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2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中国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2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和管理,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考核旨在评估公务员的职业素养、工作能力和行为表现,有效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根据需要进行。
第四条年度考核主要评估公务员在一年内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重点考察以下方面:1. 执行上级授权的任务情况;2. 履行公务员职责的情况;3. 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4. 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掌握情况;5. 工作中的创新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6. 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标准。
第五条定期考核主要评估公务员在一定时期内的绩效和能力发展,重点考察以下方面:1. 工作实绩和贡献;2. 专业能力和知识储备;3. 学习和培训成果;4. 职业发展规划和个人成长情况;5. 与职级相适应的能力发展情况;6. 其他与能力发展相关的标准。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考核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绩效和能力两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评价方法主要包括:1. 考核记录资料的搜集和归档;2. 个人自评和上司评价;3. 同事评价和下属评价;4. 反馈讨论和面谈;5. 考核成绩总结和汇总。
第八条考核结果主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具体评定标准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特点和要求制定。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惩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称职的公务员,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等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条公务员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并具有申诉和复核的权利。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公务员考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并及时改进考核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明确考核责任人和程序,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帮助,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务员培训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打造政府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当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深远意义。
本文从分析公务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公务员培训的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务员培训的建议和措施。
一、公务员培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建设逐步展开。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开始布署中国现代公务员制度的立法与建设工作。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行,中国现代公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
我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目前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06年3月29日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17号文件);《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7年1月14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2008年10月30日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2日发布)。
(二)公务员培训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1、最基本的概念使用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里称“公务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里称“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从“公务员”的范围看,只要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成为国家公务员。
背景资料阅读1-7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历程

背景资料阅读1-7: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历程(一)我国古代官吏管理制度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
在封建时期,官吏管理制度历经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秦朝是我国历史中第一个建立高度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封建帝国时期。
在秦朝,秦始皇做了很多变革。
其中,在人事管理方面,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建立了官僚制。
凡官职设置、入仕途径、用人标准、管理办法等,都由皇帝亲自决定。
由此奠定了国家统一任命和调配官员的基本体制。
汉代选拔录用官员的办法主要是“察举”。
察举制是汉代至隋代的一种选官制度,考察推举始于汉高祖刘邦,至汉武帝时成为一种制度,即由公卿、列侯和地方郡守等高级官吏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经过考核,然后授予官职。
察举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廉(孝敬廉洁者)、秀才(才能优秀者)、明经(通晓经义者)、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等。
察举制的特点是以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注重声名取士,以荐举为主,考试为辅。
察举制是在中国古代产生的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它对当时社会以及后来的选官制度的产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办法是“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的主要内容就是选择“贤有识鉴”的中央官吏兼任原籍地的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州、郡、县散处在各地的士人,综合德才、门第定出“品”和“状”,供吏部选官参考。
所谓“品”,就是综合士人德才、门第(家世官位高低)所评定的等级,共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但类别却只有上品、中品和下品(二品至三品为上品;一品为虚设,无人能达到;四品至五品为中品;六至九品为下品)三类。
在德才与门第中,定品时一般依据后者,叫“计资定品”。
所谓“状”,乃是中正官对士人德才的评语,一般只有一两句话,如“天才英博,亮拔不群”、“德优能少”等,这是对东汉后期名士品评人物的制度化。
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评议人物的标准是家世、道德、才能三者并重。
但由于魏晋时充当中正者一般是二品,二品又有参预中正推举之权,而获得二品者几乎全部是门阀世族,故门阀世族就完全把持了官吏选拔之权。
第七章公务员考核

由用人部门组 织实施考核
方法和程序相 对比较简单
由任免机关进行
方法和程序严格
第一节 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
一、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建立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
三、公务员考核的对象
四、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原则 五、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
一、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七章
绪论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明确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涵义、意义、对象、原则、内容,掌握公
务员考核制度的等次和标准,灵活运用公务员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主要内容: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涵义、意义、对象、原则、内容、 等次和标准、方法、后续管理。
学习目标
教学要点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明确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涵义、意义、对象、原则、内容,掌握公 务员考核制度的等次和标准,灵活运用公务员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主要内容
第一节: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 第二节:公务员考核的过程与后续管理
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又称考评、考绩、效率评 价、工作评价、勤务评定等 所谓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就是国家行 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 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 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 ,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 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的 依据的制度。
•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 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及调整 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 2)凡年度考核合格的可定期晋升工资档次并发第13个月 工资; • 3)连续2年考核优秀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连续3年优 秀或5年称职在本职务内晋升一个级别; • 4)连续两年考核称职的可以在本职务内晋升一个工资级 别; • 5)考核基本称职的一年内不准晋升职务,离岗培训; • 6)考核不称职的,没有年度奖金,要降级、降职,离岗 培训; • 7)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予以辞退。
《公务员培训规定》

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公务员培训规定(全文) 2008年12月03日03:52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2月3日电国家公务员局12月2日发布《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全文如下: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

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一、考核目的与原则公务员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旨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
考核的目的是激励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廉洁、公正和专业性。
公务员考核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考核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保证考核过程公正公平。
2. 综合评价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公务员在岗工作业绩、能力素质、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3. 突出实效原则: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奖惩、岗位晋升等直接相关,以激励公务员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果。
4. 动态管理原则:考核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公务员任职期间进行,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考核内容公务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业绩:对公务员在岗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工作成果、工作量、工作质量等。
工作业绩的评估应公正客观,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环境。
2. 能力素质:对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学习能力等进行评估,衡量其在工作中展现的能力和潜力。
3. 廉洁自律:评估公务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包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廉政建设等。
考核结果应与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情况直接相关。
4. 业务能力:针对具体岗位要求,评估公务员在所属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是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具体工作任务的重要因素。
三、考核方法与程序公务员考核的方法与程序应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确保公正与准确。
1. 考核方法:考核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测评、面试、考察等不同方法,具体根据考核对象和目的来确定。
考核方法应适用于大多数公务员,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公信力。
2. 考核程序: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考核实施、结果评定和反馈四个阶段。
考核计划应提前制定,确保考核结果具有说服力和可操作性。
四、考核结果与应对措施公务员考核结果应以正面激励为主,及时反馈给公务员本人,以激发其积极性与工作动力。
1. 正面激励:对于考核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应给予奖励和荣誉,如加薪、晋升等。
浅议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的管理

浅议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的管理摘要:绩效考核作为绩效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领导者来说它是一种责任,对工作人员来说它又是获得工作总结的一项权力。
为了使绩效考核发挥出最大的功效,管理考核结果就变得非常重要。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的管理工作已经逐步规范起来,但仍存在公示制度不健全、考核结果运用不科学等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等来改善考核结果的管理。
关键词: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管理。
从1993 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到2008 年国家公务员局发布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短短十几年里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逐步完善。
但是我们仍不能忽视公务员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其中,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的管理就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
一、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的用途。
在公务员系统中,绩效考核具有多种用途。
行政系统具有的等级性又使得绩效考核结果对于确定公务员的级别、职务的作用十分重要,因此,绩效考核的结果具有多种用途。
1、用于公务员级别的调整和职务的变动。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如果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那么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相应提高。
同时,对工作不合格者可以降低行政级别。
同时,公务员如果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者,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2、用于公务员报酬的分配和调整。
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次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对不称职者则要降低相关的工资。
3、用于公务员奖惩。
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紧密联系在一起。
公务员的奖惩直接影响其名誉,不进如此,奖惩措施将影响到今后对公务员的评价,严重不满意的绩效考核结果甚至会直接影响到国家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
4、用于公务员培训与发展的绩效改进计划。
这是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最为重要的用途之一。
通过绩效考核,公务员可以知道自己哪些地方做得好,哪些地方做得欠缺,而这些欠缺的地方就是今后公务员培训和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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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2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