13.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民事诉讼的构造跟模式

民事诉讼的构造跟模式

民事诉讼的构造跟模式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要深入理解民事诉讼,就需要对其构造和模式有清晰的认识。

民事诉讼的构造,简单来说,就是民事诉讼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组织形式。

这就好比搭积木,每一块积木都有其特定的位置和作用,共同搭建起一个完整的结构。

首先,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构造中的核心元素。

他们是纠纷的直接参与者,也是诉讼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原告是主张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从而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则是被原告指控的一方。

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进行辩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居中裁判者,负责审理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院的职责包括受理案件、组织庭审、审查证据、适用法律等。

可以说,法院的公正裁判是民事诉讼得以有效解决纠纷的关键。

再者,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支撑。

当事人需要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也需要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

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对于案件的胜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民事诉讼的模式,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方式和特点。

目前,主要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模式。

当事人主义模式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负责提出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法院则相对消极,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

这种模式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为当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应当由他们主导诉讼的进程。

职权主义模式则更加强调法院在诉讼中的职权作用。

法院不仅有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这种模式认为,法院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以实现公正裁判。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往往会根据自身的法律传统、社会需求等因素,综合运用这两种模式的特点。

例如,一些国家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可能更倾向于当事人主义,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则可能更多地体现职权主义的特点。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诉讼代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诉讼代理制度,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充分行使 诉权。
举证责任分配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保当事 人能够充分展示证据和主张。
保障制度
上诉制度
建立上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对 一审判决不服时的上诉渠道。
再审制度
建立再审制度,对确有错误的判 决进行纠正,确保当事人获得公
正的审判结果。
原告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 规作为起诉的依据,为法 院提供裁判的法律依据。
诉讼证据
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 意见等。
证据效力
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 的证明效力,法院会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进行认定。
举证责任
原告和被告应当分别承担 各自的举证责任,证明案 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执行权
03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
代位申请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06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
01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
诉权理论在实践中逐渐从注重程序公正的形式正义向强调结果公正的实
质正义转变,即关注如何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而不仅仅是程序的正当
诉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 障。
02
诉权的行使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被告明确
被告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身 份明确,能够被送达和传唤。
诉讼请求具体
原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以便法院明确审理和判决。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引言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其适用的学科,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程序、实体规定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民事纠纷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因此,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在法律教育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及发展背景民事诉讼法学是指研究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的学科门类,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等方面内容。

它是法律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合理、高效、公正的诉讼制度和运作机制对于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逐渐受到广大法学学者和从业者的关注和重视。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1. 法律优先原则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优先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应该是最重要的依据和指导。

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也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诉讼庭审的要求,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应该依法行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2. 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公平以及应当体现的平等保护原则。

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审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公平解决。

3. 适用特殊原则民事诉讼法学也包含了适用特殊原则。

特殊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适用的原则。

在解决某些复杂的民事纠纷或涉及到特殊权益保护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灵活的适用,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解决。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1. 法律规定的解读与适用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是对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解读与适用。

法律规定的解读和适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和法律效力。

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研究和分析,民事诉讼法学可以为从事民事诉讼工作的法官、律师、当事人以及法律实践工作者提供指导和支持。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民事诉讼法习题

民事诉讼法习题

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的属性1.基本法。

区分标准:根据民事论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民事诉讼法地位仅次于宪法,属于基本法。

2.部门法。

区分标准:根据民事诉讼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属于部门法。

3.程序法。

区分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看,调整的主要是程序问题,属于程序法。

程序法对应的概念是实体法。

4.公法。

区分标准: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来看,民事诉讼法规范的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

1.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答:C。

知识点:诉讼标的这一考点在考试中经常考,主要考查对诉讼标的的判断,考生要注意掌握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

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2.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2.张三与大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买入一批家具,合同价格为5万元,家具交付后,张三拒不付款,大江公司起诉张三,要求支付价款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

问,本案诉讼标的是什么?答: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三和大江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支付价款5万元以及违约金2000元是原告(大江公司)的诉讼请求;而该买卖合同只是诉讼中的证据。

3.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张三买来一大堆建材准备装修房屋,把建材堆放在家门前,李四认为该批建材挡住了自家通行的道路,与张三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禁止张三将建材堆放在房门口,以保障自家通行。

本案诉讼标的是什么?答:本案诉讼标的是张三和李四之间的相邻关系。

禁止将建材堆放在房门口是李四的诉讼请求;同时,这也是一个给付之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履行一个不作为的义务(详见“诉的分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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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地位及其作用内容摘要:和谐社会之本质,在于社会按照发展规律运动,并在此过程中社会矛盾能通过一定机制得以妥善解决,社会主体意志和情绪能有效表达和释放,社会关系和而不同,人们各得其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调适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的不和谐因素,使社会能有效和公正地发展。

其中,社会纠纷的解决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判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无疑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与功能。

然则,该作用与功能如何有效发挥和显现,在理论与现实中却存在不同的思想和实践,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厘清。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院职权法院的调解作用法院的审判制度On the status of civil proceedingsin the Court and its roleAbstract:The essence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movement, and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conflicts through certain mechanisms are properly resolved, will the main social and emotional expression and the release of effective, community relations and different, people properly provided.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s to meet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productivity level of development, adjust the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the superstructure of factors of disharmony, the community can be effective and equitable development. Among them, the communitydispute resolution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People's Court magistrate as a community dispute, in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s undoubtedly an indispensable role and function. What the role and function and how to effectively play the show, in theory and reality is there are different ideas and practice, thinking and the need for further clarification.Key words:Civil Procedure Court jurisdiction Court's regulatory role Court's judicial system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高度,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主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法院职权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其主要任务是: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做好执行工作。

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其最基本的职权无疑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

但仅仅有裁判权是不够的,裁判总是诉讼程序的结果,而诉讼是一种渐次展开的程序,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行使国家裁判权的程序,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完全控制的程序,在程序的主要方面,须由代表国家裁判权的法院来加以控制,由法院决定适用何种程序、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程序的进展和程序的存否,从而衍生了法院对诉讼的控制权,其中也包括对程序事项的裁决权。

另一方面,虽然法院是程序的控制者,但从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的作用来看,其基本定位应当是消极和被动的,其控制也是消极和被动的。

如同市场的管理者,只是维持市场的秩序,对当事人在合法交易的范围内,管理者不能干涉如何进行交易、交易什么。

这种消极性和被动性是由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者的地位所决定的,裁判者只能是中立的第三者。

这种消极性和被动性在诉讼上主要体现为,诉讼的启动权在当事人,当事人没有行使诉权、提起诉讼时,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和主张,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查和判断。

“法院的职权应当是一种职责和权力的统一。

作为职权,其性质不同于单纯的权力,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同时也是一种职责”。

①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往往必须行使权力,而且要求必须正当地行使权力。

不得滥用权力是法院或法官的义务。

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的,法院就必须对该事实主张进行审查;提出证据的,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加以审查和判断,并给予答复。

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是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与功能的基本形式和途径,而受理的案件对象外延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社会纠纷解决的参与度,是人民法院功能的主要表现之一。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

规定采取了一般抽象界定的方法,从案件本质属性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但由于诉讼法一般规定的抽象性,实践中对某些社会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解决,理解和做法未臻统一。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通知等形式作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反映了人民法院对解决社会纠纷的参与度取向,决定着人民法院功能发挥的广度,需要予以考察和评价。

①: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在民事诉讼中的法院是“不必定从心理上解决了争执,而仅从行动上解决了争执”。

①法院具有国家的重要权利—审判权,法院的判决对当事人的纠纷及其解决在法律上给出了解释。

并且国家强制力又最大程度地保障着判决内容得以实现,使得冲突主体对于解决纠纷的裁判服也得服,不服也得服。

通过判决的对外影响力来提高人民的权利观念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换而言之。

在制定法缺乏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运用事实出发型的思考方法来解决现行的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案件。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对于民事活动没有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对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的解决,人民法院在没有制定法的裁判规范条件下,可以发挥依据国家政策解决民事纠纷的作用。

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也应注意,我国法院的作用不同于英美法院,其本质方面通过判决从案件中发现应有的正义和法。

我国法院的作用是适用诉讼前已经存在的法律,因此只有在制定法没有或无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考虑采用事实出发型法院制度去弥补规范出发型法院制度的不足。

如果法院在收集诉讼及证据资料方面拥有主导权,则表现为职权探知主义;就程序运作的情形而言,如果当事人对程序的运作拥有主导权的,则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如果认可法院对程序运作拥有主导权,则称为职权进行主义,二者的结合可称为诉讼进行主义。

三、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调解作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程序,或没有达成协议,使诉讼进入下一程序的活动。

民事①:棚濑孝雄《纠纷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39页。

诉讼法规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有关机关或者个人在调解过程中和调解结案后的有关活动及其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各种规则,构成法院调解制度。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部分,是带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

从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它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同时,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

面对案件多、类型新、难度大、要求高的新情况,我国传统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负面效应愈来愈突出。

因此,改革并完善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科学与否及其运作状况,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局势。

目前,法学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法院包揽的诉讼事务过多,法庭审理走过场,工作效率不高,案件积压严重。

鉴于此,如何改革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方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充分体现效益和公正原则的科学的民事审判方式,已成为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探讨的热点问题。

四、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相互关系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要发生纠纷。

人们之间的这些涉及权利义务的民事纠纷,有很多是需要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来解决。

其基本的运作方式为,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进行防御,由独立于双方的裁判机关——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裁判。

由此便产生了法院行使审判权与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由于解决纠纷的诉讼体制的不同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所处的地位和关系也相应有所不同。

当今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民事诉体制不外乎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

英美法系诉讼体制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法院处于相对消极被动的地位,诉讼程序由双方当事人推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①。

其具有程序公正、对抗性强,但程序繁琐,效率较低的特点。

大陆法系诉讼体制实行的是职权主义,在这个诉讼模式中,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积极主动地控制诉讼进程,当事人处于被支配地位。

具有司法效率高,但程序的公正性、对抗性不够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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