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农林牧渔,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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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赣农字[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通知(赣农字[2009]31号)各设区市农业(水产、果业)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为有效压缩行政审批项目,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今年,省政府对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发〔2009〕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保留省农业厅行政许可项目18项,精简14项(其中:取消1项,暂停实施2项,下放9项,转变管理方式2项);保留省农业厅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1项,精简2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1项)。

为确保省政府《决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审批行为,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坚定不移地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为提高农业部门行政效能、促进我省农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对已取消、暂停执行和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做到令行禁止,与省政府保持一致。

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空档。

对下放至市县审批的项目,厅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检查指导,加强业务培训,使市县两级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

三、对保留和转办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严格在省政府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要规范和公开审批事项的审批名称、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收费标准等,确保审批的高效便民。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农办字[2009]5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9.05.11【实施日期】2009.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09]58号)厅机关各部门、农垦办、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农业发展环境,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现将《江西省农业厅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附件:江西省农业厅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农业发展环境,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保障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正确有效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8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平稳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全厅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对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达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三农”;二是进一步改进执法作风,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三是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纠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四是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形成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厅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组织领导,成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马岩波副厅长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综合法规处、监察室、市场处、科教处、省畜牧局、水产局、经作局、粮油局、农机局、渔政局、种子局、植保局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赣农字[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赣农字[2008]68号)厅各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公开规定》、《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公开操作规程》、《江西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农业厅政务公开督查制度》已经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厅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厅办公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厅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协调督导;驻厅监察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厅信息中心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全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局负责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拟发布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报请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厅级领导成员及分工,农业厅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与设置、直属单位的构成;(二)涉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农业农村政策;(四)本部门重要活动;(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设置的专项项目的申报及计划安排与监管情况;(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名牌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九)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及其他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信息;(十)农业行政执法动态及监督抽检结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十一)农业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二)人事任免、考录招聘及表彰奖励;(十三)农业招商引资、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相关信息;(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赣府字〔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研究,决定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各地要认真对照《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梳理认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并公布本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等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工作,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对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

2022年6月16日附件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5200Y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实施要素-

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5200Y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实施要素-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三、实施机关:农业农村部(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省级渔业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五、子项:1.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2.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3.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六、业务办理项:1.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2.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3.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000120352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000120352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000120352001]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00012035200101】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九条):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转送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特许猎捕证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1.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2.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3.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
项服务指南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9.10.14
•【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
•【施行日期】2019.1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22号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修订了“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等30项(含48个小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现予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0月14日。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08]102号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08]102号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08]102号)各设区市农业(水产、果业)局:为科学、规范推进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做大做强我省传统地域品牌农产品产业,推动我省特色农业和农业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9个配套技术性规范的通知》(农质安发[2008]7号)和《关于积极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组织申报和审查评审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8]8号)的精神,结合《关于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08]64号),现就做好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普查、申报等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立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实际情况,尽快确立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并在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予以落实。

请于7月14日之前将市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信息表(见附件1)报我厅。

二、尽快开展资源普查我省具有明显地域特性和独特品质的农产品种类多、分布广,开发利用的潜力大,登记保护的价值高。

各单位要抓紧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工作,并于7月14日之前将本地区、本行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结果表(见附件2)报我厅。

三、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9个配套技术性规范的通知》(农质安发[2008]7号)与《关于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08]64号)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组织申报工作。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发改环资[2014]44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5.06
【实施日期】2014.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杆综合
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赣发改环资〔2014〕44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全国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情况的通报》(发改办环资[2014]5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改变秸秆焚烧习惯,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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