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工程保险
国家工程保险制度有哪些

国家工程保险制度有哪些在众多国家工程保险制度的范本中,最为人所熟知的莫过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这两种保险是工程保险体系中的基础,涵盖了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
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针对的是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比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是保障因施工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工地周边居民的财产受损或过往行人受到意外伤害等。
除了上述两种基本保险之外,还有专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险等更为细化的保险产品。
专业责任险主要是针对设计、监理等专业服务提供方的责任进行保障,一旦因为专业服务的失误导致工程损失,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
而工程质量保险则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合格,如果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将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还出现了一些创新型的保险产品,如延期交付保险、合同履约保险等。
延期交付保险主要是针对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的风险,保障业主免受延期交付带来的经济损失。
合同履约保险则是为了确保合同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旦一方违约,保险公司将对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家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升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将单个项目的风险分散到整个保险市场,降低了项目参与方的风险负担。
同时,保险机构的介入也促进了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提高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国家工程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保险条款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理解不一,影响保险效果的发挥;保险产品的同质化严重,缺乏针对性的设计;以及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了投保人的选择难度等。
8_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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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或 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为自己投保 的保险”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人;在“为他人 投保的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
–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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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合同 • 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 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 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 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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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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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合同
• 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 效。
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 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付。
受益人要求未果,起诉。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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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2种意见: 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 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
现代工程保险概述(ppt 74页)

保险金额—物质损失; 赔偿限额—残骸清理费用、专业费用的承保、
扩展内陆运输时的单一货物;工地外存储的物 资时对每一处每次事故的规定;第三者责任保 险的赔偿限额,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特种危险即巨灾性风险是指能够造成多个危险 单位同时发生损失的风险,确定赔付限额时需 要明确单独的赔偿限额,一般按保险金额的60 %~85%确定。
本章学习重点与难点
重点: 工程保险各险种的责任范围与理赔处理 难点: 承保实务和理赔实务的处理
FIDIC 合同是什么 ?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名称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 前5个字母。其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FIDIC于1913年由欧洲5 国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 ,总部 现在位于瑞士洛桑。
遭遇风险范围广
二、工程保险的特点
1)多个工程关系方组成共同被保险人 2)保险期限的特点 3)风险金额的逐步积累 4)工程保险是综合保险 5)影响风险大小的因素复杂
1)多个工程关系方组成共同被保险人
2)保险期限的特点
工期—施工合同要求的施工期限
试车期—设备安装完后的调试运行期,属于工期 的一部分。
3)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被保险人要对相应的工 程细节进行精确的记录,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时候 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4)保险期限届满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按规定 及时向保险人申报最终工程总价值,以便保险人 据此调整预收保费,以便对后续保险期限内的建 筑工程得到足够的保障,收取合理的保费。
《个人理财》第八章保险规划

韦耀莹 主编 黄祝华 副主编
第八章 保险规划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知识
个人面临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保险的概念和原理
一、个人面临的风险分析
人身风险
财产风险
认识风险
风险的定义风险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预期与实际的差距)保险所称风险是指在特定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的度量损失频率----发生的机会有多大(%)损失程度----会造成多大的损失(¥)要注意的是可能性和严重性并不是正相关的,保险考虑的主要是那些可能性小但后果可能很严重的风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保障项目
(三)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残疾、死亡、医疗费用支出以及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医疗保险或医疗费用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构成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风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是由于明显的非外来原因造成的;(2)必须是由于非先天性的原因造成的;(3)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二、保险规划的原则
三、保险需求分析
人生阶段
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险需求不一样
我需要保险吗?
我需要什么保险?
我需要多少保险保障?
保险期限
期满生存给付保险金
期内死亡不给付不退费
3.生死两全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都由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在某种程度上,较大地满足了投保者取得生命的保障和投资的愿望。
21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1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建设工程保险的定义和作用建设工程保险,是指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为承担建设工程风险的各方提供经济赔偿保障的一种金融服务。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作用包括:(一)风险转移:建设工程保险可以将建设工程中的各种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减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其他相关方的风险承担压力。
(二)风险分担:建设工程保险可以将风险分担给多方保险公司,降低单个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三)风险管理:建设工程保险可以帮助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合理分析建设工程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建设工程的风险发生概率。
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一)起步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尝试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主要以引进国外保险公司为主要方式,保险产品比较单一,服务范围有限。
(二)探索阶段:2000年以后,我国开始积极探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建设工程保险机构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三)完善阶段: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建设工程保险机构数量逐渐增多,产品种类多样化,服务范围不断拓展,保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也日益规范。
三、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主要类型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主要包括施工工程保险、工程设计责任险、监理单位责任险、工程担保险、建筑材料保险等多种类型。
(一)施工工程保险:施工工程保险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主要包括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工地一切险、机械设备损坏险等。
(二)工程设计责任险:工程设计责任险是指建筑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所引起的损失进行保险,主要包括设计责任险、设计瑕疵险等。
(三)监理单位责任险:监理单位责任险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对其监理工作所引起的损失进行保险,主要包括监理责任险、监理瑕疵险等。
(四)工程担保险:工程担保险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提供的保险,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保险、质量保证金担保险等。
工程保险买卖合同

工程保险买卖合同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一种以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
它包括施工全过程的保险,如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保险、施工期间的责任保险等。
我们来看一下工程保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 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权益的一方。
2. 保险标的:即被保险的工程项目,需要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工期等信息。
3.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人需要承担的风险种类和范围,以及对应的赔偿责任。
4. 保险金额:即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通常根据工程项目的估值来确定。
5.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得出,由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
6. 保险期间:明确保险责任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7. 保险条款:详细列出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用、赔偿方式等。
8.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 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应如何解决。
以上就是一份标准的工程保险买卖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和保险公司的要求,对合同进行详细的定制和修改。
工程保险买卖合同是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通过购买工程保险,可以有效转移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和掌握工程保险买卖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在此,我们也提醒大家,在签订工程保险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忽视细节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也建议在进行大型工程建设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工程项目管理第八章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8.2 建设工程风险识别
8.2.1 风险识别的特点和原则
1.风险识别的特点 (1)个别性;(2)主观性;(3)复杂性;(4)不确定性。 2.风险识别的原则 ◆由粗及细,由细及粗。
由粗及细是指对风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逐渐细化,从而得到
工程初始风险清单。而由细及粗是指从工程初始风险清单的众多风险
中,确定主要风险,作为风险评价以及风险对策决策的主要对象。
2.与风险相关的概念 ◆风险因素是指能产生或增加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的条件 或因素,是风险事件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 或间接原因;分为以下三种:
①自然风险因素;②道德风险因素;③心理风险因素。
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 无形的因素,它指由于人 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 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 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 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
◆ 非计划性风险自留。(被动的风险自留) 导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有:缺乏风险意识、风险 识别失误、风险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延误和风险决策实施延误。 ◆计划性风险自留。 (主动的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决不可能单独运用,而应与其他风险对策结合使用。
一般应选择风险量小或较小的风险事件作为风险自留的对象。
◆预防计划: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预防损失的发生,主要作用是 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失的严重性。
◆灾难计划:它是一组事先编制好的、目的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具 体措施,为现场人员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使其在各种严重、恶性 的紧急事件发生后,可以做到从容不迫、及时、妥善地处理,从而 减少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和经济损失。
8.1.3 建设工程风险与风险管理
1.建设工程风险 对建设工程风险的认识,要明确两个基本点: ◆建设工程风险大。建设工程风险因素和风险事件
一建法规工程保险制度

一建法规工程保险制度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一建法规。
一建法规是指国家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建筑法、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建筑工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确保了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我们来看一下一建法规下的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散和转移风险的一种管理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承担保险责任,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赔偿。
这种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的质量,减少因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
2. 工程进度保险:工程进度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工程的进度承担保险责任,当工程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进度延误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赔偿。
这种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的进度,减少因进度延误带来的损失。
3. 工程安全保险:工程安全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工程的安全承担保险责任,当工程出现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赔偿。
这种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的安全,减少因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
4. 工程责任保险:工程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工程的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当工程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第三方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赔偿。
这种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的责任,减少因第三方损失带来的损失。
5. 工程保险的管理:工程保险的管理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保险的购买、使用、理赔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工程保险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这包括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制定合理的保险方案、签订保险合同、处理保险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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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风险
设计技术 地质勘探 施工技术 生产工艺和应用设备 原材料
五、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 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 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 国内工程保险的其他险种
1. 2. 锅炉及压力容器保险(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INSURANCE-BPV)
建筑工程机械保险(CONTRACTOR’S PLANT AND MACHINERY INSURANCE-CPM) 3. 电子设备保险(ELECTRONIC EQUIPMENT INSURANCE-EE) 4. 冷藏库存物品变质保险(DETERIORATION OF STOCK IN COLD STORAGE INS.) 5. 机器损坏所致利润损失保险(LOSS OF PROFIT FOLLOWING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MLOP) 6. 营运期土木工程保险(CIVIL ENGINEERING COMPLETED RISKS INSURANCE-CECR) 7. 核能保险(NUCLEAR RISKS INSURANCE-NR) 8. 海上工程保险(OCEANIC ENGINERING RISKS INSURANCEOER) 9. 船舶建造保险(SHIP BUILDER’S ALL RISKS INSURANCESBAR) 10. 航天工程保险(SPACE ENGINEERING INSURANCE-SE)
2)工程造价因各项费用的涨价或升值原因超出原工程造 价时,投保人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以利保 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掌控工程风险实况,做出承保 决策和分保措施。 3)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被保险人要对相应的工程细 节进行精确的记录,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 录进行查验。
4)保险期限届满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按规定及时向 保险人申报最终工程总价值,以便保险人据此调整预 收保费,以便对后续保险期限内的建筑工程得到足够 的保障,收取合理的保费。
其保费按原费率以日计收,也可根据当地情况或 风险大小增收适当的百分比。
保险责任
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 除责任免除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 成的物质损失
自然及环境灾害风险
巨灾: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
天灾:暴风雨、台风、龙巻风、雷雨、 地陷 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水管爆烈、空 中物体坠落
3)费用限额与附加险赔付限额。
在保单明细表中单独列明各项费用和附加险的赔 偿限额,以第一危险赔付方式承保。 将费用以及附加险赔付额包括在总保险金额中, 但在对应的附加条款中作相应的赔偿限制规定, 如按物质损失部分的一定比例,或按总保险金额 的一定比例赔付,同时注意控制赔付限额和设置 免赔额。
制约因素
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将保费列入投资预算中,没有投保的经 费;国家投资,无投保压力。 在银行贷款资格、投标资格上没有对投保工程保险作出明 确的要求。
目前我国保险方面和建筑方面的法律体系都不够完善,没 有对工程投保作出明确规定。
二、工程保险的概念
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是为工 程建设风险转嫁需要而设计的综合性保险。它对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 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各种物质或利益损 失提供经济赔偿。
被保险人全部列明的好处:
1)万一发生损失,不必花时间支调查弄清谁是过 错责任人,而延误受损工程修复。 2)受损工程立即进行修复,而未受损工程照样可 继续施工。承包人不会因事故发生而影响工程施 工,从而保证工程按时完工。 但应注意有关的利益所在,如: 1)专门机构、主设计师的利益仅限于施工现场的 活动。 2)供应商的利益是其供应的机器设备。 3)分包商的利益是其负责的工程项目 4)赔款接受人条款运用(Loss payee)
六、建工险的除外责任
(一)物质损失的责任免除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 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 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 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 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 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 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 失;
专业承包人
分包
主承包商
制造商/供应商
分承包商
分承包商
施 工
分承包商
工程
被保险人及其相互关系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同于其它普 通财产险,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众多, 所以一般都将所有与工程有直接利益的相关关系方 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及相互关系由与 工程相关的各种合同决定。如图示之一。 将上述各方都列为被保险人的好处很多:
(四)试车期:风险相对集中
保险人只对新机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 (五)保证期 业主验收和使用后发现的建筑或安装的质量问题或造成的 损失,承保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 加收保费
保险期间与保证期
(六)保险期限的扩展时间
若工程不能在保险期限内完工,则由投保人提出 申请并加交保费后,保险人可签发批单,延长保 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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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工程保险
8.1 工程保险概述
一、工程保险的简介 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 我国的工程保险业务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
有关资料
发达国家建设工程投保率近乎100% ;
外资工程的投保率在90%以上,且很多是向国外的 保险公司投保,或由国内保险公司共保 ;
国内项目的投保率低于30% ; 投保的内资项目中,商业性建筑占80%,市政工程 占15%,其他占5% ;
3.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 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 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 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 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 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 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 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 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施救费用、残骸清理费用与专业费用
施救费与清除残骸费用有何区别?
保险期限p145
(一)保险责任开始 (二)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证期的物质损失保险
保险期限
特点:可向前追溯至制造期和运输期 向后延伸至试车期和保证期 (一)制造期 制造过程中内在缺陷引至主工期内的损失
(二)运输期
(三)建筑安装期 1. 保险责任的开始 A. 破土动工 B. 材料设备运抵工地并交付被保险人 C. 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上限) 2. 保险责任的终止 A. 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的验收合格或签发完工证书 B. 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的实际占有或使用 C.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下限)
建工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包括: 1.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2. 主承包人或分包人 3. 技术顾问-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等
4. 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等
被保险各方及各关系方的相互关系
建筑师/技术顾问
委托 管理
业主
工 程 发 包
融资
银行/融资人
专门机构
监督施工
提供咨询
提供设备和材料
建筑工程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1、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1)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物质损失; 赔偿限额—残骸清理费用、专业费用的承保、扩 展内陆运输时每单一货物;工地外存储的物资时 对每一处每次事故的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 偿限额,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特种危险即巨灾性风险是指能够造成多个危 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的风险,确定赔付限额 时需要明确单独的赔偿限额,一般按保险金 额的60%~85%确定。
三、工程保险的特点
1.多个工程关系方 2.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3.承保风险的逐渐累积 4.综合保障 5.风险因素复杂性
四、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
1、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 3、分承包人 4、技术顾问 5、其他关系方
国内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 3、机器损坏保险
8.2 建筑工程险 一、适用范围 二、建工险的被保险人 存在多个 被保险人——交叉责任保险 全部承保 部分承保 分段承保 只提供劳务的承保
建筑工程的被保险人
在实务中,据其投保人的不同,有四种方式:
1.全部承包方式。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负责设 计、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环节,最后将完工 的建筑物交给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承包人 作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并提供部分 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提供部分建筑 材料,此时双方风险共担,可协商推举一方为 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 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 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 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 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 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 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 分。
二、建筑工程的被保险人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工程分成几段向外发包, 承包人之间相互独立。此时,为避免分别投保造 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 工程险。 4.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 设计、供料、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 进行施工,不担风险。此时应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四(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 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 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