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合集下载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督查医疗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通知-郑价费[2006]13号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督查医疗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通知-郑价费[2006]13号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督查医疗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督查医疗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通知(郑价费〔2006〕13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落实"一日清单"制度,遏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经研究决定,从7月下旬起结合"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对全市医疗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从7月17日开始至8月17日。

二、督查范围:县级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

三、督查主要内容(一)各医疗单位是否全面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包括硬件和软件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科室划价现象。

(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是否及时变更。

主要包括增设项目、升降项目及价格。

(三)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是否及时维护和升级。

主要包括费用查询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显示屏幕是否滚动播出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代码。

(四)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公示牌和科室收费项目标准是否公示到位。

(五)抽查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是否准确、规范。

四、方法和要求(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市直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督查,对县(市)、区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根据需要将邀请部分新闻部门参加,对落实好的单位要进行宣传、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做的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督查组将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对市直医疗机构进行督查,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相应成立督查组对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督查。

关于市疾控中心2012年度二类疫苗价格备案的复函

关于市疾控中心2012年度二类疫苗价格备案的复函
液体制剂

25
120
流感〔长生成人预充〕
45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
液体制剂

25
600
流感〔长生成人西林〕
46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液体制剂

25
200
流感〔长春儿童预充〕
47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液体制剂

25
200
流感〔长春成人预充〕
48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大连雅立峰生物制药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
液体制剂

20
100
乙肝蛋白〔100IU华兰预充〕
101
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
液体制剂

200
乙肝蛋白〔100IU华兰西林〕
102
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
液体制剂
200IU,2ml

18
100
乙肝蛋白〔200IU华兰〕
103
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山东泰邦生物制品
华兰生物疫苗
液体制剂

25
240
流感〔华兰儿童预充〕
53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华兰生物疫苗
液体制剂

25
360
流感〔华兰成人预充〕
54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华兰生物疫苗
液体制剂

25
480
流感〔华兰成人西林〕
55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上海葛兰素史克生物制品
液体制剂
15μ

22
300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二00一年八月十日)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有关规定,我们在成本调查、服务项目归并、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与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制定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和规范相结合。

通过增设诊查费,适当提高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CT、核磁、ECT、X-刀、伽玛刀、眼科准分子、彩超等20余种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虚高价格,改善医院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机制。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郑州市妇幼保健院改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郑州市妇幼保健院改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郑州市妇幼保健院改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10.12
•【字号】郑价费函[2009]86号
•【施行日期】2009.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郑州市妇幼保健院改建病
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郑价费函〔2009〕86号)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你院《关于申请新建病区床位费标准的请示》(郑妇幼[2009]40号)收悉。

根据《关于加强我省非营利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价格管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成本审核和病房设施情况,经研究,现对你院改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康复区
双人间(带卫生间,共28张床)
房间设施:独立卫生间、坐便器、洗面盆、洗面镜、高级不锈钢加宽病床、不锈钢床头柜、物品柜、输液架、空调、液晶电视、设备带全套(氧气、吸引器、床头寻呼器、床头灯)、地灯、椅子。

30元/床·日。

二、妇科病区
双人间(共4张床)
房间设施:工程塑料二折床、工程塑料床头柜、方凳、输液轨道、空调、液晶电视、地灯、顶灯,设备带全套(包含集中供氧、负压吸引器、床头灯、呼叫器)。

28元/床·日。

以上床位费中均含取暖、降温费。

请你院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实行收费公示后,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标准试行期一年,自2009年11月1日起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豫政办〔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7〕6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要求,强化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一)健全省级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要建立省级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以及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免疫规划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我省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各地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借鉴其他省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经验,于2017年内出台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三)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沟通。

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省级防治重大疾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二类疫苗收费标准

二类疫苗收费标准

二类疫苗收费标准
二类疫苗是指国家免疫规划以外的疫苗,包括乙肝疫苗、甲肝疫苗、水痘疫苗、流感疫苗等。

这些疫苗的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它们通常需要个人自费接种。

那么,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
首先,二类疫苗的价格是由国家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各地医疗机构不得擅自
调整价格。

这就保证了疫苗的价格公平合理,不会因为地区差异导致价格的不确定性。

同时,这也让接种者能够在不同的医疗机构中选择价格合适的接种地点。

其次,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一般包括疫苗本身的费用和接种服务费用两部分。

疫苗本身的费用是指疫苗的购买成本,而接种服务费用则是指医疗机构提供的接种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医生的接种费、注射器具的费用等。

这两部分费用都是由医疗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费,接种者在接种时需要支付这两部分费用。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人群,如农村贫困人口、城市低保对象、部分特困人员等,国家也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对他们进行二类疫苗的免费接种或者补贴。

这样可以保障特殊人群的免疫需求,提高全民免疫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可能会因为疫苗种类、不同的接种地点和
不同的服务项目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接种前,接种者应该提前了解清楚相关的收费标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总的来说,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并由医疗机构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收费。

接种者在接种前应该了解清楚相关的收费标准,以便做好接种准备。

同时,国家也会对一些特殊人群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障他们的免疫需求。

希望通过这样的政策和措施,能够让更多的人受益,提高全民的免疫水平,共同抵御传染病的侵害。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疫苗等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123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疫苗等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123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疫苗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疫苗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1]1123号2001年9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疫苗(2针)为国家二类新药,外用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冻干粉)为国家一类新药。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疫苗每人份(1ml*2支)含税最高零售价格为39元(GMP),外用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冻干粉),规格为36000AU/支含税最高零售价格为55元(GMP)。

上述价格自2001年10月8日起执行。

——结束——。

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郑价费[2003]49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3.09.08
【实施日期】2003.09.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新型合作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5日)废止
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郑价费[2003]4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及《关于修订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527号)已先后转发给你们。

现就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6.30
•【字号】郑价工[2008]9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郑价工〔2008〕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转发给你们,以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郑州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发改委《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加价率。

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0%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5%的加价率供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接种人群接种。

为减少经营环节,降低第二类疫苗费用,郑州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生产企业和符合准入条件的疫苗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实行综合加价率,从出厂环节到接种单位购进环节,加价率最高不超过25%。

郑州市各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
适宜接种人群体接种。

二、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次2.50元。

(含用药指导与观查、药物的配置和一次性注射器等消耗材料)
三、各接种单位要加强疫苗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第二类疫苗的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价格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