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相同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相同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以下相同点:
1.债务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企业的债务不仅限于其注册资本或权益,而是可能涉及投资者的个人财产。
2.税务处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反,
它们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投资者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企业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自然人企业,不具备法
人资格。
这意味着它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或进行诉讼。
5.组织结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相对简单,不需
要像公司那样设立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机构。
6.决策过程: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投资者的决策通常更
加快速和灵活,因为它们不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流程。
7.资金转移: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资金的转移通常更加
便捷和快速,因为它们没有公司那样的资金转移程序和监管要求。
8.名称和品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以拥有自己的名称和品
牌,但这些名称和品牌不能与公司名称混淆。
总之,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运营上有所不同,但
它们在债务承担、税务处理、投资者责任、企业形式、组织结构、决策过程、资金转移以及名称和品牌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三)法人的清算
六、法人的联营
六、法人的联营 (一)联营的概念 (二)联营的形式 1、法人型联营(紧密型) 2、合伙型联营(半紧密型) 3、合同型联营(松散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七、现代企业制度
七、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为基础, 以健全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以产权关系清晰、法人制度完善、政企 职责分开、经营机制灵活、管理科学规范为基本制度目标。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主要是公司法人制度(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的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
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三大难题:明晰产权、 政企分开、自负盈亏 1、企业法人的所有权 2、企业法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3、企业法人的所有权与股权 4、法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 5、国有企业改造中的产权界定
物
• 1.物在法律上的概念、特征: •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
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 料。 •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1)民法上的物是特指人身以外的物质;说 明人不是物。 • (2)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 (3)能够为人类占有和支配,能为人类带来 经济效益。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在创业阶段,企业主常常面临选择开设个人独资企业或是合伙企业,因此,对于这两种企业法有一定了解是必不可少的。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投资和经营组成的企业,是一种由个人经营、全部出资、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的一种企业形式。
在中国,个人独资企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经济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中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和设立比较简单,且成本较低。
2.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具有灵活性和快速性。
3.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资本金最低要求的一种企业,因此,没有额外的注册资金要求。
4.企业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是独立的法人,可以独立承担企业经济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也相对容易,没有太多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1.合伙企业可以由多个投资者合作,提高企业的成本资金以及经济实力。
2.合伙企业中的管理者可以根据股份的多少,平等地分配权力和责任。
3.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通过集体决策来推进企业运营。
4.合伙企业的经济利益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更大更为稳定。
5.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较为复杂,需要较多的法律程序和费用,但其最大的优势之一就是可以灵活规范股权转让的程序。
两种企业法律责任差异1.制度完备度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制度比合伙企业简单一些,企业主的法律责任更加直接。
2.合伙企业的其合伙人是根据他的股份去享受该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和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
如果合伙人出现了经济上的问题,则该企业中的其他合伙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而在个人独资企业中,该企业主必须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由企业主独立经营,因此,他只负有法律责任,而不负有与合伙人相似的管理责任。
而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对所做的经营决策负责,其责任程度和范围要比企业主大得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财税[2000]91号第三条。 例:某公司是甲、乙两人出资兴办的个人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6:4,2005年5月1日,经协商又吸收丙为合伙人,甲将其出资比例中的1/6转让给丙,即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比例变为5:4:1。该企业2005年实现利润10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的计税利润额为120000元,计算甲、乙应纳所得税额?
D、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E、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F、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 G、向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 H、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 I、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J、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 K、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L、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M、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⑷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为加强对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独资和合伙企业应将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方案及给雇员的分配方案,于每年初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浙地税二[2000]266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区别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都承担无限责任;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实缴的出资;由企业名称;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符合公司法要求;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非其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财产权转移手续证明;发起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公司董事、监事等文件以及聘用证明;公司住所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登记提交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经批准的批准文件;审核;发营业执照。
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设立审批;出资验资;确立公司组织机构;设立登记;签发出资证明书。
解散原因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宣布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满法定人数30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清算人的产生;指定清算人;合伙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通知与公告;偿企业注销;宣告破解散的决议;成立清算清产债;责任消产。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精选可编辑)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精选可编辑)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显著的区别。
以下是对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一些比较:1.法律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经济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签订合伙协议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有限责任。
2.投资规模: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规模通常较小,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一般为个人储蓄或家庭财产。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规模可能较大,因为合伙企业可以汇集多人的资金和资源。
但每个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同,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
3.管理方式: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通常由投资者本人或雇佣少数员工进行。
投资者对企业的决策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管理通常由各合伙人共同参与,共同制定和执行企业决策。
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在合伙协议中规定。
4.运营风险: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运营风险主要集中在投资者身上。
如果企业破产或发生其他损失,投资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运营风险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
每个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同,承担的风险也相应不同。
5.税收优惠: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一些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实行较低的税率或税收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合伙企业与公司型企业类似,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符合相关规定)。
但在某些情况下,合伙企业可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企业存续期: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存续期通常没有明确限制,但受到自然人寿命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
一般来说,投资者可以在其生前自由经营和管理企业。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通常在合伙协议中规定。
一般而言,合伙企业的存续期较个人独资企业更长,因为可以有多位合伙人共同经营和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案例分析第一组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需进行清算并 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解散时,需清算 债务并办理注销手续。
投资者与合伙人权利义务
投资者权利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企业的债务和亏损;同时需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共担风险,有权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同时 需按照约定出资、履行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
03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的异同点
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 位。
责任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 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出资 比例或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与解散程序
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相对简单,只需投 资者申请登记即可;合伙企业需提交 合伙人协议和工商登记申请。
诚度。
02 合伙企业案例
案例一:四人合伙开办的装修公司
01
总结词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02 03
详细描述
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各自负责不同的业务领域, 如设计、施工、采购等。他们共同经营公司,享有公司利润,同时也需 共同承担公司亏损和债务。
案例分析关键点
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关 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 花税等税费,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
05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的经营风险与防范措施
经营风险分析
经营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经营 风险主要来自于企业主或合伙人 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以及 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变化等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
二者1. 投资人人数有所不的区别是: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 财产归属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4、合伙企业的优缺点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合(2)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它的优势在于:(1)个人投资,设立容易。
因为是一个人投资,个人决策即可设立,无须与其他人在一起按照议事程序制定章程,申请、登记也比较简便。
(2)规模较小,灵活多样。
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人出资,一般都规模较小,或者说,绝大多数是小规模的经营,能适应市场迅速多样的变化,以多样化的经营适应市场多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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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 邵萍的死亡在《合伙企业法》上属于法定退伙事由之一。 邵萍的死亡在《合伙企业法》上属于法定退伙事由之一。 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 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 49条第一款规定 亡的,当然退伙。其后果是:邵萍退出合伙企业, 亡的,当然退伙。其后果是:邵萍退出合伙企业,按照 邵萍死亡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合伙企业的资产, 邵萍死亡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合伙企业的资产, 偿还以合伙企业名义所负的债务后,剩余部分的55 55% 偿还以合伙企业名义所负的债务后,剩余部分的55%作 为邵萍的个人财产由邵兵继承。 为邵萍的个人财产由邵兵继承。由于该合伙企业只有邵 萍和刘云两个合伙人,因此邵萍死亡后, 萍和刘云两个合伙人,因此邵萍死亡后,该合伙企业就 不具备构成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 不具备构成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因此合伙企业必须解 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 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进行清算并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注 销登记。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销登记。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协 议中可以约定, 议中可以约定,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继续参 加合伙企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 加合伙企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的继 承人也可以加入合伙企业。在本例中, 承人也可以加入合伙企业。在本例中,刘云反对邵兵加 入合伙企业,在此情况下, 入合伙企业,在此情况下,除非邵萍在企业登记的合伙 协议中对继承人可以加入合伙企业的问题有约定, 协议中对继承人可以加入合伙企业的问题有约定,否则 邵兵无法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邵兵无法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概 念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带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 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 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出资
•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 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 义务。 义务。 •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可以为货币、实物、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可以为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劳务和其他财产权利。 劳务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未依约履 行其出资义务的, 行其出资义务的,应当依法对其他合伙 人承担违约责任。 人承担违约责任。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
• 两人以上在契约的基础上成立共同 经营关系所形成的的某种从事生产、 经营关系所形成的的某种从事生产、 流通、或服务活动的主体。 流通、或服务活动的主体。
•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 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入伙与退伙
• 入伙: 入伙: – 新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合伙 新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协议 – 合伙人的继承人: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 合伙人的继承人: 或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或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继承人只能取得 被继承人对合伙企业的单纯财产利益,而 被继承人对合伙企业的单纯财产利益, 非当然具有合伙人身份并参与合伙企业的 决策和经营。 决策和经营。 • 退伙: 退伙: – 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自愿退伙、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 人组成, 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
• 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 合伙企业的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同合伙人的人格 不完全分离 • 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 不完全分离
合伙企业的设立
• 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或契约、合 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或契约、 同,是合伙企业设立及确定合伙企业法 律关系的依据。( 合伙企业法》 。(《 律关系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8、 、 19条) 条 •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字样。 或“有限合伙”字样。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 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 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和诚信义务:合伙人不得 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和诚信义务: 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有竞 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有限合伙人为例外) (有限合伙人为例外) • 合伙损益的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合伙损益的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 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 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 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 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 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对不 足部分, 足部分,方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 利润和亏损分配、分担的比例, 利润和亏损分配、分担的比例,未约定的由 各合伙人按相等的比例, 各合伙人按相等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 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 • 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偿还合伙债务超 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 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 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 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追偿。
案例分析
• 南口镇农村女青年邵萍,自改革开放之初便在北京打工。2005 南口镇农村女青年邵萍,自改革开放之初便在北京打工。 年她看准北京市绿化对于人工草皮的需求日益增大, 年她看准北京市绿化对于人工草皮的需求日益增大,是一个可以 开发的好项目,便将自己打工的积蓄全部投入到创业中, 开发的好项目,便将自己打工的积蓄全部投入到创业中,在顺义 租了草场,自己既做老板也做工人。在经营过程中, 租了草场,自己既做老板也做工人。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她对市 场的把握很准确, 场的把握很准确,终于使她提供的绿化草皮在北京市场上占据了 相当的份额,2007年她的草皮生产企业资产达到1100万人民币 年她的草皮生产企业资产达到1100万人民币。 相当的份额,2007年她的草皮生产企业资产达到1100万人民币。 在她的创业过程中,从老家一起来北京打工的姐妹刘云, 在她的创业过程中,从老家一起来北京打工的姐妹刘云,一直与 邵萍共患难,经历了企业从无到有的过程,为了感激刘云, 邵萍共患难,经历了企业从无到有的过程,为了感激刘云, 2008年 企业变更登记时,邵萍将自己企业的45 45% 2008年,企业变更登记时,邵萍将自己企业的45%的资产登记 在刘云名下,自己则拥有企业55%的资产。刘云作为企业的主管 在刘云名下,自己则拥有企业55%的资产。 55 会计,从此更加努力工作,企业的效益一天比一天好。 会计,从此更加努力工作,企业的效益一天比一天好。天有不测 风云。2009 邵萍被确诊为晚期胃癌,并于同年8月去世。 风云。2009年5月,邵萍被确诊为晚期胃癌,并于同年8月去世。 其间刘云很少到医院看望邵萍,借机培养自己的势力, 其间刘云很少到医院看望邵萍,借机培养自己的势力,将企业中 重要职位上都换上了自己的亲信,独揽企业的生产与财务大权, 重要职位上都换上了自己的亲信,独揽企业的生产与财务大权, 实现了对企业的控制。邵萍死后,她也没有去参加葬礼, 实现了对企业的控制。邵萍死后,她也没有去参加葬礼,并且阻 止邵萍唯一的继承人--其弟邵兵及律师进入该企业。 --其弟邵兵及律师进入该企业 止邵萍唯一的继承人--其弟邵兵及律师进入该企业。刘云坚决 反对邵兵加入企业的管理,还扬言大不了就散伙, 反对邵兵加入企业的管理,还扬言大不了就散伙,反正客户都在 她手中掌握着,再重新来过也无所谓。请问:邵萍的死亡在《 她手中掌握着,再重新来过也无所谓。请问:邵萍的死亡在《合 伙企业法》上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邵兵可否加入合伙企业? 伙企业法》上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邵兵可否加入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设立,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 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 经营实体。 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 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合伙企业的解散:除了企业解散的一般 合伙企业的解散: 原因外(不包括破产), ),合伙人已不具 原因外(不包括破产),合伙人已不具 备法定人数的,合伙企业也应当解散。 备法定人数的,合伙企业也应当解散。 • 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及终止 合伙企业的清算: 以后, 以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 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债权人 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 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 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 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