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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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说

国际私法学说

一、法则区别说12、13世纪意大利和法国就出现过早期法则区别理论。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他看来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

这一学说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法国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1500-1566)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指出契约关系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后人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后逐渐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1849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Friedre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

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应适用的法律。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这一学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三、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著名学者保罗.伏物(Poul Voet)和尤利克.胡伯(Ulrik Huber,1634-1694)17世纪创立的适用外国法的理论。

国际私法论述

国际私法论述

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

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释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所提出。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而使萨氏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seat)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

″″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

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国际私法要点摘抄

国际私法要点摘抄

国际私法要点摘抄(记背)第一章绪论1、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2、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4、现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

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在中国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内民法中那些直接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或称“直接适用的法”)。

5、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 学说

国际私法 学说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1、罗马法时代2、种族法时代3、属地法时代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内容: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商品经济发展和行政地方割据⏹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内容: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荷兰法则区别说又称国际礼让学说⏹内容:胡伯三原则⏹意义: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1、美国的国际私法:斯拖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背景:继承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内容(1)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

(2)一国法律不能直接地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3)一国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意义:斯托雷的学说受到不少大陆学者的批评和嘲讽,甚至认为只是对胡伯理论的译述,但开创了真正的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统治美国国际私法领域100多年。

2、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背景: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主要代表:萨维尼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内容:(1)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

国际私法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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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私法学说14世纪前,被称为国际私法的萌芽时期。

在古代,各国间就已经出现了国际民事往来,但古代文明国家普遍否认外国人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外国人仅具奴隶的身份。

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婚姻、财产遭到损害时,都不给予保护。

古罗马建国初期也只承认罗马公民是权利主体,外国人被视为“敌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更说不上适用外国法。

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他民族交往的增加,一方面它注意到其他法的存在,另一方面提出如何处理罗马市民和异邦人的关系问题。

因此,逐渐产生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万民法”。

它的特点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每个法律的适用范围。

所以,这种万民法仍然是国内法,它常被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由于它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不是法律的适用规则,所以,当时并没有产生国际私法。

到了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徙频繁,但一个民族异地迁居,仍然保留原有的法律习惯。

如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尔曼民族遵守日尔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

也就是说,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不以领土而改变,这就是“种族法”时代或“属人法”时代。

法国里昂有一大主教写道:常常是走在一起或坐在一起的五个人中,每个人都在自己的法律的效力下生活。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不得不发出“你是依什么法律生活”的提问。

这种“种族法”或极端的“属人法”与现代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不同,它不是在法律冲突情况下选择当事人的属人法,而是各种族的人在发生法律行为时各按各的法律管辖与制约。

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出现,建立许多封建王国。

此时,领土观点逐渐加强,占有的土地决定一个人的身份、地位。

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地法”主义代替,即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

这种属地法严格地限制外国人的权利。

一个人异地迁移,可能丧失财产和自由,也无法结婚、立遗嘱等。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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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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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托雷: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作为国际私法理论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英美国际私法影响深远。

其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托雷对该学说在美国的推广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斯托雷认为存在一些一般的原则或公理,它们构成了学科的基础,有关该学科的一切论断推理都应该建立在这些既有的原则之上。

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后,斯托雷开始论及胡伯:胡伯确立了三条原则,他认为它们能够解决本学科所有的复杂问题。

第一条原则即,所有国家的法律仅仅在其政权范围内有效,并约束其管理下的居民,并不能超越这个范围。

第二条原则,政府治下的所有人,无论他们的住所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都应该被认为是该国的居民;第三原则,每一个国家的统治者根据礼让承认,在其本国有效的法律应该在其他所有国家存在相同的效力,只要这样不影响其他政府的权利或其公民的权利。

斯托雷补充道:根据这些原则,这一问题就不仅仅简单通过民法所决定,而是有不同人民的方便和默示的同意所决定;因为适用于某一人民的法律不能直接对其他国家人民直接发生效力,所以在国与国之间的商业和其他一般的交往中,在一个地方有效的法律由于和其他法律规定不同而在其他地区没有效力,这显然是十分不便的。

这是是最后一条原则的真实原因,迄今为止没有人对此质疑。

斯托雷对于胡伯理论的推崇是显而易见的。

而之后的学者也通常认为斯托雷对于胡伯有关冲突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继承。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斯托雷误读了胡伯的理论。

对于此论断最好的证据就来源于斯托雷自己的著作。

当某一外国法损害了其他国家以及他们臣民权利时仍赋予其域外效力,对于这样一种要求,很难为其找到相应的基础。

如果被要求承认和执行此类外国法,或者强迫人们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和义务来满足陌生人的无理由的需求的话,显然是直接违背了国家的主权和平等的。

一个没有原则和权威支持的论断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已有不少法学家认识到,采用“礼让”这一概念很难充分表述要求国家承认那些不影响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问题。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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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看着都烦,何况是背诵呢··(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1、产生的时间:13-14世纪2、代表人物:巴特鲁斯3、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4、核心内容:(1)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2)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3)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混合法。

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城邦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城邦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5、评价意义: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

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时间:16世纪2、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来3、背景: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

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4、主要内容: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2)达氏: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混合法”也属于物法。

主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5、评价: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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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看着都烦,何况是背诵呢··(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1、产生的时间:13-14世纪2、代表人物:巴特鲁斯3、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4、核心内容:(1)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2)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3)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混合法。

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城邦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城邦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5、评价意义: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

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时间:16世纪2、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来3、背景: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

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4、主要内容: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2)达氏: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混合法”也属于物法。

主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5、评价: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

他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学上的一大天才”。

达让特莱坚持法院适用外国法是一种例外,回归属地主义,从整个历史发展来看是后退。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the Doctrine of International Comity)“对于主权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意大利学者没有深思过这一问题,他们认为,这是罗马法的自然要求与结果;法国学者也没有深思过这个问题,因为对他们来说,适用外国法是实体规则固有的适用范围的结果。

”给国际礼让说留下了发展的空间1、时间:17世纪,国家主权的概念提出2、代表人物:伏特胡伯3、背景:(1)政治:1648年摆脱西班牙统治独立(2)经济:海上贸易发达,成为欧洲经济中心(3)理论:法国的博丹和荷兰的格劳秀斯提出“国家主权”概念矛盾:既想维护主权,又希望在荷兰取得的权利得到他国的承认既然每个国家及其法律在其领域内都有绝对的主权,为什么要放弃本国法而适用外国法?提出了不同于意大利和法国法则区别说的适用外国法的理由4、主要思想:(1)法律约束境内臣民,没有域外效力。

(2)臣民是居住于境内的人,不管时间长短。

(3)主权国家之所以适用外国法,是出于礼让(国际私法性质的原则)。

胡伯三原则,即表明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内国只是出于礼让和自身主权和利益的考虑才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1)回答了在国家主权之下,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2)包含既得权思想,启发了英美学派。

(3)礼让的标准模糊,导致司法的反复无常。

(四)既得权说(the 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1、时间:19世纪末(1896年《法律冲突论》)2、人物:戴西(Dicey 1835-1922)3、背景:(1)17世纪末期,英国玛丽女王与荷兰执政者威廉结为夫妻,荷兰的法律思想自然而然的传入英国。

(2)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斯托里( Joseph Story 1779-1845 ),于1834年推出名著“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冲突法评论》,将国际礼让说的合理内核传入英美。

4、内容: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法官所承认或执行(保护)的是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

实质:吸收了荷兰国际礼让说中的法律属地主义,但否认承认外国法是出于礼让,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既得权利。

5、评价(1)影响英国司法实践,并成为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34,比尔主持编纂)的理论基础。

(2)保护既得权利,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至今仍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标。

(3)没有告知当案件与多国发生联系时,应承认与保护哪个权利。

(4)错误的将法律与权利割裂开来,引发批评。

(五)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1、时间:19世纪2、代表人物:萨维尼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3、背景:(1)前七卷是对民商事法律关系实体问题的阐述。

第八章顺理成章的考虑到如何为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法律。

(2)对法则区别说与既得权说的批判,领悟到没有必要陷入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的理论泥潭,而应探索“如何选法的问题”,即寻找“本座”。

4、内容(教材p34)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

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律。

如何寻找“本座”?法律关系是由一连串的法律事实构成的,其中最能体现某法律关系总体特征的法律事实可以被分离出来,它就是“本座”(连结点)。

举例:(1)身份关系住所为一个人的归属适用住所地法(2)物权关系人们要行使物权必然到物之所在地去,并自动服从该地的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债权关系债本身是无形的,但它产生于有形的事实,这就是债的发生地与债的履行地。

而发生地是偶然的,只有债的履行把不确定的事情变成确定的,当事人的所有期望指向此处,并“自愿服从”此处的法律履行地法(4)继承关系在本源上也是一种身份关系,或者代表超越生命极限的意志的扩张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5)家庭关系家庭关系中产生的权利最类似个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适用住所地(丈夫的、父亲的、监护人的等)(6)程序问题法官只遵循自己的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5、评价:(1)抛弃了从法律规则的性质来探讨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而代之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结束了法则区别说500年统治地位,是方法论上的根本变革。

(国际私法上的哥白尼革命)(2)通过寻找本座(连结点)解决法律选择,使国际私法具有可操作性。

为立法奠定基础。

(3)奠定了“最密切联系”理论的基础,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4)把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化,确定一个本座,是僵化的。

(一)库克的“本地法”说(the Doctrine of Local Law)1、时间:1942年《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2、主要思想:(1)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与本国法相同或者相近),但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3、意义:1、仍然陷入解决国家主权与适用外国法这对矛盾的陷阱之中。

主张法院只是把外国法纳入本国法来适用,实际上是自欺欺人。

2、很强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保守主义。

3、批驳了既得权说,为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破土而出铺平道路。

(欲立先破)(二)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Result Selecting Principles)1、时间:1933年《法律选择问题评论》《法律选择过程批判》,1965年《法律选择程序》2、主要思想:(1)认为传统国际私法只进行单纯的“立法管辖权选择”,即只是在选择某个州或者某个国家的法域,选择的是地理空间(space),而不关心所选择法律的内容和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认为法官应当分析案件事实,比较有关法律适用的结果,衡量这种结果是否公正,是否符合社会政策。

提出”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的概念.3、评价:意义:(1)指出传统规则的僵化与盲目,追求结果公正。

(2)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为法官进行法律选择提供了指导。

缺陷:(1)何谓结果公正?没有统一的标准。

(2)缺乏可操作性,为法官办案增加了难度。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说(the Doctrine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1、时间:1963年《冲突法论文选集》2、主要思想:极端抵制法律选择规则—法律选择规则是法律世界的怪物,从不告诉我们结果将是什麽,只告诉我们到哪儿去寻找结果。

—法律选择规则是空洞的没有血性的东西。

—没有法律选择规则,我们会更好。

3、背景:(1)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运动——“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2)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新判例——4、内容:(1)每一个法律都表达了内国社会、经济或管理的政策。

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考察蕴含在相关法律中的政策,进而分析哪个国家(州)的政策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时具有合理的利益(如果不适用,本国或本州的利益就无法实现)。

(2)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与虚假冲突。

虚假冲突是指只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案件中具有利益,真实冲突是指有关国家的法律在案件中都有利益。

(3)对于真实冲突,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地法存在利益时)或者那个有更大“政府利益”的国家(州)的法律。

5、评价:(1)影响美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司法实践(2)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很明显(3)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缺乏确定性(四)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1、人物:里斯(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报告人)2、背景(对最密切联系说产生影响的两个判例):(1)1954年奥汀诉奥汀案(2)1963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3、内容:(1)根据案件中的各种因素,选择与相关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州)的法律。

(2)提出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考虑的7个因素。

(教材40页)4、评价:(1)确立了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打破了以往传统冲突规范的模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该说所确定的方法是灵活而富有弹性的,可避免机械、呆板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单一标志作为法律选择的依据。

(3)对各种理论吸收与妥协,是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最有影响的学说。

三、当代国际私法理论思考: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与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特征是什么,它们是如何实现妥协与融合,形成当代国际私法理论的。

(一)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特点1、立足于解释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2、以法律关系本座说为代表的法律选择理论的主要工作是把各类民商事关系“场所化于”或“分配到”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最后适用它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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