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外经贸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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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2.07•【文号】[1998]外经贸管发第573号•【施行日期】1998.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9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5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公安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麻黄素(含从麻黄草提取和化学合成的,包括左、右旋)及其盐类、麻黄素粗品(含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麻黄草粉)、麻黄素衍生物以及以麻黄素为原料生产的单方制剂(以下简称麻黄素类产品)等的生产、经营、使用、出口实行专项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加强对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专项管理,在保障合法贸易的前提下,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现就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2种麻黄素类产品(见附件一)均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含已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麻黄素和伪麻黄素),其产品编码以海关数据库的商品编码为准。

二、取消海关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验放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原规定,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根据往年全国各主产地、各主营公司、生产企业麻黄类产品出口统计,现核定两类麻黄素类产品出口企业如下:(一)麻黄素出口企业(见附件二)(二)麻黄素以外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企业(见附件三)被核定的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麻黄素类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购用证明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堵塞漏洞;在经营活动中,切实防止麻黄素类产品流入非法制毒、贩毒渠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国家税务局:为维护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走私、逃套汇和出口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规范进出口企业行为、禁止各类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规定,有效地遏制了进出口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但近来,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现象又有所抬头。

国家审计署在审计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设南通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总公司同意,先后成立了7家由少数职工或个人控股的有限公司。

这些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借用中设南通公司的经营权从事进出口贸易,中设南通公司这一作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巩固打击走私、逃套汇、出口骗税活动取得的成果,现就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让其它企业以进出口企业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或以挂靠经营的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已经挂靠的企业要立即解除挂靠关系,不得继续经营。

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要求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

对存在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问题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责令其进行整顿并立即终止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审查办理的出口退税是否符合规定,对属于借权、挂靠经营的企业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01.04•【文号】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施行日期】200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特派员办事处,机电商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一)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

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6.16•【文号】[1999]外经贸管综函字第248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综函字第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根据《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22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委托D-EI中心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以下简称“CIECNet”)上开发了“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通过了试运行,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入《系统》的程序:首先:进入“CIECNet”,网址为:http://www.ec.com.cn/。

第二,进入《系统》,网址为:http://etpc.ec.com.cn:8001/。

第三,输入用户名称和用户口令。

第四,按贸易方式输入、修改或查询有关数据。

输入或修改上月有关数据的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24时以前。

超过该时间,则只可查询。

第五,退出《系统》。

二、用户名称和用户口令:(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用户名称”按所给定的“用户代码”(详见附件一)输入。

(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的“用户名称”,按本企业的企业代码输入。

(三)“用户口令”均暂定为“password”。

本口令有效期为1999年7月31日。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修改本单位的用户口令,口令的设立应在6至10位数这间〔以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小写)任意混合定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9.27•【文号】国经贸贸易[1999]934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有关规定,现将《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二批)下发你们,自1999年10月1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

10月1日前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且2000年1月1日前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仍按原规定执行至合同完毕,对经批准延期的合同,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申请第二次延期的由海关对尚未加工出口的料件征收应征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

各地海关对10月1日前已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要抓紧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二批)商品大类商品名称商品税号1、食糖甘蔗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17011100甜菜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17011200砂糖17019910绵白糖170199202、植物油(未经化学改性)初榨的豆油15071000其他豆油及其分离品15079000初榨的花生油15081000其他花生油及其分离品15089000初榨的棕榈油15111000其他棕榈油及其分离品15119000初榨的葵花油或红花油15121100初榨的棉子油,不论是否去除棉子酚15122100其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15122900初榨的菜子油15141010初榨的芥子油15141090其他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15149000初榨的玉米油15152100芝麻油及其分离品151550003、天然橡胶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40011000烟胶片40012100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40012200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400129004、羊毛未梳含脂剪羊毛51011100其他未梳含脂羊毛51011900未梳脱脂剪羊毛,未碳化51012100其他未梳脱脂羊毛,未碳化51012900未梳碳化羊毛51013000羊毛落毛51031010粗梳羊毛51051000精梳羊毛片毛51052100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5105290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9
84022000
10
84031010
11
84031090
12
84041010
13
84041020
14
84042000
15
84161000
16
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 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过热水锅炉 家用型热水锅炉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2001年12月27日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73110010
1
73110090
2
73211100
3
73218100
4
76130090
5
84021110
6
84021190
7
84021200
8
84021900
63
95041000
64
95043010
65
95043090
投币式电子游戏机 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 其他电子游戏机
66
95049010
发动机
67
8407-8408
车类
87章
32
90181400
33
9018193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经贸部机关司局职责机构设置局部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经贸部机关司局职责机构设置局部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经贸部机关司局职责机构设置局部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3.28•【文号】[2000]外经贸办字第32号•【施行日期】2000.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经贸部机关司局职责机构设置局部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办字第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政府运输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18号)和《关于重新印发我部各司(厅)职责的通知》(〔2000〕外经贸办发第142号),外经贸部对机关各司局及内设处室的职责、机构设置进行了局部调整,并决定:设立外经贸政策研究室;“外经贸政策和发展司”更名为“外经贸发展司”;撤销外贸货运司,将原外贸货运司的职责交由外经贸发展司承担。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外经贸政策研究室从3月15日起正式成立并对外办公,其在外经贸部各司局的排序中列在“人事司”之后,简称“政研室”,公文编字为“外经贸政字号”。

二、外经贸政策和发展司更名为“外经贸发展司”,公文编字为“外经贸发展字号”。

发展司下设“运输协调处”,承担由原外贸货运司划转的职责:管理国际货运代理;研究制定并完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标准,负责货运代理企业资格的审定;负责供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鲜活冷冻商品“三趟快车”运输的组织协调;参与政府及国际多边运输协定的谈判;指导外经贸仓储行业管理;联系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及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

仍保留“外经贸部供应港澳三趟快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责同时划转到发展司。

三、正式撤销外贸货运司,从2000年3月15日--4月1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有关原外贸货运司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仍由该司有关处室处理,需由司负责人签署的有关公文送发展司负责人签署,需用司印的一律用发展司印章。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国境外投资的实际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国境外投资的实际

附件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先进单位名称先进个人1、国家广电总局计财司琚宏伟、姚宁洲2、铁道部统计中心姜新华3、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中心张永焕4、北京市商务局张成成5、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王爱雯6、山西省商务厅郭红卫7、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刘敏8、黑龙江省商务厅于力、周凯9、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李雅梅10、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李雷、何怀东11、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陈奇12、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冯建军13、河南省商务厅王洪军、李少伟14、湖北省商务厅李东福15、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温晓环16、深圳市贸易工业局黄撰、冯革胜1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白岚18、云南省商务厅杨沐19、四川省商务厅曾林20、陕西省商务厅张耀琴21、甘肃省商务厅何岁久2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闫疆23、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章乐、钱晶晶24、厦门市贸易发展局黄寒青25、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门炜炜26、秦皇岛市商务局27、温州市外经贸局夏林红28、嘉兴市外经贸局葛志新29、金华市外经贸局龚健30、宁波市鄞州区外经贸局华维君31、无锡市外经贸局朱艳嫣、章伟32、南通市外经贸局陈国枢33、苏州市外经贸局许士青34、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牛新榕35、漳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吴岚蕾36、济南市外经贸局王景春37、日照市外经贸局费立芳38、滨州市外经贸局郭永业39、济宁市外经贸局辛培德40、临沂市外经贸局李先成41、聊城市外经贸局42、泰安市外经贸局4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肖修文4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殷培华45、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陈利玲46、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郭伟47、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温泉48、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何秀菊、叶萌49、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谭泳50、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卢志勇、高伟5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李春波52、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张伦、谭立利53、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黎樟林54、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廖欣然、王节55、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郎朗5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韩晓倩57、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夏正国58、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李军、刘沁林5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王健宇60、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宋铭贺61、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郭楠、沙莉62、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谢铮63、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苏雯64、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程文欣6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刘传波66、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韩镭、杨琳67、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传起68、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笪鸿雯69、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李民70、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袁江71、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许昌夏72、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乔明芳73、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刘淑新74、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郑永进75、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王晶晶76、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裘音浪77、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刘漪78、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陈杭梅79、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李光80、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汪汉英81、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82、东风汽车公司8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峰8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85、武汉钢铁(集团)公司86、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马占兴87、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丛茵88、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郭旸旸89、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角艳丽90、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总公司杨敏91、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李迎荣92、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团丽93、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张颖94、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孙米扬95、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边京喜96、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谢新97、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候双红98、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张静99、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袁慧玲100、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胡赵雨101、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冯书娟102、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徐小霞103、珠海振戎公司孙晓东104、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裴琳琳105、中国恒天集团公司陈雅君106、三九企业集团107、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孙汉村108、中国寰岛(集团)公司顾永林109、南光(集团)有限公司110、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杨颖111、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李凤祥112、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1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雷东升114、中国诚通控股公司刘小萌115、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黄理欢116、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汪秋兰117、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118、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高汝梅119、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李尚120、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徐旭121、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景莉122、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欣123、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海莲124、首钢总公司高成禹125、上海斯迈克有限公司陆继军126、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孙建敏127、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虞晨128、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邵健强129、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家纺有限公司吴建芬130、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琳131、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俊红132、上海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张建中133、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4、满洲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135、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6、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浪137、中国一汽集团进出口公司胡立娟138、亿阳集团有限公司董晶139、东宁吉信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文燕140、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康宇青141、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陆明灿142、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吕争143、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丁鸽铃144、常熟市千斤顶厂顾美华145、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李玲146、华闽集团有限公司吴穗真147、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国148、福建华侨实业集团公司李洪瑞149、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凌云150、中国(福建)省对外贸易中心集团陈体昂151、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刘碧溪152、中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李玲虹153、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4、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5、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孙传文156、中国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顾念群157、山东绮丽集团公司高军158、山东黄金集团姚琳娜159、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160、青岛啤酒集团毕伟峰、马宁161、海尔集团宋玉军、孙凌云162、青岛市纺织总公司马晓宁163、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朱莲芳164、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邓爱卿165、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刘斌166、广东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黄海舟167、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有限公司何倩168、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敏169、广州市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李艺170、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穗珠171、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张颖妍172、国光电器有限公司吴立华173、T 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苡17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胡新霞175、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岳斌176、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朱玉鹏177、川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张林178、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春燕179、重庆东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黄刚180、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付蓉181、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张元华182、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陈其刚183、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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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稽核工作规则,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赣外经贸计财字﹝1996﹞866号
【发文日期】1996-11-14
【实施时间】1996-1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赣州地区、南昌市外经贸局、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的通
知》([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551号)转发给你们。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做好出口退税稽核工作,根据《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出口退税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出口企业必须配备出口退税专职办税员。

为保证出口退税工作质量,及时足额办理退税,各单位要尽可能保持办税员的稳定。

如若调换办税员,必须提前三个月报告外经贸和税务主管部门。

二、办税员要认真做好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的编制工作。

各单位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月报表报送外经贸和税务主管部门,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认真做好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编报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出口计划、出口退税率、换汇成本、上年度出口退税实际等情况,编制当年出口退税计划表,并附必要文字说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外经贸主管部门。

四、做好出口退税检查分析工作。

各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的出口退税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以前将半年度、年度检查分析报告报送外经贸主管部门。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退税进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防范和查处嫌骗税情况,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

五、出口企业自出口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可凭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证明于每月15日前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

关联知识: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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