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4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证明对象1.证明对象的概述根据某一实体法规范的规定,当存在一定法律要件事实时,就会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这些法律要件事实必须由当事人加以主张并予以证明。
法院在审理中对这些事实的真伪加以认定,依此并根据法律对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
这些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的对象,也称之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 证明对象的概述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证明与疏明疏明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 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证明责任分配的涵义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证明责任的倒置 证明标准概述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意义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的。
2.证明对象的范围(1)事实事实的分类①主要事实,构成法律要件的事实称为“主要事实”。
②间接事实,证明主要事实的事实称为“间接事实”。
③辅助事实,用于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称为“辅助事实”。
(2)法规对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以及习惯规则,法官则未必了解,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
(3)经验法则①概念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②经验法则的内容a.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b.某些专门性的知识3.无需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
这里所指“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当然包括了案件审理的法官,既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就无需加以证明。
(2)自然规律及定理①自然规律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
②定理在科学上,于特定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作为原则性或规律性的命题或公式,如几何定理。
(3)推定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可以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①事实上的推定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推论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又称为“裁判上的推定”。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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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裁判机关置于中立的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查明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 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民事裁判公正的保证。
三、辩论原则 1.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 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或“言词辩 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叔。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1)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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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涵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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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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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约束性辩论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处分的种类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重点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处分原则的背景及依据我国现有处分原则的误区诚实信用原则的缘起与认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反言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诉讼上权能的丧失我国的司法语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规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作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具体的制度和关于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统一,使民事诉讼法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律系统。
(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宪法原则是针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具有更高的抽象度和涵盖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比宪法原则更具体化,能反映本法域的基本特点。
(5)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范,也是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不过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仍有所不同。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回避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①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5章 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第15章 普通程序1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含义适用普通程序的注意事项起诉的条件、禁止重复诉讼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法律效果与诉讼时效起诉状误写被告姓名、名称的处理受理、关于立案制度的改革开庭审理的一般准备事项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延期审理:概念、情形审结期限:概念、具体规定法院调解 法庭调解的实施撤诉的含义、撤诉的条件撤诉 撤诉的法律效果按撤诉处理的几种情形缺席判决反诉的概念和性质反诉 反诉的要件反诉的程序诉讼上的抵销诉讼中止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诉讼终结 普通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普通程序的含义1.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1)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基本的普遍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则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单易行的一审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的第一审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适用普通程序的注意事项(1)我国法律并没有完整、系统地规定简易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法律没有专门针对简易程序作出规定的,就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由此,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有些规定并不仅仅适用于普通程序,也适用于简易程序。
(2)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3)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除了依照法律适用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专门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法律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4)发回重审或再审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即使原一审适用简易程序。
二、起诉和受理1.起诉的条件(1)概念起诉,是指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起诉通常被认为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
起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3章 证 明——第15章 普

法院不得将没有出现在当事人辩论中的主要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②证明主要事实的事实称为间接事实。
③用于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称为辅助事实。即使当事人没有对间接事实和辅助
事实加以陈述,法院也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因为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是判断主要事实
的手段,处于与证据同等的地位,其存在与否由法官判断。
(2)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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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认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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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②自认的方式
a.口头自认。口头的自认仅限于法庭审理中,口头自认应当记录于笔录之中。
b.书面自认。书面自认则包括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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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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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概述
(1)根据某一实体法规范的规定,当存在一定法律要件事实时,就会引起某种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这些法律要件事实必须由当事人
加以主张并予以证明。这些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的对象,也称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的。
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①经验法则相对于作为小前提的事实而言处于大前提的地位,等同于法律、法规,属于 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对象,而不是当事人证明的对象。
②是否成为证明对象不能一概而论:日常生活领域内的经验法则,无须加以证明;专门 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应当加以证明。
3.无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是否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由 审理案件的法官判断。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众所周知事实不 真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①自然规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 ②定理,是指在科学上,于特定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 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作为原则性或规律性的命题或公式。 (3)推定的事实 推定可以分为两类: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①事实上的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是指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 推论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对于事实上的推定,当当事人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推定的事实 不能成立时,推定无效。事实上的推定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a.存在可以作为推定前提的事实。 b.作为推定前提的事实必须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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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1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范围和措施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程序、解除
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当事人的救济程序
行为保全:行为保全的概念、目的、实施
先予执行的概念、程序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范围和适用条件
先予执行错误的补救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对诉讼费用决定的异议及处理
司法救助与诉讼费用的免、减、缓
期间: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耽误
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送达 送达的方式
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1)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2)财产保全的种类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包括假扣押和假处分两种。
其中针对金钱或者可以转换为金钱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称为假扣押;针对金钱以外(例如物、权利和行为)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称为假处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其中“财产”包括金钱和非金钱财产,所以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实际上包括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
(3)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①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针对的是民事争议发生以后,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因为有关财产被处分或者被转移,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②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必须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财产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
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使将来申请人胜诉,其财产权利也很难得到实现。
b.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取。
这是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别之一。
c.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其目的在于防止因为错误的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害。
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d.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可能不是争议纠纷的管辖法院,但会因此而取得对争议纠纷的管辖权。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④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30日内应当起诉。
超过30日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①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处分、毁损财产,使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能够保证判决在生效后真正得到执行。
②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必须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处分、毁损财产或使财产灭失的行为;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可能会使有关财产毁损、灭失的原因,例如因为气候变化导致特定的财物变质、腐烂。
b.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仅限于有给付内容的案件。
c.采取诉讼财产保全,通常是根据当事人申请,但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
2.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1)财产保全的范围
①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金额大体相当。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利害关系人之间争议的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但也可以是与本案标的物有关的其他财物,例如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
②抵押物、留置物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③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④债权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⑤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①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
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③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④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⑤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⑥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3.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担保
①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决定,并且利害关系人
依法驳回申请。
②诉讼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依法驳回申请。
(2)财产保全的裁定和执行
①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②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就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③《民诉法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裁定与执行的补充性规定
a.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b.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c.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