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罪数形态理论
罪数形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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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注意分析客观行 为的性质,又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 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区分一罪与数罪。 2、在认定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时,还要注意刑法的 特殊规定。 例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 使用的,以盗窃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处。 刑法第198条规定,行为人以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 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故不能将这种行为从一重 罪处罚。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 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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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区分罪数的意义 ► 一、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 ► 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是否构成
有利 准确 定罪
此罪与彼罪
有利于 适当 量刑
一罪、数罪
二、罪数判断标准
犯罪 构成 标准说
法益 标准说
犯意 标准说
行为 标准 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 统一,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行为符合犯罪 构成,犯罪即可成立,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 是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具备一 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 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 继续犯 的一罪 想像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2、法定 结合犯 的一罪 惯犯。 3、处断 连续犯 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二)数罪的类型
说明
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 实践对同种数罪一般不 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主张数罪并罚,而将其 作为一罪的从重或加重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 处罚情节予以考虑。但 是,根据我国刑法第70 罪 条和第71条的规定,同种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 数罪必须并罚。 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1.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
罪数形态课件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的知识点结构图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法条竞合犯
一罪
法定的一罪 惯犯、结合犯
罪 数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牵连犯
形
吸收犯
态
数罪
同种数罪 —— 原则上不并罚
异种数罪 —— 并罚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 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强奸 + 抢劫 = 强奸抢劫罪(日本)
我国刑法未对结合犯作出过规定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 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处罚原则 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特别规定)
追诉时效 连续性行为的终了之日起计算
案例 以下行为一罪还是数罪?
张某、徐某因经济拮据,多次预谋绑架儿童勒索财物。 2004年2月29日下午,张、徐驾驶摩托车在城区闲逛寻找 作案目标,见被害人石某(7岁)独自一人在路边玩耍时, 遂起绑架歹念,将其诱骗上车,带至郊区一小山上,由徐 某看守。次日上午,张某电话联系石某的父亲,向其索要 5万元人民币赎金。当天下午,张某在取赎金时害怕石父 报警被抓而逃离,并通知徐某释放石某。事后几天,张某 又电话联络石父,以“此事尚未了结”为由,继续向石父 索要人民币5000元,未果。至同年4月12日,张、徐二人 多次向石父索要,4月12日晚8时许,张某、徐某在向石 父取款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某甲是否构成重婚罪?追诉时效何时起算?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 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
某甲为杀害某乙,一日在大街上向某乙扔炸弹, 结果不仅炸死了乙,还死伤多人。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罪数形态

2,继续犯与类似情况的区别 (1)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继续犯与即成犯的区别. (2)继续犯与即成犯的区别. (3)继续犯与接续犯的区别. 继续犯与接续犯的区别. 3,继续犯的处罚原则 对继续犯应依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 对继续犯应依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
(二)想像竞合犯
(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与特征 结果加重犯, 也称加重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 , 也称加重结果犯 ,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 要件的行为, 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要件的行为 , 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 因 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 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3)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2,结果加重犯的罪名确定与处罚原则 由于结果加重犯仅有一个犯罪行为, 由于结果加重犯仅有一个犯罪行为,因而从犯罪构成角 度分析,依然属于一罪.如对抢劫致人死亡的, 度分析,依然属于一罪.如对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为 抢劫致死罪;对强奸致人死亡的,则认定为强奸致死罪, 抢劫致死罪;对强奸致人死亡的,则认定为强奸致死罪, 但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但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 与基本犯罪的罪名并无区别. 与基本犯罪的罪名并无区别.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1,概念与特征 结合犯, 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 结合犯 , 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 , 根据刑法的明 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 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 结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结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的数个独立的 犯罪. 犯罪. 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 的新罪. 用公式表述为甲罪+ 乙罪= 甲乙罪, 或甲罪+ 的新罪 . 用公式表述为甲罪 + 乙罪 = 甲乙罪 , 或甲罪 + 乙罪=丙罪. 乙罪=丙罪.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基于刑 法的明文规定. 法的明文规定. 2,结合犯的处罚原则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规定.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规定.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刘加良
来源:作者:上传时间:2010-07-20 浏览次数:341 ★★★罪数形态基本类型及处断原则(表-29)
关于罪数的特殊问题(包容犯)
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有如下情形:①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②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罪;③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④组织他人偷运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⑤运送他人偷运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⑥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⑦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
[1]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②走私犯罪(不包括毒品)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③为保险诈骗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④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的;
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犯杀人、伤害等其他罪行的;⑥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⑦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第五章 罪数形态理论说课讲解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罪数形态理论,就是研究犯罪的个数,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成立一罪,还是构成数罪的理论,只有准确判断犯罪的个数,才能实现正确的量刑。
第一节概述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定数罪。
但这一理论标准与刑法规定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符合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规定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强奸的,刑法规定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再如,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枉法裁判的,符合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却规定只定徇私枉法罪一罪;而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的,刑法规定要与受贿罪数罪罚。
再如,三次走私,每次都符合走私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定三个走私罪,但刑法规定只定一个走私罪,将三次数额累计处理。
因此,在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时,首先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运用理论罪数理论来区分,可见该理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重点:一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的掌握(与数罪理论无关);二是数罪理论的运用。
复习时只注意数罪理论是不够的,还要对刑法分则一些条文要熟悉。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解析:A选项与罪数理论无关,关键看对刑法引诱、容留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规定的掌握。
引诱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事后又容留幼女卖淫的,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应数罪并罚。
B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无关,由于刑法只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但没有规定绑架后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况,因此,构成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罪数形态理论,就就是研究犯罪得个数,即判断行为人得行为就是成立一罪,还就是构成数罪得理论,只有准确判断犯罪得个数,才能实现正确得量刑。
第一节概述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得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得定数罪。
但这一理论标准与刑法规定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妇女得,符合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规定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强奸得,刑法规定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再如,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枉法裁判得,符合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却规定只定徇私枉法罪一罪;而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得,刑法规定要与受贿罪数罪罚。
再如,三次走私,每次都符合走私罪得犯罪构成,应该定三个走私罪,但刑法规定只定一个走私罪,将三次数额累计处理。
因此,在判断就是一罪还就是数罪时,首先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运用理论罪数理论来区分,可见该理论具有明显得局限性。
重点:一就是对刑法分则条文得掌握(与数罪理论无关);二就是数罪理论得运用。
复习时只注意数罪理论就是不够得,还要对刑法分则一些条文要熟悉。
关于罪数得认定,下列哪些选项就是错误得?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得,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既然对绑架她人后故意杀害她人得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她人后伤害她人得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得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得,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得,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解析:A选项与罪数理论无关,关键瞧对刑法引诱、容留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规定得掌握。
引诱幼女卖淫得,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事后又容留幼女卖淫得,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应数罪并罚。
B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无关,由于刑法只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但没有规定绑架后伤害被绑架人得情况,因此,构成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一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一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一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一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一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心在于“行为竞合”。
罪数形态在其理论问题,立法、司法中的实践问题上,历来存在很多争议。
争议点集中在罪数的划分标准、罪数的分类和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界限和处罚原则上。
我国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为依据,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
一罪有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包括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和结合犯)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之分。
一、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一个行为或者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关键。
所谓吸收关系,是指数行为之间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即事实上哪一个行为都不能独立于其他行为而存在。
如甲入室盗窃了乙的5万元钱,这里甲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又有盗窃的行为,而两行为之间就具有吸收关系,因为“入室”是为了盗窃,而盗窃事实上也是通过“入室”实现的。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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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罪数形态理论,就是研究犯罪的个数,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成立一罪,还是构成数罪的理论,只有准确判断犯罪的个数,才能实现正确的量刑。
第一节概述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定数罪。
但这一理论标准与刑法规定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符合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规定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强奸的,刑法规定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再如,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枉法裁判的,符合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却规定只定徇私枉法罪一罪;而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的,刑法规定要与受贿罪数罪罚。
再如,三次走私,每次都符合走私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定三个走私罪,但刑法规定只定一个走私罪,将三次数额累计处理。
因此,在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时,首先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运用理论罪数理论来区分,可见该理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重点:一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的掌握(与数罪理论无关);二是数罪理论的运用。
复习时只注意数罪理论是不够的,还要对刑法分则一些条文要熟悉。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解析:A选项与罪数理论无关,关键看对刑法引诱、容留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规定的掌握。
引诱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事后又容留幼女卖淫的,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应数罪并罚。
B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无关,由于刑法只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但没有规定绑架后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况,因此,构成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C选项与数罪理论有关,涉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运用,只定盗窃罪一罪。
D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有关,涉及想象竞合理论的运用,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BCD。
第二节数罪理论内容一、想象竞合犯1.概念。
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例如,盗窃珍贵文物的一部分,造成珍贵文物毁损的,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
再如,开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该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
2.特征。
想象竞合犯有两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3.处理原则。
对于想象竞合犯,只定一罪,即择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其原理在于,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刑法禁止对一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
因此,无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多少个罪名,都只能定一罪。
4.例外。
刑法204条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出口退税款),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骗税行为,但刑法要求定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这属于特例。
二、法条竟合1.概念。
法条竟合,是指两个法条在内容的规定上存在重合,造成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从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例如,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与走私特殊货物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2.处理原则。
对于法条竞合的,由于只实施一个行为,也只定一罪,不数罪并罚。
但处理原则与想象竞合有所不同。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例如,当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发生法条竞合时,信用卡诈骗罪优于诈骗罪适用。
(2)重法优于轻法。
例如,刑法149条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规定表明在法条竞合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
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法条竞合是因法律规定本身引起的竞合,而想象竞合是因犯罪行为本身引起的的竞合。
三、结合犯1.概念。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结合形式。
(1)甲罪+乙罪=丙罪,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指在强盗(抢劫)过程中又实施强奸行为的,构成强盗强奸罪,我国刑法没有这种形式的结合犯。
(2)甲罪+乙罪=乙罪,其实这种形式的结合犯并不属于典刑意义的结合犯。
对于这种形式的结合犯,就是按照刑法规定处理。
常见的情形有:(1)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只成立绑架罪一罪。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只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
(3)拐卖妇女又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只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
(4)为抢劫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只成立抢劫罪一罪。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只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只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只成立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一罪。
(8)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只成立强迫卖淫罪一罪。
四、集合犯1.概念。
集合犯是指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2.种类。
(1)职业犯,指行为人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
例如,刑法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非法行医一次,定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一年也定非法行医罪。
(2)营业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
例如,刑法303条规定的赌博罪,行为人聚众赌博一次定赌博罪,多次聚众赌博也定赌博罪。
五、连续犯1.概念。
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例如,甲男与乙女谈恋爱,乙女提出分手后,甲男无法接受,于是持刀将乙杀害,并到乙家将乙的父母杀害。
甲就是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杀人行为。
2.特征。
连续犯有4个特征,(1)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2)实施数个相同性质的行为;(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4)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3.处理原则。
对于连续犯,只定一罪,不数罪并罚。
这是因为数行为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实施的,并且侵害相同法益,因此只按一罪处理。
(1)如果是数额犯,只定一罪,数额累加,例如,多次走私的,只定走私一罪,然后将数额累加在一起;(2)如果是非数额犯,以一罪从重处罚,例如,行为人实施数个杀人行为,有既遂,也有未遂或中止的,只按杀人罪既遂处理。
六、牵连犯1.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例如,行为人先伪造房产证(伪造国家公文罪),然后到银行骗取贷款(诈骗罪)。
2.特征。
牵连犯有2个特征,(1)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数个行为,并且数行为之间要具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要有“内有的联系”,要有类型化特征。
例如,伪造后又诈骗的;受贿后而渎职的。
但为杀人而盗枪支的,由于杀人并非一定需要使用枪支,盗窃枪支与杀人缺乏内在联系,不具有牵连性,应定数罪。
3.处理原则。
对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常考牵连犯的情形有:(1)刑法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的,按一罪处理。
如果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的,要数罪并罚。
(2)刑法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方表明,中介人员受贿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不数罪并罚。
注意,198条,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七、吸收犯1.概念。
吸收犯是指实施数个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例如,盗窃枪支后又私藏的,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
2.特征。
吸收犯有3个特征,(1)实施数个行为;(2)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是相同罪名则是连续犯);(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发展结果。
吸收犯之所以定一罪,本质在于数行为侵害同一对象的同一法益。
3.吸收关系种类。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伪造行为吸收出售或运输行为,只定伪造货币一罪。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如,入户盗窃的,盗窃行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只定盗窃一罪。
4.认定问题(1)属于吸收犯的情形有:盗窃枪支后又私藏的,只定盗窃枪支罪一罪;制造毒品后又持有的,只定制造毒品罪一罪;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只定伪造货币罪一罪。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2)不属于吸收犯的情形有:欲盗窃普通财物意外窃得枪支,后又私藏的,构成盗窃罪与私藏枪支罪,数罪并罚。
制造毒品后又贩卖的,构成制造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伪造货币后又使用的,构成伪造货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八、不可罚的事后行为1.概念。
指行为人实施某个犯罪行为既遂后,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由于后行为已被评价在前行为中,故不处罚后行为的情况。
之所以不处罚后行为,是因为后行为没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或者对后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
2.种类。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包括:(1)先实施财物犯罪后又实施了针对赃物的行为。
例如,盗窃财物后又毁坏赃物的,由于没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故只定盗窃一罪。
注意,如果事后行为又侵害了新法益,则要数罪并罚。
例如,盗窃毒品后又贩卖的,由于贩卖行为又侵犯了新法益,应以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2)先实施侵犯人身的犯罪后又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
例如,在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的场合,行为人碎尸或毁灭证据的,不再定侮辱尸体罪或毁灭证据罪,这是因为对事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