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公开性原则

合集下载

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a与监管机构相关的原则 第一,监管机构的责任应当明确、目的性强: 第二,监管机构在运作上应保持独立,对其职能和权力的行使负责 第三,监管机构应具备足够的权力、适当的资源以及行使其职能和 权力的能力; 第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明晰和一贯的监管程序: 第五,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最高的职业规范,包括适当的 保密标准 b.自律的原则 第一,根据市场的规模和发达程度,监管体制应当允许自律组织在 其胜任的领域承担一些直接监管的责任: 第二,自律组织应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在行使监管职责及指定任务 的时候应遵循公正、保密的原则。
3.证券市场及其结构 (1)证券市场与金融市场 ①证券市场是包括证券投资活动个讨程在内的证券供求交易的网络 和体系,它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金融市场是资金供求双方运用资金工具进行各种金融交易活动的 总和。其构成有三个要素; a.市场主体,主要是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 b.市场客体,即金融工具,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中按照一定的 格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 c市场组织方式,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主要有证券交易所方式和柜 台交易方式。 (2)证券市场的法律特征 包括:①市场主体广泛;②市场客体特殊:③交易方式多样:④交易过 程较长。
2.证券的分类 (1)股票 ①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所持股份数额和权 益的一种有价证券。 ②特点:a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券;b股票是股东权凭证;c股 票是无期限的投资证券。 (2)债券 ①债券是指政府,或金融机构,或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 定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 ②特点:a.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也可以是金融机 构或企业:b.债券是债权凭证:c债券是有期限的投资证券。
③新时期的证券市场与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证券市场又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1981年我国开始 发行国库券。1986年8月,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首先开办了证券交易业 务.。 1990年12月全国证寿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在北京正式开通。同月,上 海建立了新时期我国第一家证寿交易所。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建 立。同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宣告成立.1998年12月29日通过了我国第 一部《证券法》重新修订的证券法,后经过几次修改,2006年1月1日起 施行新的《证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 八条
第二章
第 十条
证券发行
证券发 行 之 核 准 或 审 批 " 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 !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符合法律 #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 部 门 核 准 或 者 审 批 & 未经依法核 准或者审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 参 见股票例第 ( )* +条 , 第十一条 ! 股票发行之核准及债券发行之审批 " 公开发 行股票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 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 文件 % 发行公司债券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审批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 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 参 ’ 见股票例第 -条 , 第十二条 ! 申请文件的格式及报送方式 " 发行人依法申 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 # 报送方式 $ 由依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 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 " 应当作出说明 # 证券发行申请公开 %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 $ 者经审批 " 发行人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证券公 开发行前 " 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 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 发行证券的 信 息 依 法 公 开 前 "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 #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 参 ’ 见股票例第 ( )条 * 第十八条 $ 已核准或批准决定的撤销 %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 券发行的决定 " 发现 不 符 合 法 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予以 撤销 ! 尚未发行证券的 " 停止发行 ! 已经发行的 " 证; 要求发行人返还 # 风险 自 负 原 则 % 股票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 $ 营与收益的变化 "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新股 发 行 方 式 及 用 途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 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 " 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 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 上市公司对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资 金 " 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 资金用途使用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 必须经股东大 会批准 #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 "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的" 不得发行新股 #’ 参见公司第 ) + , -) . )条 * 第 二十一条 $ 证券承销%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 第 二十条 第 十九条 第十七条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

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

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

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证券法原则根据《证券法》总则的规定,许多学者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三公原则、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守法和禁止不正当交易原则、分业经营与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管原则、国家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等(每条一原则)。

我们认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证券法各项制度,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它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应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解释意义。

依此原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

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

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

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

证劵法

证劵法

1.试述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答:公开、公正和公平是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公”包含公共性、一般性和社会性诸涵义。

三公原则较多体现的不是个体本位的民法原则,即私权至上、意思自治,而是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原则,更强调社会和谐发展,强调权利中所包含的社会责任。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证券发行人有义务依法向监管机关、交易所、投资者提供符合规定、可能影响证券价格走势的资料和信息。

公正原则:该原则是针对证券管理机构的行为而言的,主要指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发行行为、交易行为的监管必须公正,使它们有均等的参与机会,均等的准入资格;对禁止的证券欺诈、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得歧视,不得偏袒,应当公正无私。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凡是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有平等筹资的权利;市场参与者在证券中应公平竞争,平等交易;获取证券信息的机会应均等;交易时的规则也应相同。

2.试述我国证券的分类。

答: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

广义的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劵,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有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

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

持有人有一定的收人请求权,它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如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等。

资本证券是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证券即指资本证券。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狭义的证券——资本证券直接称为有价证券乃至证券。

证券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

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并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在交易所内公开买卖资格的证券。

浅析证券法的公开原则

浅析证券法的公开原则

浅析证券法的公开原则作者:李章豪来源:《魅力中国》2017年第06期摘要: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键字:公开原则;证券;投资;真实一、证券的概念和范围证券是证明特定经济权利的凭证。

证券必须依法设置,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内容、格式与程序制作、签发。

证券的分类有多种分法,其中最权威的分法为将其分为广义上的证券和狭义上的证券。

广义上的证券通常指的是以财物形式充当的证券(比如货运单,当铺抵押券等)、货币证券,通常指以银行开出的各种票据为主的证券(如银行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的各种票据等)以及资本证券,所谓的资本证券主要是以各种金融投资,或者是和各种金融投资有关而直接产生的票据。

然而狭义上的证券仅仅是指资本证券,这一点与广义证券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其他证券主要指投资基金份额、非公司企业债券、国家政府债券等。

二、证券法公开性原则概述(一)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之一,信息公开制度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守。

它履行的主体有证券发行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持有一定数额股票的投资人等。

信息公开原则的履行过程必须本着诚信原则,如果有违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的公开在证券市场上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不如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有着数百年的发展历史,所以我国金融市场的各项政策有时候并不是非常完善。

可以这么说,我国的金融市场属于弱有效市场。

作为一个弱有效市场,每个个体在市场中会因为消息的明确和多少所得到不同的收益。

在弱有效市场中,股票或者其他證券的购买人可以通过基本分析来获得盈利。

所以这样看来,在我国公开市场信息显得十分重要。

证券法公开性原则探析

证券法公开性原则探析

证券法公开性原则探析证券法公开性原则是证券市场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公正和透明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通过对证券法公开性原则的深入探析,分析其内涵、意义和实践操作,希望使读者对证券法公开性原则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证券法公开性原则的内涵证券法公开性原则是指发行人和相关方在发行、上市、交易及其他证券市场活动中,应当公开证券市场相关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具体来说,这个原则包括几个方面:1.信息公开原则证券法规定了信息公开原则,即发行人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

公开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发行人和证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主要业务和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

此外,信息公开也包括公开场外交易价格、交易量等市场数据,以便投资者能对市场形势进行判断。

2.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在证券市场中,交易各方应当平等地获取信息和交易机会,遵守市场规则,保持公开透明,并且禁止操纵市场,以维护市场公正和透明。

3.投资者保护原则投资者保护原则是指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公开和公平交易应当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例如投资者的知情权、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义务等,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证券法公开性原则的意义证券法公开性原则的实施对于证券市场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公开和公平交易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证券市场需要充分、及时且准确的信息公开,才能让投资者正确地判断市场形势,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其次,证券法公开性原则具有维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

公开、透明的市场可以让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有效地监督市场,降低诈骗、操纵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实践操作方面,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和公平交易也推动了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例如在股票市场中,公开透明的交易机制减少了交易员贪污行为的出现。

此外,监管机构通过监管手段能够及时发现市场违规现象和市场异常情况,进而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公平交易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的正常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公司归入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披露信息的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七条【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我国证券法公开性原则的思考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原则,是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是各国证券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

证券法的公平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处于最高效力地位。

将公开原则作为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资本社会化的客观需要,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证券法坚持公开性原则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改善其经营管理;有利于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鉴于此,证券法将公开性原则必须渗透至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具体而明确地规定发行人、大股东信息及有关业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我国证券市场也通过立法,确立了公开性原则,我国《证券法》总则第3 条明文指岀:“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中,公开性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基础,是“公平、公正”原则实现的保障。

没有“公开”性原则的保障,“公平、公正”便失去了衡量的客观标准,也失去了得以维持的坚实后盾。

只有公开,才能有效杜绝证券市场的舞弊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转。

公开性原则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和管理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乂称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报告或公开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财务、经营状况方面),以使投资者能获得充分的信息,便于作出投资判断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配合信息公开制度,更好地体现公开性原则,同时还规定了管理公开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报告或公告证券监管有关的管理信息,以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以防止管理部门的失职与舞弊行为。

同时,我国证券法为切实贯彻公开性原则,制定了实现公平原则的衡量标准, 在公开制度中必须做到的基本原则有4项:
真实原则,是指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不得作虚假陈述。

证券投资者将公司信息作为对公司证券进行投资判断的依据,必然要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经营状况。

证券投资者判断的准确性,首先以投资判断的依据的真实性为必要条件。

没有真实的公司有关信息,投资者就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公开性原则便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其公布的信息产生误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在此特别强调的是信息发布者与信息接受者以及各个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

一个虚假的信息固然是不准确的信息,但不准确的信息未必是虚假的,因为对不准确的信息人们可依表面文义作出多种理解。

而只有一种解释的不准确信息,则构成违反真实原则。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必然依照法律规定或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指令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开,不得有重大遗漏。

如果公司在公开信息时有“重大遗漏”, 即使已公开的各个信息有个别的真实性,也会在已公开信息的总体上造成整体的虚假性。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地公开其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有迟延。

无论怎样正确的信息,如果其公开的时期迟滞,作为投资判断的信息的有用性将必然减退。

所以,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具有现时性的要件:首先,公司应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其信息,即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后,应立即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变化;其次,公司所公开的公司信息应一直保持最新的状态。

法律应根据所公开信息的性质确定是否是及时的、合理的时间标准。

纵观世界各国的证券立法,尤其是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山于其证券市场的完善程度较高,相关的证券立法比较完善,其证券立法大多结合本国实际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进行,较好的把握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动态,并能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需要,公开性原则的立法亦如此。

我国的《证券法》基本模式来源于美国,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在吸收外国先进经验的同时,要看到我国证券市场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很多方面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惯例,必须寻求一种既适合于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需要,乂能对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完善起到指导作用的法律模式。

我认为,对我国证券立法有关公开性原则的完善需要从本国实悄出发,认真分析我我证券市场基本情况,有选择、有限度地吸收国外先进经验。

着重注意一
下两个方面:
一、注重管理公开制度
就立法侧重点而言,美国及其他各国的立法皆更注垂信息公开制度,这是由其本国的国情决定的。

市场机制的相对完善使其更注重对匕市公司的微观的管理,强调个体行为的合法与有序;政治体制的相对成熟使其管理体制得以顺畅的运作,貝需维持正常的管理程序即可。

而我国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的不完善,要求
我们必须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予以格外的重视,尽量寻求一种即适合于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需要,又能对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完善起到指导作用的管理方式;寻求一种即可借助行政力量来加强自身的监管,又可具有某种独立性来避免不合理的行政力量干预的管理方式。

这有赖于我国管理领域的理论突破及制度学的进一步发展。

其中,管理公开制度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管理公开制度改革可以从这几各方面入手: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制度、直接行政政策指导的公开制度、违规事件处理的公开制度。

二、加大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力度
国内外企业整体素质的差异,使得我国现有的借鉴国外的信息公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完整性尚町勉强,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标准却并没有真正引起各方面重视。

这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仍处于改革阶段,旧的体制己被打破,而新的体制尚未建立,企业的各项制度仍处于不断的完善之中,未形成稳定而统一的企业制度。

虽然《证券法》己颁布了许多年,但山于我国传统的淡薄的法律意识及落后的经济、政治体制,证券市场改革步履维艰,至今成效仍不显著。

因此,遂议证券法以及司法机关必须加大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力度,对违反证券法公开性原则的行为绝不姑息,逐步落实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美国著名法官布兰狄西有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公开是保证证券市场良好发展最有效、最简单的办法。

只有通过立法,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具体实际,严格规范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准则,才能有效避免舞弊行为,才能维护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快速、持久地发展,使之能够真正发挥证券市场在筹集资本、鼓励投资、刺激经济方面的正面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