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美容吸脂致死案在哈尔滨中级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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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76452_警惕致命抽脂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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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马静静离世已经一年多,她的母亲梁小梨仍旧沉浸在悲伤中无法自拔。

在和《方圆》记者沟通的过程中,梁小梨的话语仍旧带着无法克制的哭腔。

“单亲家庭孩子的成长环境和其他人不一样,但静静很懂事,她在外面打工挣点钱,还知道给我留一些。

”梁小梨说,自己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女儿从职业技校毕业后,就在外打工挣钱。

母女俩关系一直很亲密,马静静每天都主动发微信或者打视频电话跟梁小梨聊天,还许诺出钱给梁小梨学驾照,等梁小梨拿到驾照后,再给她买车方便她做生意。

但这个许诺,随着马静静的突然离世,永远也无法实现了。

状况频出的手术在梁小梨看来,马静静根本不胖,长得也很漂亮,“我女儿之前做过体重医学鉴定,医生说她不符合肥胖标准”。

但有时候,越美的人越爱美。

马静静一直觉得自己腿很粗,想方设法把腿变细。

一次,她的朋友柳吉告诉她:“要是真觉得腿粗就做手术。

”柳吉曾从事美容行业,两人聊得比较多,相处得也好,马静静便相信了她的话。

2021年国庆节前夕,在柳吉的介绍下,马静静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私营医疗美容机构咨询腿部抽脂手术。

2021年10月3日,马静静瞒着家人向这家医美机构支付了2万元费用做双腿抽脂手术。

出于对机构莫名的信任,马静静没有查看也没有询问主刀警惕致命抽脂手术文|方圆记者 方菲 通讯员 单曦玺 万改宁明知自己不可以担任主刀医生的孙江文,在没有上级医生的指导和在场下,主刀给马静静做抽脂手术。

手术结束,孙江文和麻醉医生给马静静和值班护士作了口头医嘱后便离开了医美机构医生的资历。

实际上,这家医美机构并没有固定的整形医师。

在马静静支付了手术费用后,这家医美机构的负责人刘长深向其他医疗美容医院借了一名“飞刀”医生孙江文——“飞刀”医生的注册执业地点不在实施手术的医美门诊部,也没有多点执业备案,其资质也不好确定,因此存在较大的风险。

当时,孙江文所在医院还明确告诉刘长深,孙江文作为助理医师,按法律规定,是无法单独主刀手术的。

但刘长深没有理会,还从另一家医院借了一名麻醉医生。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屠某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屠某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屠某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35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丹晖尹红杰侯守东【审理法官】赵丹晖尹红杰侯守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屠志刚【当事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屠志刚【当事人-个人】屠志刚【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刘占山黑龙江卓鑫律师事务所;陈雪堂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占山黑龙江卓鑫律师事务所陈雪堂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占山陈雪堂【代理律所】黑龙江卓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被告】屠志刚【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申请回避法定代理人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重新鉴定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哈医大二院的上诉请求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鉴定意见应否采信,应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关于鉴定意见应否采信的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情形有:“鉴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医医院、胡秀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医医院、胡秀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医医院、胡秀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48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晓波马立娜吴浩松【审理法官】赵晓波马立娜吴浩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医医院;胡秀华【当事人】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医医院胡秀华【当事人-个人】胡秀华【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医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杨龙黑龙江国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龙黑龙江国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龙【代理律所】黑龙江国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医医院【被告】胡秀华【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得当。

综合事故发生处走廊地面的客观情况、胡秀华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的主观过失,酌定阿城区中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胡秀华自担70%的责任较为适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新证据提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得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阿城中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在经营场所内从事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抽脂死人案例

抽脂死人案例

抽脂死人案例
2017年,一位26岁的女子因为想要拥有完美的身材,进行了抽脂手术。

手术
进行得很顺利,但是术后不久,她开始出现呼吸困难和胸痛的症状,最终因为心脏骤停不治身亡。

医生经过调查发现,她的死亡是由于手术中意外进入血管导致脂肪栓塞引起的。

这起案例让人们意识到,抽脂手术并非简单的美容整形,而是需要非常慎重对待的手术。

另外一个案例发生在一名32岁女性身上。

她在进行抽脂手术后,出现了术后
感染并发症,导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不幸离世。

医生表示,术后感染是抽脂手术后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对患者的生命造成严重威胁。

除了手术本身的风险外,术后的护理和恢复也是至关重要的。

曾经有一位40
岁的女性在抽脂手术后,没有按医嘱进行恢复护理,导致伤口感染并发症,最终不治身亡。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抽脂手术后的护理和恢复同样重要,患者和家属都需要对此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抽脂手术虽然可以帮助人们改善身体曲线,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抽脂手术可能导致的并发症和意外,甚至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

因此,在考虑进行抽脂手术时,患者和家属都需要对手术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有经验的医生进行手术,术后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护理和恢复。

希望这些案例可以引起大家对抽脂手术风险的重视,避免因为美丽而失去生命。

宋玉林、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玉林、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玉林、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1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茂建王爱军王梦薇【审理法官】董茂建王爱军王梦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玉林;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当事人】宋玉林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当事人-个人】宋玉林【当事人-公司】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宋玉林【被告】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玉林要求司法鉴定中心赔偿损失,包括后续治疗费、修复种牙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维权支出等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赔礼道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玉林要求司法鉴定中心赔偿损失,包括后续治疗费、修复种牙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维权支出等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宋玉林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登报赔礼道歉,声明撤销该鉴定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宋玉林要求司法鉴定中心赔偿损失,包括后续治疗费、修复种牙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维权支出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宋玉林应当对其治疗费等费用的具体数额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产生,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宋玉林要求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登报赔礼道歉,声明撤销该鉴定书的问题。

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诉讼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宋玉林对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丁锐、郑州茉莉亚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锐、郑州茉莉亚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锐、郑州茉莉亚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44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皓【审理法官】刘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锐;郑州茉莉亚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丁锐郑州茉莉亚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丁锐【当事人-公司】郑州茉莉亚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立平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立平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立平【代理律所】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丁锐【被告】郑州茉莉亚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丁锐在一审期间陈述:“第一次在茉莉亚公司处注射后头痛、恶心、腿抽筋等不良反应",说明丁锐在第一次注射后就出现不适反应,结合知情同意书,丁锐应当及时就诊以诊断身体不适原因并给予适当治疗,但丁锐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又进行二次注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丁锐在一审期间陈述:“第一次在茉莉亚公司处注射后头痛、恶心、腿抽筋等不良反应",说明丁锐在第一次注射后就出现不适反应,结合知情同意书,丁锐应当及时就诊以诊断身体不适原因并给予适当治疗,但丁锐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又进行二次注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争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结果提供的原因力大小,厘定是非、划分责任,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张秀兰与北京御灸坊永胜美容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秀兰与北京御灸坊永胜美容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19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光【审理法官】宋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秀兰;北京御灸坊永胜美容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秀兰北京御灸坊永胜美容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秀兰【当事人-公司】北京御灸坊永胜美容有限公司【刑罚】对罪犯朱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秀兰【被告】北京御灸坊永胜美容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下半年获监区级改造标兵,考核期内共获2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朱峰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朱峰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御灸坊美容公司在为张秀兰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侵害其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亦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行为,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御灸坊美容公司的行为与张秀兰的病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之双方已达成一致,御灸坊美容公司已退还张秀兰3万元,故一审法院对张秀兰要求御灸坊美容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朱某、哈尔滨市南岗区芽美口腔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哈尔滨市南岗区芽美口腔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866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刚;哈尔滨市南岗区芽美口腔门诊部【当事人】朱刚哈尔滨市南岗区芽美口腔门诊部【当事人-个人】朱刚【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芽美口腔门诊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刚【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芽美口腔门诊部【本院观点】朱刚在芽美口腔补牙,隔日再次到芽美口腔进行牙齿修补,后朱刚与芽美口腔就补牙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中朱刚对芽美口腔提出的退回补牙费、检查费并承担交通费共计200元的和解意见表示认可,朱刚收取芽美口腔给付的款项并出具收条,亦同意删除在美团点评中对芽美口腔的不实评论,朱刚与芽美口腔就补牙事宜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朱刚在芽美口腔补牙,隔日再次到芽美口腔进行牙齿修补,后朱刚与芽美口腔就补牙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中朱刚对芽美口腔提出的退回补牙费、检查费并承担交通费共计200元的和解意见表示认可,朱刚收取芽美口腔给付的款项并出具收条,亦同意删除在美团点评中对芽美口腔的不实评论,朱刚与芽美口腔就补牙事宜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审判决驳回朱刚要求芽美口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赔偿损失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朱刚提出的其与芽美口腔未就补牙达成和解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某、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45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渠旺邓晓畅李远伦【审理法官】姚渠旺邓晓畅李远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当事人】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当事人-个人】李维喜【当事人-公司】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强【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中,根据西妃门诊部、李某的上诉意见,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西妃门诊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认定赔偿标准及费用是否正确。

一、关于西妃门诊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对于西妃门诊部的责任认定,一审从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否经受术者签名确认、主诊医师是否符合执业资格以及受术者自身是否存在身体异常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案例经营生活美容公司行医疗美容非法用麻醉药致顾客死亡

【摘要】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具备从事医疗美行业资质,及溶脂针系不合法药物的前提下,多次为顾客进行溶脂等医疗美容项目。

在被告人陈某、何某某的帮助下,为茶某进行大面积溶脂针剂注射,并在此过程中非法使用麻醉药品丙泊酚,致茶某因使用丙泊酚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2021年10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均被认定非法行医罪,判处。

【关键词】非法行医,生活美容,医疗美容,麻醉药品,溶脂一.案例回放(一)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2月在京注册成立x美容有限公司(非医学美容),并在本市x区529房间进行经营活动。

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因而不具备从事医疗美行业资质,及溶脂针系不合法药物的前提下,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为顾客进行溶脂等医疗美容项目。

被害人茶某从徐某处购买了溶脂针剂,并经徐某介绍到张某某处进行注射。

(二)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被害人茶某,进行了溶脂针剂注射;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陈某、何某某的帮助下,再次为茶某进行大面积溶脂针剂注射,并在此过程中非法使用麻醉药品丙泊酚,且在使用丙泊酚麻醉时未采取任何监护措施,致茶某因使用丙泊酚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二.裁判结果2019年10月17日法院判决,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辩论焦点:(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何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并致一人死亡,其中陈某、何某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无前科,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四年到六年之间量刑;被告人陈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法院预缴赔偿款,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何某某系从犯,认罪、悔罪,积极向法院预缴赔偿款,系初犯,建议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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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黑龙江晨报报道,原告曹福元、赵淑杰是死者曹志华的父母。

今年3月8日和21日,曹志华两次到哈尔滨拖拉机厂职工医院做了电子吸脂塑身手术。

第二次手术后18小时,曹志华感觉身体不适,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原告方认为,吸脂手术是造成曹志华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将哈拖职工医院和实施手术的主治医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抚育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2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出示了由哈医大法医教研室作出的死亡鉴定书,结论是曹志华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吸脂后突发急性循环衰竭猝死,同时还出示了记载曹志华手术时生命体征平衡的记录,因此,被告认为手术不是导致曹志华死亡的直接原因。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应原告要求向上海国家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在新的鉴定结果产生之后,再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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