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

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赣国税发[2004]130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130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省局制订了《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从事批零兼营或批发业务,拥有固定摊位、门店100个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各类综合市场或专业市场。

第三条对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提供应缴增值税劳务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四条凡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位、门店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位或门店,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业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六条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七条纳税人应亮证经营,并依法保管及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4日17:49 来源:新华社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4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组织对截止2006年底的省局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18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3]36号)。

2.《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赣税发[1993]843号)。

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4号)。

4.《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9号)。

5.《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体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国税发[1993]089号文件的通知》(赣税发[1994]58号)。

6.《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赣税发[1994]59号)。

7.《江西省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赣税发[1994]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 08.11.10

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 08.11.10

增值税暂行条例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53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发文时间:2008-11-10实施时间:2009-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10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10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101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基层和纳税人所反映的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的一种方式,依照现行政策规定,其纳税主体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对以团购形式销售的商品房,应按有关政策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其预征率暂按1%执行,清算时多退少补。

二、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视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的问题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与教育费附加相同。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因转让房地产而随营业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三、关于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问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及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对所承接的清算项目应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反映查补税款金额偏离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查补税款金额2倍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该项目清算审核结束后的次月将税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单位名称、鉴证项目、鉴证结论、税务机关审核结果等)按程序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省局将对从事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XXX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贩卖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食粮、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凉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可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贩卖货物或者提供给税劳务(以下简称贩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缺乏抵扣时,其缺乏部分能够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贩卖额×税率第六条贩卖额为纳税人贩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用度,可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1995]31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6.27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赣国税发[1995]316号1995年6月27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使增值税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
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其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我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负责。

第三条国税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上级国税机关制定的政策、法令和规定,坚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不得随意变通税法或乱开减免税口子。

其它部门和单位制定的与税法相抵触的政策规定,国税机关应拒绝执行。

第四条省、地(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增值税政策的管理。

税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根据本地管辖范围、纳税人数量、业务量大小自行确定。

第五条增值税纳税人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办理有关纳税事宜,并依法报送财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纳税资料。

年应纳增值税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办税人员,专门从事办税工作。

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算与征收一律采取分期核实、查帐征收的办法进行。

对少数一般纳税人确需分期预缴、年终结算的,需报经地(市)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算与征收,原则上采取分期核实、查帐征收的办法,对少数小规模纳税人员纳税资料不健全、销售额无法核实的,可由国税征收机关核实其销售额,依6%的征收率计征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采取何种征收办法,都必须按规定向国税征收机关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每年应检查结算一次,上年的增值税必须在次年4月底前结算完毕。

第七条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依法设置帐簿,根据合法凭证记帐,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国税机关的要求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进项扣税抵扣凭证抵扣销项税额,不得任意扩大抵扣范围,虚增抵扣税额;不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普通发票(运费发票、农付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除外)代替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凭证的审查,根据企业的资金和实物流向及税负变化情况分析其进项税额的合理性。

一次性购进货物抵扣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函调属实后方准抵扣。

工业企业没有入库凭证、商业企业没有付款凭证的进项抵扣凭证暂不予扣税。

第九条国税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增值税缴纳情况及其计算依据、财务资料等进行检查。

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被查单位的资料给予保密。

第十条对增值税纳税人(指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含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

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规定为:(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城市1000元,县城(镇)800元,农村6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城市、县城、建制镇、农村的划分标准按原城市维护建设税确定的标准掌握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