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和扣押制度

合集下载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10.23•【文号】•【施行日期】1989.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自1989年9月15日全国开始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以来,大多数地区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少数公安机关在查验工作中对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不是注意区别情况,做好批评、教育工作,而是以权代法,随意进行罚款和收费,造成了不良影响。

连日来,不少群众致信公安部,有的反映因未带居民身份证,一路上竟被连续罚款几百元;有的反映早已办理了申领手续,但由于公安机关工作跟不上,没能将证件及时发给他们,在查验时也被罚了款。

为了保证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顺利实施,防止工作中出现偏差,立即制止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是一项法律性政策很强的工作。

我们不仅缺乏经验,而且有关法规也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因此,各地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抓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认真做到既要严格依法查验又要文明执勤,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在查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注意掌握政策和处罚界限,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执行范围和标准,坚决制止在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乱罚款、乱收费,在现阶段,对未随身携带居民身分证的群众,应以宣传和批评、教育为主;对尚未领到证件的群众,应采取临时变通的办法解决其证明身份问题。

各地应继续加快发证步伐,缩短制证周期,将证件尽快发到群众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

当前位置:法律释义与问答>>行政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国人大网日期:2004-10-21浏览字号:小中大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三种违法行为及其处罚问题的规定。

第一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般公民都可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骗领居民身份证;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本违法行为即可构成,至于是否骗领成功,只是情节问题。

本项规定的“虚假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姓名、性别、本人相片等与本人真实情况不符的证明材料。

“骗领”主要是指公民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欺骗发证机关,企图申请领取一个或多个与本人真实身份不符的居民身份证。

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根据本项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三种具体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如果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就可能被他人用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可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扰乱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将这三种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加以处罚是很有必要的。

这里规定的“出租”,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居民身份证有偿交予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出借”,是指将居民身份证无偿交予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转让”,是指将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权长期出让给他人,包括有偿转让(如出售)和无偿转让。

这里所指的“居民身份证”,应当是依照本法规定合法取得的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主要是行为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也可包括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如果行为人出售的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则构成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十五条

第⼗五条⼈民警察依法执⾏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份证: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需要查明⾝份的; (⼆)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员⾝份的; (三)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员⾝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拒绝⼈民警察查验居民⾝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扣押居民⾝份证。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警察如何查验居民⾝份证、对拒绝⼈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份证的如何处理以及居民⾝份证不得⾮法扣押问题的规定。

本条第⼀款是关于⼈民警察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查验居民⾝份证问题的规定。

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对于⼈民警察在依法执⾏职务时是否有权随意查验居民⾝份证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些同志认为,⼈民警察只要是依法执⾏职务,就可以随意查验居民⾝份证;多数同志则认为,⼈民警察对居民⾝份证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对⽆关⼈员可以随意查验居民⾝份证,会给⼈民群众带来很多不便,执法中还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多数意见,本法对⼈民警察依法执⾏职务时如何查验居民⾝份证作了明确规定。

本款规定的“⼈民警察”,主要是指⼈民警察法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的⼈民警察。

“依法执⾏职务”,是指⼈民警察依照法律、⾏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其职务。

如果⼈民警察不是依法执⾏职务,不能查验居民⾝份证。

所谓“经出⽰执法证件”,是指在程序上,⼈民警察在查验居民⾝份证前,应当⾸先出⽰⾃⼰的执法证件;如果⼈民警察在依法查验居民⾝份证时,没有出⽰其执法证件的,接受查验的⼈员可以要求⼈民警察先⾏出⽰其执法证件。

这⾥规定的“执法证件”,主要包括⼈民警察的⼯作证等能够表明其⼯作⾝份的有关证件。

本款第⼀项规定的“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需要查明⾝份的”情形,主要是公安机关的⼈民警察依法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职务中遇到的情形,根据⼈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经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此,查验其居民⾝份证是盘问、检查的重要内容。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身份证的作用与功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用途也变得越来越广,真可谓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衣、食、住、行。

我们也在生活中也逐渐地离不开它了,比如现在出行买火车票或飞机票的时候,必须出事我们的居民身份证才可以买到票,这也是政府为了保障广大出行旅客人身安全的一种形式,在我们出门在外住旅馆,也必须进行身份证信息登记,这是政府为了保证流动人口的人身安全所采取的措施,还有就是现在国家举行的大型考试,比如是高考、考研、国考等考试,必须出示身份证才得以进入考试场。

由此可见,身份证的使用范围涵盖了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在2003年6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在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进行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居民身份证法一直不变的目的就是首先保证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持社会秩序,其次是为了证明我们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

每位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号都是唯一的,在本人出生之后由当地公安机关编制,这个号码会跟随一生,并且它是固定不变的,不像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年月等可以修改,身份证号码是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的,不能随个人的意愿修改,具有强制性和唯一性。

身份证的使用年限也随不同的年龄段而有所不同,这也是我在参加高考之前办理身份证的时候所了解到的,使用年限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长期等四个不同的期限,十六岁以下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五年的身份证,十六岁到二十五岁的,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岁到四十五岁的,发给有效期为二十年的身份证,四十六岁以上的,发给有效期为长期的身份证。

我觉得之所以会有不同的使用年限,首先与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分不开的,就拿2000年之前一直使用的一代身份证,到现在的二代身份证,它们最大的区别就是二代身份证不再像一代身份证只是一张卡片,现在的二代身份证内部含有智能芯片,它包含了完整的个人信息,比如说常住地区,兵役登记,收养情况,毕业院校,文化程度,婚姻登记,以及是否有过犯罪记录都会被记录到这个芯片上,这可谓是我国在身份证上科技水平的巨大提升,以前只听说过美国绿卡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现在我国的身份证也完成了技术改革,说明我国科技水平在不断的飞速发展,我觉得身份证还贷会给我国刑侦提供不小的帮助,比如现在在火车站,偶尔就会出现几个穿制服的警察用刑侦仪器来核查你的身份信息,从而抓捕那些在外逃亡的犯罪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七条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第九条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扣押身份证法律规定(3篇)

扣押身份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明,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身份证被广泛用于证明个人身份、办理各类事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身份证可能会被扣押。

本文将详细探讨扣押身份证的法律规定,包括扣押的合法性、程序、期限、法律后果等方面。

二、扣押身份证的合法性1. 法律依据扣押身份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依法扣押、收缴非法持有的证件、印章、物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扣押、查封其违法所得、非法持有的证件、印章、物品等。

”2. 扣押的合法性条件扣押身份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律依据:扣押身份证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扣押。

(2)符合法定程序:扣押身份证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被扣押人的合法权益。

(3)有证据支持:扣押身份证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扣押人涉嫌违法行为。

三、扣押身份证的程序1. 报告审批公安机关在扣押身份证前,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扣押。

2. 扣押通知公安机关在扣押身份证时,应当向被扣押人出示扣押通知书,告知扣押原因、期限、法律后果等。

3. 扣押手续扣押身份证时,应当制作扣押手续,包括扣押时间、地点、被扣押人信息、扣押物品名称、数量等。

4. 扣押期限扣押身份证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5. 解除扣押扣押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延长后,公安机关应当解除扣押,并退还身份证。

四、扣押身份证的期限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扣押、收缴的证件、印章、物品等,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扣押、查封的违法所得、非法持有的证件、印章、物品等,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法处理。

扣押身份证、收取财物法律责任

扣押身份证、收取财物法律责任引言扣押他人的身份证以及擅自收取他人财物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扣押身份证、收取财物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介绍有关扣押身份证、收取财物的法律责任,并重点探讨在此类情况下的处罚方式。

身份证扣押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处罚。

具体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当他人的身份证被扣押时,扣押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扣押身份证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的权益,被扣押人有权要求扣押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而定。

行政责任对于扣押他人的身份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警告、罚款、暂扣证照等措施进行处罚。

因此,当扣押他人身份证影响到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时,行政机关有权对扣押人进行行政处罚。

严重的身份证扣押行为会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非法拦截他人通行或者以其他方法强令他人停留不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非法拦截他人的通行,因此涉及到刑法的规定。

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扣押人不仅可能面临拘留,还可能需要支付罚款。

财物收取的法律责任与扣押身份证类似,擅自收取他人的财物也属于违法行为。

以下是与财物收取相关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收取他人财物导致他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被收取财物的人有权要求收取人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而定。

扣押身份证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身份证件是公民身份的重要证明,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享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基本凭证。

扣押身份证件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嫌违法的公民的身份证件进行暂时的收缴和保管。

扣押身份证件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扣押身份证件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扣押身份证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民,可以扣押其身份证件、驾驶证、护照等证明身份的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扣押其身份证件、驾驶证、护照等证明身份的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民,可以扣押其身份证件、驾驶证、护照等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扣押身份证件的程序1.扣押主体扣押身份证件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身份证件。

2.扣押原因扣押身份证件的原因包括:涉嫌违法、可能妨碍案件调查、可能逃避法律责任等。

3.扣押程序(1)出示证件:扣押身份证件时,扣押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并向被扣押人说明扣押原因。

(2)告知权利:扣押身份证件时,扣押人员应告知被扣押人有权要求解除扣押,并告知解除扣押的条件。

(3)登记:扣押身份证件时,扣押人员应填写扣押登记表,登记被扣押人的基本信息、扣押原因、扣押时间等。

(4)保管:扣押身份证件时,扣押人员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泄露。

(5)解除扣押:扣押期限届满或扣押原因消失,扣押人员应立即解除扣押,并返还身份证件。

四、扣押身份证件的法律责任1.违法扣押公安机关违法扣押身份证件的,被扣押人有权要求解除扣押,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扣押不当扣押身份证件不当,给被扣押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泄露信息扣押身份证件时,扣押人员泄露被扣押人信息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湖北省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湖北省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为查明公民的身份,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要求、命令或强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重点审查、检验证件的真伪性、时效性、持证人相片及其登记内容的行为。

非警务人员严禁查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坚持依法查验、文明查验、规范查验。

人民警察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先敬礼,出示《人民警察证》后,再查验;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保障自身安全。

第五条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文明查验,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一)请被查验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时:你好!我是警察,正在执行公务,请出示你的居民身份证。

(二)查明身份,发还居民身份证时:谢谢合作,请保管好你的居民身份证。

(三)被查验人未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身份证丢失,无法出示时:请出示能证明你身份的其他证件;建议你下次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备查验;请你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被查验人的居民身份证已过期,经查验其证件为真证,与被查验人身份相符时:你的居民身份证已过期,不能继续使用,请速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五)被查验人拒绝出示居民身份证时: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配合,请你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0.29•【文号】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三章使用和查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证明其身份的法定证件。

在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和扣押过程中,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和扣押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旨在系统地阐释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和扣押制度,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公民依法维护权利提供指导。

关键词:居民身份证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由国家统一制作颁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从立法上规范了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和扣押制度。

本文拟从查验和扣押居民身份证的目的、主体、范围、程序、方法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系统地阐释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和扣押制度。

一、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制度(一)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制度概述居民身份证的查验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为查明公民身份,依法命令或强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重点审查、检验证件的真实性、时效性、持证人相片及其登记内容的行为[1].居民身份证的查验不同于居民身份证的核查。

居民身份证的核查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事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对公民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持证人相片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和检查[2].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和核查在目的、主体、范围、程序、方法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别,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目前在居民身份证的查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利用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2)违反规定查验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3)泄露因查验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查验目的不明确。

(2)查验主体不适格。

(3)查验范围随意扩大化。

(4)查验程序不规范。

归根结底,问题的症结在于人民警察“执法为民”的观念尚未完全树立起来。

规范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二)居民身份证的查验目的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是为了查明公民身份,打击违法犯罪,最终达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居民身份证的查验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查明公民身份是直接目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责任自负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打击违法犯罪,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必先查明其身份。

(2)打击违法犯罪是深层目的。

人民警察通过查验居民身份证,查明公民身份,确认或排除违法犯罪嫌疑,也便于事后寻找证人,这都为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了第一手材料。

换言之,人民警察查明公民身份是为打击违法犯罪服务的,打击违法犯罪是更深层次目的。

(3)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终极目的。

法治国家是人权最有保障的国家,在法治国家一旦发生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能保证得到依法处理。

人民警察通过查验居民身份证,查明公民身份,打击违法犯罪,其最终目的都要落实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上来。

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执法环境中,人民警察为其他目的而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还比较普遍。

这主要体现在:(1)为强制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需要而查验居民身份证;(2)为索要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而查验居民身份证;(3)为耍特权逞威风而查验居民身份证。

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一旦偏离或背离了“查明公民身份”、“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查验目的,必将严重影响公民进行社会活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危及国家稳定。

(三)居民身份证的查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本款规定表明,居民身份证的查验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3].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因素的考虑:(1)树立执法权威。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执法系统,而执法权威来自执法主体,所以树立执法权威必先规范执法主体。

人民警察这支执法队伍,力求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精通业务、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这对树立执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2)强化执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设“义务和纪律”一章,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义务和纪律是对行使职权的制约,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实践中由于长期警力不足,为数不少的治安员在一些地区仍然充当着执法主体查验居民身份证。

这些治安员根本就不是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适格主体,其查验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合法性当然也就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质疑。

问题的解决终于提上了议事日程,公安部在《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中明确规定:“规范执法主体,建立完善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

继续清理整顿非执法主体人员。

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从2005年到2007年底将治安员从公安机关分流出去。

严禁非执法主体人员参与执法。

”[4](四)居民身份证的查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详言之,居民身份证的查验范围主要包括:(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如何判断是否有违法犯罪嫌疑呢?我认为,对此应当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从主观方面来说,有违法犯罪嫌疑是指被怀疑有某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从客观方面来说,有违法犯罪嫌疑是指形迹可疑,如举动和神色异常。

(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所谓现场管制,是指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时,由公安机关在现场周围一定范围内实施强行禁止自由出入的措施[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这里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是指突发的、聚众的、规模较大的、对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有很大破坏性的事件。

(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立法文件。

应当指出的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执法环境中,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基本上是随意的。

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1)没有深刻领会立法者的目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是否有权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问题,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意见[6].立法者基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等因素考虑,采纳了否定意见,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也不是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2)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片面理解。

由于长期以来,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判断多采主观标准,结果成了谁都有违法犯罪嫌疑,导致在居民身份证的查验问题上基本上是随意的,想查就查,爱怎么查就怎么查。

(五)居民身份证的查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本款规定表明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必须遵循法定程序:(1)依法执行职务是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重要前提。

这里的“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因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时间可以是工作时间,亦可以是非工作时间。

(2)出示执法证件是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必要环节。

人民警察出示执法证件,实际上就是行政程序制度中的表明身份制度。

这里的“执法证件”主要包括人民警察的工作证等能够表明其工作身份、职务的有关证件。

“经出示执法证件”是指在程序上,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之前,应当主动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

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是否还有必要出示工作证呢?我认为,如果相对人要求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的,人民警察仍然有义务出示工作证。

因为表明身份制度是为了宣示执法者身份的合法性,使相对人确信其为适格的执法主体。

如果相对人对执法者身份产生怀疑,执法者仍有进一步证明其执法主体身份的必要。

(3)审查和检验是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核心内容。

居民身份证的查验方法后文专门论述。

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公民有义务配合。

对于拒绝查验的,人民警察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7].这里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人民警察法、戒严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采取的“措施”包括强行带离现场、继续盘问、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视不同情形而定。

人民警察对因查验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护。

(六)居民身份证的查验方法[8]居民身份证的制作有其统一规格,人民警察在查验居民身份证时只要仔细辨别,不难发现真伪。

居民身份证的查验方法主要有两种:(1)当场直观查验。

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多为当场完成。

查验时,应对证件进行整体识别,即对证件的外观式样、规格、塑封、印刷和相片等主要识别特征进行直观查验,认真核对持证人相片和登记内容,检查证件有效期限与持证人年龄、签发日期三者的关系,核对证件编号中出生日期码与持证人出生日期码之间的关系,分配顺序码与持证人性别是否符合男性奇数女性偶数的规则。

(2)报送上级机关检验。

人民警察在查验居民身份证时,如果认为证件有伪造或变造嫌疑,需进一步检验真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具体鉴定办法包括专用仪器检测和暗记检测,前者为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后者限于地市一级公安机关的有关人员掌握,在此不作介绍。

随着同时具备机读和视读功能的第二代身份证的换发,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将会更方便、更快捷。

二、居民身份证的扣押制度居民身份证的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遇有法定情形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强制扣留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