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系统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活动的一套制度和规定,旨在确保学校财务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合法性,保障学校财产的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有效遏制贪污和浪费等不良现象。
本文所述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各个类型、地区的中小学校。
2. 财务管理职责2.1 学校财务部门。
学校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应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来完成相关任务。
2.2 财务管理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他们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证财务管理的公正、准确和安全。
2.3 学校领导。
学校领导要牢固树立财务管理意识,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3. 财务管理制度3.1 预算管理。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预算管理要求,制定学校财务预算,明确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控制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的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
3.2 会计制度。
学校应按照国家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准则,建立起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程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3 资金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收付、资金保管和现金流量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3.4 资产管理。
学校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防止浪费和贪污行为的发生。
3.5 购买管理。
学校应建立规范的购买管理制度,包括采购流程、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和供应商评估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购买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4. 监督和检查学校应建立保障财务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参与,确保财务管理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5. 处理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财务管理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江西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22

江西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22 江西省出台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从2018年起,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不低于600元/年、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不低于1000元/年,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至此,江西省实现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全覆盖。
据了解,根据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投入实际情况,江西省财政对不同阶段教育的学校经费,实行不同的保障机制。
目前,各级财政对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学校,分别按小学生均公用经费600元/年、初中生均公用经费800元/年、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3000元/年和高等教育学校(含高职)生均公用经费12000元/年的标准予以补助。
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整个教育体系中都具有重要地位。
因此,根据江西省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江西省决定同步制定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促进全省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江西省综合考虑学校开支实际需要和全省财力水平,参照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不低于600元/年,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不低于1000元/年。
按照基础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落实。
省财政将根据在校人数和财力情况等因素,对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到位的市、县(区),分别给予学前教育平均生均300元/年、普通高中平均生均400元/年的奖补。
目前,两个公用经费保障的主要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且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和全省各级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同时,江西省鼓励各地结合当地财力水平和办园成本等因素,研究制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参照公办标准对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给予补助。
根据目前江西省公办幼儿园在园人数45.5万左右、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80万人左右测算,全省各级财政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共需约2.7亿元,普通高中公用经费共需约8亿元。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实施办法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中小学校。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学生利益至上、教育质量优先、科学决策、公平公正、节约用钱、风险防范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学校校长与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校务财务负有管理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原则,接受相关部门、社会监督。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制度。
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下设校级财务部门,专门负责校内财务工作。
第十条校长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执勤中要带头遵守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校长可选中一名副校长兼管财务,由全校教师和学生代表公开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校级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程,组织财务人员培训,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会计核算,资金使用和保管,财务报表编制。
第十三条校级财务部门实行负责制,要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奖惩机制,对工作不力的进行处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校级财务部门应编制中小学校年度预算,包括教学经费、教学设备费、学生生活费、人员工资等。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各项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校级财务部门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在使用经费、设备、人员上的调整。
第十七条在资金使用方面,校级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审计。
第十八条在财务预算报告上,必须清楚明确,经学校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依法向学校外部部门提交财务报表。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二十条校级财务部门应定期审核学校经费情况,防止挪用、滥用公款。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详解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详解一、财务管理责任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也是财务管理的首要责任人。
校长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对学校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校长还应建立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专业财务人员,确保财务工作的高效运转。
二、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务管理的基础。
校财务部门应依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制定详细的财务预算,包括教育经费、后勤保障费、教研科研经费等各项支出。
预算编制要合理、科学,遵循经费管理的原则和规定,确保学校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三、经费管理中小学校的经费来源有两大类:一是政府拨款,包括教育事业经费和综合经费;二是校内自筹经费,包括学杂费、募捐资金、社会捐款等。
校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对各类经费进行科学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透明。
经费管理要注重教育教学的需求,保障教学设施的改善和师生生活的改善。
四、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是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一、规范的记录和分析。
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学校各项经费进行明细的分类和记录,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和评估。
会计核算要遵循会计原则和规范,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五、资产管理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多种形式,是学校的重要财产。
校财务部门要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的各类资产进行登记、盘点、评估,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资产管理要注重规范和安全,做好资产的维护和维修,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六、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必要环节,是对财务活动进行规范和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
校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控制、审计控制、风险控制等各项内容。
内部控制要注重预防和检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各类问题,确保学校财务活动的正常运转。
中小学校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收入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中小学校收入支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收入合法合规,支出合理合法。
2. 诚信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
3. 效率原则: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安全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学校收入包括:1. 教育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
2. 非教育事业收入:捐赠、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
3. 财政补助收入:政府财政拨款、专项经费等。
第五条学校收入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 收入入账及时,确保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3. 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分配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六条学校支出包括:1. 人员经费:工资、奖金、补贴等。
2. 公用经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维修费等。
3. 设备购置费:教学设备、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4. 专项经费:教育科研项目、培训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学校支出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合理编制支出预算。
2.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3. 加强支出审核,确保支出真实、合法、合规。
4. 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学校资金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流程。
2.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3. 加强资金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4.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学校设立财务监督机构,负责对学校收入支出进行监督检查。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范文(4篇)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学校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财务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障财务管理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财务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学校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资金的安全、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学校应当规范财务管理的各项流程,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财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第九条学校应当进行财务管理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条学校应当定期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调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资金管理的预算制度,合理确定年度开支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制度,做好资金收支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规范资金的使用流程,严格执行财务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确保资金的安全,加强对财务领域内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采购管理的规范制度,明确采购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采购活动,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选择。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供应商的库房管理制度,保障采购物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的编制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财务报告制度及时编制和提交各类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财务报告的审核和审计,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保留财务报告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文件,备查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遵循合理、规范、公开、透明、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预算绩效管理原则,确保校内各项经费使用合理有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中小学校收入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各级政府补助、社会捐赠、校内收费等。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各项收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收入核算制度,确保收入真实、合法、透明。
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各项收入的监管,防止财物流失。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中小学校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工资福利、设备购置、教学改革、学生活动、办公经费等。
第十条中小学校支出应当按照预算进行管理,不得超支。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支出应当遵循节约、合理、科学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支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定期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合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核。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八条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中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审批程序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在进行重大财务支出前,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批程序,确保财务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审批程序的监督,杜绝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三篇)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的财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财务目标和管理原则:中小学校的财务目标通常是以合理利用财政资源,确保校园基础设施和教育教学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为核心。
财务管理的原则包括规范性、透明性、效能性、公正性和风险可控性。
2. 预算编制和管理:校务预算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具体需求,编制中小学校各项收支预算的有关指导文件。
预算编制和管理主要包括财务部门的财务规划、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报告等环节。
3. 资金管理: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涉及到各类资金的管理,包括财政拨款、学杂费、捐赠、社会资金等。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措、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监督和资金评估等方面。
4. 采购管理:中小学校的采购管理是指对教育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实验仪器等物资的采购、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
采购管理主要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申请、招投标、合同管理、验收入库和资产管理等环节。
5. 财务核算和审计:中小学校财务核算是对学校各项收支情况进行会计记账、分类核算和汇总报表的过程。
财务审计是对校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合规性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
6. 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中小学校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编制和发布年度财务报告,及时向教职工、家长和社会公众公开学校的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是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一般情况,具体实施还需要根据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制定和落实。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二),是指规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中小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其财务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经费的使用效益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一、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概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是指学校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收支核算、财务报告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 资金来源和使用:规定学校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明确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学杂费等各种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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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系统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
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
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