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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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赣财建[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赣财建[2010]112号)厅投资评审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二、财政投资评审程序:1、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2、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4、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5、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6、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7、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三、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2、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江西省财政综合业务系统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说明书

江西省财政综合业务系统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说明书

前言江西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是江西省财政综合业务软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财政厅根据我省财政部门财政资金管理需求,参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公共财政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委托江西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专向开发的。

系统适合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同时考虑了地方财政现实管理特点的需要,是为各种模式的公共财政集中收付提供的专业财政管理软件。

本手册作为“江西省财政综合业务系统系列教材”的组成部分,主要围绕各级预算单位如何使用江西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日常资金支付工作展开。

从预算单位计划编制到支付过程及报表查询都做了详细的描述,并对日常操作遇到的常见问题做了解答。

在系统研制过程中,开发人员相继走访了省厅及部分地市财政部门,听取他们对系统的改进意见和需要考虑的问题,以使软件系统能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单位。

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以及各地方财政国库支付业务管理的特殊性、复杂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在使用过程中还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恳切希望广大预算单位用户、财政业务人员、技术支持人员对在系统使用中发现的不足,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于系统的不断完善。

编者2006年4月目录1引言 (5)1.1目的 (5)1.2读者对象 (5)2系统约束提示 (6)3系统登录功能 (7)3.1操作概述 (7)3.2约束提示 (8)4用户信息设置及操作提示 (9)4.1修改用户信息及密码 (9)4.2操作中使用快捷菜单 (10)4.3显示/隐藏部门 (11)4.4对业务列表数据“全选/反选”功能 (11)4.5显示/隐藏操作菜单 (12)5计划 (13)5.1操作概述 (13)5.2正常计划录入 (13)5.3调整计划录入 (16)5.4正常计划审核 (17)5.5调整计划审核 (20)6授权支付 (21)6.1操作概述 (21)6.2授权支付录入 (21)6.3授权支付凭证审核 (24)6.5送银行 (26)6.6授权支付部分退款 (26)6.6.1授权支付部分退款录入 (27)6.6.2授权支付部分退款审核 (28)7 直接支付 (28)7.1操作概述 (28)7.2直接支付录入 (29)7.3直接支付审核 (30)7.4直接支付部分退款 (31)7.4.1直接支付部分退款录入 (31)7.4.2直接支付部分退款审核 (31)7.5直接支付与财政工资统发系统接口说明 (31)8 新增功能介绍 (33)8.1录入界面中增加可用金额合计显示 (33)8.2增加预算单位与财政网上对账功能 (34)8.3增加预算单位对账通知功能 (35)8.4增加单位授权支付单笔现金支付限额及现金支付额度比例控制 (36)8.5增加单位禁用账户控制 (37)9 查询打印 (37)9.1操作概述 (37)9.2指标查询 (37)9.3计划查询 (38)9.4授权支付凭证查询 (40)9.5直接支付令查询 (42)9.7授权额度明细表 (44)9.8直接支付申请书 (45)9.9单位对账 (47)9.10单位对账信息反馈表 (49)10联系我们 (50)1引言1.1目的本手册将向用户介绍江西财政综合业务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并帮助用户迅速了解其各项功能,并对初次使用本系统时常出现的问题给予解答。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是一种财政管理制度,旨在通过集中管理国家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和监督效果,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为了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实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以下是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

一、总体要求1.严格财政预算,严禁超预算使用;2.健全合理的财政资金流转机制,实现资金的准确对账和结算;3.加强内部控制和审核审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4.推进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支付管理的效率和监督能力。

二、资金管理1.统一资金运行账户。

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设立统一的财政运行账户,所有资金收支都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并及时记录资金流动情况。

2.合理编制支付计划。

每年编制支付计划,明确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适时支付和合理使用。

3.加强支付监督。

建立健全支付监督机制,加强对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

三、支出审计1.开展支出审计。

对所有支出进行审计,确保支出的合规和经济效益。

2.设立审计机构。

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财政支出进行审计工作。

3.支出审计方式。

支出审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决算审计和综合审计等方式进行,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可信。

四、内部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权限和责任,规范资金管理流程。

2.划分管理权限。

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财政运行机构和支付单位的责任和权限,形成分工明确、层级清晰的管理体系。

3.审批权限和资金管理权限分离。

严格审批权限和资金管理权限的分离,防止权力滥用、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信息化建设1.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实现财政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实时监控。

2.推行电子支付。

推行电子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支付,提高支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提高信息共享和透明度。

推动财政信息共享,提高数据透明度,便于监督和管理。

国库支付管理细则

国库支付管理细则

国库支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国库支付业务,包括集中支付、分散支付等支付形式。

第三条国库支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二章国库集中支付目的第四条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在于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集中管理、有效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支付风险。

第三章支付范围与对象第五条国库支付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单位的各项支出,涉及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等领域。

第六条国库支付的对象包括预算单位、个人、企业等。

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申报用款计划,个人和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合同约定申请支付。

第四章制度组织形式第七条国库支付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制度组织形式。

中央财政部门负责国库支付制度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支付业务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库支付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规定第九条国库支付应遵循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批复和用款计划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调度和支付指令办理支付。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确保资金安全、透明、可控。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第六章支付方式详解第十一条国库支付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授权范围内自行支付。

第十二条直接支付适用于具有明确支付对象和支付标准的支出项目,如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等。

授权支付适用于具有特定支付条件和支付流程的支出项目,如工程项目款、采购款项等。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确保支付效率和资金安全。

同时,应加强对授权支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用和违规操作。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赣财预[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预[2007]90号2007年6月5日)省直各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的要求,我们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一)综合预算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

单位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首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正常的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单位收支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第六条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一、总则1. 为规范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工作,具体实施机构包括财政部、国家财政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单位。

3.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节约的原则,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二、基本原则4. 简化流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应当遵循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保证支付工作的顺畅进行。

5. 严格审批:对于支付申请,应当进行严格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6. 资金监管:对于使用资金,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7. 信息透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公正。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流程8. 费用申请:资金使用单位填写资金支付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提交至财政国库。

9. 审批核准:财政国库审核资金支付申请书和支撑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核准。

10. 资金支付:经核准的资金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进行资金支付。

11. 监督检查:财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对资金支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责任12.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提高资金支付管理水平。

13. 国家财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14.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合法。

15. 相关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做好支付申请的审批工作,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限制和惩罚16. 对于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的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分。

国库集中支付规章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规章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规章制度一、国库集中支付的概念和意义国库集中支付是指政府部门将各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资金汇总存放在国库账户,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支付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减少资金运转环节,降低资金占用和流失,便于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率。

同时,国库集中支付还能够实现资金的统一调拨和使用,降低运营成本,加强风险控制,保障财政安全。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1. 集中支付原则:所有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资金必须纳入国库管理,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支付。

2. 财政管理原则:国库集中支付必须遵循财政管理法规和制度,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3. 便民原则:国库集中支付应该充分考虑用户需求,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

4. 安全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必须具有严格的安全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5. 效率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应该高效运作,提高支付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6. 透明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的运作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保障社会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三、国库集中支付的流程国库集中支付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财政预算编制: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预算报告并将其纳入国库管理。

2. 资金汇总:各级政府部门将资金转入国库账户,实现资金的集中存放。

3. 资金支付:政府部门根据需求,向国库申请资金支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完成支付。

4. 资金监督:国库对政府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5. 财务报告:政府部门按照规定向国库提供财务报告,保障财政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规章制度国库集中支付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支付管理规定:规定政府部门使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包括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执行等环节。

2. 财务监督制度:规定国库对政府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3. 入库管理制度:规定政府部门向国库账户存入资金的流程和要求,包括资金存入的方式、时间和金额等。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赣财预[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0]173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省级部门预算由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四条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算,批复部门预算,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省直部门负责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

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第五条部门预算编制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性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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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函》(赣府厅字〔〕号),结合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情况,对《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号)进行修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一般预算资金;(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间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二)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三)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四)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五)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清算备用金账户(简称清算备用金账户);(六)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代理银行是指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对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定,省财政厅在认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存款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各级预算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资金。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书面申请.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报省财政厅批准设立。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对零余额账户开立进行审核,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确认和开户业务,接受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第十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后,代理银行将所开立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通知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开户通知,分别向代理银行和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预算单位从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网”下载,并规范填写《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附件)。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一式二份,预算单位留存一份,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一份。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或《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并向有关机构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一个预算单位只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九条需要开立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具体设立、变更、撤销特设账户,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一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代理的一般预算资金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支付清算办法执行。

第三节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专户。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管理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代理银行代理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支付业务与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资金清算,比照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支付清算办法执行.第四节省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省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

第二十七条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根据资金性质将该账户当日发生的支付业务,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第二十八条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可以按资金使用性质在代理银行开设。

第五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二条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根据资金性质将该账户当日发生的支付业务,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第六节清算备用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清算备用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代理银行受理的超过人民银行当天清算时限后实际发生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资金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备用金账户的存款额度,根据实际需要,由代理银行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结合批复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共同审核确定.第三十五条每日下午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将当日下午受理的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经汇总后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将支付的资金划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填制《清算备用金账户划款明细单》(附件),报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每日下午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出的资金,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单独清算,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第七节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七条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八节账册和凭证管理第四十条省财政厅依照《会计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政府预算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四十一条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四十二条省财政厅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反映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三条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设置分账簿,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四条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第四十五条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四十六条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附件),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时,应对《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有关内容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第四十八条代理银行打印并签章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以及《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回执联作为预算单位的记账凭据.第三章用款计划与额度第四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区分资金性质,按照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范围划分,分月编制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第五十条用款计划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至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的“类”级科目。

基本支出按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按基本均衡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

第五十一条预算单位编制财政授权支付“项目支出"财政性资金的比重,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支出”资金总额的,且单个项目授权支付资金总额不能超过万元.第五十二条预算单位编制的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报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

预算单位要求一次性拨付,或不按均衡要求拨付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款项,在报送用款计划时附书面说明。

第五十三条年度预算批复以前,预算单位应于上年12月日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拨款控制数,将1至月的分月用款计划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网”;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应于当年月日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向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至月的分月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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