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赣国税函[2006]164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16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调整后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调整后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深入学习、宣传新政策的基础上,于近期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有的放矢地抓好政策落实工作。
一是调查符合再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减免税条件的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类型、数量,摸清新政策落实的空间。
二是调查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当年新增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和预定工作时间,摸清下岗失业人员在企业工作的基本状况。
三是调查新旧政策衔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二、加强沟通,积极衔接,与地税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再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规定:对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国税与地税部门征管的企业减免税需要国税、地税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协作,再依次进行减免。
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的落实更需要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不断提高信息交换质量。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建立有关信息交换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沟通经常化、协作制度化。
要在企业获得免税资格后与地税部门加强协调,掌握企业的预核定减免税额、实际减免的税额等基础信息,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工作;对企业预核定减免税额发生变化的,国税机关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再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赣地税发[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9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局对我省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一并下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铃股票认购申请表发行手续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赣税发〔1994〕35号)2.《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34号)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赣税发〔1994〕284号)4.《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赣税函发〔1994〕14号)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304号)6.《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391号)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塘至鹰潭电缆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1997〕051号)8.《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赣建房字〔2000〕042号)9.《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符合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免征营业税条件项目名单的通知》(赣建房〔2002〕28号)10.《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10号)11.《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赣财法〔2003〕20号)1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通知》(赣地税函〔2004〕53号)1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5〕92号)1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09号)二、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件)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229号)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专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发〔1995〕282号)3.《江西省科学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认定办法>及<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赣科发市字〔1996〕231号)4.《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科发市字〔1997〕213号)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污染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赣地税函〔1998〕118号)6.《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子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赣财文字〔1999〕128号)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65号)8.《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财务公司从江西柘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租赁资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0〕57号)9.《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消防部队系统工程免税的复函》(赣地税函〔2000〕87号)10.《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赣财文字〔2000〕144号)1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军队工程建安营业税问题的函复》(赣地税函〔2000〕84号)1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网络租赁费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赣地税函〔2004〕27号)三、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6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2.《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3点、第五第、第六条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收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4〕013号)第五点“分成收入”、第七点4.《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地税发〔1994〕024号)第一点5.《关于金融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征收营业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053号)第一条中"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人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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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经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认定机关和管理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民政部门,即从2007年7月1日起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凡是申办福利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材料后,应及时受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填写后,将该企业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民政局。
设区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工作岗位等情况的,认定机关可指派工作人员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的实地核实。
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下达予以资格认定批复,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全省统一印制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出具《资格认定意见书》,并在残疾人证件上(残疾证原件)加盖“已就业”印章。
申办企业或用人单位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证件的本省残疾人员,对安置的持有外省有关部门制发证件的残疾人员,暂不计算残疾人安置人数和比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9.29•【字号】赣国税发[1998]524号•【施行日期】199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补充通知(赣国税发[1998]524号1998年9月29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曾下发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7]348号),现根据一年来各地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新批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问题凡新批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前,应书面自愿选择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并报经所在地地(市)国税机关审签意见。
退税机关办证时据此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方式。
二、“免、抵、退”税审核问题为加强地(市)税务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管理和监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在原有审批程序中增加地(市)税务机关审核环节。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由企业报地市涉外科审核后呈省局涉外处审核。
需要退税的,由涉外处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复核,并呈局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库(南昌、赣州地区由其涉外处审核后交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复核退税)。
三、“免、抵、退”税政策执行问题1、赣国税发[1997]348号文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的实现时间,根据一些地方反映,由于单证书集等问题,出口企业对出口销售收入未能按财务制度的要求入帐,而是待所有单证到齐后才入销售帐。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赣国税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0号2006年1月13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2.部分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3.税收减免文书(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强化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0年6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2010-04-07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现将我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对2010年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的时间可延长至4月底前完成。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和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审批类税收优惠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除实行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之外的其他应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登记备案后执行。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是指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但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标 签】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函﹝2003﹞418号【发文日期】2003-10-01【实施时间】2003-10-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本着既支持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又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全面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
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文件规定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继续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以及《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625号)和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231号)办理退税。
二、对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生产性福利企业给予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主体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规定,但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的50%以上和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以上,管理人员占全厂职工的比例在20%以内的福利企业(包括本文下发前已批准认定的福利企业),给予适当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退税与实际支付“四残”人员工资配比制度。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还额以企业实际支付“四残”人员的工资总额的2.5倍为最高限额。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赣地税发[2002]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106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适应新的税务管理和“两权”监督工作的需要,省局修订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减免税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规范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集体审批、政务公开,内部审计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营业税减免税。
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免税,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服务意识,对符合政策的减免税,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减免税。
二、本办法实施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1996]038号检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仍分别按省建设厅、省地税局赣建房字[2000]42号和省地税局赣地税发[2000]65号、赣地税发[2000]77号检发的单项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减免税政策,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管理监督若干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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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03]41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0.01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增值税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3]418号2003年10月1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本着既支持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又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全面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
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
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文件规定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继续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以及《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625号)和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