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局机关部分机构职责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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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

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赣国税发[2005]263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6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2-3(略)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零星分散税收包括偏远农村个体税收、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税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委托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征员”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具体从事税收代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代征资格第五条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三)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五)有符合代征人员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个人代征税款。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赣国税函[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9〕75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财预〔2008〕10号和赣府厅抄字〔2009〕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总分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中烟工业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及其省内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现行收入缴库办法,收入划分也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三、对跨省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执行财预〔2008〕10号文缴库办法的,根据赣财预〔2008〕25号文规定,总机构、省内各分支机构以及财政部调库到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金库。

四、总机构分配给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比例,按照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计算应分摊的预缴税款比例。

对跨省或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机构,其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需报经省局确认;对设区市内跨县(市)经营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需报经设区市局确认。

五、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督促企业及时提供“税款分配表”。

对不按期提供“税款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函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已发函但对方未复函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对总机构有意不提供“税款分配表”的,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款预缴工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赣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二○○五年二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自动筛选第六条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标 签】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发﹝2007﹞97号【发文日期】2007-04-24【实施时间】2007-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略)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赣国税发﹝2005﹞3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信息化现状,现就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等方面,对比、分析、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对比、分析、评价结果进行管理服务的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困难,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尤其是要积极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纳税评估,逐步建立行业分析模型,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深度评析,发现税收管理中的风险事项、风险时期,以便有针对性的加强日常征管,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3•【文号】国税发[1999]138号•【施行日期】199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38号1999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一、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任职试用制,是指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制度。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扬州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长春税务学院院长、副院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非经选举产生的局机构及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处级、副处级干部。

晋升为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调动任职的,不实行试用制。

三、任职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

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行政领导职务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实行试用期制度后,其任职资格条件和考察程序等仍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任免机构党组决定任用意见后,由人事部门通知本人,并在任命文件中明确试用期限。

五、试用期满后,必须写出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由所在单位群众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人事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使用意见,报党组审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赣国税函[2006]331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331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载体,也是税务机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依据,直接体现了税务机关执法制度建设的质量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是当前国税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举措。

要通过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梳理现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税文件,集中解决目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存在的效力、重复和矛盾等问题,提出废止、修改、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全省国税执法制度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提高国税机关制度建设的质量,进一步推动全省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末明年初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集中时间和人力抓紧抓好。

省局成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周广仁局长任组长,曾飞、汤志水、刘江敬、邬小婷、肖光远、邱大南、黄中根局领导任副组长,陈国英、冷报德、林剑、江亚庆、王永锋、黄最东、徐谷明、肖大伟、刘火忠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由黄中根总会计师兼任办公室主任,冷报德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确定一名专人参与清理工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发﹝2006﹞196号【发文日期】2006-04-12【实施时间】2006-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好总局《规范意见》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发〈〉的通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转〈关于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充分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管中作用的意见〉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90号)等系列文件要求和规定,要切实把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工作提到税务机关议事日程上认真研究,不能有等、看、应付或漠视的思想。

加强行业组织领导,要在市、县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为解决行业行政管理断层、工作脱节问题提供组织保障。

二、巩固脱钩改制成果,规范行业管理与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中既要克服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又要防止干预或插手税务师事务所内部事务,更要坚决杜绝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或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同时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省注册税务师执业环境,强化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指导,严格实行行业市场准入机制,严把资质准入关,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行业业务规程,确保业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培养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向规范有序的良性轨道上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税总办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调整情况,现将局领导基层联系点调整情况通知如下:王军局长负责基层联系点全面工作。

王秦丰副局长联系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于春生副局长联系北京市、上海市、贵州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汪康副局长联系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顾炬副局长联系重庆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张敏纪检组长负责对税务系统巡视和纪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孙瑞标副局长联系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任荣发总经济师联系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助联系重庆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王陆进总会计师联系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刘丽坚总审计师联系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税务系统基层联系点制度,按照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情况协助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7年10月13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式样的通知-赣国税函[2000]18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式样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9.08施行日期2000.09.08文号赣国税函[2000]18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式样的通知(赣国税函[2000]182号2000年9月8日)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式样检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属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开具《外经证》,回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外经证》,到外县(市)从事货物销售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一律按6%(商业按4%)的征收率征税。

其在经营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经营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有关《外经证》管理的其他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经证》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逐级发放,纳入税收票证管理范围。

新的《外经证》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二联《外经证》同时作废,并由征收分局(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集中清理后上缴县级局,由县级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全局停用的《外经证》集中清理、清查,字别、号码、数量与票证账表核对无误后编制销毁清单,报县级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级局纪检监察部门复验并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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