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安全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对《证券法》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刑事责任制度、行政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提出完善《证券法》的建议。
首先,就刑事责任制度而言,《证券法》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对于重大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无法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非故意的违法行为,也往往过于重罚,对投资者的创造力和积极性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
因此,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来完善刑事责任制度:一是增加对于重大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刑罚,提高打击违法犯罪的威慑力。
例如,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违法行为上加大刑罚的力度,严惩恶意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
二是建立一套合理的证券违法犯罪的量刑标准,在考虑标准的时候,应综合考虑违法程度、社会影响、损失程度等因素,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避免对个人创造力和积极性的不必要打击。
三是加强刑罚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执行效果。
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监管,确保其刑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也要建立严密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
其次,就行政监管而言,《证券法》在行政监管部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对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存在着一些不严格的规定。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职能,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要建立一个协调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形成监管真空区域。
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行政监管的效果。
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机制,对于涉及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给予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职业素养的提高,提高监管部门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证券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证券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11•【文号】证监发[1999]7号•【施行日期】1999.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证券法》的通知(1999年2月11日证监发〔1999〕7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由此进入了依法治市的新阶段。
为了推动《证券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特作如下通知: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开展《证券法》学习宣传活动要切实提高对《证券法》学习宣传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证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各方面的思想认识,积极培育和发展证券市场;有利于推进证券市场深化改革和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证券市场在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江泽民总书记在为《证券知识读本》所作的重要批语中指出:“搞证券是现代经济中复杂的学问。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干部和证券工作者务必勤学之、慎思之、明察之,务必在认真掌握其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提高驾驭和正确运用证券手段的本领。
”他在今年年初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金融研究班上进一步强调,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实践、实践、再实践。
他指出,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的状况,要求全党同志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
我们从事证券监管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大兴学习之风,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增强分析解决问题和驾驭工作全局的能力。
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作者:汪涛/范柏乃/徐金发历时六载,易稿数十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在1998年12月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以135票的高票数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了依法治市的崭新阶段。
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3700万投资者、近900家上市公司、两个交易所、股票市值达2万多亿元的大市场。
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发展快、时间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诸如股票上市审批制有诸多弊端、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信息披露不够真实、非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屡禁不止、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欺诈投资者等。
这些现象总起来说是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导致的,尽管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250 余件证券法规和规章,但由于它们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系统性和约束力均显得不足。
《证券法》共12章214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是一部系统、完整、有较强约束力的专业性法规,它的诞生对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市场运行机制有序化1.分业经营和分类管理使一级市场供求趋于平衡《证券法》出台前,由于全国244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237家兼营证券业务,在一级市场占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份额,其中信达信托、海南港澳、人保信托、中经开均是一级市场的主力机构,同时,券商无论大小均可从事一级市场业务,使一级市场供求严重失衡,为争夺有限的一级市场业务资源,低水平甚至恶性竞争现象日益严重。
《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此外,在第119 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研究——以《证券法》修改为契机

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研究——以《证券法》修改为契机
赵昕昕
【期刊名称】《西部金融》
【年(卷),期】2017(000)010
【摘要】《证券法》已然走过将近20年,其对证券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证券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仍然有所欠缺.21世纪初期,我国证券行业呈现出"井喷式"发展势头,投资者人数剧增,交易规模空前,而证券市场极具波动性,风险无处不在,这就决定了《证券法》必须将投资者保护作为立法核心.本文从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实际状况为切入点,分析证券投资者保护欠缺的历史成因,并进行比较法上的对比分析,旨在本次《证券法》修改之际,提出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建议.
【总页数】5页(P37-41)
【作者】赵昕昕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592
【相关文献】
1.规范与发展:《证券法》的两大主题——兼评《证券法》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J], 张小平;肖少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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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投资者保护"专章切入 [J], 刘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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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各类投资组合中,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然而,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本文旨在介绍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以便投资者和从业人员了解相关规定。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1. 证券法证券法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之一。
它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管,以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法律之一,于2020年7月1日施行。
该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销售、运作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基金投资者的保护。
3.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暂行办法》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对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基金投资组合的构成、基金净值计算、基金投资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基金运作合规。
4.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私募基金的设立、备案、募集、运作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合规要求1. 投资合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及限制进行投资,严禁违规操作和未经批准的投资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投资决策的研究和评估,确保合规性。
2. 信息披露合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投资风险等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3. 内部控制合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合规审查等方面的规程和程序,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
4. 投资者保护合规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告知,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行业的法规与合规要求

证券行业的法规与合规要求在证券市场中,法规与合规要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运行。
本文将介绍证券行业中的一些主要法规与合规要求,并探讨它们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证券法律法规1.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证券的定义、发行与交易、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并确保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等市场参与者都必须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2.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3.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监管措施等内容,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合规要求1. 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禁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与公正的行为,因此严禁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这些活动。
相关法规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遵守行为准则,防止信息泄露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2.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保护是证券行业合规的重中之重。
相关要求包括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防范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和其他违法行为,加强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措施等。
3. 客户资金与证券账户管理证券公司需要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并建立健全的风控措施来预防潜在风险。
此外,对证券账户的管理和操作也需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确保透明、公正、合规。
4. 合规报告与监管证券公司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合规报告,对公司内部的合规情况进行披露和检查。
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也日益加强,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三、法规与合规的重要性1. 保护投资者权益法规与合规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并保护其投资利益。
这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并促进更多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推动市场的发展。
2. 维护市场秩序合规要求可以有效地预防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公正,防止市场的异常波动,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一、立法背景与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地位日益凸显。
为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于1998年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这一立法背景主要是基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和规范的迫切要求。
二、立法原则与特点《证券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些原则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属性和发展规律,为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证券法》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注重政府监管,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等。
三、法律体系与结构《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体系结构清晰,内容涵盖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多个环节。
同时,《证券法》还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
四、主要内容与亮点《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市场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
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保障投资者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证券法》还明确了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为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亮点方面,《证券法》突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如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了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和保护措施。
同时,《证券法》还注重市场创新,为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五、法律实施与监管《证券法》的实施与监管是确保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
我国通过设立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执法力度等多种方式,确保《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管部门还积极推动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建设,鼓励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加强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
从保护投资者角度看新修订的《证券法》

从保护投资者角度看新修订的《证券法》新修订的《证券法》突出强调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补充完善了相应的制度,如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强化对投资者证券和资金安全的保护措施;补充和完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完善股东知情权保障制度以及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制度为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突出强调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补充和完善了相应制度,切实加大了投资者保护力度。
我国证券市场十五年的发展历史充分表明,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市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证券法修订将保护投资者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修订过程之中,总结了多年实践经验,对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有关制度从法律上予以确认,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通行做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来说,其作用在于:1、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
2、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一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新证券法第 134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标志着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新证券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对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撑起一把“保护伞”,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是在证券公司和客户间增设“防火墙”,强化了对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安全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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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安全裴惠宁证券投资安全问题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我国《证券法》十分注重证券投资安全的价值取向,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证券机构的监管等一系列具体制度的设计,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利用证券进行投融资活动,资产证券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
证券投资活动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强、涉及面广、交易环节多、高风险与高利润相伴且同样难以预期等特点。
而证券投资安全问题则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及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尤其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之后,证券投资安全、金融风险防范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
1999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从立法宗旨、价值取向、法律调整范围到具体制度的设计,都突出了对证券安全的维护。
1.《证券法》中维护证券投资安全的价值取向作为一部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应确立下列价值:一是证券投资安全。
这主要表现为证券交易安全,其含义不在于消灭证券市场的正常商事风险,而在于将市场风险限制在一定幅度内,提高市场风险的可预期性。
我国《证券法》第19条专门进行了风险提示。
证券法所努力追求的就是消灭证券市场正常风险之外的系统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是交易效率。
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效率主要表现为成交速度、资金流转速度和交易频率。
三是市场广延度。
即市场主体能够利用证券这一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投资活动的可能性,通常表现为证券品种的多寡,企业发行证券条件的宽严程度。
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条件宽、证券品种多,则不仅能满足大企业、而且还可满足中小企业的证券融资需求,满足不同层次的投资需求,这样市场广延度就高。
上述三个价值中,证券投资安全、交易效率和市场广延度之间存在着价值冲突。
我国《证券法》突出了对证券投资安全价值的强调。
首先,我国《证券法》没有像多数国家证券立法那样给“证券”下定义,而是在第2条里有限地列举了股票和公司债券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规定其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
而政府债券的发行交易不适用《证券法》。
“国务院依法认定”,为国家限制《证券法》适用范围提供了依据。
其次,第10条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
目前,实践中证券发行尤其是上市交易的额度管理仍十分严格,证监会通过控制证券发行上市额度进而控制股市容量,控制证券市场的广延度。
第29条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或交易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对国际证券融资进行了限制,这虽不利于利用国际资金,但却有利于避免国际资金、尤其是国际游资对国内证券市场的冲击,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再次,第32条、第33条,规定了证交所公开集中竞价的挂牌交易方式,排除了我国目前尚不成熟、不易管理的柜台交易方式。
另外,《证券法》第35条规定现货交易,排除证券期货(包括期权、期指)的交易。
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106条规定了T+1的交易方式,而没有采用T+0的交易方式。
上述这些规定显然与证券市场已经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的证券制度不同。
我国《证券法》的这些规定虽然在局部、短时期内有损交易效率,但却有利于交易安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2.信息披露制度与证券投资安全《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中,公开原则是公平、公正的前提,是证券投资安全的保证。
其含义不仅是证券市场的每一个参加者,即证券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还包括对证券市场能够有影响的其他主体,如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政府行为的信息公开。
也就是说,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每一主体的行为,都应当是公开的,每一主体都可以依法得知其他主体的行为信息,并根据信息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
只有在充分完全信息下,才能展开公平的博奕。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表现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信息披露制度。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1)发行核准程序公开(证券监管行为公开)。
《证券法》第15条规定: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16条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申请作出决定的期限为三个月,不予核准或不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上述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听证会制度,对公开政府证券监管行为提出了要求。
(2)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证券法》第17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后,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3)证券上市交易公告。
依据《证券法》第45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这些文件包括: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并公告下例事项: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54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持续信息公开。
《证券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分别规定了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制度,第59条、第63条规定公告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否则,有责任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证券法》第41条规定了股东大额持股报告制度,第79条进一步规定了股东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报告、公告制度。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以后,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应同样进行报告和公告。
报告和公告的内容包括:持股人的名称、住址,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在报告期间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中小证券投资者投资安全的特殊保护对中小证券投资者投资安全的保护,是《公司法》、《证券法》的重要内容。
公司法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侧重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形成、小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赋予和行使方面。
如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权的方式推选董事、小股东对董事会决议瑕疵的异议权、诉权的享有和行使等。
《证券法》对中小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侧重于证券市场的交易环节。
首先,《证券法》禁止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其次,《证券法》还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视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非依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并且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这些规定有利于克服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在证券交易中的不公平竞争,从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另外,在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中,也强调了对中小证券投资者的保护。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可能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有三:一是大股东主宰收购过程,迫使中小股东放弃股权。
二是大股东与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代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串通,侵犯中小股东股权。
三是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代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从自身职务利益出发,不管收购的“善意”1与否,违背中小股东意志,以种种反收购措施抵制收购,从而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致使资金不能自由流动,资本得不到有效配置。
我国《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收购一章中关于中小股东的保护作了一些规定,主要是针对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前两种情形。
至于抵制收购制度,目前西方各国的规定差别较大,有的国家较为宽松,有的国家较为严格2,而我国《证券法》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此问题尚无规定。
因此,对抵制收购操作实务中的违规现象、争议纠纷,就很难给予合理合法的解决,极易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如1993年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收购事件——“宝延风波”中,“延中”以“宝安”犯规为由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1995年“北旅、江铃事件”之后,深圳发展银行针对收购,在公司章程中对增持股份新制订的报告、批准条款,虽有利于阻止“恶意收购”的情况,但却阻止了“善意收购”行为3。
为了切实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小股东的利益,我国法律有必要对反收购的原则、范围以及方法加以具体规定。
在论及抵制收购制度中对中小证券投资者的保护问题时,就不能不涉及到联合收购4问题(或称为联手收购)。
我国1993年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8条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就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该条立法意义是说计算某个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强制性收购要约的法定比例,不论其是“直接持有”的、还是通过其他相关公司“一致行动”“间接持有”5的,都应视为一人持有、合并计算。
显然,该条规定有利于防止某些收购方为节约收购成本,规避执行强制性收购要约的法律规定,采取联合收购的情况,更有利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有学者认为,尽管“这一规定对于执行强制性收购要约及大股东的报告义务,防止联手收购行为非常重要”,但是,对联合收购行为“用‘直接或间接持有’等表述方式加以规定,这不利于证券管理部门对此类行为实施准确有效的监管。
因此,在未来的《证券法》中,应对这一行为的概念、范围及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6。
遗憾的是,我国新颁布的《证券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却在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该条与《暂行条例》相对应的第48条相比,使人不能不感到是一种倒退。
4.强化对证券机构的监管与证券投资安全证券市场最大的系统风险源自于证券机构。
亚洲金融风暴离不开金融证券机构的炒作,巴林银行的破产曾引起欧洲经济的震荡,而银行破产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内部风险管理的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