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一)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运作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种特殊法律法规,证券法的实施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析。
1.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证券交易中,所有相关方都应当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这意味着所有交易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而且市场应当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以便所有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公平公正原则还要求证券交易的进行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其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并提供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财务报告、经营情况、风险提示等。
信息披露原则的实施能够减少不对称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投资者的不确定性。
3. 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是证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级市场主体应当尊重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包括完善交易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机制的建立。
证券法规定了金融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职责和权限,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风险管理原则风险管理原则是证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市场主体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当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散和风险控制等。
证券法规定了相关的风险管理要求,要求各级市场主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并通过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 法律保护原则法律保护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市场主体在证券交易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经营。
证券法对于市场主体的不正当行为和违法行为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的原则,俗称为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公 开原则主要适用于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平原则主要适用证券市场的全部参与人, 包括发行人、经销人、监管人、交易人;但主要的是发行人和交易人。公正原 则要求的主要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当然也有发行者和经销者。公正的 基本点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的原则。基本点:意思自治,等价交换,诚 实不欺、信守诺言。
三、国家集中监管与证券业自律相给合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7~9条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以“原则”的表述出现, 但理论中认为这是原则。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以“原则”的表述出 现,但理论中也认为是原则。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即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 要分别设立,分开办理业务,证券公司只能经营证券业务,不能既经 营证券业务,又经营银行、信托、保险业务;银行、信托、保险业务 机构也只能经营银行、信托、保险业务,不能兼营证券业务。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限制,是因为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 险业等都是经营货币或信用的,彼此之间的业务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 极易发生资金的渗透使用和业务的交叉。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
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
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
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
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

一旦结盟,形成巨大的“金融寡头”,就更增加了证券市场的力量不平衡,证券市场的垄断者可以很便利地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的行为,从而获取超额利润。
在我国,证券商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证券专营商,即专门从事与证券经营有关的各项业务的证券公司;另一类是证券兼营商,是指那些除了经营其他金融业务之外,还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综合性商业银行等。
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又可分为综合性的证券公司和经纪性的证券公司。
综合性证券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代销、自营或代理证券买卖、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支付业务,还包括证券代保管、证券贴现和证券抵押贷款、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
由于证券业务的综合性,不可避免地产生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问题。
英国著名法学家派林顿说:“当一个人作为另一个的代表行事时,如果在他接受委托时,或在事后他担任了第三人的代表或与之有重大的个人利益,而这种利益的存在可能产生这样一种实质性的危险,即他可能不为他所代表人的最大利益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他就处在一种利益冲突的位置”。
(注:转引自焦津洪:《论管制知情交易的自律机制》,《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第40页。
)当综合类证券经营服务机构在为客户处理一笔业务时,就面对着两种选择,其一是为了客户的利益,其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这就使利益冲突的机率加大,如当证券公司向客户推荐购买由本公司负责发行承销的股票时,就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又如当证券公司掌握证券内幕信息时,要不要告诉自己的客户呢?假如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混合操作,谁敢保证证券公司不欺诈客户和不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股票呢?90年代初期,我国经常发生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给证券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因此,从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分业经营,对它们进行分类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分业经营、分类管理原则侧重于对证券经营者的规制,而对一般投资者则不过问,这是不是违反了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的普遍适用的原理?不是,这是经济法原则的一个特性,经济法原则没有民法原则的高度抽象性,经济法原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试论制定《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对市场的影响

经过10多年的证券市场实践,历时5年之久的立法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终于在1998年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它把我国多年来的证券市场的实践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保持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一、制定颁布《证券法》的意义1.高风险的证券市场需要有一部权威性的证券法江泽民总书记在为《证券知识读本》所作的重要批语中指出:“中国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存在有证券市场。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证券市场需要用法律来规范。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一点,在整个证券市场中显得尤为重要。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必须用法律来规范证券市场运作。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
高风险的“游戏”必须要有权威性的规则来约束、规范和调整。
因此,我们首先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证券市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发展的规律,尽快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法》,将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有效经验和做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以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2.跳跃式扩张的证券市场更需要有一部行之有效的证券法我国有两个证券交易所,一个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一个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据统计,目前共有股票总市值2万多亿元人民币,股民有3800万户,每天的交易量100亿元左右。
截至1998年底,仅上海证券所股票(含A、B股)发行总值已经从1997年的975.37亿元基础上增加了20%以上。
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总值也较去年末增加了100多亿元,作为反映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最直观的指数,与发行总值相对应的是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量的阶梯增长和两市市价总值的跳跃上升,据有关资料显示,1996年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530家,1997年末增加到745家,1998年末已突破850家。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证券法原则根据《证券法》总则的规定,许多学者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三公原则、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守法和禁止不正当交易原则、分业经营与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管原则、国家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等(每条一原则)。
我们认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证券法各项制度,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它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应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解释意义。
依此原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
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
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
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要件、外国投资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设立企业公开增发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企业并购、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在发行上市、监管、交易、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法定要件原则:根据证券法,企业发行证券必须具备法定要件,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等,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外国投资者原则:证券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的证券市场,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3.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原则:证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可以发行股份公开募集资金,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4. 企业公开增发股份原则:证券法规定了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增发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5.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证券法对于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交易的股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6. 企业并购原则:证券法对于企业并购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
并购的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7. 证券投资基金原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等。
8. 证券投资者原则:证券法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资者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9. 证券交易所原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管理,包括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交易制度、交易规则等。
综上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运行、促进企业的融资和成长。
证券法三公原则论文-证券法论文

证券法三公原则论文-证券法论文证券法三公原则论文 -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属于经济法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证券法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提到的新证券法。
证券法是以证券市场上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条例。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
对于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
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即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内容,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证券市场是高效运转的资本市场,它不仅要使得这一市场成为证券发行人的有效融资市场,还要使其成为公众投资者放心投资的市场,它的起伏波动直接反映着一国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脉搏,其稳定和持续发展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公开性原则,任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以保证投资者对所投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证券投资价值和风险虽然受到政策、法律法规变动以及系统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真实财务和经营状况,只有全面揭示与证券价值有关的各类信息,投资者才能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而如果信息不能有效公开,证券市场将会失去其作用,众多投资者将会失去可靠的信息来源,失去投资方向,市场将不存在对资本的有效配置和定价,证券市场将变成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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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一)【内容提要】打开一部证券法,既有民商法性质的规范,也有经济法性质的规范,民商法和经济法规范在证券法中融洽相处,巧妙配合。
因此,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民商法基本原则,另一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原则在证券法中显示出了特有的个性。
本文重点探讨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它们是:(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2)国家统一管理和证券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3)分业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
本文通过分析上述原则的法律原理,指出它们在我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贯穿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是处于最高的效力,证券法的具体制度是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证券法是民商法与公法在证券市场上相结合的产物,证券发行行为和交易行为无疑是特殊的民事行为,因此民法基本原则仍然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如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就是完全的民法基本原则。
由于公法的介入和影响,有些民法原则如“公平原则”在证券法中就转化为“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即“三公”原则,但这时,原则的法律定性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三公”原则不再是民法原则。
由于“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没有发生实质变化,而“守法原则”是一般法律的概然性原则,笔者不再赘述。
在这里,笔者将进一步针对证券法的特有原则阐明其法理,这些原则是经济法原则在证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现代经济法的规制领域主要在于宏观调控、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其目的在于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对市场弱者的保护。
证券法的经济法原则可以概括为三大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2)国家统一管理和证券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3)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下面分别阐述其法理。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证券法最基本的原则,它们是证券经济关系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它们最能反映证券法的特性,因而它们是证券市场法治的精髓。
“三公原则”有一个共同的定语:“公”,表明了证券市场的社会性和整体性特征,也表明了“三公原则”不是体现个体本位的民法原则,而属于体现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原则。
(一)公开原则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2)管理者的监视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证券发行人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
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申报制,其基本信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依据这一原则,发行人需将所有关于发行人及其发行证券的信息或资料完全公开,不得有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否则发行人要负刑事或民事责任。
公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使投资者在实际投资前有机会判断投资的价值,发行人的责任到公开为止。
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公开说明书。
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此又作了补充,规定依1933年《证券法》注册并业已发行的公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依法定期作出报告,负有持续公开义务。
这种持续公开义务的范围在1964年《联邦证券法》的修正案中更扩及到证券店头市场(注:参见诸葛霖等编译:《证券与证券交易》,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0年版,第206、207-208页。
)。
与美国注册申报制相对应的是核准制,证券发行人在遵守信息公开义务的同时,政府有权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的行为及其提供的信息进行实质审查。
核准制同样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它对信息公开的规制与注册制基本相同,它要说明的理念是:仅有信息公开原则是不够的,对信息公开进行必要的核准有利于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
就法律的开放性和成熟性而言,核准制的层次低于注册制,因为它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政府不相信证券发行人的公正性和投资者的能力。
但就我国目前而言,只能实行核准制,因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及其法治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确实力量不均衡,需要政府加以规制。
我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对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也作了完整的规定:(1)规定了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
(注:参见《证券法》第13、17、24、39、161、175、177、202条;《公司法》第88、140、166、206、207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有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证券发行人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规定了公司上市信息公开制度。
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法律规定的上市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注:参见《证券法》第47、48、53、54条。
)(3)规定了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法》在第3章第3节专门规定了持续信息公开制度,详细、严明地规定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时间、内容和条件。
并在第11章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信息公开制度。
(注:参见《证券法》第79、80、83、93条。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较多的虚假信息,其中隐藏最深、危害最大的就是上市公司对其信息的操纵。
这种信息操纵主要是有些上市公司高层或上市公司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大股东、证券咨询机构等联合起来,以虚假的或严重失实的报表、公告公之于众,误导广大中小投资者。
“琼民源案”、“红光事件”影响极坏。
另外,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上市公司在披露重大信息事件之前,很少有不发生股价异动的情况。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主要就是解决好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三个方面。
《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只是作了框架性的规范,信息披露的大量具体规范主要落在中国证监会身上。
但是,仅有证券发行和交易信息公开也是不够的,证券市场是个立体市场,包括着纵的行为和横的行为,即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横的行为;监管行为——纵的行为。
行为的实施离不开信息。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的发出者是证券发行人,相对人是证券投资者,信息的内容是影响证券投资收益的商业信息;证券监管行为的信息的发出者是证券管理者,相对人是证券市场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和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投资者等等,其信息内容是监管规则和标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等等。
证券监管信息公开是管理法治化的需要,其直接受益者是证券市场主体,能够激发证券市场主体对管理主体的信任。
我国《证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172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二)公正原则证券法的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法律所确认的标准和规则公正,同一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进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在同一次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对所有的投资者的条件、机会都是相同的,不得因人而异。
其二是管理行为公正,证券管理监督人员对任何证券发行、交易当事人都要一视同仁,执行同一规则,禁止一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公正交易行为的发生。
证券法的公正原则与公开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公开本身就意味着公正,因为公开原则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而不公开则谈何公正可言?公正原则和公开原则的目的都是实现公平原则。
规则公正是前提和基础。
规则公正是法律正义的本质所在,也是法律关系的基础,没有规则公正,就无行为公正可言。
但我国《证券法》在规则公正方面仍有许多问题,如对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权限的界定仍有不清晰的地方,对证券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规定行政救济制度;又如对法律责任的规范方面,偏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淡化民事责任,而且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不恰当。
这对执法公正造成了不利影响,1999年,大庆联谊、东方锅炉、蓝田股份等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查处,一些人被重判,也有人被警告、罚款了事,而上市公司被罚高达百万,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流通股股东本来就是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还要分摊罚款,真是雪上加霜。
该罚的应该是具体责任人,因具体责任人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管理行为公正主要是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为而言。
证券监管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符合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律。
我国证券管理行为也存在有失公正的地方,由于我国过分强调股市融资的功能,导致政府通过二级市场升温逆向拉动一级市场扩容。
政府不仅通过控制新股发行规模和掌握上市节奏来调控二级市场,而且在必要时直接干预,如《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等。
政府的频繁干预导致投资者的非理性预期,这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经济规律的正常运行。
要实现管理行为公正,必须将管理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管理者必须服从法律,公正地对待被管理者,同时赋予被管理者相应的权利,如异议权、申诉权、建议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按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要公平对待给付,不得利用其优势压制对方,损害对方利益,公平原则是商品交易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
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侧重点不同,平等原则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立足于个人的身份,属于机会平等,在交易中只要双方的行为完全出于自愿,尽管不符合不等价交换原则,但如果双方均满意,就符合平等原则的精神。
公平原则的基础是平等原则,没有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就谈不上公平。
但公平原则不是从个人本位出发的,“公”有公共性、一般性和公开性之含义。
公平原则侧重于从社会一般角度判断某项交易行为的价值要求和合理性,符合公平原则的交易行为也就符合价值规律,它兼顾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不仅仅是投资者与发行人、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私人行为,而且具有巨大的市场扩散效应,单纯强调交易者的地位平等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市场很可能被那些具有资金、信息方面优势的人操纵。
法律应从社会一般角度消除交易双方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如禁止某些交易行为,判定某些交易行为无效。
证券法的公平原则的天平应向投资者一方倾斜,因为投资者是市场的弱者,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两条重要途径。
民事责任制度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宝。
但我国证券法对民事责任的规范就违背了公平原则,只涉及到证券商的欺诈行为和中介机构的虚假行为(注:参见《证券法》第192、19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