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案件的办理流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般程序案件的办理流程

(一)适用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决定不予处罚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般程序。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1、立案

(1)应予以立案的情形:(即《立案审批表》中案件来源一栏所填)

①巡查发现的应当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

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

③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或其他管理部门移送的;

(2)立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②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

④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

(3)需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照立案审批权限规定,经业务科室和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立案。

2、调查

(1)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对方相关权利。

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案件,核查违法事实,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经审定录用的证据,要详注来源、日期。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咱平时用的一般是:视听资料即照片、录像带,当事人陈述和现场勘验笔录。

(2)案件调查应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如实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由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后,交当事人复核,当事人复核无误的,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认为笔录有误的,允许其说明情况,对笔录作补正;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载明,或邀请见证人签名。

(3)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调查有关证人时,应充分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如实制作《调查笔录》。做《调查笔录》时,首先要搞清楚当事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调查时紧紧围绕违法构成要件进行有目的的、有针对性的询问调查。《调查笔录》在当事人或证人复核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证人认为笔录有误的,允许其说明情况,对笔录作补正;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载明。

(4)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已取得的证据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作出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写清案件调查全过程,确认的事实、证据,提出处理的依据和意见。

3、权利告知

(1)承办人员针对同意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2)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应

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应给当事人书面回复。确有理由的,由审查部门复核,并经原审批人同意,可减轻或撤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①责令停产停业;

②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③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4、决定

(1)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制作《案件审批表》,连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按照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2)承办人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案件审查权限报请审查,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由立案批准人批准撤销立案。

(3)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承办人接到行政处罚审查处理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与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执法人员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当事人执行。

(3)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处理决定,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原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自期满之日起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依法拆除有损城市容貌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前,应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

(5)当事人在限期内不履行的,经市政府审批,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

(6)依法强制拆除时,执行人应制作强制拆除现场记录,如实记录当事人违章事实,强制拆除的主体、标的物、时间、地点、结果。

6、结案

(1)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原立案审批人批准结案。

(2)承办人应将案卷整理归档。

(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