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考试题库2

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考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
公文写作中所采用的论证方法,主要有举例法、()、归纳法、演绎法、分析法、引证法。
A、论述法B、驳论法C、对比法D、实证法标准答案: C2.公布人的出访情况时用()文种:A、公告B、决定C、命令D、通告标准答案:A3。
"为维护公司秩序,保持公司整洁,特作如下规定”,文件的这种开头称为()A、提问式B、目的式 C、概括式 D、根据式标准答案: b4。
例文《××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正文是:"现将《××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此可以将该通知归类于 ( )A、知照性通知B、批示性通知C、指示性通知 D、事务性通知标准答案: b5。
写作的一条毋庸置疑的准则是( )A、罗列事实B、用事实说话C、用观点说话 D、条列观点标准答案:b6.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上行文。
在这种公文中行文机关( )A、可以要求上级对报告的质量表明态度B、可以借此机会要求上级对某个问题作出答复C、不得夹带请示事项D、可以向上级提出解决某个亟待办理的问题的申请标准答案: c7。
下列撰写公文常见的缺点,属于"语句表述不完整”的问题是( )A、滥用省略B、篇幅冗长C、交代不明 D、眉目不清标准答案: A8。
某通报中有这样一段话:”要组织开展好廉洁自律教育,增强全体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特别是对被信访举报的人,要以信访谈话或告诫谈话等形式,及时进行教育,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严肃处理。
"这在公文的写作中用的是()A、前置式强调B、后置式强调C、复指式强调D、叠用式强调标准答案: B9。
述职报告的写作要求是()A、标准要清楚、内容要客观、重点要突出、个性要鲜明、语言要朴实B、标准要清楚、内容要客观、重点要突出、个性要鲜明、语言要庄重C、标题要清楚、内容要全面、语言要庄重、个性要鲜明、详略要得当D、标题要清楚、内容要客观、个性要鲜明、祥略要得当、语言要庄重标准答案: B10.从例文标题《××市人民政府关于邀请××国友好代表团访问我市的请示》所揭示的内容看,该请示应归类于( )A、请求批准性请示B、请求指示性请示C、行政事务请示 D、税收业务请示标准答案:A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4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组织对截止2006年底的省局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18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3]36号)。
2.《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赣税发[1993]843号)。
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4号)。
4.《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9号)。
5.《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体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国税发[1993]089号文件的通知》(赣税发[1994]58号)。
6.《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赣税发[1994]59号)。
7.《江西省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赣税发[1994]6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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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101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基层和纳税人所反映的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的一种方式,依照现行政策规定,其纳税主体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对以团购形式销售的商品房,应按有关政策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其预征率暂按1%执行,清算时多退少补。
二、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视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的问题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与教育费附加相同。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因转让房地产而随营业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三、关于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问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及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对所承接的清算项目应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反映查补税款金额偏离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查补税款金额2倍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该项目清算审核结束后的次月将税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单位名称、鉴证项目、鉴证结论、税务机关审核结果等)按程序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省局将对从事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予以通报。
2023年度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测试题及答案

2023年度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测试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下列关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B.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税务登记的行业是“7296担保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2013版C.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一般企业财务报表2013版D.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2.处理办税服务厅内税务干部与纳税人发生纳税争端的第一责任人是()。
A.办税服务厅负责人B.税源管理科(处)长C.各级税务机关应急处理部门负责人D.税务分局局长3.关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纳税人应逐月完成补申报后,方可继续办理B.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直接后台批量处理C.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纳税人可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D.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4.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后,对于客户实际享受的现金折扣,应当()。
A.确认当期财务费用B.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C.确认当期管理费用D.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成本5.突发事件发生时,首先发现的税务工作人员为第一知情人,( )为第一处置人。
A.办税服务厅负责人B.办税服务厅值班领导C.办税服务厅分管领导D.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6.某公务员王某抱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态度,对于群众反映的需要费心解决的问题应付了事,这种行为违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1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bf10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f4.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19号1995年3月25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制定的《江西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征收工作。
(二)对于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镇集体和个体农林牧副渔业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地方税务部门应将上述企业纳入征管范围,依据税收征收的有关规定按其销售收入的1.5‰开展征收工作。
企业应按时如实向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销售收入额和应纳的教育费附加额,并按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销售收入和规定的期限额纳教育费附加。
(三)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的比例(包含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征收比例。
(四)县(市、区)教育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比例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乡(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农业人口数(农村的五保户、特困户、重灾户以及残疾人除外),核定各乡(镇)当年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任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给所属乡(镇)执行。
江西省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办法

江西省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赣国税发[2002]268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2]26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以下简称"收购凭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用于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凭证(不包括粮食收购凭证)。
第三条收购凭证的领购、填开、使用与保管,由各级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管理;利用收购凭证抵扣增值税税款的有关政策,由各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使用收购凭证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健全收购凭证管理制度和安全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专人填开。
第五条收购凭证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和买卖收购凭证。
第六条收购凭证统一规定为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各版联次统一为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收购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交售联:交售单位(个人)作为记帐凭证;第三联为抵扣联:收购方作抵扣税款凭证;第四联为记帐联:收购方用作记帐凭证。
第七条收购凭证印制计划由各级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逐级向省国税局报送。
第八条收购凭证只限于有收购免税农产品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其它单位不得领购。
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具有领购收购凭证资格:(一)生产经营确需收购免税农产品;(二)收购对象是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三)能够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保管、填写收购凭证;(四)能够按规定的时限开具收购凭证;(五)能够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农产品购销合同(向农业生产单位收购农产品的须提供)、银行对帐单或付款凭证等有关涉税资料;(六)有较为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农产品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有专人负责,帐、钱、物分离,交接手续清楚,相关凭证齐全;(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基本核算会计科目,其中,"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原材料)"科目能按农产品规格品种设置明细帐,"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设置日记帐。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综合管理类)》的通知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打好全⾯推开营改增试点⼯作“改进好”战役,省局对试点政策执⾏中遇到的综合管理类有关问题,重新进⾏了梳理,供各地参考。
在财政部和总局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本次解答与之前解答不⼀致的,在以后具体处理中暂按此《解答》意见执⾏。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组办公室2016年12⽉27⽇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综合管理类)⼀、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其他个⼈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租⾦收⼊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纳税⼈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除其他个⼈外的⼩规模纳税⼈⼀次性收取租⾦超过9万元,不可对租⾦按期进⾏分摊,需缴纳增值税?答:除其他个⼈外的⼩规模纳税⼈⼀次性收取租⾦的,于收到租⾦收⼊时⼀次性确认收⼊。
⼆、纳税⼈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答:根据《纳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股、⾃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三、对于其他个⼈既有出租不动产收⼊⼜有其他应税服务收⼊的,怎么适⽤⼩微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规模纳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befb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9a.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号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征税范围(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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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发﹝1995﹞316号【发文日期】1995-06-27【实施时间】199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使增值税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其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我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负责。
第三条 国税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上级国税机关制定的政策、法令和规定,坚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不得随意变通税法或乱开减免税口子。
其它部门和单位制定的与税法相抵触的政策规定,国税机关应拒绝执行。
第四条 省、地(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增值税政策的管理。
税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根据本地管辖范围、纳税人数量、业务量大小自行确定。
第五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办理有关纳税事宜,并依法报送财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纳税资料。
年应纳增值税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办税人员,专门从事办税工作。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算与征收一律采取分期核实、查帐征收的办法进行。
对少数一般纳税人确需分期预缴、年终结算的,需报经地(市)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算与征收,原则上采取分期核实、查帐征收的办法,对少数小规模纳税人员纳税资料不健全、销售额无法核实的,可由国税征收机关核实其销售额,依6%的征收率计征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采取何种征收办法,都必须按规定向国税征收机关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每年应检查结算一次,上年的增值税必须在次年4月底前结算完毕。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依法设置帐簿,根据合法凭证记帐,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国税机关的要求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进项扣税抵扣凭证抵扣销项税额,不得任意扩大抵扣范围,虚增抵扣税额;不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普通发票(运费发票、农付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除外)代替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凭证的审查,根据企业的资金和实物流向及税负变化情况分析其进项税额的合理性。
一次性购进货物抵扣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函调属实后方准抵扣。
工业企业没有入库凭证、商业企业没有付款凭证的进项抵扣凭证暂不予扣税。
第九条 国税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增值税缴纳情况及其计算依据、财务资料等进行检查。
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被查单位的资料给予保密。
第十条 对增值税纳税人(指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含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
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规定为:(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城市1000元,县城(镇)800元,农村6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城市、县城、建制镇、农村的划分标准按原城市维护建设税确定的标准掌握执行。
第十一条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一)对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货物),由基层征收单位依据文件规定,鉴定减免税项目(货物)的税目,不征增值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限制的减免税项目(货物),在减免税期间内,不征增值税。
减免税期满后,应及时恢复征税,不得擅自延长减税、免税的期限。
(三)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先征税,后由财政返还的项目(货物),在减免税期间税务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税款征收入库,并协助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返还金额。
(四)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减免税,由企业向税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纳税地县(市)国税机关审核汇总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纳税地根据批件,开具“收入退还书”,退还已征税款。
第十二条 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均应计算和分离期初存货中的已征税款。
对期初存货及已征税款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当地国税征收机关,应如实对期初存货进行盘点核实,并按规定计算期初进项税额,未经国税机关审查核实的期初进项税额一律不得动用抵减税款。
(二)从1995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原则上在五年内分期抵扣完毕。
(三)各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必须同税收任务挂钩,任务完成好的地方,可适当多抵扣期初进项税额,对抵扣税款超过期初进项税额20%(不含)以上的,以县(市)为单位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十三条 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之上,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经申请并通过县(市)级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年销售额规定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二)财务核算健全的标准为:1、企业是经工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2、企业在银行开设有专门结算帐户;3、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5、能够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对未达到年销售额规定标准的,财务核算健全的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经申请审核后也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增值税纳税人,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办理认定手续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表、申请认定表、上年度的财务决算表、银行帐户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会计人员的会计证等。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表的影印件)。
第十四条 企业、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权限在县(市)级国税机关,个体户、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权限需报地(市)国税局批准。
对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天内审核完毕。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第十五条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
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一般纳税人正式手续。
其开业后的实际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变更手续。
纳税人发生停业、撤并等,应在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一般纳税人手续。
第十六条 对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办理年检手续。
在年检工作中,发现有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应限期进行整顿,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期限内按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并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地向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一)一般纳税人发生或不发生应税业务,均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纳税。
申报时必须当月生产经营民政部如实填写全国统一式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同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当月发生或不发生应税业务,均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时必须按当月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全国统一式样的《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向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及时向经营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应交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也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纳税期限内取得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收入,应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应在次月十日前缴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的纳税人,予期满后五日内预缴税款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同时结清本月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没有设置帐簿的;(二)虽设置了帐簿,但帐务混乱或者资料不健全,难以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三)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但不按一般纳税人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基层国税征收机关,在核定其应纳税额时,可比照同类产品和同类行业税负情况按税负从高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对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的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可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 年应纳增值税税额500万元以上或欠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建立“税款过渡帐户”,留足应纳税款保证金,有计划的压缩欠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增值税款的,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