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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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力度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力度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30•【文号】国三峡委发办字[2005]5号•【施行日期】2005.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力度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05]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三峡工程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自1992年国务院号召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以来,全国各有关省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发扬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公益性捐赠活动。

迄今已为三峡库区引入资金201.74亿元(其中经济合作类项目资金180.57亿元、社会公益类项目资金21.17亿元),合作经济项目2700多个。

促进了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和经济社会发展。

但由于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缺少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加之部分移民缺乏劳动技能和生产资料,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困难。

为了加快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移民稳定致富,维护全国稳定发展的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经国务院同意,将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力度,以确保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库区社会长治久安。

通知如下:一、以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项目为依托,积极支持库区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各有关省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2004年在重庆召开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柑橘产业、草食畜牧业、旅游业、渔业等专项规划,制定本省市、本部门对口支援三峡库区规划。

重点帮助三峡库区改善和改造基础设施,发展种植、养殖和旅游等优势产业,培育当地天然气、盐化工和机械制造等特色产业,同时继续帮助库区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6.06•【文号】国办发[1999]53号•【施行日期】1999.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1993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正式实施以来,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库区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一期移民任务顺利完成,确保了大江截流如期实现。

从1998年开始,二期移民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但必须看到,移民工作在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完成三峡工程建设这个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并对库区移民政策和企业搬迁政策作一些调整和完善,切实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各项工作。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一)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

实行以多种方式安置农村移民的方针,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和长治久安的目标。

就近安置要坚持以土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二、三产业。

为保障库区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库区的生态环境,不得强求就近后靠安置,严禁开垦25度以上坡地,已开垦的要逐步退耕还林;对25度以下坡地,要采取“坡改梯”措施。

外迁移民首先要尽量在本省(市)非库区安置;本省(市)安置不了的,在邻近省安置;邻近省仍安置不了的,可适当考虑在沿江各省(市)和长江下游滩涂地及其他省(区、市)安置。

要大力支持农村移民以投亲靠友方式自主分散外迁到库区以外的地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对外迁的农村移民,国家将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5.28•【文号】国办发明电[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5.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9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三峡工程库区再增加2.53万农村移民外迁安置。

为了做好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实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任务。

这次增加的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25300人,其中湖北省库区移民1900人,全部在本省非库区县(市)安置;重庆市库区移民23400人,继续到沿长江、沿海的有关省(市)安置。

各接收省(市)的具体任务是:上海市2000人(全部为万州区移民)、江苏省3000人(万州区1100人、云阳县1900人),浙江省2100人(涪陵区1400人、丰都县700人)、安徽省3000人(开县2700人、巫山县300人)、福建省1500人(全部为万州区移民)、江西省3500人(万州区400人、奉节县3100人)、山东省3000人(全部为开县移民)、湖南省2300人(万州区1000人、开县1300人)、广东省2000人(全部为万州区移民)、四川省1000人(全部为开县移民)。

二、确保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进度。

2003年7月底以前,各迁入地要编制完成移民安置规划;各迁出地要完成移民动员、移民资格审查工作。

2003年底以前,迁出、迁入地完成考察、对接,签订安置协议。

2004年6月底以前,迁入地为移民落实承包土地,按照协议为移民建房或协助移民建房;迁出地向移民发放各种外迁补偿、补助资金,办理各种外迁手续。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三峡库区对口支援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三峡库区对口支援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三峡库区对口支援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鄂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三峡库区对口支援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抢抓新一轮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机遇,加快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对口支援和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的重大意义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全国开展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以来,对口支援在促进三峡库(坝)区移民搬迁安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库区仍然面临加快发展与产业转型双重压力、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艰巨、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移民就业不充分和收入下降矛盾突出等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继续深入开展对口支援的重大决策,对确保三峡工程安全有效运行,促进库区调整转型、协调发展,实现三峡移民安稳致富、建设和谐稳定新库区目标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把对口支援作为促进我省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目标的一项政治任务,克服大功告成思想和懈怠松劲情绪,确保对口支援力度不减、质量不降、无缝对接,为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一)总体目标。

2013-2017年,坚持规划引领、产业支撑、关注民生、注重基层,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互动发展、合作共赢等基本原则,力争累计落实省内各类对口支援资金200亿元左右。

围绕优化库区产业结构、提升库区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库区移民收入和改善库区生态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更加注重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的合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引导资源融合对接,走合作共赢之路,基本形成库区优势产业加快发展、民生共建共享及生态保护体系日臻完善的新格局,不断增强库区发展的内生动力,为实现移民安稳致富和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5、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
完善后期扶持政策,是坚持以人为本、全
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6、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
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答: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00]7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00]7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0年11月19日鄂政发〔2000〕78号)为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帮助外迁移民解决安置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制定有关优惠政策。

现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是国务院对库区移民政策作出的重大调整。

迁入地各级政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99〕53号和国办发〔1999〕99号文件的精神,统一思想,把外迁移民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抓紧抓好。

在外迁移民安置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落实责任人,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落实专门机构或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妥善安置外迁移民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落实生产资料。

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坚持以土为本,大农业安置的原则。

迁入地政府要保证外迁农村移民到迁入地后承包的耕地、自留地数量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原则上不少于1.5亩/人,并有相应的水利配套设施,有条件的要搭配好水田、旱地、果园的面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0]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0]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二000年六月五日川府发〔2000〕27号)为了减轻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的环境压力,保护长江两岸生态环境,国务院决定,由四川、上海等11个省、市接收安置三峡库区重庆市7万农村外迁移民,其中下达我省9000名外迁移民安置任务,要求在2000年首先搞好150户、600人的安置试点,同时做好面上移民安置规划;2001年全面开始搬迁安置,2003年上半年完成全部安置任务。

这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更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以接收安置好三峡移民的实际行动,支援三峡工程建设。

一、统一认识,明确任务,不折不扣地把三峡外迁移民安置任务落到实处三峡工程是全国人民的工程。

三峡库区人民为了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

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做好接收安置移民工作。

国务院安排我省接收安置9000名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经研究决定,除三州少数民族地区和攀枝花、广元、乐山市须安置二滩、宝珠寺、铜街子、龚嘴等大型电站库区移民,成都市将接收安置紫坪铺电站库区移民,宜宾市将安置向家坝电站库区移民不作安排外,德阳市作为我省三峡移民安置试点安排600人,其余8400人分别由资阳、眉山、绵阳、内江、泸州、遂宁、南充、达州等8个市、地各安置800人,自贡市安置700人,雅安地区安置500人,广安、巴中两市、地各安置400人。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修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修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实施日期】2011.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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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66号
颁布时间:2004-5-19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三峡工程移民自1993年正式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库区各级政府、广大移民干部和移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移民搬迁安置和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移民搬迁后,由于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问题。

如农村生产安置条件亟待改善;库区的经济发展落后,就业压力大;移民群众生产技能差;部分移民中的弱势群体及特困户需要救助;等等。

为确保三峡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的实现,加强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十分必要,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三峡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峡工程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的具体实践,是增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能力,提高移民安置质量,保证移民稳定致富的有效措施。

库区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增强移民创业就业的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增加移民收入、改善移民生活质量为重点,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要坚持实行开发性后期扶持方针,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努力调整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扩大就业门路,使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促进库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职责
按照三峡移民工作“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三峡建委办公室、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要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予以审核
批准,切实将后期扶持资金落实到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组织实施三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库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落实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从组织保障、资金筹集、工作措施上加大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力度;要落实有关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和制度,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保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大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合理使用资金,把有限的资金落实到对移民的生活救助和生产扶持项目上,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是监督检查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的依据。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要坚持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基础,结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对三峡库区移民经济发展的其他扶持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坚持以移民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坚持以扶持库区农村移民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手段、开发生产项目、发展移民家庭经济、移民技能培训为重点,确保移民户受益的原则;坚持实行项目管理、分阶段规划、按年度实施、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注重生产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内容:
农村移民的后期扶持重点:一是农村移民生产开发项目。

重点是扶持发展投资少、见效快、覆盖广,移民户能直接受益的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运销业、旅游业等生产项目及农业科技推广项目。

二是农村移民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

扶持重点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库周道路(机耕道、人行道、下河道、渡口、小码头)、生活用电及公益性项目。

三是移民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及技术服务项目。

主要是通过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不同类型的短期培训,使移民掌握一定的适用技术;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开展农业技术服务。

城镇移民的后期扶持重点是城镇新址占地移民、纯居民和下岗职工的家庭经营项目。

着重培训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加就业能力,扶持创业的条件和手段。

移民特困户的扶持:对那些暂时尚未落实生产安置,而生活发生困难的移民要给予生活救助,并帮助其发展生产和就业。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后靠安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落实,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移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通过技术培训,使大多数青壮年劳力掌握一到两门实用技术;特困户有基本生活保障;城镇移民生产安置落实,生活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

《三峡移民后期扶持的规划大纲》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自行编制。

四、采取综合措施,合理有效地统筹使用各专项资金
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移民后期扶持措施,主要是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部分、国家安排的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社会各方面的对口支援资金,生态农业开发、耕地占用税返还资金,除此之外,还应包括用于库区的退耕还林、以工代赈、扶贫及国债资金等。

库区各级政府要在国家和地方各专项资金管理程序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关于后期扶持工作“统筹规划,落实资金,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的要求,合理统筹使用这些资金,形成资金合力。

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部分,要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保护三峡水库的生态安全,改善移民生产条件,促进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继续安排好水利专项资金,切实用于三峡库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库区以外的项目;要切实将返还后的耕地占用税用于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补助,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利用财政转移支付、国债和扶贫等资金,加强对移民安置区的人蓄饮水、节水灌溉、农村公路、农网、农村沼气等小型工程以及农村扶贫工程的建设。

要继续做好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引导企业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进行互惠互利的经济项目合作,为三峡库区发展增加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要继续加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教育,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移民个人投资、投劳,以主人翁的精神建设文明富裕家园。

五、加强管理,确保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最佳效益
按照《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其他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确定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要保证移民享受项目收益,并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对于一定规模的生产开发和公益性项目的实施,要坚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后期扶持基金与其它资金结合使用的项目,要明确责任和产权;要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以确保后期扶持项目的最佳效益。

要切实加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及时将资金按年度计划落实到项目使用单位。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具体项目。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实施。

要严格后期扶持项目档案的管理,建立后期扶持项目统计制度,定期向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报送后期扶持项目统计报表,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开发建成后的竣工验收,并建立后期扶持效果的监测评价制度。

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另行制定。

六、做好配套服务,积极引导和扶持移民就业
湖北省、重庆市要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各级政府做好技术服务的组织工作,做好移民开发性生产规划、生产项目论证,加强生产技术服务,切实解决生产开发中的实际问题;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大力引进优良品种;建立与移民产业开发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开拓市场,搞好产品流通,使千家万户移民融入其中;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移民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移民的就业能力。

大力帮助移民进城务工。

库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广开就业门路,解决劳动力出路问题和增加移民收入,积极引导和扶持移民就业。

七、加强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移民后期扶持监督体系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全过程监测、评价和监督制度。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于挤占、挪用、截留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依纪依法查处。

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省市,参照本意见,结合本省市实际,做好外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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