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程序根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建住房[2003]131号《业主大会规程》,对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做出如下建议:成立条件新建物业在竣工(分期竣工)后,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原有住宅区房改售房率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流程1、成立的前期工作,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
筹备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周。
2、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3、筹备组负责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通告全体业主。
4、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筹备组商议的方式产生。
筹备组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5、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7、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周,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一、成立条件: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的。
2、首套房屋交付已届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的。
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天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2、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在30日内改正。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协助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相关义务的,应当限期改正。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1、成立筹备组前期工作小组:前期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人员、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流程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流程篇1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1、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2、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1)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2)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3)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程序成立条件:新建物业在竣工(分期竣工)后,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原有住宅区房改售房率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流程:一、成立的前期工作,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
筹办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办理区域公示一周。
二、筹办组卖力草拟业主大集会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三、筹办组卖力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布告部分业主。
四、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筹备组商议的体式格局产生。
筹办组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五、筹办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在地点地物业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任事处的指点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集会(提早15天将集会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推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集会,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七、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周,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指导程序

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用房数
面积
权属状况
共用设施设备
内容
权属状况
全体业主共有
其他
内容
面积
权属状况
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指导程序
序号
事项安排
计划
时间
备注
1
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住建局提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申请,同时报送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申请予以指导成立
2
由业主代表、建设方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区域内发出成立筹备组通知,筹备组成员应采取自荐和推荐方式予以报名(设定名额数量5-15名)。由遵纪守法、履行业主义务、热爱公益事业的业主担任。人员确定后在物业区域内公示10-15天,无异议,即筹备组组建成立。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物业坐落
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
所在街道办事处名称
所属社区居委会名称
房屋竣工时间
交付使用时间
总建筑面积
房屋出售率
物业交付使用率
实际使用率
多层
总面积
幢数
单元数
套数
套平均面积
权属状况高层总面积幢数单元数套数
套平均面积
权属状况
别墅
总面积
幢数
单幢平均面积
权属状况
商业用房
总面积
位置
商铺数
套平均面积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派员担任。筹备组成员应考虑不同物业类型业主参与。筹备组成员应考虑不同物业类型的业主组成。(应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3
筹备组组建成立后,正式开展筹备业主大会召开事宜,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选举办法》,业主身份确认办法、确认投票权、数(草案)。
如业主较多,建议采取选举业主代表形式参与业主大会的召开、表决(在征得应代表的业主意见后参会)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成立条件第一步、物业公司介绍小区情况,表明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提出申请第一步、由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第二步、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公告: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允许成立业主大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筹备组第一步、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索取所有业主的信息第二步、街道办事处、开发商代表、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特种物业1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第三步、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召开筹备组会议第一步、会议内容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第二步、公示筹备组会议结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房产局对前款内容把关审核后,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特种物业 2第三步、物业公司将《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送至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第一步、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至11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9人至15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或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候选人人数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第一步、签到第二步、主持人介绍出席来宾第三步、会议开始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1、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筹备组组织会议签到并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特种物业 3A、业主代表为业主释疑B、投票—唱票—结果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A、候选人逐一自我介绍B、投票—唱票—结果回收选票;现场公开计票;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物业区域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2、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发放选票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组织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时间不得超过10天,具体时间由筹备组会议决定组织计票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第四步、公示业主大会会议结果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特种物业 4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2、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资料业主大会成立申请书;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投票结果汇总表;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结果汇总表;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规约;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5、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通知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为了帮助有志于参加XXX筹备组前期临时工作小组的邻居们,我们提供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流程、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主要工作、以及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知识问答。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1.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并产生志愿者小组,以志愿者小组为核心,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
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3.筹备组开始工作,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15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4.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5.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6.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7.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8.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二、筹备小组主要的工作1.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物权法》、新《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编写这个指引,供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参考。
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1、业主大会的性质业主大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和维护该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由该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2、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条件(1)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要求;(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书面要求。
符合上述两款情形之一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城管办)监督、指导并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4、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的条件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条件可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同时应当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的业主。
5、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产生方式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由热心业主推荐或自荐的方式产生。
6、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中的义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7、业主大会筹备组材料存档与公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需将公告的筹备组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提交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存档并接受协会的工作指导。
资料存档后,筹备组成员名单应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
8、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5)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一、业主提出申请。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注:“20%以上的业主”是指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20%以上或者业主人数的20%以上)二、房管部门验核材料、摸底调查。
房管部门接到业主的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验核业主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对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注:房管部门对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小区的规划总平图和业主名册)三、房管部门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
房管部门在小区内发出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公开征集业主以自荐的方式报名参加筹备组。
四、确定筹备组。
(一)组织报名人员开会确定筹备组成员。
房管部门对报名参加筹备组的人员进行核查后,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筹备组:1、如报名的业主超过预定人数的,可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或根据《通知》中拟定的方式确定);2、如报名的业主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为7日)。
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二)组织筹备组成员开会,布置各项工作。
由筹备组成员自行确定1-2联系人,负责召集筹备组会议、与房管部门联络等工作。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房管部门发出确定筹备组的通知,公示时间一般为3日。
(注:应注意以下问题——1、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含建设单位),人数为5—15人的单数。
2、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应当在房管部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业主大会筹备组不接受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行开展筹备工作的,房管部门对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4、业主大会筹备组逾期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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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物业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力度,我局制定了《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的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
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物业项目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单位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人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派人员组成,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2、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做好下列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程序和内容;
(2)参照有关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业主名册由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印制选票;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业主进行推选并予以确认、公告。
(5)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3人以上单数)。
(6)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4、筹备公告。
筹备组应当将前一条中(1)、(2)、(3)、(4)、(5)项的内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按照预定时间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就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以推选业主代表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代表在会议召开3日前,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成、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须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6、决议公告。
对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及所作出的其他有关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
7、移交资料。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所有筹备期间的文件资料(包括通知、选票、公告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其进行归卷存档。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
1、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2、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3、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手续。
4、业主委员会印章报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
附: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示范文本)
外地物业企业进驻芜湖物业管理市场备案表业主委员会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