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_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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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end7.1.3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的原则,俗称为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公 开原则主要适用于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平原则主要适用证券市场的全部参与人, 包括发行人、经销人、监管人、交易人;但主要的是发行人和交易人。公正原 则要求的主要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当然也有发行者和经销者。公正的 基本点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的原则。基本点:意思自治,等价交换,诚 实不欺、信守诺言。
三、国家集中监管与证券业自律相给合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7~9条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以“原则”的表述出现, 但理论中认为这是原则。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以“原则”的表述出 现,但理论中也认为是原则。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即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 要分别设立,分开办理业务,证券公司只能经营证券业务,不能既经 营证券业务,又经营银行、信托、保险业务;银行、信托、保险业务 机构也只能经营银行、信托、保险业务,不能兼营证券业务。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限制,是因为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 险业等都是经营货币或信用的,彼此之间的业务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 极易发生资金的渗透使用和业务的交叉。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

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

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

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

浅析证券法体现的原则

浅析证券法体现的原则

浅析证券法体现的原则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决定了它的双重性:一方面,在国家的经济运行中,它具有积聚社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转换企业机制等重要功能;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中资金的大规模流动和存在投机性,又具有高度的金融风险。

因此,建立发展健康、秩序良好、运行安全的证券市场,对于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已经形成一定规模,证券业也成为我国的重要金融行业。

证券市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时间不长,还缺乏经验,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部分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虚假伪装上市,或者重筹资,轻转制;市场运行还存在较大风险,证券业务机构和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活动较多,资产质量不高,有的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内幕交易、操纵股市、欺诈投资者等违法活动时有发生,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力量尚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监管力度和效率有待提高;法制尚不健全,政府有关部门虽有不少规定,但不够统一,不够完善,也缺乏必要的权威性。

金融的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安全。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要继续发展各类市场,着重发展资本市场和要依法加强对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精神,正确地指导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汲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必要认真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并参考借鉴国际上证券活动的有效规则,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法,将证券活动纳入健全的法制轨道。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证券法,正是一部为了实现上述目的的重要法律。

证券法规定了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十二章,共二百一十四条。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证券法原则根据《证券法》总则的规定,许多学者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三公原则、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守法和禁止不正当交易原则、分业经营与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管原则、国家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等(每条一原则)。

我们认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证券法各项制度,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它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应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解释意义。

依此原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

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

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

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探析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探析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探析【摘要】:公开、公平、公正是现代法律的普遍原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体现。

作为证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三公”原则给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宏观上的指导和基本行为准则,为管理者提供基本的依据,以期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代法目标。

”三公”原则中公平原则应为第一原则和目标追求,公开原则为手段和前提,公正原则为公开、公平提供坚实保障。

【关键词】:证券法; 基本原则; 公开; 公平; 公正; 体制公平我国新《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法最基本的原则,俗称”三公”原则。

这三项原则贯穿证券立法的始终,是普遍意义上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行为准则,构成了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精神和灵魂。

[1]一、公平原则公平是一种古老而又常新的道德观念,也是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

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这表现了古时人们对于分配公平的向往。

到了近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契约正义”成了公平的最重要体现,这种公平观要求市场主体做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地签订契约,而不以特权大小、身份高低为依据分配利益,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证券法中的公平原则本质上也遵循”契约公平”的要求,[2]即证券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地位平等,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实现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

具体做到两个方面:首先,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等各方当事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通过契约参与市场交易活动,法律地位平等,各个主体参与机会均等,不能因身份地位上的差异而区别对待。

法律应当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这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要求。

法律上的平等要求”凡是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至少相似的待遇,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

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

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

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

狭义的证券专指资本证券,即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表明持券人对一定的本金带来的收益享有请求权,如股票、债券等。

本文所研究的“证券”指狭义的证券,即股票和债券。

证券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场所,它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市场由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

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是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以筹集资金的市场。

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交易市场,是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市场。

按其有无固定场所,证券市场又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1981年,我国恢复国库券发行。

1987年,深圳成立了第一家证券公司。

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8年撤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至2000年11月,我国个人投资者开户总数已达5500多万,拥有证券公司98家,证券交易部2600多家,上市公司1063家,总市值达46000亿元。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法典,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文所讨论的“证券法”主要是指狭义的证券法。

我国自发展证券市场伊始,就注重对其进行统一管理,通过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引导其健康成长。

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此后,又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大量的法规和规章。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他是证券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证券活动所遵守的基本准则,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

(1)公开原则,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简答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有关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

宗旨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要求:真实、全面、及时、易得、易解。

(2)公正原则,即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

要求: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

(3)公正原则,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应充分运用法律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

基本要求:反欺诈、反操纵、反内幕交易。

证劵法

证劵法

1.试述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答:公开、公正和公平是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公”包含公共性、一般性和社会性诸涵义。

三公原则较多体现的不是个体本位的民法原则,即私权至上、意思自治,而是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原则,更强调社会和谐发展,强调权利中所包含的社会责任。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证券发行人有义务依法向监管机关、交易所、投资者提供符合规定、可能影响证券价格走势的资料和信息。

公正原则:该原则是针对证券管理机构的行为而言的,主要指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发行行为、交易行为的监管必须公正,使它们有均等的参与机会,均等的准入资格;对禁止的证券欺诈、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得歧视,不得偏袒,应当公正无私。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凡是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有平等筹资的权利;市场参与者在证券中应公平竞争,平等交易;获取证券信息的机会应均等;交易时的规则也应相同。

2.试述我国证券的分类。

答: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

广义的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劵,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有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

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

持有人有一定的收人请求权,它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如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等。

资本证券是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证券即指资本证券。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狭义的证券——资本证券直接称为有价证券乃至证券。

证券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

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并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在交易所内公开买卖资格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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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

狭义的证券专指资本证券,即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表明持券人对一定的本金带来的收益享有请求权,如股票、债券等。

本文所研究的“证券”指狭义的证券,即股票和债券。

证券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场所,它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市场由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

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是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以筹集资金的市场。

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交易市场,是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市场。

按其有无固定场所,证券市场又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1981年,我国恢复国库券发行。

1987年,深圳成立了第一家证券公司。

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8年撤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至2000年11月,我国个人投资者开户总数已达5500多万,拥有证券公司98家,证券交易部2600多家,上市公司1063家,总市值达46000亿元。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法典,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文所讨论的“证券法”主要是指狭义的证券法。

我国自发展证券市场伊始,就注重对其进行统一管理,通过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引导其健康成长。

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此后,又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大量的法规和规章。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这是对证券市场进行合理化管理的必然产物,也是证券市场正常发展的必然结果。

它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原则,是一定现象的出发点。

法的原则,是法学理论所研究的,并在这种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的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它反映着法的本质、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生活对法的需要,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具有最高的命令性和普遍性。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处于最高效力地位。

我国《证券法》总则第3条明文指出:“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将“三公”原则作为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资本社会化的客观需要,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其中,“公开”性原则,作为基础原则的基础,又尤为重要,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公开性原则的意义公开性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基础,是“公平、公正”原则实现的保障。

没有“公开”性原则的保障,“公平、公正”便失去了衡量的客观标准,也失去了得以维持的坚实后盾。

只有公开,才能有效杜绝证券市场的舞弊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转。

美国大法官布兰迪斯(Brandies)的名言如是说:“公开是现代社会疾病的救生药,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电光是最棒的警察”。

公开性原则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改善其经营管理。

公开性原则要求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格式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布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资料,可促使发行人严格财务制度,规范其内部管理;同时,增加发行人内部状况的透明度,将其置于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还可激励发行人全面加强经营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以改善各种上市指标,不断自我完善。

其次,有利于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

以股市价格为例,其价格的形成固然与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等公司外部环境有关,但从根本上说,是由公司自身经营状况来决定的。

经营的好坏,决定了公司的盈利高低,从而也影响股票预期收益高低。

因此,有必要将发行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趋势公开化,便于投资者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定,促使证券供求关系自然形成,市场可根据供求关系形成合理价格。

反之,如果公司是“包装”上市,误导投资者,形成虚假股价,造成“泡沫”,股市必然扰乱甚至破坏整个证券市场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再次,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来源于投资者的信心和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在我国,广大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是内幕交易的最终受害者。

公开性原则可以确保广大投资者在接触和了解证券市场信息面前,一律平等,根据公开化了的信息作出自己的投资决策,既可防止盲目投资,以减少或避免不应有的风险,更有利于扼制信息滥用、内幕交易、证券欺诈、过度投机等行为。

最后,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公开的信息是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同时,也是其监督证券市场各方依法活动的重要法律手段。

依据公开性原则,监管部门既可及时有效地查处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又可根据高度透明化的证券市场信息,及时防范、预警和化解金融风险,调控、引导证券投资及筹资行为。

并且,公开性原则还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公开化,将监管行为同样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促进监管部门的正确执法,更好地履行其监管的义务。

鉴于此,《证券法》将公开性原则渗透至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发行人、大股东信息及有关业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存在重大遗漏。

特别在证券交易的环节,证券法作出了一系列必须保持信息公开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证券管理机构的某些管理信息的公开化,以促进有效监管。

二、公开性原则概述(一)历史概况在各国法律中,公开性原则被具体化为信息公开制度(即发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管理公开制度(即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公开性原则的主要方面,这是由证券市场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信息公开制度在各国证券法律制度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英国是信息公开主义哲学的发源地。

早在1720年,因南海事件而制定和颁布的《泡沫法案》,便确定了信息公开制度的雏形。

1844年,在英国颁布的《公司法》第四节又提出,公司募股筹资时必须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一份招股章程,但其未对招股章程作出具体要求。

1895年,英国为修改《公司法》所成立的“戴维委员会”则在其报告中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公开制度,并在1900年的《公司法》中得到了贯彻。

修改后的《公司法》明确要求公司注册时,提交的股份说明书必须记载13项内容,该说明书还必须向全社会发布。

至1986年,英国发生了“金融大爆炸”,开始对金融证券法律大力制定成文法,对证券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发行信息公开制度作了全面的规定。

1995年,又将《金融服务法》中关于证券发行的内容独立出来,制定了《证券发行规章》,对证券发行作了全面的规定。

美国是最早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

尽管英国很早就有了有关的规定,但由于其关于证券的法律规范素无制定成文法的传统,证券问题均规定在公司法中,因此关于信息公开制度在立法上落在了美国后面。

在借鉴英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1911年得克萨斯州的《蓝天法》,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

此后,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中,信息公开制度又得以发展。

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公开说明书。

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此又作了补充,规定依1933年《证券法》注册并已发行的公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依法定期作出报告,负有持续公开义务。

这种持续公开的范围在1964年《联邦证券法》的修正案中更扩展到证券店头市场。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还规定了公司内部人员持股及变动报告等制度。

美国证券专家认为:“信息公开主义哲学在于:每个投资者应自己作出决定,这样市场才能自由地发挥其功能,从而有效地分配社会资金。

为了使投资者作出决定,相关信息必须提供给他或她”。

“从这个角度看,管理者的工作是确定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并确保提供恰当的信息,即没有错误、遗漏和延误的信息。

”可以说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是比较彻底和全面的,因而也是最复杂的,世界其他国家的公开信息制度多以之为蓝本。

法国1967年9月28日内阁颁布了关于证券交易所委员会的法令,要求发行人向交易委员会提交一份发行阐明书,详细披露该公司的情况。

该法令还要求“为发行有价证券向公众募集资金的所有公司事先公布一份旨在向公众提供信息及有关公司的组织、财务状况和公司活动发展情况的文件”。

“该文件应置放于公司所在地所有负责接受认购的机构,供公众阅取。

证券上市的还应当将此文件置放于证券经纪人同业公司(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供公众阅取”。

我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对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也做了较完整的规定。

在证券市场开放之初,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并必须记载16项重要事项。

此后,中国证监会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至7号),建立了较完整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证券法更是以证券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2.管理公开制度证券发行人的信息公开制度是公开性原则的基础,但仅有证券发行和交易信息的公开是远远不够的。

证券市场是个立体市场,包含着横向经济关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也包含着纵向经济关系-监管行为。

行为的实施离不开信息。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发出者是证券发行人,相对人是证券投资者,信息的内容是影响证券投资收益的商业信息;证券监管行为的发出者是证券管理者,相对人是证券市场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和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投资者等,其信息的内容是监管规则和标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等。

证券监管信息公开是管理法治化的内在需要,其直接收益者是证券市场主体,能够激发证券市场主体对管理主体的信任。

因此,世界各国在对信息公开制度进行详细规定的同时,往往也对管理公开制度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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